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讲解 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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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53 发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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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n目录前言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n前言\n《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修订过程1993年编制、发行-93版(GB50028-93)1998年局部修订-98版2002年全面修订-02版2004年新编,2006年发行-06版(GB50028-2006)\n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n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扩大了用气范围(有条件时,应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燃气汽车用气量)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n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到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高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n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n1.0总 则\n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说明: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n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n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说明: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n说明: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n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n3.1用气量3.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n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2燃气质量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n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n说明: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作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3。\n表3天然气的技术指标项目一类二类三类试验办法高位发热量,MJ/m3>31.4GB/T11062总硫(以硫计),mg/m3≤100≤200≤460GB/T11061硫化氧,mg/m3≤6≤204460GB/T11060.1二氧化碳,%(体积分数)≤3.OGB/T13610水露点,℃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GB/T17283注:1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n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说明:根据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3。\n6.0燃气输配\n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O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说明:提高输配管道压力,对节约管材,减少能量损失有好处;但从分配和使用的角度看,降低管道压力有利于安全。使二者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应是要点。本规范管道压力范围是根据长输高压天然气的到来和参考国外城市燃气经验制定的,门站后城市高压输气管道的压力为4.0MPa已能满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故本规范把门站后燃气管道压力适用范围定为不大于4.0MPa。\n6.1.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6.1.3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n说明:“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这是为保证可靠供应的要求,城镇燃气都是逐步发展的,故在条文中只提“逐步形成”,而不是要求每一期工程都必须完成环状管网;但是要求每一期工程设计都宜在一项最后“形成干线环状管网”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以便最后形成干线环状管网。\n6.1.4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6.1.5在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基础上,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峰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n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2确定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峰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n说明:城镇各类用户的用气量是不均匀的,随月、日、小时而变化,平衡这种变化,需要有调峰措施。以往城镇燃气公司一般统管气源、输配和应用,平衡用气的不均匀性由当地燃气公司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来到之后,城镇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长输管道为中游,天然气开采净化为上游。上、中、下游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n1为了做好对逐月、逐日的用气量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经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在完成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应提前与供气方签订合同。2平衡逐小时的用气量不均匀性,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一般要考虑利用长距离输气干管的储气条件和地下储气库的利用条件、输气干管向城镇小时供气量的允许调节幅度和安排等,在发挥长距离输气干管和地下储气库等设施的调节作用基础上,不足时由城镇燃气部门解决。3储气方式多种多样,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确定。高压罐的储气方式在很多发达国家已不再建于天然气工程。\n调峰问题作为整个系统中的问题,需从全局来解决,以求得天然气系统的优化,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一般要综合考虑气源、用户及输配系统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峰手段。通常,城镇燃气供应系统会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采用几种调峰手段的组合方式。调峰组合方式:1、气源:调整气源的生产能力或设置机动气源2、用户:设立缓冲用户3、发挥调度作用:调度的职能:指挥运行、监控参数、监视及预测系统负荷状况、预报事故地点及原因、指导修复方法、优化调度4、储气1)管道储气利用高压长输管线(或管束)、城市高压外环储气是平衡城镇燃气小时不均匀用气的有效办法。2)储气罐储气金属储罐,可以储存各种燃气。储量不很大,需要额外投资。\n长输管线一般解决城市季节不均衡和部分日用气不均衡,而小时用气不均衡主要通过城市自身解决。建设一定规模的储气设施是解决日、时不均衡的主要手段。目前的储气方式主要是高压球罐储气和城市高压外环储气等。1、高压球罐对上游压力的要求:压力:1.0MPa,如果压力低于1.0MPa,将降低球罐的有效利用率,增大储罐的投资。城市高压外环对上游压力的要求:压力一般不低于1.6MPa,最好高于3.0MPa。如果来气压力高于3.0MPa,采用高压外环储气比高压球罐具有明显的经济性。\n举例\n6.1.6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表6.1.6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A2.5300mm0.50.5O.50.50.5热力管直埋1.O111.52在管沟内(至外璧)11.51.52.O4.O电杆(塔)的基础≤35kV11111>35kV2.O2.O255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111.O1铁路路堤坡脚55555有轨电车钢轨22222.O街树(至树中心)O.75O.750.751.21.2\n表6.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项   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电缆直 埋0.5在导管内0.15铁路轨底)1.2有轨电车(轨底)1注: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n2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n3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n6.3.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3.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n6.3.6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6.3.7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3.8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n6.3.9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n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n6.3.10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O.4MPa。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n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n6.3.11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2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O.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n6.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6.3.1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6.3.14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n6.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O.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n表6.3.15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铁路轨顶6城市道路路面5.5厂区道路路面5.O人行道路路面2.2\n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1.53~10kV335~66kV4其他管道管径≤300mm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O.10同左>300mm0.30.3\n注:1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3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n6.4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6.4.1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6.4.2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6.4.3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n2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n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n说明:我国城镇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均不高,本规范原规定的压力范围为小于或等于1.6MPa,保证管道安全除对管道强度、严密性有一定要求外,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在实践中管道选线有时遇到困难。随着长输天然气的到来,输气压力必然提高,如果单纯保证距离则难以实施。在规范的修订中,吸收和引用了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GB50251规范的成果,采取以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主,但考虑到城市人员密集,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等特殊环境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当控制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一旦发生事故时使恶性事故减少或将损失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n关于今后发展留有余地问题,其中心含义是在确定地区等级划分时,应适当考虑地区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如果在设计一条新管道时,看到这种将来的发展足以改变该地区的等级,则这种可能性应在设计时予以考虑。至于这种将来的发展考虑多远,是远期、中期或近期规划,应根据具体项目和条件确定,不作统一规定。城市的中心城区(不包括郊区)的范围宜按城市规划并应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确定。\n6.4.4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1部分:A级钢管》GB/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n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5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4727的有关规定。6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n说明:本条款是对高压燃气管道的材料提出的要求。2钢管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中L175级钢管有三种与相应制造工艺对应的钢管:无缝钢管、连续炉焊钢管和电阻焊钢管。其中连续炉焊钢管因其焊缝不进行无损检测,其焊缝系数仅为0.6,并考虑到175级钢管强度较低,不适用于高压燃气管道,因此规定高压燃气管道材料不应选用GB/T9711.1标准中的L175级钢管。为便于管材的设计选用,将该条款规定的标准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列于表33。\n6.4.5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荷载。说明:管道的抗震计算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n6.4.6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说明:直管段的计算壁厚公式与《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l中的壁厚计算式是一致的。\n6.4.7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钢管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说明:经冷加工的管子又经热处理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将丧失其应变强化性能,按国内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其屈服强度降低约25%,因此在进行该类管道壁厚计算或允许最高压力计算时应予以考虑。条文中冷加工是指为使管子符合标准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而采取的冷加工(如冷扩径等),即指利用了冷加工过程所提高强度的情况。管子城弯的加热温度一般为800~1000℃,对于热处理状态管子,热弯过程会使其强度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根据ASMEB31.8及一些热弯管机械性能数据,强度降低比率按25%考虑。\n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表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地区等级强度设计系数(F)一级地区O.72二级地区0.6三级地区O.40四级地区O.30\n说明:强度设计系数F,根据管道所在地区等级不同而不同。并根据各国国情(如地理环境、人口等)其取值也有所不同。1从美国、英国、法国和我国GB50251标准看,对一级和二级地区的强度设计系数的取值基本相同,本规范也取为0.72和0.60,与上述标准相同。\n2对三级地区,英国标准比法国、美国和我国GB50251标准控制严,其强度设计系数依次分别为0.3、0.4、0.5、0.5。考虑到对于城市的非中心城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的燃气管道地区,已划人管道的三级地区;对于城市的中心城区三级和四级地区的分界线主要是以4层或4层以上建筑是否普遍且占多数为标准,而我国每户平均住房面积比发达国家要低很多,同样建筑面积的一幢4层楼房,我国的住户数应比发达国家多,而其他小于或等于3层的低层建筑,在发达国家大多是独门独户,我国则属多单元住宅居多,因而当我国采用发达国家这一分界线标准时,不少划入三级地区的地段实际户数已相当于进入发达国家四级地区规定的户数范围(地区分级主要与户数有关,但为了统计和判断方便又常以住宅单元建筑物数为尺度);参考英国、法国、美国标准和多伦多、香港等地的规定,本规范对三级地区强度设计系数取为0.4。\n3对四级地区英国标准比法国、美国和我国GB50251标准控制更严,这是由于英国标准提出四级地区是指城市或镇的中心区域且多层建筑多的地区(本规范已采用),同时又规定燃气管道压力不应超过1.6MPa。由于管道敷设有最小壁厚的规定,按L245级钢管和设计压力1.6MPa时反算强度设计系数约为0.10~0.38,一般比其他标准0.4低很多。\n香港采用英国标准,多伦多燃气公司市区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采用0.3。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城市人口(特别是四级地区)普遍比较密集,多层和高层建筑较多,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高压燃气管道一旦破坏,对周围危害很大,为了提高安全度,保障安全,故要适当降低强度设计系数,参考英国标准和多伦多燃气公司规定,本规范对四级地区取为0.3。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n表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管道及管段地区等级一二三四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O.72O.6O.4O.3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O.6O.5有套管穿越I、Ⅱ级公路、高速公路、O.6O.6铁路的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及其上、下游各200m管道,截断阀室管道及其上、下游各50m管道(其距离从站和阀室边界线起算)O.5O.5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O.4O.4\n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1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2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3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4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5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n6.4.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mm)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1.602.5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