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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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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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  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第1章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n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n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罗加指数Roga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O.12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stabilityof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O.13气焦gascoke\n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electric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调峰气peakshaving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6计算月design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O.17月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monthlyconsumption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日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dai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O.19小时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hour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2.0.20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n  2.0.21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O.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O.22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buildingadjacenttobuildingsuppliedwith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n  2.0.27单独用户individual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O.28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O.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O.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CNGcylinderstrucktransportation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storedanddistributedstation\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stationforCNG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petroleumgases(LPG)supply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O.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LPGstored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LPGfilling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O.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fuel\ngas)mixingstation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LPG-air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全压力式储罐fullypressurizedstoragetank  篇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1.0.1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n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XX]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XX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n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1总则  2术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n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燃气质量  \n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表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1中所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表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n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3  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作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3。  注:1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2取样办法按GB/T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20mg/m,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3%(体积分数),作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氮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n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来自:小龙文档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的规定制定的。  本条规定r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  1关于空气一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  “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3  0级——没有臭味;  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非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n  “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一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2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  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规范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m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加THT8mg/m,这是一个理论值。实际加入量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分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  1)比利时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20mg/m333  2)法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低热值天然气20mg/m3  3高热值天然气25mg/m  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m时,可以不加臭。  3)德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m33  加臭剂为硫醇(TBH)4~9mg/m3  4)荷兰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mg/m3\n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rag/m,齐齐哈尔为16~20mg/m。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  333  篇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XX]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第1款)、\n、、、、、、、、(第1款)、(第2款)、(第2、4款)、、(第1、3款)、(第6款)、、、(第2、3款)、(第5、8款)、(第2、3、6款)、、、(第1、2、3、6款)、、(第1款)、、、(第2、6款)、、(第2、5、7、8款)、、(第2、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XX年局部修订条文  1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n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臵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  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n  [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再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  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规定。  2.1.1A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n  [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2.1.3A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n  2.2燃气质量  2.2.1A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下表(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n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份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GB/T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  表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或《液\n  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类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理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0℃。  [说明]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  表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注:①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20℃;②取样方法按GB/T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20\n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3%(体积分类),做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氦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大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订的。  本条删除。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