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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59 发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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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篇一: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n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n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n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总建筑高度为:×9=;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9层,每层层高\n  ,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9+=。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  条文示例三: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0m\n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条文示例六: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n  条文示例六的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n  条文示例八的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n队  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n  条文示例十的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条文示例十一的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n  篇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为国家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基础上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出台,自XX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  作出规定;\n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  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新版“规范”要求: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即30min。  TICO门窗型材防火检测报告显示:TICO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的耐火性能≥31min,完全符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门窗型材防火性能的要求!  篇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安全疏散和避难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n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的防护挑檐。Ⅱ公共建筑\n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n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n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XX人时,其超过XX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2  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n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且紧靠门口内外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n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且不应小于;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时,可增加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注: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n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4  表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n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人/㎡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  表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小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n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