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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3:28 发布

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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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协议项目名称: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委托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代建人: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2018]年【3】月 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 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张X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517870XXXXX传真:0517870XXXXX代建人: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地址:XX区XX巷XX号电话:0517849XXXXX传真:0517849XXXXX 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居民饮用水水质及完善城区供水管网,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本项目o为切实推动本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本项目建设采取委托代建模式实施。第二条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XX区区域供水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本项目委托并授权xx市xxa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投资建设。第三条委托、代建双方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信的原则,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人”)就木项目委托代建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四条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一章工程项目概述、基本定义第五条工程项目概述xx区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FL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前述文件记载内容若有岀入的以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文件内容为准。第六条委托代建双方同意,本项目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进行运作。即由代建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及委托作为本项目投资代建主体,按照项目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工程第三方对本项目开展投资建设。委托人代理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项目建设期间,由委托人与代建人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并由委托人与代建人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由委托人按照本协议及《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代建人支付代建款项。第七条本协议约定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有关各方名称及定义: “委托人3本项目委托人为XX市XX区人民政府,委托人对本项目具有完全的、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委托人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指挥,本项目“委托人代理人”根据该工程的需要由委托人具体指定,具有完全的、充分的项目建设指挥权。“代建人”:本代建人为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委托人和代建人共同委托或经招标确定的具有施工监理资格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J为委托人聘请或指定的政府(官方)或民间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工程代建期间,该机构将接受委托人代理人和代建人的共同委托,对工程代建质量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委托人是否继续授予代建人代建权的判断依据和委托人对工程代建质量的评定标准。“工程第三方”:代建人在实施本项目工程代建期间,为了组织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发牛的除委托人、委托人代理人之外的协议或合约签订方,如工程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商、机械设备租赁方、工程监理方及提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第二章项目工程投资第八条本项目估算总投资额为47219.3077元,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方筹措解决。第九条双方同意,本项目总投资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委托人承诺按项目总投资并参考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协商确认项目代建款项金额,项目代建款项具体金额由委托人与代建人另行签署的《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1.工程材料费用;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基本预备费(需经委托人认可的融资成本);3.建设期融资利息4.其它可以列入的直接发生费用。第三章项目工期及工程进度第十条项目工期本项目工期根据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定的期限为准,并符合政府市政建设的要求,由委托人和委托人代理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项目工期的延长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工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工期可以相应延长:11.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组织实施,不可抗力情形详见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11.2委托人出于某种考虑(非代建人自身因素),单方面书面要求代建人暂停。若生重大设计变更,委托人可以相应延长暂停期至再次书面要求代建人恢复实施日的吋间或双方确认的合理延长吋间;11.3委托人不能在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工程验收,致使代建人或工程第三方不能正常组织下道工序施工而占用的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期限的时间。11.4委托人未能及时向代建人移交施工工程段落,以致使代建人或工程第三方无法正常施工的。11.5其他因无法归责于代建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第十二条代建人应每三个月向委托人代理人提交进度报告一式三份,第一次报告所含的期间应自代建人选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日起至第三个月的25口止。以后应每三个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后5口内报出。报告应持续到业主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为止。每份报告应尽可能包括:12.1承包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所承担工作;12.2反映施工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12.3关于分部分项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节点工期计划等:11.4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各分部分项验收结果;11.5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12.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本协议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第四章项目工程委托代建授权第十三条委托人授权代建人作为本项目的唯一投资建设主体,在项日建设期间行使建设的权利,该授权为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第十四条代建人不得擅自将本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工程第三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第五章项目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木协议项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事宜,由代建人以招标的方式与施工方及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费以及招投标代理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委托代建投资额中。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将委托人代理人信息以文件的形式及时通知代建人,以便双方协议的正常履行与工程进度的正常进展。委托人代理人负责对代建人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与木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等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事项。第十七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经验收达到合格。第十八条项目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和服务必须同吋具备以下条件18.1满足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18.2满足委托人提供的正常施工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18.3满足委托人的合理工程使用要求; 1&4满足來源的合法性和使用的环保性、节能性第十九条代建人除应按规范要求组织进行质检、监理专业验收外,委托人代理人有权按行业验收规范保留对工程任何中间部位、材料质检、设备骑货的抽检抽验。第二十条代建人应为委托人代理人检查、检测提供相应便利,包括提供进入现场的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经委托人和监理单位检测发现确认的工程质量瑕疵,代建人必须无条件立即组织工程第三方进行返工和修复,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委托人代理人的检测也不应影响代建人和/或工程第三方的正常施工。第二十一条代建人由于工程质量瑕疵,而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及其相应的工作时间消耗,均不构成向委托人索赔费用和要求进行工期补偿的条件。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对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所依据的规范,须为现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委托人的抽检、验收,不得对代建人组织总体项日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经检测发现工程代建存在质量瑕疵,因需整改时间而引起延误的除外)。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四条本协议项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需对本项目所涉工程进行变更的情况,代建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的验收分为:25.1单项验收。对于隐蔽工程部分、以及其他按照合同或施工规范,应当进行单项或局部验收的施工项目,代建人应当在完工后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单项验收。监理工程师在代建人书面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口内开始进行,并在7口内完成单项验收。25.2交工验收。代建人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主体工程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整体验收报告及其他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木资料。委托人收到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并开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在7日内完成;对验收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代建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25.3竣工验收。代建人在工程维护期(即缺陷保修期)届满前21口前,向 委托人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的竣工补充资料;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竣工验 收报告后21Fl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25.4本协议书规定的代建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建设完毕,并经委托人组织的交工验收后,代建人必须无条件将本项目工程无偿移交给委托人;且最迟在交工验收后的50日内无条件将全套交工档案资料编制成册提交委托人审查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委托人。第七章项目的移交及缺陷保修约定1=*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移交的条件为:26.1通过委托人组织的交工验收;26.2施工现场清理完毕;26.3具备使用条件。第二十七条工程移交的内容:代建人除须向委托人移交工程实体、相应资产权证及项目建设资料外,还应向委托人出具该工程的保修承诺等:第二十八条工程移交的程序:在工程交工并满足移交条件后,代建人即书而通知委托人进行工程接收审查,委托人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10内完成对工程的接收审查,若委托人审查无异议则向代建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在委托人进行工程移交审查时,代建人应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移交时限为工程交工验收后50日内,代建人对所有移交资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条代建人对本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交工验收后2年: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委托人会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因代建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或代建人的疏忽或未遵守本协议对代建人规定的义务: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正常磨损除外)或未完工程,代建人应立即无条件组织修复,并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耍求;代建人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5口内未开始维修或返工的,委托人有权直接指定有关工程承包商组织返修、维护,直至满足使用要求和质量安全为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委托人将肓接在应付代建人的代建款尾款中抵扣,H委托人无需事先征得代建人同意:代建款尾款不足以抵扣的,委托人有权直接向代建人追索。 第八章项目代建款项的支付第三十一条木协议签署后,由委托人与代建人根据木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就木协议项下项目代建款项进行不定期结算并就项目代建款项支付的具体事宜另行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协议》进行约定,委托人保证委托人将按照本协议及各《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足额向代建人支付项目代建款。各《建设工程结算协议》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第九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应负责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投资鼓励等。第三十三条委托人承诺为代建人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提供必要的手续。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实施工程项目,对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和非常吋期,委托人应知道、帮助、配合代建人实施预案,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第十章代建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代建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总体方案设计和项目总体预算,按照委托人确认的规划设计进行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等进行公开招标。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本项FI批复屮关于本项冃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额等要求实施建设。第三十七条代建人负责木项目资金的筹措及融资的偿还工作,以保证项目资金需求和按时还本付息。第三十八条本项目建设期内,代建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与指导,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供本项R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如因代建人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代建人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修理和返工,其费用支出由代建人承担。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及时向委托人交付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逾期交付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代建人承担。第四十一条若委托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代建款项,委托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承担代建人由此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章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期内,不因委托人或代建人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若委托人或代建人发生变更,则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四十三条木协议牛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章争议解决第四十四条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木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四章其他第四十五条基于本协议项下项目建设的各《建设工程结算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七条本协议自委托人的行政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牛效。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委托人、代建人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签字页,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代建人(签章):XX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18年03月18H签约地点:江苏省XX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