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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45:35 发布

GBT7123.2-2002胶粘剂适用期和贮存期的测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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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3-180G38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s/T7123.1一7123.2-2002胶粘剂适用期和贮存期的测定Determinationforworkinglifeandstoragelifeofadhesives2002一05一29发布2002门2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肩 GB/T7123.2-2002前言GB/T7123《胶粘剂适用期和贮存期的测定》分为二个部分:--一第1部分:胶粘剂适用期的测定;—第2部分: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本部分为GB/T7123的第2部分,等效采用ASTMD1337:1996《用粘度和胶接强度测定胶粘剂贮存期的试验方法》(1996年英文版)。主要差异如下:-一在本部分中温度公差为(23士2)C,在ASTMD1337标准中采用的温度公差为(23士1.1)C.本部分代替GB/T7751-1987《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方法》。本部分与GB/T7751-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部分与原标准主要是在编辑和结构上的差异,在技术内容上基本相同;—本部分引用标准均采用新版的国家标准,本部分的试验结果与原标准的试验结果存在差异。本部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国栋、沈忆华、许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123.2-2002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代替GB/T7751-1987Determinationforstoragelifeofadhesives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枯荆的贮存期测定。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测定胶粘剂贮存前后的粘度或胶接强度的变化,确定胶粘剂在规定条件下的贮存期。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790-1995胶粘剂180。剥离强度试验方法挠性材料对钢性材料(eqvISO8510-2:1990)GB/T2791-1995胶粘剂T剥离强度试验方法挠性材料对挠性材料GB/T2794-1995胶粘剂粘度的钡9定GB/T7124-1986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金属对金属)(eqvISO4587:1979)GB/T17517-1998胶粘剂压缩剪切强度试验方法木材与木材(eqvISO6238:1987)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贮存期storagelife;shelflife在规定条件下,胶粘剂仍能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最大存放时间取样按胶粘剂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刚生产的胶粘剂中取出装满容量为500ml一有盖容器的样品至少3份,密闭待测<若试样包装小于500MI,可不必分装)。设备51粘度计:适用于被试验胶粘剂的任何类型的粘度计。注:推荐采用转子粘度计52恒温控制箱:温度波动范围士ZC。53容器:有盖的玻璃瓶或与胶粘剂不起反应的其他容器,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5.4天平:感量为0.1go55试验机:具有保持规定的加载速度,并配有自动对中夹具的试验机。试验条件61试验贮存条件:一般为〔23士2)C,时间由供需双方商定。若胶枯剂有特殊要求,则贮存条件可由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5-29批准2002-12-01实施6 GB/T7123.2-2002需双方另行商定。6.2试验测定条件:温度为(23士2)C,对湿度敏感的胶粘剂则需要控制相对湿度为(50士5)%.7试验步骤7门把密闭待测试样存放于(23士2)"c的恒温箱中或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存放。7.2把其中一个已分装试样的容器在存放开始时立即置于试样测定条件下,至少停放4ho7.3胶粘剂粘度按GB/T2794规定进行测定。7.4按胶粘剂使用说明规定配制胶粘剂。7·5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规定制备胶接试样,并按GB/T2790,GB/T2791,GB/T7124,GB/T17517或其他相应国家标准进行胶接强度的测定。7.6在存放期间,以一定时间间隔分别取已分装的试样按第7.2-7.5规定进行操作(至少二次以上)。8试验结果以胶粘剂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最长存放时间作为贮存期,以时间单位(年、月等均可)表示。9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胶粘剂类型、来源、生产批号、形状、生产日期和试验日期;b)胶粘剂贮存条件,包括温度、贮存时间、容器类型和规格;c)胶粘剂的试验用量和配制比例;d)粘度测定所采用的标准和温度以及粘度计的型号;e)胶接强度测定所采用标准和试样制备详细说明;f)胶粘剂存放前后的粘度或胶接强度的数据;9)试验结果;h)其他观察到的可能影响胶粘剂使用性能的现象,如沉淀、变色、分层、结块或凝胶等;i)其他需要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