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50 KB
  • 2022-04-22 11:51:44 发布

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2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全省农村群众的基术生存条件和居住环境,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住房的防灾抗震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进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农房重建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第四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旧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第五条危旧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四节一环保”的原则。第六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就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七条农村危旧房改造中集中重建(5 0户以上)和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生态和扶贪移民)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编制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相结合;与推进扶贪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相衔接。(二)规划应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有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三)规划应按照“一圆三模式”的规划理念,将距离小城镇较近的村庄统一在镇区规划建设。尽可能打破行政区划,将分散的自然村集中规划建设中心村,以节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达到资源共享。(四)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五)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六)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七) 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农宅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八)危旧房改造超过50户以上的,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重复投入。第九条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二)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三)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四)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己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地段。(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第十条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人畜供水与排水、道路、水利沟渠、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七)提出近期建设的规划(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第十一条对于以分散重建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原则上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第三章农房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可分为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方式。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供农民使用。也可选用省建设厅免费下发的《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四)和《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村民的需求。第十四条农村危旧房建房面积每户不少于45平方米,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第四章工程管理第一节成本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第十六条各地在进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砖混或砖术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第十七条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沟渠、绿化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建设。第十八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第二节进度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作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旧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各县(市、区)和乡(镇)可将本地区的危旧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第二十三条对于分散重建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第三节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个体工匠进行施工。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匠的培训,确保个体工匠能识图、懂技术、会施工。个体工匠在农村危旧房改造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旧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旧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第二十八条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第二十九条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选用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第三十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村[2009]63号)精神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依据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第三十二条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个体工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第三十四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和个体工匠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和个体工匠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我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1.2在我省进行农村危目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1.3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习惯。1.4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1.5农房施工应尽可能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按图纸施,确保质量。1.6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建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节约成本。l.7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应与新农村建设、材庄整治、移民搬迁(扶贫移民、灾害移民、生态移民)、整村推进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农房选址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台,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2.2农房选址应尽可能选择地形坡度比较平缓,地质条件稳定,有利于建设的地段;避开断裂带、滑坡体、沟口、低凹地段。2.3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2.4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3农房设计3.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3.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尽可能体现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3.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节约村民建房成本。3.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3.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3.6 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3.7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3.8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的要求。4地基和基础4.l地基4.1.1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4.1.2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4.l.3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4.1.4地基开挖除长度、宽度、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外,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4.1.5山坡上开挖基槽,槽底可开挖成台阶状,沿基槽的长度与开挖深度之比,按2:1的比例开挖。42基础4.2.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 ①基础埋深要达到设计要求;②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③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4.2.2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土方回填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mm。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软土和其它杂质。的好土。4.2.3毛石基础施工①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Ml0。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②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内外搭接80-100蛐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做法。③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400mra。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④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槎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⑤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米。⑥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砂浆应饱满。⑦砌大放脚时,应接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4.2.4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5主体结构5.1木结构5.1.l房屋的承重术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①极易引起火灾;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50ºC,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5.1.2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5.1.3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5.1.4木柱木屋架房屋宜呆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5.1.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5.l.6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5.1.7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5.1.8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5.1.9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5.1.lO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要求。5.2砖砌结构5.2.1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5.2.2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5.2.3砖砌体的灰缝应横早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5.2.4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5.2.5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5.2.6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早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5.2.7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5.3石砌结构5.3.1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5.3.2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5.3.3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5.3.4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5.3.5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5.3.6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5.3.7毛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5.3.8 平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5.3.9平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5.3.10平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5.3.11毛石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5.3.12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5.3.13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5.4混凝土结构5.4.1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重新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5.4.2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5.4.3 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铜箭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要求。5.4.4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按重量配合比施工。5.4.5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每层厚度≤500mm,分层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平行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若确需留置施工缝时必须严格按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执行。5.4.6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5.4.7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5.4.8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缺陷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5.4.9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5.4.10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5.4.11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粱、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粱、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5.4.l2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5.5预制构件安装5.5.1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5.5.2预制构件(预制板,挑粱、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支承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5.5.3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mm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mm。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预制板安装前,板两端应用混凝土堵头。5.5.4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mm,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5.5.5颓制混凝土门、窗过梁,每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5.5.6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域宜选用现浇混凝土楼梯。5.5.7 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粱长度的2/5,挑粱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防止倾覆事故。6屋面工程6.1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6.2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3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和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有条件的应作24小时蓄水实验。6.4屋面盖瓦必须铺设牢固。抗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砸7.1道路7.1.1道路应通畅,保证有效联系。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宽度一般按3.5m左右考虑;联户道路宽度一般按1m左右考虑。7.1.2主要道路应与对外路网连通。道路两侧与建筑物之间应有消防要求的安全间距。7.1.3村内道路标高的确足应结合地形和种类工程管线改造的要求统一考虑、合理布局,并考虑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和改造的要求。 7.1.4道路边应设置排水沟渠,并根据当地降雨量大小确定排水沟渠宽入深度。7.1.5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应顺地制宜,道路硬化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砂石路面等形式,联户路也可采用片石铺设。7.2给排水7.2.1供水设施应实现水质选标、水量满足用水需求。7.2.2邻近城镇的村庄,如城镇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应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计量收费,节约用水。7.2.3暂时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20~30m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7.2.4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符合使用要求的水源地。7.2.5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7.2.6结合供水方式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满足村庄消防用水需求。7.2.7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呆用雨污分流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造形式,雨水自然排放,通过整治逐步取消排污明渠。7.2.8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有: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各个农户使用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7.2.9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7.2.10村民住宅外墙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宜小于0.5m。外墙泛水高度不宜低于0.8m,一般采用石材、混凝土等材料砌筑。并尽量在住宅院落四周设置排水沟7.2.11给排水设计和施工应满足《镇(乡)绐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和《镇(乡)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l22-2008的要求。7.3供电、电信7.3.1供电工程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架设。7.3.2通信线路敷设在电力线走向道路的另一侧。7.4环卫设施7.4.1 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应及时、定点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7.4.2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在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7.4.3应实现户厕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7.4.4人、畜粪便应在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或发生沼气,避免对水体与环境的污染。7.5公共活动场所7.5.1村庄内已有公共活动场地的,可逐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至今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建过程中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可按每人1平方米左右控制。7.5.2集体活动用房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独立选址,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7.5.3集体活动用房应提倡多用途综合利用,节约用地和建设资金。7.5.4新建集体活动用房应有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标准图),房屋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见本导则前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