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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59 发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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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版的部分数据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版内容适用于1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超过24m  公共建筑。  本资料摘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数据,图表。  一建筑防火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n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n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表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  注:\n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XXm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2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n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2、3、5、6)、、、(1、2、7、8)、、、、、、(1、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n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建筑分类表  1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n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2  2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n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n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  332  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n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n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其它场所为人/m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可设置一个出口;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222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n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n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n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333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5  篇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版)-规范摘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XX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  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n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消防车道上空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n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转载于:小龙文档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于。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  2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XXm。  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4、高层建筑当上、下层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n  (2)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于其他部位隔开。  ·安全疏散  1、高层公共建筑的在、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计算。首层疏散外门以按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1m/100人)  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n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不许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上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防烟、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多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多100㎡,且经常有个停滞或可燃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滞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措施。  2、自然排烟  (1)处建筑高度超多50㎡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a、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合用前室不应小于。\n  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c、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e、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3、机械防烟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4、机械排烟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n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