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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59 发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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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总则\n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总则\n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n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n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n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n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n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n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XX-05-3101:38:22P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n  1.1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  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n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  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  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  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n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  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  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n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  坡道坡长(高/长)*1/8*1/10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0.350.60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2.806.009.00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  的出入口附近。\n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  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的轮椅回旋面  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应保证  轮椅回施  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  楼梯。\n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  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和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  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0?min=(ti-te)n/Ri[△t]\n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必级的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  (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m2?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  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  性能的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n  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  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表6.1.2  保温材料名称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7  水泥纤维板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15  矿渣和炉渣填料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n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  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  计算值:  HER=E/ΣQ=T?N/24q?A≤(14+aΣL)/t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  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注:表中tm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内热媒与管道周围空  气的平均温度。  采暖供热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min表5.3.3  保温材料直径(mm)最小保温厚度\n  公称直径D0外径Dδmin(mm)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m=+(W/m?K)  tm=70℃  λm=(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30  35  45  玻璃棉管壳  λm=+(W/m?K)  tm=70℃  λm=(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25  30  40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n  λm=+(W/m?K)  tm=70℃  λm=(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20  25  篇三:XX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  阅读:5851XX-11-0507:18  标签: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XX-08-27发布XX-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GB50016-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XX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XX\n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XX,自XX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  、、、、、、(2)、、、、、、、  、、、、、、、、、、、、、  、、、、、(3、4、5、6)、、、、、、  、、、、、、、、、、、、(1、2、3、4)、、、(1、4、5、6)、(1、2)、、、(2、3、4、5、6)、(1、2)、(1、2、3、4、5)、、、、、  (1)、、、(1、2、3、4)、、、、、、、  、、、5、、、、、、、(1、2、3)、、  (2、3、4、5、6)、、(1、3、4、5、6)、、、、、、  、、、、、、(1、2、3)、、(1、2、3)、、  、、、(2、3、4)、、、、、(1、3、4)、、  、、、、、、、、、、、、、  、、、、、、、、、、、、、  、、、、、、(1、2)、、、、、、、、(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nXX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XX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XX]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XX]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n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n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马恒倪照鹏卢国建沈纹王宗存黄德祥邱培芳张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锂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胡小媛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目次1总则12术语、符号2术语2符号43厂房和仓库5火灾危险性分类5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7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9厂房的防火间距13仓库的防火间距17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9厂房的安全疏散21仓库的安全疏散22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4一般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7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31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335民用建筑35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5总平面布局37防火分区和层数39平面布置41安全疏散和避难466建筑构造57防火墙57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7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59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0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4天桥、栈桥和管沟65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57灭火救援设施68消防车道68救援场地和入口69消防电梯70直升机停机坪718消防设施的设置72一般规定72室内消火栓系统73自动灭火系统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7防烟和排烟  设施78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0一般规定80供暖80通风和空气调节8110电气8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n84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8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611木结构建筑8812城市交通隧道92一般规定9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3通风和排烟系统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5供电及其他95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97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98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9本规范用词说明100引用标准名录1011总则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n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术语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裙房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明火地点openflame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耐火极限\n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闪点flash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n  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符号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Δ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n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n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n  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  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承重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柱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梁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板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n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n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钢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