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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补水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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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补水管道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兴义市万峰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备案管理机构:  兴义市水务局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二0一七年五月\n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四、《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五、“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六、“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  九、《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9年12月29日\n本标准文件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文件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文件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文件主编单位: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文件参编单位: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孙继昌 孙献忠 骆 涛 韦志立审核:唐 涛 陈纪伦主编:唐 涛 陈纪伦副主编:何建新 程向东主要编写人员:唐 涛 陈纪伦 何建新 程向东 伍宛生 成 银       陈中华 于彦博 汪 洋 宋崇能 赵东晓 戚 波参加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方新安 王生民 王 宇 刘大军 孙 峰 江瑞勇 吴荣民 杨大雄 杨建波      杨 松 汪亚超 沈一鸣 周立新 林志重 范吉星 赵美娟 倪大银 秦小桥       郭占池 钱瑶娟 管宪伟\n使用说明  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结合使用,两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章、节、条、款、项、目时,招标人可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时,可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第1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格式供参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后,应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书使用。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第2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投标人须知附件”所提供的格式文件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五、第3章评标办法分别编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评标办法正文”应全文引用。“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明列的因素和标准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办法附件”所提供的格式文件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5章工程量清单分别编印了两种格式,招标人可选择使用,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提出了图纸有关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人的约定除特别声明外,同时适用于受其委托承担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十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不低于1.5%。\n目录第一卷1第1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31.总则92.招标文件114投标145.开标146.评标157.合同授予15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169.纪律和监督17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附件二:20附件三:21附件四:22附件五:23附件六:24附表一:25第三章评标办法27(综合评估法)27评标办法前附表272.评审标准29(2)偏差率计算公式30J–评标基准价303.评标程序31附件二:36附件三:37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38(2)偏差率计算公式38J–评标基准价38P–偏差率38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51.一般约定552.发包人义务593.监理人604.承包人625.材料和工程设备6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7.交通运输678.测量放线6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99.8防汛度汛7110进度计划7111开工和竣工(完工)7212.暂停施工7413.工程质量75\n14.试验和检验7815.变更7816.价格调整8117.计量与支付8218.竣工验收(验收)86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820.保险8921.不可抗力9022.违约9223.索赔9424.争议的解决95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97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97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105第5章工程量清单1081工程量清单说明108第二卷120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121第三卷122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23第四卷124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25(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125目录127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1三、授权委托书132\n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补水管道工程施工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补水管道工程施工招标已由兴义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兴市发改字【2015】70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兴义市万峰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招标申请。2.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兴义市马岭河峡谷。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工程概况:1000mm钢筋砼管530米,1500mm钢筋砼管140米,500mm钢筋砼管12米,引水池1个,链接池3个。投资总额:约447万元。工期:120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企业资质范围(包括可承接项目规模)和人员资格(包括岗位类别)须与该企业经我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在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公开的《贵州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初始档案记录公告》一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入黔省外企业还须提交有效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原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申请。4.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49\n5.申请报名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20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接受报名),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技术支持电话:18985951915,技术支持QQ:1928009630)。(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报名地址:http://ztb.qxn.gov.cn/qxnhy/)。6.招标文件的获取6.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年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20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开始出售),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会员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必须在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加招投标)。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7.招标申请文件的递交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13时40分,地点为:兴义市桔山广场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多功能厅一)。7.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同时发布。9.联系方式招标人:兴义市万峰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兴义市联系地址黔西南州日报社内联系人:罗亚军联系人:刘海东联系电话:18685962529联系电话:0851-855639960859-312288349\n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兴义市万峰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兴义市联系人:罗亚军电话:18685962529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黔西南州日报社内联系人:张忠斌电话:186085977221.1.4项目名称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补水管道工程1.1.5建设地点兴义市马岭河峡谷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10 月30日1.3.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力争优良。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条件:(1)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本项目招标范围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以《贵州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初始档案记录公告》为准)其企业资质范围(包括可承接项目规模)和人员资格(包括岗位类别)须与其经我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公开的《贵州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初始档案记录公告》(下称《公告》)一致。如有不一致,投标人须在本项目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我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就不一致部分的内容进行确认后增补于该企业的《公告》中。(2)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9\n(4)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5)入黔省外企业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项目经理系已在申请人注册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选择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财务要求:提供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的新企业不作要求)。信誉要求:近三年是否受到省级或备案地司法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以投标人公司承诺函或司法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其他要求:(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须是记载于投标人企业《公告》上的有效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岗位有效人员。①术负责人:具有与本工程相应的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三年以上,必须具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②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1人,质量(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造价员1人,试验员0人,资料员1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原件、职称证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身份证原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49\n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C类)。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人单位。(2)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如要求):应说明设备来源(包括租赁意向)、目前状况等情况。注: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均提供2017年1-3月份。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若无澄清申请的视为已全文理解招标文件内容,逾期不予受理。2.2.2招标人澄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投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相应澄清文件24小时内2.3.1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2)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3)申请人承诺函(4)附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2.4财务状况要求提供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复印件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49\n3.3.1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3.3.2投标申请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3.3.3投标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3.1.1项约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共分二册装订,分别为:“商务标”包括投标函、报价书、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函等内容。“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4.1.2封套上标识正副本各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包封套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标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在2017年6月21日13时40分前不得开启。4.2.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6月21日13时4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文件递交至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地址:兴义市桔山广场旁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是否5.1.2审查委员会人数审查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5人;审查专家确定方式:在黔西南州公共交易中心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5.2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6.1投标结果的通知开标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6.3投标结果的确认开标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是银行支票或汇票。支票或汇票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支票由投标人进账。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人民币)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款单位: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9\n收款单位开户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款账号:2881010001201100053646汇入行行号:314707092889(此行号用于汇款时查询准确的开户行)特别说明:1、本项目保证金缴纳方式为随机码缴纳,投标单位在报名时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随机码。2、保证金汇款账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填写本项目生成的随机码。3、填写随机码要求:必须是完整的、清晰可见的(不能填写特殊字符如‘*’或其他不是正常的汉字或者文字)。建议投标人备注栏填写内容有且仅有随机码,以便汇入保证金。4、入账时入账打款单上的信息必须与该单位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请务必打款前修改自己的诚信库信息保持一致。联系电话:0859-3121501、0859-3120578;注:该项目为系统递交保证金方式,建议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缴纳,以便保证金及时到账;保证金到账后无需到交易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保证金退还也无需办理手续。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导出并经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数据(该数据开标现场由交易中心人员提交给招标人)为准,保证金未缴纳到指定虚拟账户及未从基本户转出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或不予退还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代保管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22号)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时实行“原路返回”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备注:中标候选人保证金退回需中标人将合同原件及中标9.3本项目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兴义市水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9.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中标人必需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打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予以退还。9.4招标人补充的内容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9.5项目拦标控制价本项目拦标控制价为:肆佰肆拾柒万零陆佰零肆元贰角伍分(¥4470604.25元)。投标成本警示价为:肆佰贰拾万元整(¥4200000.00元)。49\n9.6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9.7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数)9.8原件原件递交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原件,包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包封外注明其递交的原件明细),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未按要求提交的,所递交的文件将被拒收。包封标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1、原件递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递交文件处集中签收。2、原件递交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提交的原件逐一与所递交原件清单表相对照后,投标人当面密封,面交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签收确认。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原件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如未按照此条款递交原件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内容9.61、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财务报表等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中途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施工员在工地现场管理的时间不得低于总工期的90%,如达不到要求的,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根据投标文件单价清算后作清场处理,投标人递交的10%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当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须知前附表为准。4、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投标人按格式要求编制,没作要求的格式自行编制。5、投标文件中,所有证书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公章)49\n1、总则                        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49\n(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项目交易费由业主或中标单位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49\n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不允许分包和转包,一经查实,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密匙登录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http://ztb.qxn.gov.cn/qxnhy),在“网上提问”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2.2.2无论是否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澄清文件在网上公布,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49\n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书面通知发布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文件澄清”栏)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申请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修改通知并下载,因申请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于本工程);(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9\n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文件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2013年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复印件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3.5.3“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正本和副本胶装并包装在一个包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9\n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2)招标人的名称。(3)投标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49\n(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3天后,公示期无异议,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如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需有确凿证据,如无确凿依据,招标人不予受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49\n7.3履约担保7.3.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打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放弃中标,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49\n(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49\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3原件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提交原件,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9\n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现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49\n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按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49\n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按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49\n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名称):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向招标人发出的确认适用于本格式。49\n附件五: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拦标价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49\n附件六: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49\n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单位章)年月日49\n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49\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核验的原件为: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类似工程业绩不要求业绩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核验的原件为: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证。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1)、(2)、(3)目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报价书符合第五章“投标报价”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价格符合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15分项目管理机构6分49\n投标报价75分其他评分因素4分细微偏差扣分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分值及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施工环保措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其他主要人员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企业认证体系2.2.4(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3评标程序详见附件三:评标详细程序补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49\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7)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即资格后审)(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0)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1)资格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49\n(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个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工程成本价。(2)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3)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75-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得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5(5—10);Bn小于J时,K取3(3—6)。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C。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个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工程成本价。49\n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6)主要工程单价报价合理性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3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至第2.1.2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投标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投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投标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2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9\n(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计算出得分E。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E。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9\n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B1.开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B1.2技术负责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B1.3技术负责人未按本招标文件1.4.1条要求现场递交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证件(原件)的或原件递交不齐全的;B1.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B1.5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B1.6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B1.7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B1.8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报名(采用资格后审的)或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B2.评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中的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如不完全符合要求作细微偏差处理);B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B2.6投标总价封面上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的;B2.7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设计图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B2.9投标人修改招标人投标报价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B2.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B2.1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49\nB2.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B2.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49\n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49\n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49\n附件三:评分标准格式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编制的施工方案正确完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6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6~0分。质量保证措施2分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案正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可行、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6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6~0分。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2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横道图)正确完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6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6~0分。施工安全措施2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可行、完整,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6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6~0分。文明施工措施2分文明施工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6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6~0分。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1分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目标明确、可行、完整,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施工环保措施1分施工环保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施工环保保证措施(控制噪声、灰尘等)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分编制正确的恰当比例的平面布置图,材料、设备摆放位置合理,临时设施布置合理,施工运输合理流畅,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能满足工程要求,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配备齐全,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1分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工作措施合理、得当、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合计15分A4.2.149\n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附表A-9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职称1项目经理取得水利类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1分;其它为0分。技术负责人职称3技术负责人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其他主要人员2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合理齐全,得2分;缺项或差的不得分。(注: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是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合计6分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投标总价75分按下列公式计算(1)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个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工程成本价。(2)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3)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75-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得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5(5—10);Bn小于J时,K取3(3—6)。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C。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49\n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企业业绩4分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1个得2分,每增加1个得1分,最高得4分。合计4分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评标委员会在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评分时,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合计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3)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A4.6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25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并使用附表A-10记录对细微偏差扣分,其累计记录为E。细微偏差扣分因素(E)分值评分标准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25分合计10分49\n业主、监督签到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签到时间123456749\n附表A-2:形式审查记录表形式审查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即资格后审)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封套密封和标记正副本各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包封套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标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3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4投标文件格式、签署、份数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按格式要求签署。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5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报价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49\n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即资格后审)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营业执照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财务状况提供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复印件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的新企业不作要求)。5类似工程业绩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已完成)不少于2个。(原件)完成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原件、合同协议书原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的新企业不作要求)。6信誉近三年是否受到省级或备案地司法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以投标人公司承诺函或司法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49\n7项目经理资格(1)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原件、职称证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身份证原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8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三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职称证的单位应与申请人单位一致。职称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应出具岗位原件,身份证原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复印件、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项目经理也要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C类),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如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3)项目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1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2设计或咨询服务没有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3与监理人关系不是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4与代建人关系49\n不是本标段代建人或者与本标段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5与招标代理机构关系不是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6生产经营状况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7投标资格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建设行政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建设行政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8财产问题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9与其他投标人的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以投标人承诺函为证明材料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1澄清和说明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章守法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的甑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49\n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投标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图所示全部内容,承诺范围见投标函内容。2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120日历天3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4投标有效期承诺内容见投标函5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00),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2日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价格是否符合第五章“投标报价”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报价书封面上是否有造价编制人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的资格证(或注册证)上的单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8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9\n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49\n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标准分评委姓名称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评分基准值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投标人得分115215315415515615………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5-1的“合计”栏。49\n附表A-5-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2质量保证措施2分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2分4施工安全措施2分5文明施工措施2分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1分7施工环保措施1分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分9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分10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1分合计15分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49\n附表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标准分评委姓名称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评分基准值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投标人得分162636465666………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6-1的“合计”49\n附表A-6-1: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12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33其他主要人员2合计6分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121\n附表A-7: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投标总价2评标基准价3偏差率4投标总价得分拦标总价:万元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121\n附表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企业业绩42合计4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121\n附表A-10: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扣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2345678910扣分合计1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121\n附表A-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组织设计A2项目管理机构B3投标报价C4其他因素D5细微偏差扣分E详细评审得分合计A+B+C+D-E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121\n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21\n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121\n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121\n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1\n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121\n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121\n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121\n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121\n4.2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121\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121\n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121\n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n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21\n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1\n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21\n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121\n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21\n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121\n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n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21\n(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121\n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121\n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21\n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21\n(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21\n(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121\n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波动的:本工程不调整单价。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n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21\n(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121\n(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21\n(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21\n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121\n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21\n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21\n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水利水电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121\n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1\n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21\n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21\n(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121\n(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21\n(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121\n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1\n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2)……┇┇121\n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5)……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 (1)……… (2)………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121\n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121\n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1\n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21\n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本工程无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4质量保证金17.4.1根据黔财农发(2013)85号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金比例:10%。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工程通过省级验收后的7天退回给承包人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121\n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合同法人验收包括:;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为:,验收程序为:。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20保险20.1工程保险水利水电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121\n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121\n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的施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21\n附件二: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1\n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1\n第5章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招标控制单价(元)合计(元)ⅠC1标段   一水系   1水池工程口16  土方开挖m31124.80 石方开挖m3280.96 土石方回填m3352.96 M7.5浆砌石m3311.82 M10砂浆抹面m2404.83 M10砂浆勾缝m312.96 钢筋制安kg2095.11 碎石垫层m328.22 C15混凝土底板m342.33 C20混凝土盖板m338.562沉砂池口16 土方开挖m323.54 石方开挖m39.42 M7.5浆砌砖m310.71 M10砂浆抹面m267.20 拦污栅个16.00二道路工程   1机耕道m3498.00  土方开挖m3269.35 石方开挖m3115.43 土石方回填m3104.94 人工铺筑碎石m350.72 C20混凝土m31993.102生产便道m2834.50 121\n 土方开挖m3631.18 石方开挖m3157.79 土石方回填m3315.59 泥结石路面m3788.97 路床压实m3525.98三碑牌工程座6  封山治理碑牌座5 流域碑牌座1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其工程量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招标人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1.5措施项目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说明2.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2.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当其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2.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4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版))及配套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121\n(8)其他的相关资料。2.5综合单价包括了招标文件中划分由投标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2.6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2.7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规定计列。2.8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2.9有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其他说明:3、投标报价说明3.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3.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企业定额;(4)(《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版))及配套文件;(5)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3.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划分由投标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3.5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3.6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规定计价;投标函中的单列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黔建建通【2012】139号)的规定计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7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121\n3.8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3.9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0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4、其他补充说明。121\n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单位盖章)(¥):   元121\n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工程量清单编号项目分组名称金额(元)备注合计(A)  暂列金额(B) (由招标人填入)投标总报价(A)+(B)  (填入投标总价)121\n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组号:    分组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注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按单位工程或专项工程模式进行分组。 121\n计日工项目价报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121\n工程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121\n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121\n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计备注121\n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预算材料量(kg/m3)单价(元/m3)备注水泥砂石121\n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121\n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121\n总价项目分解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说明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直接工程费1.1人工费1.2材料费1.3机械使用费1.4其它直接费1.5现场经费2间接费3企业利润4税金合计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备注122\n第二卷151\n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151\n第三卷151\n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版)151\n第四卷151\n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151\n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1\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不要求)…………………………………………………………………()五、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六、投标承诺函………………………………………………………………………………()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项目管理机构……………………………………………………………………………()(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九、企业类似项目情况………………………………………………………………………()(一)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三)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十、其他材料…………………………………………………………………………………()151\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房屋建筑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并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元。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名称、标段)……。提供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名称、标段)……。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151\n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年月日151\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日历天3质量标准4投标人自行分包内容5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151\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51\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51\n四、联合体协议书(不要求)(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的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151\n五、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51\n六、投标承诺函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情形的承诺(1)(被或未被)责令停业;(2)(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3)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4)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针对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1\n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151\n七、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本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附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附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51\n七、企业类似项目情况(一)近叁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表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办公室电话发包人地址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描述备注注:1、附申请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151\n(一)正在施工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办公室电话发包人地址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描述备注注:1、附申请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151\n(三)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的新企业不作要求)。提供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复印件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151\n七、其他材料151\n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1\n目录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二、质量保证措施三、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四、施工安全措施计划五、文明施工措施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七、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九、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151\n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51\n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51\n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51\n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151\n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