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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43:44 发布

DB44T642-2009贝类产地划型水质检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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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Z12备案号: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642—2009贝类产地划型水质检测规范Codeofwaterinspectionforregionalclassifiedshellfish2009-08-06发布2009-12-01实施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T642—2009前言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质量与标准化技术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来好、刁石强、杨贤庆、吴燕燕、石红。I DB44/T642—2009贝类产地划型水质检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贝类产划型中水质检测的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及指标、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检验报告和复检规则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贝类产划型中的水质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750.1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DB44/T×××贝类产地划型水质采样技术规范3检验分类3.1产地划型认定检验产地划型认定检验是对贝类养殖产地申请贝类产地划分类型时,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进行检验。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贝类产地划型的养殖海区水质进行定期的全面监测。3.3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对经贝类产地划型认定的养殖海区水质进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养殖海区环境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检测项目,并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4检验项目及指标4.1检验项目贝类产地划型需检测水质的项目有镉、铜、大肠菌群。4.2水质指标要求贝类产地划型水质检测的指标要求,见表1。表1贝类产地划型中水质的指标要求****项目第一类海区第二类海区第三类海区第四类海区镉/µg/L≤5>5~≤10>10/铜/µg/L≤10>10~≤50>50/大肠菌群/MPN/L≤500>500~≤5000>5000/*:按《广东省贝类生产区域划型操作指南》的规定划分。1 DB44/T××××—200×5抽样方法按DB44/T×××(贝类产地划型水质采样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6检验方法6.1镉的检验按GB17378.4中9.1或9.2条的规定执行。6.2铜的检验按GB17378.4中7.1或7.2条的规定执行。6.3大肠菌群的检验按GB/T5750.12规定执行。7判定规则7.1组批同一贝类养殖海区、同一时间段采样的水样为一个检验批次。7.2判定规则根据同一批次的水质检验结果,按4.2表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检结果符合第一类海区的要求时,则判为第一类海区;所检结果符合第二类海区的要求时,则判为第二类海区;所检结果符合第三类海区的要求时,则判为第三类海区。8检验报告8.1检验报告单应至少包括有如下内容a)检验报告的名称;b)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和报告的唯一性编号;c)样品说明包括受检海区名称、海区位置、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单位、采样人、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和检验项目等;d)检测结果与判定依据的标准要求作比较,并作出明确的判定结论;e)检验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f)检测报告的检验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检测单位印章;g)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8.2检验报告的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期至少三年。8.3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9复检规则报告发出15d之内,受检单位如果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检时,应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