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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排水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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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第1.0.6条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第1.0.7条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二、消防用水;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六、公共建筑物用水;七、居住区用水;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第2.1.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沐浴设备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 沐浴设备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并有沐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分区用水情况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一85~12055~901.8~1.5130~17090~1251.7~1.4170~200130~1701.5~1.3二90~12560~951.8~1.5140~180100~1401.7~1.4180~210140~1801.5~1.3三95~13065~1001.8~1.5140~180110~1501.7~1.4185~215145~1851.5~1.3四95~13065~1001.8~1.5150~190120~1601.7~1.4190~220150~1901.5~1.3五95~12055~901.8~1.5140~180100~1401.7~1.4180~210140~1801.5~1.3 注:1.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物用水量,但未包括浇洒道路,大面积绿化的用水量。2.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根据所在分区内的给水设备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等足以影响用水量的因素确定;3.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一部分;第二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偏北的一小部分;第三分区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第四分区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第五分区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分;4. 其他地区的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侯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确定。第2.1.3条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第2.1.4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小轿车250~400L/(台·d)。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第2.1.5条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第2.1.6条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第2.1.7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附录一。第2.1.8条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2.2.1条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给水泵房 第2.5.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第2.5.2条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第2.5.3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一、吸水管:直径<250mm时,为1.0~1.2m/s;直径≥250mm时,为1.2~1.6m/s。二、出水管:直径<250mm时,为1.5~2.0m/s;直径≥250mm时,为2.0~2.5m/s。第2.5.4条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第2.5.5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第2.5.6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的通道。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则不得小于1.0m。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低压:1.5m;高压:2.0m。第2.5.7条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第2.5.8条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第2.5.10条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第2.5.11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第2.5.12条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第2.5.13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第2.5.14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第2.5.1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第2.5.1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 第2.6.1条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第2.6.2条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第2.6.3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第2.6.4条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当v<1.2m/s时 当v≥1.2m/s时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上两式中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dj——管道的计算内径(m);v——平均流速(m/s);R——水力半径(m);C——流速系数。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式中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第2.6.5条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第2.6.6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第2.6.7条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第2.6.8条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第2.6.9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第2.6.10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2.6.11条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第2.6.12条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第2.6.13条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用水量应统一考虑。第2.6.14条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第2.6.15条水塔应有避雷装置。 第七节给水净化 第2.7.1条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择优选择。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第2.7.2条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第2.7.3条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第2.7.4条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第2.7.5条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第2.7.6条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净化构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15~18℃设计。第2.7.7条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第2.7.8条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执行。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 第3.1.2条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700kPa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80m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②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3.0m/s。第3.1.3条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压给水系统。此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第3.1.4条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第3.1.5条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第3.1.6条汽轮发电机组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第3.1.7条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条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 耐火等级建筑物名称建筑物体积(m3)≤15001501~30003001~50005001~2000020001~50000>50000一、二级主厂房101520253040库房丙丁、戊151015102510251535154520辅助、附属建筑101515202530三级厂房或库房丙丁、戊15102010301540204525—35辅助、附属建筑1015202530—  注: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第3.2.2条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3.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二、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第3.3.2条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三、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四、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根据计算确定。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七、室外消火栓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在主要道路入口处设置装有水龙带和栓枪的设施。在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能满足其要求。第3.3.3条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而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电厂、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三、消防水池的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 第3.4.1条在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一、主厂房(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电梯间层,煤仓间,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等);二、运煤建筑物;三、生产、行政办公楼;四、材料库;五、修配厂;六、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第3.4.2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表3.4.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厂房高度≤24m、体积≤10000m3522.55高度≤24m、体积>10000m3102510高度>24~50m255515高度>50m306515科研楼、办公楼、试验楼、综合楼高度≤24m、体积≤10000m3102510高度≤24m、体积>153510 10000m3材料库、修配厂等高度≤24m、体积≤500m35155高度≤24m、体积>500m3102510高度>24~50m306515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附属建筑物5001~10000m3522.5510001~25000m3102510>25000m3153510俱乐部、礼堂、体育馆等801~1200个1025101201~5000个153510住宅7~9层522.55其他建筑≥6层或体积≥10000m3153510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五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3.5.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二、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宜构成环状,且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则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三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门的设置要考虑检修方便。四、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五、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有条件时宜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按水流方向分开设置。第3.5.2条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0kPa时,应有减压设施。四、锅炉电梯附近应设室内消火栓。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七、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设计,当消防系统为临时高压时,应在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八、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每条水龙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九、主厂房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第3.5.3条室内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二、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第3.5.4条电厂的主厂房宜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由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应有消防车水泵的水源接口。该水源一般取自室外消火栓或循环水压力管。第3.5.5条设置常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果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不设消防水箱。 第六节油罐区消防给水 第3.6.1条油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即将颁布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排水 第一节排水系统 第4.1.1条电厂排水可分为经常性排水、非经常性排水和雨水排水。一、经常性排水包括:1.主厂房内生产排水;2.给水净化装置的排水;3.化学水处理装置的排水;4.辅助设备和机械的冷却用水的排水;5.冷却设备排污;6.生活污水;7.其他排水。 二、非经常性排水包括:1.设备事故检修排水;2.循环水管沟检修排水;3.化学清洗排水;4.锅炉排污、锅炉酸洗水;5.含油污水;6.输煤装置冲洗排水;7.冷却设备及沉渣池等溢流排水;8.沟道排水;9.空气预热器清洗排水;10.地面冲洗排水。第4.1.2条电厂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废水及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4.1.3条生活污水、含有腐蚀性的油质较多的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及输煤系统的排水,应经过分别处理达到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道内,具体要求见附录三、四。排入厂区排水管道的排水水温不得超过40℃。第4.1.4条在设计电厂排水系统时,应结合电厂用水量平衡图对排水及经过处理后的水进行平衡计算,尽量做到水的回收和利用。 第二节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第4.2.1条电厂厂内生活污水量和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其用水量相协调。第4.2.2条在选择生活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时,应与同一地区供水设计所采用的水量标准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4.2.2-1采用。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Kz宜按表4.2.2-2采用。第4.2.3条生产污水及废水量,应采用最大班内最大流量。其水量由各有关专业提供。 表4.2.2-1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   注:1.表列数值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层建筑及商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和文教卫生单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内;2.在选用表列各项水量时,应按所在地的分区,考虑当地气候、居住区规模、生活习惯及其他因素。 表4.2.2-2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Kz 生活污水平均日流量(L/s)5154070100200500≥1000总变化系数(Kz)2.32.01.81.71.61.51.41.3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第4.2.4条排水干管的设计流量一般按经常性排水流量加非经常性排水项目中最大一项流量计算。 第三节雨水量 第4.3.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qφF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104m2)〕;φ——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104m2)。注:当有生产废水排水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径流系数可按表4.3.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表4.3.1径流系数 地面种类各种屋面、混凝土和沥青路面0.90大块石铺砌路面和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0.60级配碎石路面0.45干砌砖石和碎石路面0.40非铺砌土地面0.30公园或绿地0.15贮煤场0.15~0.30 第4.3.2条暴雨强度公式,可采用邻近电厂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或由水文气象专业提供气象资料。第4.3.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104m2)〕;t——降雨历时(min);P——设计重现期(a);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第4.3.4条电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值,宜选用的范围为1.0~3.0a(处于低洼地区的电厂,根据受危害程度,重现期可适当提高)。第4.3.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t=t1+mt2式中t——降雨历时(min);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折减系数,暗管m=2,明渠m=1.2;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0。第4.3.6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Qz——总设计流量(L/s);Qs——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Qg——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Qy——设计雨水量。  第四节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第4.4.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电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4.4.2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第4.4.3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4.4.4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第4.4.5条设计排水管渠时,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观测和计量构筑物。第4.4.6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第4.4.7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排水管道。第4.4.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电厂规划,考虑利用邻近湖泊、池塘等调蓄雨水。第4.4.9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当需要设置连通管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第4.4.10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第4.4.11条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以及排水管道、检查井与化粪池、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倒虹吸、渠道的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有关条文执行。第4.4.12条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按最大一台变压器事故油量考虑。排油管管径宜按20min将事故油排尽选择。第4.4.13条变压器事故油池的排水管管底出口标高与进水管管底标高之差值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五节排水泵站 第4.5.1条排水泵站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执行。 第五章污水处理及利用  第一节污水处理站 第5.1.1条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电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三、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四、有扩建的可能;五、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六、有良好的排水条件。第5.1.2条污水处理站的站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第5.1.3条污水处理站站区内各建筑物应造型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第5.1.4条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该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管道埋设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第5.1.5条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单车行道的宽度应为3.5m,并应有回车道;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第5.1.6条污水处理站的大门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第5.1.7条污水处理站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第5.1.8条污水处理站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第5.1.9条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第5.1.10条污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站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第5.1.11条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第5.1.12条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应有保温防冻措施。第5.1.13条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站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第二节生活污水处理第5.2.1条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二级处理。第5.2.2条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延时曝气、传统曝气和射流曝气的活性污泥法。 第5.2.3条电厂生活污水的原水水质BOD5宜为150~200mg/L,SS宜为200~250mg/L。第5.2.4条电厂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划分个(格)数不应少于两个(格),并应按同时工作设计。第5.2.5条电厂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不经消化直接处置。第5.2.6条生活污水的处理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宜回收利用。第5.2.7条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电厂,其生活污水排水管道上一般不设置化粪池。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5.3.1条含油污水的处理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有关规定执行。电厂含油污水处理一般采用油水重力分离及气浮分离的处理方法。 第四节生产污水处理 第5.4.1条电厂的生产污水处理一般采取分散处理的方法。第5.4.2条电厂的酸碱水一般采用中和处理方法。电厂的锅炉酸洗水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经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第5.4.3条电厂的水力除灰回收水的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5.4.4条电厂输煤系统冲洗水宜根据水源、供水系统及排放条件确定处理水平及是否回收利用。第5.4.5条电厂生产污水的处理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慎重地采用处理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第5.4.6条电厂贮煤场雨水的处理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六章建筑给水排水一般规定 第6.0.1条电厂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的有关规定执行。第6.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6.0.3条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冻结、不受污染和不易损坏的地方。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第6.0.4条严禁生活饮用水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6.0.5条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水量或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做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第6.0.6条电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必须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及压力容器规范的有关规定。第6.0.7条电厂的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有关规定。第6.0.8条电厂热水及饮用水供应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6.0.9条电厂建筑给水设施宜选用节水卫生设备。 附录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附表1.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项目标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碳酸钙计)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6.5450mg/L0.3mg/L0.1mg/L1.0mg/L1.0mg/L0.002mg/L0.3mg/L250mg/L250mg/L1000mg/L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以氮计)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1.0mg/L0.05mg/L0.05mg/L0.01mg/L0.001mg/L0.1mg/L0.05mg/L0.05mg/L0.05mg/L20μg/L60μg/L3μg/L0.01μg/L1μg/L5μ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加氯消毒)100个/mL3个/L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0.05mg/L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0.1Bq/L1.0Bq/L 注:1.*为试行标准;2.本的摘自GB5749-85《生活钦用卫生标准》。 附录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附表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管径(mm)长度等于或大于1km管道在试验压力下的允许渗水量(L/min)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或石棉水泥管1000.280.701.401250.350.901.561500.421.051.722000.561.401.982500.701.552.22 3000.851.702.423500.901.802.624001.001.952.804501.052.102.965001.102.203.146001.202.403.447001.302.553.708001.352.703.969001.452.904.2010001.503.004.4211001.553.104.6012001.653.304.7013001.70—4.9014001.75—5.00 注:1.试验管段长度小于1km时,表中允许渗水量应按比例减少;2.钢管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为,铸铁管为q=0.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为(式中为管内径,以mm计,q为每千米管道允许渗水量,以L/min计)。 附录三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附表3.1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摘自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mg/L)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mg/L)总汞0.05①总砷0.5烷基汞不得检出总铅1.0总镉0.1总镍1.0总铬1.5苯并(a)芘②0.00003六价铬0.5   ①当烧碱行业(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时,采用0.005mg/L;②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附录四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附表4.1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摘自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mg/L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新扩改现有新扩改现有pH值6~96~96~96~9①6~9色度(稀释倍数)508080100—悬浮物70100200250②400生化需氧量(BOD5)30606080300③化学需氧量(CODcr)100150150200500③石油类1015102030动植物油20302040100挥发酚0.51.00.51.02.0氰化物0.50.50.50.51.0硫化物1.01.01.02.02.0氨氮15252540—氟化物1015101520 ——20④30④—磷酸盐(以P计)⑤0.51.01.02.0—甲醛1.02.02.03.0—苯胺类1.02.02.03.05.0硝基苯类2.03.03.05.05.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5.010101520铜0.50.51.01.02.0锌2.02.04.05.05.0锰2.05.02.0⑥5.0⑥5.0 ①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pH值放宽到9.5;②磷肥工业悬浮物放宽至300mg/L;③对排入带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造纸、皮革、食品、洗毛、酿造、发酵、生物制药、肉类加工、纤维板等工业废水,BOD5可放宽至600mg/L,CODcr可放宽至1000mg/L;具体限度还可以与市政部门协商;④为低氟地区(系指水体含氟量<0.5mg/L)允许排放浓度;⑤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⑥合成脂肪酸工业新扩改为5mg/L,现有企业为7.5mg/L。 附录五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三、名词解释:1.生产污水:表示沾污较严重,需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的生产废水;2.生产废水:表示轻度沾污或水温升高,不经处理即可排放的生产废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说明:本规定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刘汝义何永吉褚衍森欢迎您的光临,Word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双击可删除页眉页脚.谢谢!希望您提出您宝贵的意见,你的意见是我进步的动力。赠语;1、如果我们做与不做都会有人笑,如果做不好与做得好还会有人笑,那么我们索性就做得更好,来给人笑吧!2、现在你不玩命的学,以后命玩你。3、我不知道年少轻狂,我只知道胜者为王。4、不要做金钱、权利的奴隶;应学会做“金钱、权利”的主人。5、什么时候离光明最近?那就是你觉得黑暗太黑的时候。6、最值得欣赏的风景,是自己奋斗的足迹。 7、压力不是有人比你努力,而是那些比你牛×几倍的人依然比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