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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1:51 发布

一级水利水电专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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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利水电专业复习题集1F420010水利水电建设程序一、单项选择题8.解析:初步设计报告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14.解析: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30.解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二、多项选择题9.解析: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17.解析: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1F420020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和承包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解析:参见《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以下简称《实务》)1F420021第一句“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2.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1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分为12个行业,专业承包分为60个专业,劳务分包分为13种。”3.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1中“29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1中“一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6.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2中“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2001]82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10.解析:参见《实务》P144页1F420022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二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70m及以下各类坝型坝基处理、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14.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2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亿m3、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参见《实务》P142页1F420021中“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建筑活动。”2.解析:参见《实务》P142页1F420021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5.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1中“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9.解析:参见《实务》P143页1F420022中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范围包括“29 堤防的堤身填筑、堤身包括整险加固、防渗导渗、填塘固基、堤防水下工程、护坡护岸、堤顶硬化、堤防绿化、生物防治和穿堤、跨堤建筑物(不含单独立项的分洪闸、进水闸、排水闸、挡潮闸等)工程的施工。”11.解析:参见《实务》P142页1F420021中“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1F42003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单项选择题1.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3.解析:参见《实务》P148页“(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解析:参见《实务》P146页“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5.解析:参见《实务》P146页“14.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7.解析:参见《实务》P150页“(9)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13.解析:参见《实务》P150页“(6)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1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23.解析:“29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三条,(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8.解析:参见《实务》P146页“6.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9.解析:参见《实务》P146页“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33.解析:参见《实务》P160页“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35.解析:参见《实务》P148页“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39.解析:参见《实务》P155页“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4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4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43.解析:参见《实务》P151页“1.资格审查的分类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4.解析: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在于通过招标竞争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方案较优、造价合理的勘察设计文件,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不能作为招标的主要条件,因此,“无标底”成为勘察设计招标与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明显区别的一个特点。监理招标一般不宜设置标底。29 47.解析:参见《实务》P153页“2.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52.解析: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三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5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二、多项选择题2.解析:参见《实务》P147页“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4.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6.解析:参见《实务》P147页“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3.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4.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29 8.解析:参见《实务》P154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9.解析:评标委员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可按废标处理: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②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④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⑤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15.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16.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17.解析:参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一条。20.解析:参见《实务》P154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21.解析:参见《实务》P155页“(四)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3.解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29 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26.解析:参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30号令)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28.解析:根据有关规定,联合体以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29.解析:参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30号令)第十一条。33.解析:参见《实务》P154页“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34.解析:参见《实务》P154页“(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35.解析:参见《实务》P154页“(三)对开标的监督”。43.解析:参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44.解析:参见《实务》P145页“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46.解析: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1F42005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一、单项选择题3.解析:参见《实务》P180页“29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包括: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次序也是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6.解析:参见《实务》P171页“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解析:参见《实务》P171页“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六、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10.解析:参见《实务》P168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进度拖后应当分清责任,如实记录,按索赔条款进行处理。”11.解析:参见《实务》P168页“(一)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5.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29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有关原则划分责任。”17.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18.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六、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一)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30.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十、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支付条款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违约规定。”31.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四、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应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32.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六、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29 33.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九、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34.解析:参见《实务》P166页“十四、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38.解析: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42.解析:参见《实务》P165页“二、发布开工通知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44.解析: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47.解析: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50.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4.解析:参见《实务》P172页“29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参见《实务》P164~166页“1F420051掌握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一~十四条。2.解析:参见《实务》P166~168页“1F420052掌握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一~十四条。4.解析:参见《实务》P179页“《示范文本》由《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简称《技术条款》)组成。”7.解析:参见《实务》P169页“(一)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8.解析:参见《实务》P174~175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9.解析:参见《实务》P176~177页“(一)承包人违约(1)~(7)条”。10.解析:参见《实务》P177页“2.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通常视事态发展的过程,监理可采取书面警告、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解除合同等措施。16.解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①29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④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F42006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一、单项选择题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大于6个月的为特大工程质量事故。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7.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中较大事故是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是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事故是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10.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1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29 16.解析:发生质量事故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的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的是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8.解析:事故处理方案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才能实施的是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还需报水利部备案。20.解析: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22.解析: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28.解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3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4.解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5.解析: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36.解析: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39.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43.解析:在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无论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8.29 解析: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原因造成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项目法人采购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1.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5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57.解析: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因为设计单位没有项目审批权。58.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其中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市(地)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59.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63.解析: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6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3.解析:发生质量事故后,经处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是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有较大影响的是特大质量事故。4.解析:发生质量事故后,经处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是较大质量事故,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是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29 7.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土石方工程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在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为较大质量事故。8.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12.解析:发生质量事故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的有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的有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17.解析: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2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27.解析: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29.解析:有优良工程、有优质产品证书和价目表不是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管理的必要条件。31.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4.解析: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因为设计单位没有项目审批权。38.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29 39.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40.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43.解析: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中心站、分站的质量监督工作,以及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4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确定缴费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在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总额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机构按工程进度收缴。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交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4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由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1F42007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一、单项选择题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5.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29 9.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1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义务。15.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13及1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2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5.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6.解析:根据29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30.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3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33.解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37.解析: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8.解析: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2.解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以汇总表的总得分以及保证项目是否达标作为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44.解析:检查表中,保证项目中的项目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从系统性出发则检查表不得分。47.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48.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29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49.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50.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52.解析:I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53.解析:IV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54.解析: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5.29 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6.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8.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9.解析:组织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0.解析:《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1.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12.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4.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应当遵循“29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15.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16.解析: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是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17.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为:指挥是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副指挥是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是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2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当做到:(1)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25.解析:根据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分为以下三项内容:(1)精神文明建设;(2)工程建设管理水平;(3)施工区环境。26.解析:根据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考核的内容为:(1)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质量管理;(3)施工安全措施;(4)内部管理制度。30.解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所指的“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33.解析: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35.29 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1F420080水力发电工程质量管理与施工安全一、单项选择题2.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4.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3)组织设计交底;(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6)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5.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8.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10.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12.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15.29 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在近5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1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17.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18.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21.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22.解析要点: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25.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28.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29.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30.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33.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29 34.解析要点: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职责之一为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35.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职责之一为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37.解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38.解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41.解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方案,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使用。43.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45.解析要点: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46.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29 3.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和负责组织设计交底是监理单位的职责。4.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5.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7.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8.解析要点: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11.解析要点: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禁止转包。12.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14.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17.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20.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29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21.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2)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4)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23.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安全文明施工业绩审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24.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25.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26.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27.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29 28.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单位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29.解析: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1F42009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一、单项选择题2.解析: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闸墩混凝土浇筑不属于隐蔽工程。6.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工程检测人员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时应具有的技术资格。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7.解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1)合格标准: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2)优良标准: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8.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中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10.29 解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中的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13.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概念。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15.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概念。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为进行质量评定,需要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4.解析:分部工程优良标准为: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解析:单位工程优良标准为: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6.解析: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为: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7.解析: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的原则进行划分。9.解析: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电站厂房属上部结构,不属于隐蔽工程。10.29 解析: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中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