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制史习题答案.doc 29页

  • 150.00 KB
  • 2022-04-22 11:31:59 发布

中外法制史习题答案.doc

  • 29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一章中国法制史………………………………………………………………………(13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148)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中国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El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b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成文法公布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早期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时期的国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2.[答案]C[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中的《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日: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日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日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日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日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日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日金禁。”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中。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等。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6.[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7.[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代的 死刑执行方法很多,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的死刑执行方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8.[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它是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代时期实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十五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0.[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渎职罪。其中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的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4.[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篓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6.[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问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8.[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汉时期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官当”、“准五服制罪”、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容,而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项制度,因此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齐律》的内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刑名是《魏律》中的一篇,因此,是错误的选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做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该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人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的发展变化。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7.[答案]A[解析]参见上题解析。38.[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刑罚原则。这段话讲的是《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4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最后,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 70岁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41.[答案]A[解析]参见上题解析。4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体系,它开始于先秦,成熟于唐,解体于清末。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立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4.[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宋时期的刑罚制度。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这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宋文鉴》载: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1:3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立法活动。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6.[答案]D[解析]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8.[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机构。宋代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而宋代的审刑院是宋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大理寺)同署以上于朝”。因此,选项D是对的。4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机构。宋代的审刑院是宋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的中央集权,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0.[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选项A提刑按察使司为明代省级专门司法机关。选项C肃政廉访司为元代地方监察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的地位。《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律文共计七部分,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律典体例,更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部分的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时期的立法。参见上题解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罪名。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6.[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7.[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中央司法机构。明代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9.[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时期的特务司法机关。“厂”、“卫” 是明代时期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监狱。尽管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经过秋审的案件,其处理情况分四种,其一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清代时期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9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十九信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利,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封建法典的定义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 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谘议局。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参见上题解析。68.[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刑法典。它采用西方刑法典编排体例、刑法原则及法律术语,是一部现代意义的刑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9.[答案]B[解析]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国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知识。1904年1月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分别规定了商人的意义和条件以及妇女经商、商号、商业账簿等方面的问题,具有商法总则的性质。《公司律》131条,共11节,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商事立法。清末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奉此上谕,随即成立的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时期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得以确立,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时期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立法。《十九信条》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简称,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 迅速起草宪法,企图玩弄骗局渡过危机,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实行责任内阁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9.[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沿用《临时约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第二,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的限制;第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第四,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为5年,只能连选一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袁世凯死后,开始了北洋军阀各派系间的混战局面。1922年5月,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为利用“法统”做工具以达政治目的,曹锟贿赂收买国会议员当选了总统,议员几易其稿而未完成的宪法,仅用了一周便通过了二读、三读,完成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该宪法分13章,141条。1923年10月10日,曹锟举行总统就职和宪法公布典礼,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袁记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的权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8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制度;它的颁布,使辛亥革命的成果在法律形态上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袁记约法”即1914年5月1日 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其二,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其三,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其四,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二部宪法性文件。8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1948年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人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徒刑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秦代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但秦代还没有“顾山”、“枷号”刑,“顾山”是汉代出现的刑罚,“枷号”是明王朝首创的一种耻辱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3.[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了“八议”之制。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八议”是指: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i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八议”、“准五服制罪”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魏律》首立“八议”制度,《晋律》首立“准五服制罪”制度、清代秋审制度等。故应选BCD项。5.[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刑统》的编纂体例。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的编纂体例和《唐律疏议》相比,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包括卫禁、斗讼诸篇。刑名和法例两篇并非《宋刑统》中的篇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6.[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 (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0BCD项。7.[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一种酷刑。《宋文鉴》载: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r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8.[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契约立法。宋代的契约主要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9.[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压迫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原北方金统治的民众)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在元代四等人的划分中没有北人的等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10.[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明代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1.[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为加强对民众的司法镇压,明中央成立==大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分掌各省民刑案件,大理寺掌复核驳正,都察院掌纠察。上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通称“三法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12.[答案]ABC[解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13.[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 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几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5.[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的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领事裁判权(以往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等同是不正确的),即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二是观审制度,即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三是会审公廨,即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三、不定项选择题1.[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和意义。《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项。2.[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运用法律手段把一系列改革措施贯彻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凸现出来,如实行连坐制度就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变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扫清前进路上的障碍。故须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取消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取消土地国有制,确立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因此,本题选ABCD项。 3.[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4.[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为适应形势需要,汉文帝在公元前167年进行废肉刑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是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在文帝刑制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废肉刑的改革,把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二百,制定了《篓令》,文景帝的刑制改革为封建五刑打下了基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项。5.[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故选ABC项。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故不选D项。6.[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9篇,共18篇,故A项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项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项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制罪”人律,故B不正确。7.[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晋律》共12篇620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规范,以“刑宽禁简”而著称,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为其突出特色,是六朝中施用最久的法律,但不是立法水平最高的法典,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水平最高、对后代影响最大的是《北齐律》,它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此外,朝陈制《陈律》,首次以“官当”入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得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 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故B项是错的。10.[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法系的含义。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体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之一。中华法系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礼法结合是基本特点。中国封建法典既有刑法,也有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皇帝兼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地方上,行使官兼理司法,司法依附于行政,受行政的干涉。中华法系在清末变法中走向解体。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1.[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恶”的内容。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本题中,谋反、谋叛、谋大逆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内乱则属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2.[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杀人罪分为六种,名日“六杀”。谋杀(两人以上合谋杀人),此为故意犯罪。其他“五杀”分别是:斗杀(殴斗中,非故意杀人的行为)、戏杀(相互嬉闹,因行为不当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故意杀、误杀和过失杀(因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3.[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法律思想。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明刑弼教”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明刑弼教”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来说,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1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明代越诉受重惩。明代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5.[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 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6.[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唯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7.[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0章13条,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训政纲领”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18.[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第二章外国法制史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概念。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2.[答案]A[解析]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前,罗马使用的是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而这使司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便于对平民进行司法镇压。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平民奋起斗争,要求制定明确的成文法,并公布于众,最终迫于平民的压力,罗马元老院制定了《十二表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4.[答案]B[解析]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使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它主要是对前一阶段罗马习惯法的总结,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功法、宗教法、前五表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B项正确,因为最早的立法文献亦指第一部成文法;C项不正确。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答案]B[解析]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答案]D[解析]参见上题解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古代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代罗马所称的家族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罗马家族组织的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家父由辈份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上古时期,流行的婚姻是有夫权婚姻。共和国后半期,开始出现另一种婚姻,即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选项B中将奴隶排除在家之外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0.[答案]B[解析]参见上题解析。本题的选项B中将奴隶排除在家之外的说法是错误的,依题意应选B项。11.[答案]A[解析]参见第9题解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2.[答案]C[解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的,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发展。《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因此,选项为D项。16.[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古代罗马的私法。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做了详细的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古代罗马的私法。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做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故选C项。19.[答案]D[解析]参见上题解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的司法组织。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以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现代陪审制度的确立。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美国法是在批判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而“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特有的特色,并非由美国首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确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封建法律制度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是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将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止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法兰克帝国分裂的时间是公元843年,帝国分裂之后,签订了《凡尔登条约》,原帝国一分为三,即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从此,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在原日耳曼法的基础上,进入了封建制法律制度时期。因此AB项不正确。《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的,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所以C项错误。26.[答案]D[解析]参见上题解析。D项是正确选项。27.[答案]C[解析]参见第25题解析。ABD项不正确。C项是正确选项。28.[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了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革命初期,领导权掌握在君主立宪派的手中,他们要推翻封建统治,但又不愿废黜国王建立共和政体。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0.[答案]A[解析]参见上题解析。A项是正确选项。3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的基本内容是: (1)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2)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3)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4)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在人法编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的司法制度。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3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民法典》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的,所以习惯上又称它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的司法制度。“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立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法律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以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行政违法案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五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因此ABD项正确。2.[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的形成。市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罗马居民不仅包括罗马公民,而且也包括居住在罗马的非罗马公民。因此A项 不正确。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因此D项不正确。万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有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万民法很少涉及,仍然适用市民法。因此C项是正确的。所以答案是AD项。3.[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因此,选项为ABC项。4.[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发展。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从共和国后半期以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许多法学家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和总结司法实践、著书立说等项任务。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活动,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尔和萨比努斯两大学派,它们各从自己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展开激烈争论,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公元2~3世纪之交,学者辈出,先后出现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著作和解释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项。5.[答案]AB[解析]参见上题解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项。6.[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7.[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中的人格权。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8.[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了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撰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第一,《查士丁尼法典》;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到了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法律汇编到公元12世纪时期被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诸如买卖、借贷、租赁、雇佣、合伙、共有等都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它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对于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罗马法不仅是被罗马统治阶级用武力在其广大征服地区中强制推行,而且众多国家的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在积极采用罗马法。当然这种采用过程,在许多国家是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来进行的。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家中采用的规模和程度要大些,而在英国以及南斯拉夫国家中采用的规模和程度要小些。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即使英美等国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甚至在亚洲的日本、鸦片战争后的清王朝以及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罗马法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0.[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诉讼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第一,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过去实施的旧式诉讼程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于是最高裁判官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来弥补上述缺陷,出现了程式诉讼;第三,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或者案件要求迅速处理,于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11.[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衡平法的特点。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12.[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关系。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而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实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因此选项为BCD项。13.[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因此选项为AD项。 14.[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则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现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不管多么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而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15.[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特点。美国法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美国法中还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但封建色彩不重。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项。16.[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国会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13条至第15条法案;20世纪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C项不属此列,为杜撰。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17.[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第二,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第三,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本题的选项D“法律教育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是美国法在南北战争时期发展的表现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18.[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所以,ABD项为正确答案。19.[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权宣言》的内容。《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体现在: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以,ABCD项为正确答案。20.[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萨克森法典》的主要内容。欧洲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0ABCD项。21.[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德国历史法学派。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他们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因此,选项为ABCD项。22.[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德国历史法学派。参见上题。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3.[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ABC项均为正确选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4.[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正如题干上所指出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因此,本题的选项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的表述就与之相矛盾。因此,四个选项中B项为《法国民法典》的特点,AC项均为《德国民法典》所独有的特征。四个选项中D项表述错误。所以,正确选项是AC项。25.[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的发展。本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A“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属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其他三项都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26.[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实施于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共643条。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7.[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法系的特征。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法律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8.[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的诉讼制度。日本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9.[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法系的特征。本题的选项 c“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被告人主义”是错误的,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三、不定项选择题1.[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罗马法的产生。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才开始形成,而此前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还未完全瓦解,按照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时期的法制特点是以习惯法(不成文法)为基本形态,同时也是不公开的。因此ABD项是正确选项。2.[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形成的渊源。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3.[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时期法学家的作用。自共和国后半期以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许多法学家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和总结司法实践、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等多项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活动,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4.[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法人内容。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如国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如寺院、慈善团体的基金和待继承的财产。团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要经过批准手续。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正确答案为ABC项。5.[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法人内容。参见上题解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6.[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罗马法上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因此,BC项是正确选项。7.[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8.[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7世纪后期英国统一司法方面的内容。在17世纪后期英国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erAbbev)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英国制定法。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做“基本立法”。所以,ABCD项是正确的。10.[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英国制定法。参见第9题解析,本题答案为C项。12.[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审查权的宪法原则是ABC项,D项法院无立法权。故ABC项是正确选项。1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的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故选项C正确。1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中的内容。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5.[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法中的辩护制度。英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抗制,又称为“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辩论,提出各自的证据和主张,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二是英国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的法院出庭辩护,但不得在高级法院出庭。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16.[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第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第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第四,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第五,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因此,本题的选项B“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同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是对的,正确答案为ABCD项。17.[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系的特点。英 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第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第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第四,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第五,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18.[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选项ABC均为《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19.[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1875年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所以A项正确。1875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所以B项正确。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所以C项正确。法国1791年的《人权宣言》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成立。所以D项不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0.[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也称第三共和国宪法,是迄今为止法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一部宪法。它以1870年爆发的普法战争为契机,在法国人民推翻第二帝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后颁布。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2月24日)、《政权组织法》(2月25日)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7月1613)。所以,正确答案是ACD项。21.[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基本内容是:(1)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2)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3)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4)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2.[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2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意志各邦在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状况,德意志各邦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当时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4.[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刑法典》的特点。AD两项属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BC两项反映了《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征。所以,答案是AD项。25.[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946年13本和平宪法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13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和平宪法具有以下 特点:第一,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第二,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第三,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第四,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BCD项为正确选项。A项是1889年《大13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所以不正确。26.[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的诉讼制度。日本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所以,正确答案是CD项。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所以,A项不正确。1877年1月2713德国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所以,B项也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