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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8:02 发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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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二○○九年八月\n第一章总则*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原条文注:建筑高度与层数(住宅建筑规范9.1.6条)\n第二章术语*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新增条文\n注意事项:1、建筑面积计算。2、分隔。3、室内楼梯形式。4、疏散。\n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原条文修改\n建筑分类表3.0.1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l.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原条文修改\n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原条文修改\n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3.0.2*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l.00不燃烧体l.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l.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l.0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原条文修改\n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3.O.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原条文修改\n\n\n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条文修改\n燃油或燃气锅炉等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条件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原条文修改\n燃油或燃气锅炉等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条件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原条文修改\n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n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原条文修改\n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新增条文\n4.2防火间距*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原条文修改\n*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原条文修改\n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厂(库)房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4.2.7原条文修改\n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条文修改\n4.3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原条文修改\n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原条文修改\n*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原条文修改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一类建筑1400二类建筑2l00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6.1.1\n关于防火挑檐、建筑构造两个安全出口等关于防火挑檐(住宅建筑规范9.4.1条)关于19层及以上设两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规范9.5.1条)关于建筑构造:上下层0.8m、1.0m与1.2m(住宅建筑规范9.4.1、9.4.2条)\n*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原条文修改\n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原条文修改\n*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原条文修改\n*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原条文修改\n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3.5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原条文修改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n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原条文修改\n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l.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原条文修改\n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n7.6灭火设备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注:35层及以上的建筑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建筑规范9.6.2条)\n*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n*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n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n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4机械排烟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8.4.2.3中庭体积小于l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原条文修改\n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原条文修改\n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9.1.4.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原条文修改\n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原条文修改\n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原条文修改\n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原条文修改\n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9.5.2.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9.5.2.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9.5.2.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9.5.2.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新增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