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载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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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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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载  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XX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XX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tygasengineering  GB50028—93  (XX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建标[XX]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n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第1款)、、、  、、、、、、(第1款)、(第2款)、(第2、4款)、、(第1、3款)、(第6款)、、、(第2、3款)、  (第5、8款)、(第2、3、6款)、、、(第1、2、3、6款)、  、(第1款)、、、(第2、6款)、、(第2、5、7、8款)、、(第2、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同此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年6月26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3号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2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进行了修订,改名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3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n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的经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参考了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8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的应用等。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2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引用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  2.第3章制气增加了煤的气化制气,取消了原规范中的立箱炉制气;  3.第4章净化增加了放散和液封;  4.第5章燃气输配系统增加了燃气管道计算、门站、燃气钢质管道和储罐的防腐、监控及数据采集;  5.第6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增加了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给排水、电器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6.第7章燃气的应用增加了燃烧烟气的排除;  7.第3、4、6章分别增加了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n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  目次  主要符号  1总则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燃气质量  3制气  一般规定  煤的干馏制气  煤的气化制气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  调峰  4净化  一般规定  煤气的冷凝冷却  煤气排送  焦油雾的脱除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n  煤气最终冷却  粗苯的吸收  萘的最终脱除  湿法脱硫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放散和液封  5燃气输配系统  一般规定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压力不大于的室外燃气管道  门站和储配站  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节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监控及数据采集  压力大于的室外燃气管道  6液化石油气供应  一般规定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气化站和混气站  瓶装供应站\n  用户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  通讯和绿化  7燃气的应用  一般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  燃气的计量  居民生活用气  公共建筑用气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燃烧烟气的排除  附录A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B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附录C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录D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录E\n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附录G名词解释  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主要符号  CP——燃烧势;  Cs——煤气中硫化氢体积百分含量;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  Δ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所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  K——燃气管道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  Kd——日高峰系数;  Kh——小时高峰系数;  Km——月高峰系数;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  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  L、l——燃气管道计算长度;  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  N——同一类型燃具数目;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n  P——燃气设计压力;  Pb——液化石油气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  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  Δ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  Q——燃气管道计算流量;  Qa——年燃气用量;  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  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  Qn——燃具的额定流量;  ST——灰熔融性软化温度;  TS——煤热稳定性;  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体积;  Vh——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几何体积;  W——华白数;  X——焦块最终收缩度;  Y——胶质层最大厚度;  y——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1总则\n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n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n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篇二: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第1章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n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n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n  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罗加指数Roga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O.12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stabilityof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O.13气焦gas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electric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调峰气peakshaving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n  2.0.16计算月design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O.17月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monthlyconsumption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日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dai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O.19小时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hour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2.0.20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O.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O.22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buildingadjacenttobuildingsuppliedwith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单独用户individual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O.28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O.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station\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O.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CNGcylinderstrucktransportation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storedanddistributed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stationforCNG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petroleumgases(LPG)supply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n  2.O.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LPGstored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LPGfilling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O.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fuelgas)mixingstation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LPG-air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全压力式储罐fullypressurizedstoragetank  篇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n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8-XX,自XX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  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  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  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  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  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  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  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n  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  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  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  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  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  9.4.16、9.5.5、9.6.3、10.2.1、.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O.2.26、10.3.2(2)、10.4.2、10.4.4(4)、10.5.3(1、3、  5)、10.5.7、10.6.2、10.6.6、10.6.7、10.7.1、1O.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年7月12日\n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XX至XX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XX]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n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n  ?  ?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  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n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金石坚李颜强徐良冯长海王昌遒  高勇陈云玉顾军沈余生孙欣华  李建勋邵山曹开朗王启李猷嘉  贾秋明刘松林应援农沈仲棠曹永根  杨永慧吴珊樊金光周也路刘正  郑海燕田大栓张琳王广柱韩建平  徐静刘军吴国奇李绍海王华  牛铭昌张力平边树奎苏国荣陈志清  缪德伟王晓香孟光孙建勋沈伟康\n  第1章总则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n  .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n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