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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所广园路至五山路交界供水管网改造路面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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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所广园路至五山路交界供水管网改造路面修复工程交易文件建设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8月59 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3一、交易须知前附表3二、交易须知修改表5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6(一)交易文件6(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7(三)摇珠及合同签定8第二章摇珠办法11一、摇珠办法修改表11二、摇珠办法12第三章合同条款15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56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57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5859 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前附表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招标代理: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2工程名称天河所广园路至五山路交界供水管网改造路面修复工程3建设地点天河所广园路与五山路交界4建设规模管线施工完工后,需对现状道路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包括路基、路面、人行道侧石、排水支管及进水井、交通标线等。现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5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表一、表二中有计量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综合单价包干,其他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合价包干。6质量标准合格7承包范围管线施工完工后,需对现状道路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包括路基、路面、人行道侧石、排水支管及进水井、交通标线等。现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具体以图纸及清单为准)8工期要求2014年9月25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60日历天。9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0报名资料收取方式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1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单位公布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价及承包价的清单报价。12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13领取发包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4踏勘现场时间:自_年_月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59 15报名资料组成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16报名资料份数一份。17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报名起始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上述时间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8摇珠时间和地点1.摇珠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9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20发包价本项目发包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元,暂列金额为元。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将被拒绝。21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按合同调整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围。交易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59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59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的组成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交易须知第二章摇珠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59 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3.报名资料的组成: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需提供身份证PDF扫描件);(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3《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一)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4.报名资料格式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5.2工程结算价应严格按照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6.1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59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7.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7.2.3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7.2.3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的。7.3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7.4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8.报名的有效性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三)摇珠及合同签定9.参加摇珠会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10.摇珠办法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11.发包通知书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59 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2.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给排水工程施工类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3.履约担保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给排水工程施工类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15.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59 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59 第二章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59 二、摇珠办法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17.摇珠程序:17.1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18.确定承包人18.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59 附表一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59 附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摇珠结果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59 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自来水【2014】137号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按交易文件、补充文件等有关内容承包施工。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表一、表二中有计量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综合单价包干,其他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合价包干。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暂定年月日合同总工期天四、质量标准59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基数(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专项暂估价、违约金、赔偿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大写:人民币);暂列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专项暂估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发包通知书(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交易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9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承包人提供有效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发包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59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通用条款)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工期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2)发包通知书(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5)交易文件(含补充、修正、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本合同通用条款(9)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等)(10)广州市水务局制定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工程项目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59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职务:5.2.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5.2.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2.3工程师应按以下工作要求公正地履行职责:(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确定价值,或(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职务:59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单位名称):建设管理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项目经理(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姓名:职务:(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发包人将作好记录,若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须按万元/次/人的标准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意外身亡、司法拘留情况除外)。(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7.5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须按万元/次/人59 的标准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6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7.7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会分期分批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多个施工点施工的方式,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于发包人分期提供场地而可能发生的延期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取停工费、误工费或多次进退场费等。(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坐标及高程测量控制桩。(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9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应通知工程师派员到现场监督施工放线。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各种施工证件,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上述所发生的费用,除政府有关规定须由发包人缴付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2)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讯设施等问题,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4)承包人负责委托具备勘察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需在施工前对资料数据自行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地质数据偏差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②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2004》和59 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及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执行。③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④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除非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回填,如经发现回填密度不符合规范必须立即返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回填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测定,并提交有效检测报告。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测,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重新进行整改,并负责第三方的检测费用。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移交场地;场地移交前,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工作。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行政处罚、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②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③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④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环境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见本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47.5款规定。59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②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和构筑物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现场不得堆放垃圾和余泥,应立即清运离开,并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施工范围应定期洒水,减少施工扬尘。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②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负责与外界进行协调,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③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由于施工场地障碍条件或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造成大型机械多次进退场的费用、怠工费、仓保费,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9 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冲洗方案做好新装管道的试压、冲洗及消毒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耗水费除外),不再另行计量支付。⑦承包人在覆土前必须测量确定管网支管、阀门、拐点等的坐标,经监理复核确认后方可填土覆盖,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⑧由于部分管道敷设靠近民房,需充分考虑基坑支护的相关技术及措施等工作,如因施工过程中支护措施不当引起周边地基沉降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⑨管道铺设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对管坑马上进行回填,如因回填不及时所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⑩.承包人应认真进行现场勘察,积极与道路施工、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管道阀门井的标高与道路路面最终的实际标高一致,充分考虑因路面标高相对于施工图调整或配合道路扩建所导致已完工的阀门井需要提升或下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建设方不再对此进行签证或增加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59 承包人开工前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详细、全面、切实可行且符合总工期的要求,并且应充分考虑气候、机械设备、各种材料、劳动力、现场条件与状况等一切足以影响工期的因素。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始实施后,除不可抗力或经发包人批准外,将不予调整。(2)承包人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切实可行,满足发包人对该工程质量及工期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若与相关规定相抵触或因此而产生其他任何不良后果,即使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得到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仍须承担由此而引至的一切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3)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若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59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量的10%以上时(按合同价计算,下同),并经工程师确认的,可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的延长工期予以延长;若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超过原工程量的10%,则工期不予顺延;(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14.工程竣工14.2承包人未按总工期要求依时竣工交付使用,其所延误的工期赔偿为每天收取工程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总工期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的20%。14.4本工程工期实行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双控制。节点工期完成时间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做为控制阶段工期的依据。当承包人实际完成节点进度时间比计划时间拖迟但少于7天的,视为承包人按计划完成,但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下一节点工作完成时符合计划进度时间。节点工期拖迟超过7天的,从第八天开始,其所延误的工期赔偿为每天收取工程合同价的1%,整改无效或节点工期延迟超过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4承包人必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若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对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的延误以及由此引起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7.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试车19.5双方责任59 (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2004》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或承包人在任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违章行为或管理不到位现象的,根据专用条款有关规定及《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整改、扣罚。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2.事故处理  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3)59 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22.4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22.5若建设管理方、发包人针对工程项目发出任何指令或有任何设计变更时,承包人都必须依此指令或变更采取足够的施工安全措施。如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可调价格合同。本合同价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采用分部分项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措施费表一及措施费表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方式承包。①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投标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合同价款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其他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各类材料检测费、意外伤害风险费、各类保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各种施工证件,并办理报监手续等所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及综合单价包干的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中标的综合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及综合单价包干的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②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59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A、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B、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应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价格则要求在该价格基础下浮20%,《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C、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单价(是否为新增单价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招标基准期结束前生效的相关专业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材料设备品种不属于《综合价格》范围而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价格则要求在该价格基础下浮20%,《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对于新增单价,其造价应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小额管理办法规定按专业确定下浮率,服务类(监理、勘察等按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原则下浮20%;安装市政专业类下浮10%;土建装修专业类下浮5%。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以及甲控乙供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③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机构、自来水公司定额站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④承包人的所有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均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并足以保证本工程项目能按时、按量、保质、安全的完成。除非设计变更而引致的原因,结算造价不因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所做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调整而予以调整。(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59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5)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包括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必须调整的除外)。(6)目前实行的最新计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应本专用条款23.2的(1)、(2)或(3)的规定在□内打“√”作为本合同项目约定使用的定额(定额的具体名称由招标文件编制人填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7)发包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招标图纸、文件相比较,误差率不超过±5%时,结算时工程量不予调整;误差率超过±5%时,结算时的工程量按超出(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减去5%后按实结算。24.工程预付款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后,经发包人(或建设管理方)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按工程价款的10%计算,计¥元(大写:人民币);24.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在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一次性扣回,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发包人从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起分两次等额扣回;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支付时间①59 承包人的工作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当期进度款,形象进度完成75%时,发包人最多支付至工程价款的60%,形象进度完成100%时,发包人最多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无法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的时间节点完成,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协商后,可按形象进度完成比例的80%适当支付部分进度款(即累计支付的进度款=形象进度完成比例×80%×工程价款)。②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在工程完工20天内必须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进行预验收,通过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后10天内必须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的《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基建工程档案整理、归档指南》的要求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如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的,由发包人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5%,未能如期移交的,每天扣罚合同价的1.5‰。③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最终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确认的清单工程量为准;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机构、自来水公司定额站审核、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5%(已包含因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扣罚金以及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费用等),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2)工程进度款的暂停支付双方约定,任何时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查,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报告,当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工作进度进行拍照取证后,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时,即认定承包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行为作严重违约处理,所有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26.5根据《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规定,所有工程项目的国内承包人,一律须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劳保金行业管理,按规定办理缴交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1)劳动保险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90%)由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的劳保金备案账户,调剂金(10%)由发包人一次性缴交给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市劳保办将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承包人,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2)发包人在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一次性扣回劳保金。(3)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须分别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办理劳动保险金结算工作。26.659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须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1)合同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70%。(2)承包人申请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3)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一次性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款。26.7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由于设计图纸未达到设计深度,其费用暂定,待中标后由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将设计方案和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到指定地点运输甲供材料时,运输费用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甲供材料总价的1.5%按实结算(运输费=材料数量×材料价格(以发包人提供价格为准)×1.5%)。承包人须将运输费发生的原因和自运甲供材料数量以工程洽商表的形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由发包人运到施工现场的甲供材料,承包人不能发生大宗退料情况(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大宗退料出外),退料数量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量的10%。59 (3)各项甲供材料工程的剩余材料,应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甲供”材料工程办理退料手续的操作细则(试行)》办理退料。逾期无退料或不按该细则办理退料的甲供材料工程,若实际领取甲供材料的品种和数量超过结算,则超出部分材料折算成金额在本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折算的单价按照本年度物资部招标价的1.5倍执行。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收缩缝、管材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工程师还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7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59 变更设计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以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制定的有关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的文件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追加合同价款在原合同价款10%以内的,则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若追加合同价款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时,须另签补充合同后方予以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基建工程档案整理、归档指南》的要求,在工程完工20天内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进行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必须将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一式三份)和工程结算资料(原件,一式二份)移交经工程师审核。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个工作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59 32.9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认真填写广东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按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编,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在竣工时报送发包人。(1)建设部文件“建建【2001】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1】18号);(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穗建筑【2002】61号);(5)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编制的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汇编(一)~(八)。32.10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基建工程档案整理、归档指南》等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1)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59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文的规定做好相关资料,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3.竣工结算33.1承包人应在竣工后30天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未能如期提交的,每天扣罚合同价的1.5‰,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结算最终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机构、自来水公司定额站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3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或提出不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3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33.4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4条的约定。33.5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条款和现场施工情况核算工作量及编制结算报送价。如出现核减金额为送审金额的5%及以上,承包单位须承担超出5%外的结算评审服务费用。33.6若项目列入政府审核或主管部门的社会审核计划,承包人有义务配合相关抽审工作;审核机构认为需调整终审金额的,需无条件按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执行,办理多退少补。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59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①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7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②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③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①施工单位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报建手续。若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受影响,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②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28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③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2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④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9 ⑤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工程档案的移交手续,每逾期一天扣罚合同价的1.5‰,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⑥建设管理方定期对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若无正当理由、未经建设管理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负责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的,则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经济处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且不少于10万元。并按建设管理方要求重新整顿落实。若发现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人)和总工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以每月少于20天为一次计算,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支付合同价款1%违约金。若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不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支付合同价款2%违约金。(4)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①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履行义务或整改完毕。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按2万元/次扣除合同价款。③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④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36.索赔59 36.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市政工程原则上不准分包,以保证工程质量,但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性强的部分分部(或分项)工程承包人自己完成确有困难时,可分包出去。38.5承包人应按以下分包原则办理分包手续:(1)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一定要分包给可靠的符合工程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要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同意的分包单位,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一律不能进场。(2)分包单位企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总包单位相同,若分包给低类别的施工单位,分包部分工程按分包单位类别计算。(3)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约定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4)承包人不得授权分包人或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及进行工程竣工结算。59 (5)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分包人约定分包人就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问题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价款诉讼,分包人直接起诉承包人、发包人的,承包人保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也有权直接抵扣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进度款)、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失。如发包人代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7)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任何责任和义务,其分包工程费用、分包管理费、利润以及税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追加费用。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双方约定为10级(不含本数)以上大风和5级(不含本数)以上地震;以国家、省、市气象局或地震局公布信息为准。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标价中。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①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档案馆等所有义务后30天为止。②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0%)。履约保证金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支行级或以上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59 ③当工期延期时,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也须延长,履约期满后,发包人需全额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44.6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1)承包人接到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4.8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6.合同份数59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5份,承包人3份。47.补充条款:47.1若承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自愿放弃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直接委托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施工,由原中标人向发包人补偿二者投标报价间的差价;发包人亦有权在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履行合同的时候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由原中标人补偿限价与中标价间的差价。47.2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该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47.3施工场地  (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47.4路面底层的水泥石屑稳定层必须按配比拌制,并及时摊铺辗压形成板块,人行道道床必须经过压路机辗压达到密度要求并检平再铺砌混凝土预制块。凡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都必须返工重做,承包人负责返工重做的所有费用(由此发生的工期不得顺延),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将不验收,并拒绝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47.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规范及市政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路基密实度、弯沉值、混凝土试件、钢材的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测试,为质量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在进行分部隐蔽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测试数据,否则发包人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签证。47.659 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施工调度会,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承包人会遭遇与其他专业施工协助与相配合的问题,承包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接受建设管理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予以配合,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为兄弟单位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47.7实际施工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以拖欠工资款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承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发包人代为支付了工程款(工资款)的,则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偿。47.8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47.9若工程所在地的政府、业主或其他相关部门对本工程提出工程进度、质量方面的要求,且此要求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时,以工程所在地的政府、业主或其他相关部门对本工程提出工程进度、质量方面的要求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工程价款增加的要求。47.10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7.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协议。59 第三部分特殊合同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专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特殊条款内约定。以下的条款只供参考)59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9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无息)。六、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住所:广州中山一路12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510600邮政编码:签订日期:59 附件2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乙方:工程名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书。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支持和监督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提出对存在隐患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乙方对一般隐患整改不力,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并接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三)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五)乙方必须建立和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七)乙方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59 (八)乙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九)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十)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一)乙方应对员工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十二)甲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十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甲方备案。(十四)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十五)工程安全管理架构、审核(或专家评审)通过后施工方案、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等资料要工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十六)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甲方出入生产场所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闯入。(十七)施工过程中遇不明的地下设施时,必须报甲方人员鉴别后,才能继续施工。(十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将按合同相关条款扣罚违约责任金,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十九)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施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好记录和拍照,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整及取证。并负责工伤统计、安全事故指标及处理费用,甲方视事故程度,提供必要的协助。(二十)乙方59 不得将工程项目层层转包,专业分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二十一)乙方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编制各项安全技术方案,完善方案审批手续,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违约责任(一)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因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若因乙方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牵连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对甲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二)乙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违约金为每次扣罚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由甲方在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若乙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检查两次(含本数)仍不合格而被通报或被曝光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全部解除合同后可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三)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甲方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执行。(四)甲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违章行为或管理不到位现象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惩罚;从复检开始,每一次复检不及格的,乙方按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甲方在当期应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与施工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59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9 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项目名称: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乙方: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内容,经双方协商,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成以下协定共同遵守,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文明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二、双方责任: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按其内容执行。三、根据文件内容要求甲方将安全措施费划拨给乙方专款专用,做到符合《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四、按照文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大写:)。此项费用已包含在中标总价内。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及结算:1、合同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70%。2、承包人申请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3、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一次性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款。六、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提取了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达不到安监机构有关规定,或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条款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59 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乙方:(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59 附件4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59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一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二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三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四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五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59 甲方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乙方单位:(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地址:电话:87159061电话:20年月日20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59 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天河所广园路至五山路交界供水管网改造路面修复工程施工内容与施工安全措施一、项目概况管线施工完工后,需对现状道路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包括路基、路面、人行道侧石、排水支管及进水井、交通标线等。现状广园路车流较多,为城市快速路,双向八车道,现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二、施工内容(一)土建、道路修复部分根据设计图纸,按图施工;(二)、机械安装部分根据设计图纸,按图施工三、安全措施:(1)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得穿拖鞋,施工现场严禁吸烟。(2)施工现场作业有序,材料摆放整齐,施工期间不得乱堆乱放,保持环境卫生。(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律由我厂电工负责接线、拆线,除电工之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接线、拆线;未经我厂许可,不得擅自开启厂内电箱、电柜,不得擅自使用厂内的电源、电气设备、工具及零件。(4)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现场施工负责人,如此名负责人因为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离开现场,须指定另外一名有相应安全管理资质的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作业,以保证施工的安全。四、待本项目产生施工单位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工作内容重新完善、细化,编制正式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需在施工前报本项目业主备案,并由项目业主抄送技术部。如施工方案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需委托安全评审的,应先通过安全评审再报送本项目业主。59 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注:本章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另册。59 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注:小额建设工程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在发出交易文件时发布。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发包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发包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发包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九、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二、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财政资金项目应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