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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59 发布

gb,50045-95(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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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95(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GB50045-95(XX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n·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消防车道上空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  500  (转载于:小龙\n文档网:gb,50045-95(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  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XXm2  。  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4、高层建筑当上、下层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分隔。(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每个防烟分区  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n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于其他部位隔开。·安全疏散  1、高层公共建筑的在、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计算。首层疏散外门以按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1m/100人)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不许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上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n  ·防烟、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多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多100㎡,且经常有个停滞或可燃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滞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措施。2、自然排烟  (1)处建筑高度超多50㎡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a、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c、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n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XX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n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n《住宅建筑规范》第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附图二  ?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条及米判定其属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n?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  a)某体育馆(附图四)  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某剧院(附图五)\n  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疏散人流互不干扰。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某会议中心(图六)  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  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2术语\n  裙房  ?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条来判断。当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一面的外墙符合《高规》第条的要求时,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附图七)  实例:(附图八)  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条,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建筑高度  ?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n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附图九、十、十一、十二)  ?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综合楼  商住楼  ?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高级住宅  ?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n  ?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XX第条,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  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n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附图十三)  2,.商业服务网点  ?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附图十四)?出现的问题:  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n  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和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同时,商业营业厅的最远疏散距离规范的要求是30m,而商业服务网点的人流数量应少于商业营业厅。因此,在商业服务用房内最远一点到达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包括通过楼梯梯段的距离)不超过30m的情况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用房可设一部敞开楼梯。否则,应设两部敞开楼梯。《建规》中的相类似条文是第条第二点表,耐火等级为二、二级的二、三层民用建筑,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口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此内容基本一致)。  三、商业服务用房首层应设几个出口。应按《高规》第条,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首、二层合计不超过60m2时,首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60m2,首层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上安全出口的门净宽应不小于。  四、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此类\n  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且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安全要求。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五、从本条文的定义看,05版《高规》的总则第条表述不正确,其括号内文字应参考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去掉“首层”两字。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及表  ?关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的建筑使用上也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图十五)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按其使用功能应可确定建筑分类应为一类综合楼,防火设防应以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此种类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规划也不合理,且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如确实按这样的布置设计建设,建设投资者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高层医院,不论其内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论其功能类别的多寡,均应属于一类高层建筑。\n  ?高层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以上时,存在着面积超过1000m2的楼层,或商住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高度以上存在着面积超过1500m2的楼层,因为使用上的需要,此楼层用防火墙分隔成两部分,防火墙中间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同时两部分各自的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或1500m2。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平面因功能需要用防火墙完全分隔,但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其设备管道、管线都互相连通,因此这样的建筑不能按两幢紧贴邻的二类建筑处理,仍应按规范所要求的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规范组解释)。另外,一类、二类建筑的消防设防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建筑如按二类设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较弱,造成消防扑救的难度增大(实际上扑救时需同时兼顾整幢大楼的消防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因此,应按一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  当裙房上塔楼分隔布置,其间距大于13米,每幢塔楼的任一层最大面积不超1000m2(综合楼)或1500m2(商住楼),但各幢塔楼24m高度以上任一层面积相加超过1000m2(综合楼)或1500\nm2(商住楼)时,在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0的情况下,塔楼之间火灾曼延影响的危险性较低,消防扑救及安全疏散组织的难度均低于塔楼连体的建筑,因此可按二类高层建筑设计。这样的实例在商住楼中较常见。(附图十六)。  ——对商住楼:规范编制组宣贯时强调:“商住楼商业部分防火措施应适当加强,住宅部分适当放宽。”  ?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因建设用地的限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图十七)  如图示的办公建筑,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但有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建筑两侧的台地高差小于24m时,同时较  篇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条文说明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n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1总则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n  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  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  建筑。  原规范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10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分迅速,  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  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  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  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  81人。\n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天鹅饭  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  损失25万余;1990年1月10日,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  1991年5月28日,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其中外  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年3月21日,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  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  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n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  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  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  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  ~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n  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很快蔓延到整个咖  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一座“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163人,烧伤  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  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s,在60m高处的风速  为/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  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  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n  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  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  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  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  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高;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  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  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n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  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  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  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  筑逐渐增多,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n  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  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高,110层;日本的阳光大  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  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  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n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  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24m左右  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  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n  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  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  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