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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09:57:5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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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键词:分断——分段采取分断措施人为将一个建筑分为两段(或多段),再对各段分别定性确定建筑类别,再根据建筑类别设防。\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点说明: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坡规》作为《高规》、《建规》的补充,不能独立于国家规范以外单独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坡地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章术语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坡顶、坡底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坡底坡顶\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底层平顶层上层吊层\n\n\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变数\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三个大类,每类两种形式。分类标准:1.上层与吊层的功能;2.上层公共建筑部分的总层数。形式划分标准:吊层的高度\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类(第一种形式)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上层、吊层功能一致),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符合下列10个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第一类(1)\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7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如表所示\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个要求: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个要求: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个要求: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个要求: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类(第二种形式)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第一种形式的1~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第一类\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类(2)第一类(1)\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类(第一种形式)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7条吊层部分执行。\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类(第一种形式)3.0.3.1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0.3.2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3.0.3.3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乘客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乘客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类(1)第二类(2)\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类(1)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吊层高度不超过24m。符合本规范3.0.1.1—3.0.1.9、3.0.3.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类(1)第三类(2)\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1—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高规》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只能设在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如设在其它楼层时,每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n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二层。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2.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3.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n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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