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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640-2009水旱两用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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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S65.060.10T61a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640--2009水旱两用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2009-11—15发布Tractorsforpaddyanddryfield--Specifications2010—05—01实施宰瞀徽紫黼警麟瞥翼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促19 刖吾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0)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常发集团、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志桥、廖汉平、朱金光、苗堂运、刘惠、刘华、李勇。GB/T24640--2009 水旱两用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GB/T24640--200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旱两用拖拉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旱两用轮式拖拉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92.1农业拖拉机后置动力输出轴l、2和3型第1部分:通用要求、安全要求、防护罩尺寸和空隙范围(GB/T1592.1—2008,Is0500—1:2004,IDT)GB/T1592.2农业拖拉机后置动力输出轴1、2和3型第2部分:窄轮距拖拉机防护罩尺寸和空隙范围(GB/T1592.2—2008,ISO500—2:2004,IDT)GB/T1592.3农业拖拉机后置动力输出轴1、2和3型第3部分:动力输出轴尺寸和花键尺寸、动力输出轴位置(GB/T1592.3—2008,ISO500—3:2004,IDT)GB/T1593.I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l部分:1、2、3和4类(GB/T1593.1--1996,eqvISO730—1:1994)GB/T2780农业拖拉机牵引装置型式尺寸和安装要求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一i:1999,IDT)GB/T3871(所有部分)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GB/T5862农业拖拉机和机具通用液压快换接头GB/T10910农业轮式拖拉机和田间作业机械驾驶员全身振动的测量(GB/T10910--2004,IS05008:2001,NEQ)GB/T10916农业轮式拖拉机前置装置第i部分:动力输出轴和三点悬挂装置(GB/T10916—2003,ISO8759—1:1998,IDT)GB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GB/T19040农业轮式拖拉机转向要求(GB/T190402003,ISO10998:1995,IDT)GB/T19407农业拖拉机操纵装置最大操纵力(GB/T194072003,ISO/TR3778:1987,MOD)GB/T19408.1农业车辆挂车和牵引车的机械连接第1部分:牵引钩尺寸(GB/T19408.1TM2003,ISO6489—1:2001,IDT)GB/T24648.1—2009拖拉机可靠性考核JB/T5673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JB/T6712拖拉机外观质量要求JB/T7734拖拉机防泥水密封性试验方法JB/T9773.1柴油机台架试验考核方法JB/T9832.2—1999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压切法1 GB/T24640--20093技术要求3.1一般要求3.1.1拖拉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3.1.2拖拉机上的零件部件用紧固件连接的,应按要求连接牢固,应无松动现象。3.1.3拖拉机正常工作时各系统应无异常响声,应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发动机应无窜机油现象。3.1.4拖拉机外观质量应符合JB/T6712的规定。拖拉机涂漆应符合JB/T5673的规定,涂膜附着性能应不低于JB/T9832.2—1999规定的Ⅱ级。3.1.5各操纵机构应轻便灵活,松紧适度,各机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所有自动回位的操纵件在操作力去除后应能自动回位。非自动回位的操纵件应能可靠地停在操纵位置。各操纵装置的最大操作力应符合GB/T19407的规定。3.1.6变速箱应无乱挡和自动脱挡现象。3.1.7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应能稳定运转,并能直接或间接通过熄火装置使发动机停止运转。3.1.8离合器应能分离彻底、结合平稳,结合时应能传递发动机全部功率。3.1.9拖拉机上安装的仪器仪表的显示应清晰准确,各种开关工作可靠。3.1.10转向机构应保证拖拉机转向平稳,最小转向圆半径应达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转向盘自由行程应不超过30。。转向性能应满足GB/T19040的要求。3.1.11拖拉机后置动力输出轴应符合GB/T1592.1、GB/T1592.2、GB/T1592.3的规定,前置动力输出轴和悬挂装置应符合GB/T10916的规定;液压用的快换接头应符合GB/T5862的规定。3.1.12拖拉机牵引装置应符合GB/T2780的规定,拖挂装置应符合GB/T19408.1的规定。3.1.13拖拉机悬挂装置应符合GB/T1593.1的规定。3.1.14拖拉机在行驶过程中,前轮不得有明显的摆动。3.1.15防泥水试验后的拖拉机应无泥水渗入机体。3.2安全要求拖拉机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8447.1的规定。3.3主要性能要求3.3.1动力输出轴的性能3.3.1.1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动力输出轴的最大功率应不低于其工厂规定值的95%。3.3.1.2动力输出轴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a)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350g/(kW·h);b)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335g/(kW·h)。3.3.1.3动力输出轴转矩储备率a)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小于15%;b)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小于17%。3.3.1.4动力输出轴最大转矩点转速与动力输出轴最大功率点转速比应不大于75%。3.3.2发动机的性能对无后置动力输出轴或后置动力输出轴不能传输发动机全都功率的拖拉机,进行发动机台架试验,发动机的性能应满足:a)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发动机功率应不低于其标定功率的95%;b)发动机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应不大于310g/(kW·h);c)发动机转矩储备率应符合3.3.1.3的规定;2 GB/T24640--2009d)发动机最大转矩点转速与发动机最大功率点转速比应不大于75%。3.3.3牵引性能3.3.3.1拖拉机最大牵引力应不小于工厂规定值。3.3.3.2安装水田高花纹轮胎的拖拉机,在GB/T3871规定牵引试验路面上,最大牵引功率应不小于发动机标定功率的0.7倍。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a)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370g/(kW.h);b)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350g/(kW“)。3.3.3.3在泥脚深为140mm~160mm的水田作业中,驱动轮滑转率不大于35%时,拖拉机的最大牵引功率应不小于发动机标定功率的0.45倍。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a)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550g/(kW·h);b)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36kW的拖拉机应不大于520g/(kW·h)。3.3.3.4对3.3.3.2和3.3.3.3任选相应的一项考核。3.3.4低温起动拖拉机在下列环境温度下应能顺利起动:a)电起动和/或汽油机起动的拖拉机为一5℃;b)手摇起动的拖拉机为0℃。3.3.5高温性能在环境温度为40℃情况下做高温性能试验,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应低于lOO℃(压力水箱按工厂规定值),蒸发式冷却系统的机型不检查冷却液温度。润滑油温度、传动箱温度、发动机排气温度应不高于工厂规定的最高限值。3.3.6液压悬挂性能3.3.6.1拖拉机最大提升力(加载点在悬挂轴后610mm处)应不小于工厂规定值,但每千瓦牵引功率(按发动机标定功率的0.7倍计算)的提升力应不小于300N。3.3.6.2在工厂规定的最大提升力时,提升时间应不大于3S。3.3.6.3在工厂规定的最大提升力时,30min静沉降值应不大于加载点提升行程的4%。3.3.6.4对具有液压输出功能的拖拉机,其最大液压输出功率与发动机标定功率之比应不小于12%。3.3.7结构比质量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36kW的拖拉机结构比质量应不大于75kg/kW;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36kW的拖拉机结构比质量应不大于65kg/kW。3.3.8整机可靠性能拖拉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210h;无故障性综合评分值应不小于70分。4试验方法4.1拖拉机外观质量用目测法和测量量具检查。4.2拖拉机覆盖件漆膜附着性能的测试按JB/T9832.2的规定进行。4.3拖拉机防泥水密封性试验按JB/T7734的规定进行。4.4拖拉机安全要求项目的检验按GB18447.1的规定进行。4.5拖拉机性能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3871的规定(在水田作业中的牵引性能除外)。4.6发动机台架试验按JB/T9773.1的规定进行。3 GB/T24640--20094.7拖拉机驾驶员全身振动的测量按GB/T10910的规定进行。4.8拖拉机可靠性试验按GB/T24648.1的规定进行。4.9拖拉机在水田作业状态中的最大牵引力、牵引功率和牵引比油耗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4.9.1试验条件4.9.1.1拖拉机状态应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水田作业状态相同。4.9.1.2大气条件:环境温度为25℃土15℃,大气压力应不低于96.6kPa的,如果受海拔条件的限制达不到要求的大气压力,允许调整化油器或燃油泵,详情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但功率和油耗不进行环境状态或其他因素方面的修正。4.9.1.3试验应在泥脚深为140mm~160mm的水田中进行。4.9.1.4各项试验应在拖拉机油门全开状态下进行,在每种工况开始测量前,拖拉机都应到达稳定的运转状态;每次测量拖拉机应直线持续行驶至少20m的距离或维持25s的时间(取两者中时间较长者)。4.9.2试验方法拖拉机应在说明书中规定常用的水田作业各挡位进行试验,但理论车速不超过12km/h的挡,其中至少应包括一个能发挥最大牵引力、且滑转率不超过35%的挡位。拖拉机挂上被试挡位,牵引负荷逐步加大,每次加载到达稳定工况后通过测区,测量通过测区时的牵引力、燃油耗、发动机转速、驱动轮的转数和总时间。试验一直进行到驱动轮滑转率达到35%或得出被试验挡位的最大牵引功率或达到规定的其他限制工况(如出现自动换挡,传动系、发动机润滑油温度超限等)为止。5检验规则5.1检验类别5.1.1出厂检验5.1.1.1每台总装完毕的拖拉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以检查拖拉机的制造、装配质量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5.1.1.2出厂检验的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果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时,应返修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5.1.2型式检验5.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开发的拖拉机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原理、重要部件有较大改进的产品;c)正式生产时,每5年进行一次;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1.2.2检验项目5.1.2.2.1属于5.1.2.1a)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应进行全部整机性能试验和整机使用试验,或用部件台架耐久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代替整机使用试验。5.1.2.2.2属于5.1_2.1b)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应进行全部整机性能试验、经重大改进部件的台架耐久性试验和整机可靠性试验。5.1.2.2.3属于5.1.2.1c)、5.1.2.1d)、5.1.2.1e)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应进行表1所列项目和整机可靠性试验。4 表1整机性能检验项目和分类GB/T24640--2009不合格分类不合格项目名称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安全配置△A2安全防护A3制动性能A△4照明、信号装置A5安全操纵警示标志AA类6安全使用信息A7噪声A8排气烟度A9拖拉机全身振动A10转向性能A1动力输出轴最大(或发动机标定)功率△2动力输出轴(或发动机)变负荷燃油消耗率A3动力输出轴(或发动机)转矩储备率△4最大牵引力AB类5最大牵引功率A6牵引比油耗A7液压提升力△A8防泥水密封性试验A1操作力A2静沉降率A△3液压输出功率AC类4高温适应性试验A5低温起动试验a6动力输出轴(或发动机)最大转矩点转速与最大功率点转速之比A1外观质量△A2涂漆质量A3窜机油AD类4一般故障A5密封性A6结构比质量A注:带“△”的项目为应检验项目。5.1.3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要求和当时的质量状况进行确定。5.2不合格分类5.2.1被检验项目凡不符合第3章规定的要求均称为不合格。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整机性能检验项目和分类见表1。5 GB/T24640--20095.2.2拖拉机可靠性、轮式拖拉机安全架(或驾驶室),不合格项单独考核。5.3抽样方案5.3.1按GB/T2828.1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情况下,产品检查批N一26台~50台,样本数为2台,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_1,样本量字码为A,AQL为接收质量限,Ac为不合格接收数,Re为不合格拒收数。具体整机性能检验的判定原则见表2。5.3.2除试验样机外,抽样时应考虑增抽1台~2台备用机,备用机只因在非机器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试验与作出正确判断时使用。5.3.3拖拉机的安全架(或驾驶室)随机抽取一台样本,随拖拉机一起进行试验。可靠性试验的样本随机抽取,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kW的拖拉机样本数为2台,其余情况为3台。5.4判定规则5.4.1属于8.1.2.1a)、5.1.2.1b)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达到要求,方判定为合格。5.4.2属于5.1.2.1c)、5.1.2.1d)、5.1.2.1e)情况的拖拉机,根据表2整机性能检验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在每项整机性能检验项目分类中,样本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Ac时该类评为合格,大于或等于Re时该类评为不合格。所有分类全部合格时,则最终评为合格;任一类或多个类评为不合格时,则最终评为不合格。表2整机性能检验的判定原则不合格分类A类B类c类D类检查水平S_1样本数2AQL6.52540AcRe0123235.4.3处理。5.4.46交货在整个性能检测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严重故障及致命故障,则应停止检测,产品按不合格整机可靠性试验项目单独考核。6.1每台拖拉机应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拖拉机交货时应保持拖拉机状态良好:a)放尽燃油和冷却水(加注防冻液的不放),盖住向上开口的排气管,并按规定进行标识;b)应检查并调整拖拉机的轮胎气压至规定值,轮胎内不得充有液体;c)规定铅封处应加铅封;d)蓄电池应是干态;e)如结构上可能,液压泵等附件应置于分离状态}f)发运前,各润滑部位应按规定加注或补足润滑油或润滑脂。如用户对拖拉机交货状态有特殊要求,可与厂方协商解决。6.3除了按特殊订货提供的附件外,出厂的每台拖拉机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配齐全套配件、附件和随机工具。6.4随同出厂的每台拖拉机,制造厂应提供下列文件:a)使用说明书;b)零件目录;c)合格证和保修单;d)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6 e)装箱单。7标志、运输和贮存GB/T24640--20097.1拖拉机应有永久保持的标牌,标牌应字迹清晰、安装端正、牢固,并应至少标明如下内容:a)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b)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c)发动机标定功率(12h);d)制造厂名称;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7.2发运的拖拉机,包括备件、附件和随车工具,应保证拖拉机在正常运输中不致发生损坏。7.3在干燥、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在拖拉机及备件、附件、随机工具的防锈有效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