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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3:05 发布

劳动与社会保障毕业论文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现状、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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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现状、问题及对策朱艳甲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指导教师:冀慧珍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分布不均、援助范围比较狭隘、经费不充足、法律援助宣传方式不科学等,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构想。关键词: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尤其对于贫穷困难群体而言,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他们维护权益、实现正义有着更为突出的意义。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长期以来作为工人主体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边缘境地。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国家产业工人的主体——农民工的一些合法权利屡屡遭到侵害,其中既有自身法律意识等局限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或是法律保护不力,国家未能对其形成有效的权益保护伞,农民工群体的一些权益比如在农民工讨薪、社会保障方面、随迁子女受教育问题的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等。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问题、立法问题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应当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时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期保障农民工获得“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原则的落实,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意义所谓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广大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其经济困难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全球大多数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五个系统中,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作为社会救助组成部分的法律援助当然亦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最低生活需求。法律援助通过对无法自力救济的公民提供物质帮扶来维护社会机能的有效发挥,避免社会失范。在蒋月教授看来,“社会救助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多种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总称。社会救助的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社会保障、急难救助、法律援助、扶贫以及慈善”。蒋月:《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7页法律援助事关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国家所设置的司法制度对农民工权益救济来说只能是“空中楼阁”。国家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民生与德政工程。法律援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获得法律援助是符合条件的公民的一项权利,向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是9 法律援助办案机关的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行为,救助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政府如果没有遵照法律规定供给法律援助服务,给符合规定的受援农民工指派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就会构成违法。国家设置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发扬人道主义的表现,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要求。经由法律援助,既使受援人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又能使包括受援人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得到法律教育,提升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促进国家法治化。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和必然要求,政府有义务保障农民工群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支持,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农民工群体不因财富多寡、社会位阶高低等因素而导致其权利得不到维护。法律援助制度肇始于西方,现正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我国法律援助体系还是非常不充分和不健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换和市场改革的深化,需要更加健全、更具适应性的法律援助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优化和改进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改革要求。农民工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现实援助对象界定存在难度。农民工作为我国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基本劳动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得不到有效维护,更别说其他的更高层次的社会经济权利。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帮扶,既是政府的责任,亦是其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宥于其群体局限,在遇到权益受损的状况下往往只知道求助于家人、同乡会、朋友等,而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国家公力救济,用“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挽回损失,有的还走上犯罪道路以致身陷囹圄,得不偿失。农民工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他们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他们的维权之路亦异常艰难。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最大的一种类型便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能使劳资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通过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进一步助推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建设,以法律援助制度对冲社会转型期阵痛,促进社会整合。国家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亦逐年增加。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财政拨款1.5亿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4万件。胡务:《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依照司法部官方网站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法律援助投入增幅每年超10%。2007到2011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33.6亿人民币,2012年中央地方共在法律援助经费收入14亿元,2013年共投入16亿元。农民工群体是法律援助制度受益最多的人群。2011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万件,受援人次达94万余,其中农民工占比近33%,达到31万人次。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突破100万件大关。2013年全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受援人数较2012年增长8%,共达43万多人次。2013年共批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58876件,同比增长13.4%。《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二)》,《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2013年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00多个,现有工作人员1.4万多人,五年来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6万件,年均增长16%。吴爱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中国司法》,2013年年第2期。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多件,接近139万人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受益。依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下的34家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超过3万件,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挽回损失近6亿元人民币。从民间看,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公益组织的数量、影响力亦逐渐扩大,有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法律援助组织。无论从机构上还是人员配备上说,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法律援助事业正在蓬勃发展。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困境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尚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主要存在着专门立法层次不高、经费保障不力、制度惠及范围难以满足农民工现实需求、法律援助效果的实现程度尚不理想等问题9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解决,将极大地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对农民工扶助作用的发挥。(一)法律援助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缺少整体规划法律援助领域存在着行政主导立法现象的问题,在法律援助的领域内最高层次立法仅为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位阶不高,其约束对象为政府所属部门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参公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于跨系统跨部门合作出现的新问题无能为力,而且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上都存在着不足;法律法规多倾向原则性、大方向性的规定,操作性欠缺;立法与时代变化相脱节,较为滞后,《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行迄今已有10余年,再未修订。2014年颁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只规定了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而没有法律援助的内容,影响了法律援助的社会救助意义的体现。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中大多有着责任主体模糊,中央与地方政府规定缺少衔接及强制力弱等问题,缺少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对法律援助制度从宏观上加以构建。因此,建议适时上升为全国人大立法,出台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细化《法律援助条例》,以解决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可以说,我国距离建成完善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相当远的距离。(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保障对象和援助范围亟需扩大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援助对象的特性,即经济困难的中国公民。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往往遵照各地低保贫困标准来判断,对于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其财产往往难以量化,识别成本亦比较高。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仅限经济困难的公民,关乎农民工利益的弱势企业是否应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障范围亦是一个问题,不能限制的过于单一化,仅限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依照实际需要,思考一些小微企业的法律援助问题,在现实生产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承受得起法律途径的成本。同时,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对象与出于经济困难而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并不完全能划等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还相对比较高,事实上,在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之外还有许多急迫的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不对这些事项进行法律援助,那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依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52条:“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从此条文可以看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范围只是比较有限的,只明确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两种权益进行援助。农民工群体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其法律服务需求呈现多类型、多样化的特征,救助类型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许多新出现的问题成为困扰农民工群体的一个因素,现行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与日益增长的新型法律援助需要之间存在矛盾。(三)法律援助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尚不理想一是农民工自身局限影响法律援助效果的实现,农民工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及其淡薄的法律意识是导致法律援助制度低效运行的一大原因。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相关程序、政策、法律法规知晓度还相对比较低,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度有待进一步加以提升。在当下矛盾凸显、问题丛生的风险社会中,广大农民工群体在遇到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宁愿选择私力救济,诸如自己处理或请求同乡等非正式组织协助,而由于其群体存在的狭隘性,当矛盾无法及时处理时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他们承受压力的限度亦比较低,每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不知道通过国家合法制度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对一些农民工来说异常遥不可及,昂贵的诉讼费用、高昂的诉讼成本似乎是有钱人才能干的事,贫穷的农民工如果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得不偿失。许多农民工即使了解法律规定也宥于各种社会因素还选择放弃维权,不相信法律,只相信老板的话,难为预防法律风险;二是不合理补贴制度是影响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与社会律师办案之间的物质利益差距难免造成部分法律援助人员心理不平衡,调查取证工作不认真细致,极大地影响办案质量。9 再者,补贴与实际支出成本差距也可能很大,有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拿到的补贴连差旅费都不够,只能自掏腰包。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统一的而又高标准的案件补贴制度,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时还得承担成本。三是农民工法律案件的复杂性与法律援助提供方专业性匹配上存在问题,亦影响着法律援助效果的实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在诉讼举证的时候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非常不利于农民工一方主体。亿万农民工从事于各行各业,客观上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极具复杂性。农民工在工作时有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申请维权时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类似理由予以拒绝。“工作人员以及作为法律援助重要主体的律师资源稀缺。这种环境至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成为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多面手,法律援助律师亦对各种法律问题都解答、各种法律援助案件都办理。”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8期。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特点,决定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仅凭私力是很难救济自己权利的。程序性事项进展缓慢与农民工急需法律帮助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其基本生活将受到极大地影响。四是诉讼程序耗时长且繁复,即使好不容易获得胜诉判决亦面临执行困难的尴尬局面,甚至发生了“判决书成了打折商品”这样极其有损司法权威的案例检察日报,贱卖判决书:禁止还是许可,http://www.jcrb.com/n1/jcrb846/ca439272.htm,既浪费了法律援助资源,又没有既得预期援助效果。(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者群体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是法律援助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的问题。农民工案件多为群体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复杂,而且法律援助是免费的,而法律援助人员中的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谋生的,是商品化、市场化的职业群体,故此许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性不高,部分从业者存在抵触心理。从事法律援助服务要求从业者要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和敢为法律援助事业奉献的精神及毅力。其次,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力资源配置方面与现实中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的人员构成上,缺乏办理农民工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现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还存在其他诸多弊端,其中某些人员缺乏过硬的业务素质,办案经验匮乏,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基层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力资源存在着严重不足的状况,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又大多分布在较为发达的地区。硬性指派亦存在较大问题,律师是市场化的职业群体,以利益为导向,事实上不可能对法律援助案件表现出过多的积极性,有的甚至排斥、拖延,极大地影响办案质量。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参与主体的社会化程度不够。现阶段律师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非律师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如高校大学生志愿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中懂得法律知识对法律援助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在律师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着力提升非律师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参与程度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五)农民工群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力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较窄,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蓬勃开展。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着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应援尽援”也只能是一句口号,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供小于求的局面,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开展。只有摆脱经费困境,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有效地为农民工群体编织一张利益保护的安全网,避免出现机会不公的缺陷。农民工法律援助供需矛盾问题。由于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所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与实际中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之间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超负荷工作,压力大,矛盾日益凸显,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能力是有限的。三、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对策9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比西方国家晚得多,发展时间短,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要想使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在法律体系上、人才上、经费上、工作网络上、服务内容上等方面加以改进,以期实现法律援助在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一)构筑更加完善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首先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在立法层次上提高法律援助的位阶,彻底改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根本性立法的现状,发挥了高位阶立法的制度保障作用。域外英国就有《法律援助法》,学习英美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其次是应该适时出台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特别法,如《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再者要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增加配套的条款,使整个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完整,规范之间更加协调,如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细化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二)形成更加稳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法律援助的任务将日益繁重,在现阶段国家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寻求其他解决困难的途径”。陈炯棠:“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经费来源应当是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在经费来源上应当形成政府为主导、社会为补充的筹资模式,尽可能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支出预算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扶植和倾斜,对法律援助费用实行专项预算,并提高预算层次,尽量纳入到地区一级财政层面,不设限额,根据实际中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来确定投入,并且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强化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不被贪污、挤占、挪用、浪费等;再者采取措施鼓励民间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吸纳社会力量,尽可能地协调和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当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补贴与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实际支出的差距会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和办案质量,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应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财政收入等相关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补贴范围应该依照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适时增加新内容,形成有效激励。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补贴与市场化的社会律师办案收入不具可比性,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办理案件,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府交予的任务,尽可能为农民工提供安定有序、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应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问题一直是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开展的主要因素。在此项中,首先要充实法律援助服务人员队伍,确保基本人员在岗在职,减少和防止人员抽调与借用现象的发生。其次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立足培养专职、专业律师,给予优厚待遇,设立基于全国各个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打造一支了解农民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专业法律援助人员队伍,让这些熟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特点的人员去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自然也就能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扶助相对弱势的农民工获得公平正义。在人才来源上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手段,公开在网上招标,吸引对口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才对农民工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另外还需要建立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约束机制,规定其义务,规范其行为,并明确法律援助人员不提供或不适当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出现其他违法活动,诸如违反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向受援农民工索取报酬等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视行为情节严重给予适当惩戒。)进一步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主体。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力资源极其缺乏,而且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在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东中西部分布不均的状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的展开。法律援助事业是全中国全中华民族的事业,事关庞大农民工群体民生问题、民权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数量有限的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满足社会实践中农民工群体的需要,这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配合参与,有必要形成综合型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供给模式。故此9 ,拓宽法律援助办案主体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全力推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制度,将众多高校社会保障学、社会工作、法学等与法律援助相关专业的师生、实习律师、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一批知法懂法的社会成员纳入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人者的队伍中来,比如开设法律援助的社会实践课程,还有“法律诊所”,目前武汉大学、山西大学均设有此机构,学生既能在专业的老师指导下巩固学识,又能帮扶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农民工满意度与认可度可以成为考核实习律师申请执业律师时的一大标准,增强实习律师服务社会的责任心。将社会上更多的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人力资源的来源中来,让他们参与法律援助管理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以解决国家部分地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资源不足的难题。(三)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形成运转有序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网络一是对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四优先、两快速”的特殊政策,即要做到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快速指派、快速办理,特事特办,简化农民工援助案件经济状况审查流程,压缩审查时间,有紧急情况可先办理再补办手续,有关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可以在办案过程中补办,有力推动农民工援助案件承办,有效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在法院、仲裁机构、工会及其他组织畅通完善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审核、承办、评估的速度。简化农民工劳动争议维权程序,提供相配套的公共法律服务。《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案)》中新增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事项,我认为此规定可向全国推广,而且对于农民工其他权益事项亦地方上可相机决定是否决定免予或者简化经济审查。二是要强化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工作流程,实现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激发法律援组织的活力。功能齐全的业务场所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备的硬件。三是应该增大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服务范围,向农民工工地或其所在的社区延伸,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要走基层、去企业,破解服务农民工群体“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构筑预防和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的法律援助服务网,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增强他们工作的信心,在农民工权益受损前或者权益受损未扩大之时介入,在矛盾的萌芽状态就及时加以解决。。(四)有序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和内容,动态调整农民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一是要在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承载力的基础上放宽受援农民工经济困难审查的标准,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能援即援、应援尽援,对于农民工应该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尽可能地快速地满足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地区之间可以有合理差别,但总的原则应该是尽可能地帮扶农民工,而不是人为地、不合理地设置门槛。法律援助立法及政策就应当及时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变化,把与农民工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除去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还有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休息休假等其他权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惠面,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将会使更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得到急需的法律援助服务,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的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有效地保障好、实现好困难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帮扶运行困难的企业以间接保护农民工权益。把困难企业划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具有极其紧迫的社会经济意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应当是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困难群体,理应包含运行困难企业,这样做有助于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亦有利于发挥其社会作用。现实中企业的利益如果维护不好势必危及作为劳动者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因此对困难企业进行法律援助,既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健康运行,又有利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保全,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在欧盟、加拿大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框架下,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或特定组织已经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规9 立制,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提发展建议,实现源头治理。三是省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现行体制下有权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做出补充的这一权限,回应农民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维权需求,赢得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现在,我国仅广东省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修订后亦将取消法律援助事项限制。(五)着力提升以农民工群体为重点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援助认知度和美誉度一是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公务人员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广大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熟悉有关法律援助政策和法律,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一项有力制度,加强法律援助知识的学习有利于各部门更好地在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上形成合力。二是科学举办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主题活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宣传主体,在法律咨询活动中、在办理农民工案件中以案说法、释疑解惑,强化法律援助教育,加深农民工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的认知程度,加大法律援助常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对法律援助的美誉度,夯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大众基础。可以选择在“五一”劳动节、“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日通过电视、微信、微博、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途径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建立法律援助QQ群,在线解决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千方百计地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援助知识普及教育,使企业知道农民工群体有法律援助这把正义之剑的保护而不能亦不敢肆意违法,加大其违法成本。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企业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农民工由于自身局限不知道、不相信法律,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尤其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房产建设行业,合同签订率低、工资结算方式等诱因使得其劳动报酬权很容易被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劳动初期加以预防,这当然离不开法律援助的帮助,提供法律咨询,加深对法律援助制度程序的了解,不使其因为走法律程序代价高昂而放弃合法维权的努力,不断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化水平。另外,建立农民工普法学校,要普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使其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采取合法手段解决自己面临的困难,而不去采取一些极端的方法,诸如裸奔、喝农药自杀、谋杀复仇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工作水平,注意增加宣传次数,与农民工面对面,丰富宣传形式。在提供援助服务的过程中教育广大农民工群体,并增进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共建法治中国。(六)增强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协同的农民工维权机制的建设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毕竟有限,只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子模块,必须与其他社会救助项目有机衔接起来,与其他农民工维权机制结合起来,法律援助才会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面对呈现高发态势的“讨薪难”问题,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证金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交纳、支取、监管、法律责任等事项,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起到疏导化解矛盾的作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以供以后的农民工劳动者查阅,严惩不诚信的企业,加大其违法成本;重点强化劳动监察执法,严格执行企业用工备案和登记制度,特别是在一些农民工就业密集的工矿、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针对流动性大的行业要及时更新用人名单;要使非诉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的灵活结合,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打官司不是目的,维权才是目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擅用法律的优势,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缩短矛盾处理时间,保证案件处理质量。最后,要着力构建包含法律援助在内的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断拓宽农民工群体维权新渠道。四、结语综上所述,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理应得到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的关爱、支持和帮扶9 ,构筑健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应当是重要一环。值得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正在蓬勃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社会实践相当中暴露了不少问题,还是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法律援助事业事关广大的农民工群体的福祉,是通向法律救济的一座桥梁,获得法律援助亦是农民工群体作为公民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让农民工群体成为法律援助最大的受益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平等的法律资源,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亦是实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打造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构建常态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使法律援助事业获得长足发展,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并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受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应有的功能,克服制度性障碍,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正在健全的路上,虽然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亦比较多,必须立足实践,结合国情,及时改进制度,建立有效率有质量的法律援助制度。本文在借鉴国内学者一些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阐述,对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有所裨益,保障好、实现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广大农民工普遍利益诉求。参考文献[1]任寅静.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考[J].法制博览,2013(10):184-185[2]卫睿博.法律援助立法应细化受援标准及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4(8):282-283[3]闫巍,解少君.论法律援助标准的界定与优化[J].商场现代化,2010(9):113-114[4]吴丽芳.浅谈法律援助申请者经济困难的衡量与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3(8):254[5]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国司法,2014(8):63-66[6]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81页以下。[7]钱小华.哈尔滨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实践与探索[D].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12月[8]刘洪德.农民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分析[J].农村经济,2007(5):115-118.[9]胡务:《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9/30/content_9105.htm,2014[12]江立华等.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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