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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5:29 发布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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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总则12.一般规定1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21.1概述21.2电力系统31.3燃科供应41.4厂址条件41.5工程设想61.6烟气脱硫91.7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101.8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101.9电厂定员101.10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101.11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101.12结论124.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135.附录A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56.附录B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17 总则1.0.1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适应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各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均应遵照执行。1.0.3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小型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执行。1.0.4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一般规定2.0.1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三年尚未批复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重新提出可研报告。2.0.2编制可研报告,应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建工程鉴定报告作为基础。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计成果。未超过批准的规划容量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编制可研报告。2.0.3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上报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研报告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均应执行,如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请国家主管部门重新审批。2.0.4批准的可研报告是计划部门编制和审批可研报告书的依据。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书的投资估算(静态价)是限额设计的额度。-19- 2.0.5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法人(或筹备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或承诺文件,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或筹备组)把好关,当好参谋。2.0.6当有多个电力(勘测)设计院参加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其它各协作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对接受工程外委项目的各设计和测试单位的资质提出意见;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1对拟建厂址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新建工程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厂址。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落实建厂外部条件。3煤、灰、水、路、接入系统、环境保护、地基处理等应有方案比较,国产机组主厂房内原则上采用已审定的参考设计。4为给主机招标创造条件,应对其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5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应提出标书技术条件和供货范围,其标准和供货范围应符合有关规定。6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应与已审定的参考造价进行对比分析。7经济评价所需的边界条件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的上网电价合理、可信。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8有多种投融资渠道时,应进行优化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概述-19- 3.1.1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应说明本项目的委托单位和项目建议书报批的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初可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前一阶段工作及成果的评价。扩、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先期工程的简况。3.1.2研究范围:应说明本阶段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以及有关专题研究项目或要求委托外单位专门研究的项目。3.1.3主要技术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应简述各工艺系统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指导思想。3.1.4工作简要过程:应简述工作时间、地点及过程,参加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1.1电力系统3.2.1电力系统概况:应阐述本电厂所在电力系统及电厂近区供电的现况,包括负荷状况,电源、电网结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3.2.2电力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设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已有审查意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水平年的负荷预测资料,在充分的电力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荷预测及负荷特性分析意见,列出全系统电力,电量逐年增长表,并简述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对本电厂近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3.2.3电力电量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系统设计及电源优化专题研究提出的电源开发方案进行全系统及近区系统自本电厂第一台机组投产前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展望年的电力平衡,列出相应的电力平衡表。2根据电力平衡结果,分析系统调峰情况及对本电厂的调峰要求,计算本电厂的工作出力,校核本电厂的合理装机规模与建设进度,论述本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送电范围。3进行电量平衡及分析,合理确定本电厂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3.2.4电厂与系统的连接:在系统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短路,稳定,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确定本电厂的出线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3.2.5对电厂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分期设计情况、供电范围、近区负荷、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需要,按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电厂主接线提出要求。-19- 1.1燃科供应3.3.1应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的煤源,结合电厂可能的供煤实际情况提出煤源及煤质(设计、校核)分析调研报告。收集有关煤矿的储量、产量、供应点及数量,燃煤煤质资料(包括元素分析、灰份、水份、挥发份、灰熔点、颗粒度、磨损指数、游离Si02含量、发热量及灰的成份、飞灰比电阻等化学物理性能分析)、价格、运输距离及方式等资料并加以论述,煤炭供应应取得协议文件。3.3.2当采用电规总院已正式确认的代表性煤质时,其煤质分析资料可直接采用,可不做相应的调研分析工作。3.3.3当电厂建成投产初期采用其它燃料过渡时,应对过渡燃料进行相应的论证。3.3.4对锅炉点火及助燃用燃料的品种及来源进行论证并落实。厂址条件3.4.1厂址概述应叙述以下内容:1厂址地理位置:说明厂址所在行政区中的位置及该区的人文状况和社会经济简况。2厂址自然条件:厂址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水文气象条件、百年一遇高水位和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地下矿藏的埋藏情况。3厂址周围环境:厂址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开发区、居民区及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关系,与厂址附近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公路等的关系,与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关系,与附近机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的关系及相互影响。3.4.2交通运输应叙述以下内容:1铁路:说明厂址附近国家或地方铁路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车站分布与厂址的关系,电厂煤炭运输的可能路径及接轨站、运输里程及可能承担的运量。2水路:说明厂址周围水路运输的条件及河道、港口的现状及电厂煤炭运输采用水路运输的可能性。-19- 3公路:说明厂址附近公路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当电厂需采用公路运煤时,尚需说明煤炭运输(主要是地方煤)的条件及可能承担的运量;4应结合煤源(矿点及运量)情况,对电厂煤炭运输所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论证提出电厂煤炭运输的合理推荐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专题报告。3.4.3电厂水源:应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在采取节水措施条件下所需要的补充水量。提出不同供水水源的水文报告或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并征得地方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取得有关协议文件,明确允许开采范围及开采量。对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海水水面冷却的电厂,还应提出这方面的专题论证报告或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在掌握可靠和充分的资料基础上,提出各种冷却方式的供水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应调查清楚枯旱年份近期与远期工农(牧)业以及城市居民生活等用水量的情况,着重分析在保证率为97%枯水年电厂用水的保证程度。当电厂用水与工农(牧)业及城市用水有矛盾时,应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和意见。如因电厂建设需要新建水库或对现有水库进行改造,必须有水利设计部门提供的新建或改造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由电厂承担的投资部分,将其列入电厂的投资估算中。3.4.4贮灰场:应说明各厂址方案可供选择的贮灰场情况及贮灰方式。应说明各厂址与贮灰场的相对位置。应论证并落实贮灰场的容积能满足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容量贮灰要求,提出贮灰场分期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应提出灰场占地面积、房屋拆迁面积、户数、山洪流量、洪水位、潮水位、除灰水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建坝材料储量、运距及运输条件、灰场堤坝的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及投资。应在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灰坝坝型的选择,提出经济合理的坝体结构方案、工程量及投资估算。-19- 3.4.5岩土工程: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进行厂址岩土工程勘测,初步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址范围内的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查清地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并判定其对地下建(构)筑物有无侵蚀性或其它不良影响;查明厂址附近是否存在与厂址稳定性有关的构造断裂,提出厂址范围内建(构)筑物采用天然地基还是人工地基的建议,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初步设想。当厂址附近存在构造断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应对厂址进行稳定性研究,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判断场地的地震效应和地基土震动液化的可能性,并对厂址稳定性作出评价。对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现象,应查明其危害程度、分布范围、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方案。厂址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确定。对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供地震加速度值。厂址及地下水水源地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如厂址有压煤、压矿情况时,应查明压矿类别、储量、深度、开采价值及其影响。如有压文物、古墓等情况时,应探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3.4.6厂址选择意见: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做出两个及以上厂址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1.1工程设想3.5.1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1全厂总体规划:应对厂址进行厂区位置方案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作全厂总体规划,包括用地范围,需占用的水域和岸线,进厂道路的引接,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点和引入厂区的路径,专用码头规划布置,水源地、灰渣场、进排水管沟和灰渣管的走向,出线走廊,电厂生活区,施工区等。提出全厂占地,拆迁工程,土石方量,公路长度,铁路专用线长度,各类主要管沟长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9- 2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作两个及以上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内容含有主厂房区位置,主厂房固定端方位、朝向,出线方向,进排水管沟的走向,除灰、渣管线路径,冷却塔、配电装置、输贮煤系统、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厂前区等各区域的平面规划布置,厂区零米标高选择、竖向布置方案、防排洪规划,主要管沟走廊规划布置等。相应提出厂区总布置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3.5.2装机方案:应对装机方案及扩建规模进行论证,提出推荐意见。3.5.3电气部分:应说明电厂主接线的比较选择,各级电压出线回路数,起动/备用电源引接方式及技术经济比较,厂用电电压等级,主要设备选择和布置方案等。3.5.4主机技术条件:为满足招标要求应对主设备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主要内容有:—锅炉形式、封闭方式、除渣方式、点火方式、炉架结构形式等;—汽机结构形式、背压参数等;—发电机冷却及励磁方式等。3.5.5热力系统:应拟定原则性热力系统并对系统做相应的描述。3.5.6燃烧制粉系统:根据煤质条件,对系统方案进行论证。拟定燃烧制粉系统,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3.5.7燃料运输系统:应根据燃煤种类、消耗量、制粉系统及运输条件,对运煤系统进行方案比较,拟定原则性燃料运输系统并选择卸煤机械、煤场机械及运输设备。3.5.8除灰系统:根据灰场及灰(渣)综合利用条件,对除灰系统进行方案比较(厂内灰渣集中方式可简化),拟定原则性除灰系统,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3.5.9化学水处理系统:应拟定化学水处理系统方案。3.5.10热力控制:应提出拟采用的主要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并提出DEH、FSSS是否随主设备供货的建议。3.5.11主厂房布置:应对主厂房及主辅机设备布置提出建议并做必要的说明。-19- 3.5.12土建部分:应说明主要生产建(构)筑物的布置及结构选型。对国产300MW、600MW机组主厂房原则上应采用已审定的参考设计。根据工程地质勘测报告资料,应提出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所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证,提出初步推荐方案。对辅助、附属建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方案研究,应达到同等深度。如建(构)筑物基础下遇有溶洞、古墓等复杂地基,应提出处理方案。3.5.13供水系统:应拟定供水系统方案,选择主要设备以及泵房、取、排水口位置,选择供、排水管道的走向等。根据初步优化结果,拟定冷却倍率、凝汽器面积和冷却塔面积。参照国内同类机组情况,提出消防设计原则。3.5.14灰场:应对灰坝型式、灰坝(堤)结构、坝基是否处理等,进行研究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并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根据灰、渣特性和水质情况,拟定除灰管和灰水回收管管材及防垢等措施。3.5.15对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补充下列内容:1应根据外汇来源及额度对招际方式、适用标准、评标因素、供货范围(包括设计分工、设备分交、反包、分岛建议及单项采购)等内容进行论证,提出采购清单。2对标内各主要工艺系统包括主设备、燃烧制粉系统、烟风系统、热力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主接线方式、DCS系统、主厂房布置和采暖通风等技术条件、标准、功能和性能提出要求和建议。3.5.16对供热发电厂工程项目应补充下列内容:-19- 应对装机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并对采暖、工业热负荷进行调查统计,根据协议,提出热用户对用汽(或热水)数量及参数的具体要求。属于小热电机组,应核算其供热量、热电比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配套的城市供热管网和工业用汽输送管网的现状及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说明。拟定厂内供热系统,对厂内热交换站布置提出建议。1.1烟气脱硫3.6.1本规定所称烟气脱硫是指与发电厂主体工程配套同步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对单项烟气脱硫工程,其可研报告的编写应按《火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执行。3.6.2应对脱硫吸收剂的来源、品种、质量、运输、主要成份等进行调研论证,并取得相应的协议文件。当需新建石灰石矿或石灰粉厂时,应进行专题技术经济论证。3.6.3拟定原则性脱硫工艺系统。对主要设计参数如烟气量、SO2含量、脱硫效率等进行说明,选择主要设备,提出推荐方案,对主要设备需进口的脱硫项目,应提出标书编写原则,含供货范围等建议。3.6.4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对原煤入洗,CFB、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进行方案比较,提出专题报告。3.6.5拟定原则性吸收剂制备系统,包括吸收剂的输送,破碎、贮存、制备等。选择主要设备,提出推荐方案。3.6.6拟定脱硫副产物处理方案,选择主要设备。对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的可能途径进行调研。当脱硫副产物需深加工利用时,应编制相应的专题报告,与直接利用或抛弃方案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推荐方案。1.2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3.7.1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提出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包括烟气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措施原则,并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3.7.2根据“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灰(渣)处置原则和国家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规定和要求,对灰(渣)综合利用可行性项目进行调研,提出灰(渣)综合利用的可能途径、品种、数量。在电厂工程中为灰(渣)综合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3.7.3-19- 应从厂址周围环境对建成后的电厂生产运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有无影响进行论证,并提出防治措施。1.1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在电厂工程设计中应认真贯彻节约与开发并重、合理利用能源的要求,在主要工艺系统设计中拟定出应采取的节约能源(节电、节水、节油、节煤)的措施。1.2电厂定员按“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现行规定,配备电厂各类人员。1.3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3.10.1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应包括施工场地条件、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推荐的运输方式,地方建筑材料和设备、物资、水、电供应等。3.10.2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轮廓进度:应包括设计前期工作,现场勘测、专项试验、工程设计、工程审批、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投产等。1.4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3.11.1投资估算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资估算必须准确,能够满足限额设计和控制概算的要求。2根据推荐厂址和工程设想的主要工艺系统、主要技术原则与方案编制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3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的原则、依据、主要工艺系统技术特性及采用的主机价格来源等。4通过编制单位工程估算表(即表三,此表可不出版)编制各专业汇总估算表(即表二),其它费用计算表(表四)及总估算表(表一)。5电厂工程所用外汇额度、汇率、用途及其使用范围。6将电厂工程投资估算与相应的参考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或建议。-19- 3.11.2经济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1项目合营模式,各方出资比例,币种、分利方式及分利水平;融资方式、融资币种、融资利率、融资费用、宽限期、还款方式及还款年限。项目经营期结束时资产清算的有关规定。2根据并网协议确定的年利用小时数和电力系统推荐的年利用小时数进行对比分析。3电能成本计算用的煤价的取定依据及其组成,并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分别比较其煤价水平。如为坑口电厂,其出矿标煤价应与其他煤矿出矿标煤价比较;如为扩建工程应与老厂上一年来煤统计的平均标煤价比较,否则应与全网上一年平均标煤价比较。4计算所采用的其他原始数据及其计算依据,如所得税、两金提取率、增值税计算依据等。5损益分析及电价测算情况:电价测算按平均电价或投产期、还贷期及还贷后三个阶段分别说明,各方分利也按还贷期和还贷后分别说明。对供热电厂尚需对热价进行测算。6主要评价指标及简要说明应有下列内容:1)财务内部收益率(利用外资的合作、合资、独资项目,除分别计算全部投资、自有资金、中外方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外,还应计算全外资内部收益率)及净现值,投资回收期。2)投资利润率及投资利税率。7财务平衡及偿债能力分析应有下列内容:1)财务平衡表。2)资产负债表。对流动比,速动比应进行分析并说明是否合理。8当有多种投融资条件时,应对投融资成本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条件优惠的贷款。9外汇平衡及说明。10敏感性分析及说明。ll综合经济评价结论。-19- 1.1结论3.12.1综合上述对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所研究的问题,应提出主要结论意见及总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3.12.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总投资—单位千瓦投资—年供电量—年利用小时数—投产期、还贷期、还贷后电价及平均电价—总用地面积1)厂区用地面积2)施工区用地面积3)生活区用地面积4)灰场用地面积5)除灰管线及中继泵房用地面积6)水源地及供水管线用地面积7)铁路用地面积8)公路用地面积9)码头用地面积10)其他项目用地面积—总土石方量1)厂区土石方量2)施工区土石方量3)生活区土石方量4)灰场(包括坝基、坝体、排水、泄洪及其它设施等)和除灰管线、灰渣泵房土石方量5)铁路、公路、码头土石方量6)取水建筑物(包括水泵房、取排水口、取水枢纽、护岸、专用淡水库)和循环水设施及管路土石方量。7)其它项目土石方量-19- —三材(钢材、木材、水泥)数量—全厂热效率—发供电标准煤耗—厂用电率—发电成本—贷款偿还年限—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净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全厂人员指标1.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4.0.1可研报告可分总报告、接入系统报告、铁路(或码头)可研报告、工程测量报告、水文(气象)勘测报告、岩土工程勘测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和若干个专题报告等卷册编制出版。总报告说明书的章节应按第三章要求编写,并应有附件和附图,专题报告也应有必要的附图。4.0.2可研报告送审时,应同时送审总报告和其它分报告及专题报告。接入系统报告、铁路(或码头)可研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视情况提前于总报告送审。4.0.3可研报告送审时,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国家环保局的批文和电力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以及经济评价部分的融资协议、并网协议文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可暂不附,但在下达可研报告审查意见时必须补全。4.0.4-19- 项目法人已成立的工程,可研报告应按本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项目法人尚未成立的工程,可研报告完成后可先送审厂址,此时,工程设想部分可简化,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国家环保局的批文和电力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以及经济评价部分的有关协议文件可暂不附,审定的厂址应商品化,待项目法人成立后再进行可研的补充工作。4.0.5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在厂址审定的基础上提出标书编写原则后送审,此时,应附技术部分的全部附件,经济评价部分的融资协议、并网协议、电价承诺文件可暂不附。待设备评标后修改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再补充送审。-19- 附录A(标准的附录)1.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A.0.1技术部分所需附件1国家计委(经贸委)批转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上报的项目建议书。3网(省)电力局审查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建容量鉴定审查意见。4供煤协议:由国家统配煤矿供煤,应取得省计(经)委或省煤炭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由地方供煤,应取得地方政府和地方煤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和煤价等。5燃煤运输协议:燃煤运输通路应取得铁路、航运主管部门同意运输的文件;专用线接轨应取得相关铁路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汽车运煤的发电厂,应取得承运单位的同意文件。文件中应有承运单位的运输设备能力。6供水协议:省水资源主管部门对发电厂取用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同意文件。7用地协议:应取得县、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发电厂征租地的文件,文件中应含有各类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费用的地价。8环境保护有关文件:国家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19-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发电厂建设的同意文件。9当在海、江、河岸边滩地及其水域修建码头、取排水等建(构)筑物时,应取得所属管辖的水利、航道、港政等部门同意的文件。10灰场建在江、河、湖、海滩时,应取得水利(含防汛)、航运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涉及水产资源或养殖时,尚应取得水产部门或地方主管水产部门的同意文件。11当厂址位于机场、军事设施、通信电台、文件保护区等附近或位于无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12当厂址内有拆迁工程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文件中应含有赔偿费用。13供热发电厂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供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热负荷。14需考虑综合利用时,应与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签订协议。15需脱硫的发电厂,应取得脱硫吸收剂的供应协议。16其它有关的协议或同意文件。A.0.2经济评价部分必须附的文件1各投资方合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2合营各方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3合营各方资本金来源证明复印件,含资金平衡及分利水平。4融资部分贷款条件的说明材料,包括融资成本、还贷方式及还贷年限。5网(省)电力公司承诺的并网协议或其复印件。6按项目协议要求必备的其它有关文件。-19- 附录B(标准的附录)1.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1厂址地理位置图2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3发电厂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4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推荐方案)5各厂址总体规划图以下均以推荐方案为主,辅以比较方案。6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7厂区竖向规划布置图8厂区主要管沟规划布置图(当厂区地形平坦时可与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合并出图)9原则性热力系统图10原则性燃烧系统图11原则性化学水系统图12电气主接线图13水工建筑物总布置图14厂区水工建筑物布置图15供水系统图16取水建筑平剖面图17捧水口平剖面图18地下水源地开采布置图19灰场平面布置图-19- 20灰场围地纵横剖面图21除灰系统图22运煤系统方案图23主厂房平面布置图24主厂房剖面布置图25脱硫工艺总平面布置图26脱硫工艺原则性系统图27热网系统图28施工组织设计总布置图29其它必要的方案布置图-19-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编制,并负责解释。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张相忱黄宝德孙建兴钱博爱卢宏田沈兆清陈立新曾德文张政治赵光美张仲波杨建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