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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24:5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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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9
(1)该发函是要约。因为该发函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参见指定教材第108页第11—19行)(2)该回函不是承诺。因为该回函附加了新的条件,对甲厂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指定教材第109页第13—23行)(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不违约。因为甲厂与乙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存在,而违约必须以生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教材案例题2的答案:.(1)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所附事项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参见指定教材第111页倒数第8行—第112页第1—9行)(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就已经生效了。本章补充材料:历年真题中仍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分析题及其参考答案2006年01月第38题: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答:(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条件。(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6月19日(6月9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6月20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2008年01月第42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物债权,己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戊公司中享有10万元价值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于催交之中。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对丁公司和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9
(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进行?为什么.(4)若甲公可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向谁履行债务?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116页)答:(1)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不一定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只有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时甲公司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2)甲公司不能对丁公司也不能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丁公司,债务人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丁公司的债权不是金钱之债;对戊公司,债务人乙公司是戊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对戊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也就是说,戊公司根本就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甲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4)若甲公司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债务。2008年10月第42题: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5万元;开学前一周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则承担什么责任?(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参考答案:答:(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因为乙厂仅仅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的信誉如何。(参见指定教材第115页“不安抗辩权”)(2)乙厂中止交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乙厂承担违约金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指定教材第123页)(3)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乙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甲中学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合同,而且乙厂迟延履行合同将导致甲中学定做校服以备开学发给学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参见指定教材第118页)《合同法》小结1.本章知识点特别多,各知识点相对分散,而且基本上没有不是重点的。2.本章学习和考试的重点,是案例中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考前自己最少做5道合同9
法的案例题,一定要动手写,先写自己思考出来的答案,再把标准答案抄写一遍,找出差距,然后按标准答案的思路再写一遍答案.第五章案例分析题(P149)参考答案案例题1的答案:(1)红达公司的行为不导致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因为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串请之日前六个月内,红达公司未经申请人蓝开公司同意而泄露了蓝开公司实用新型的内容。(参见指定教材第135页第3—6行)(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裁定。因为蓝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参见指定教材第138页第9—16行)案例题2的答案:(1)乙商行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乙商行未经商标权人甲服装公司同意而擅自在服装上面使用甲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参见指定教材第148—149页)(2)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面,是不构成侵权的。(参见指定教材第149页第4—7行)(3)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见指定教材第148页第6—11行)第六章案例分析题(P173—17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B企业采取的措施不合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假冒混同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5页倒数第1行—第166页)第二种是虚假宣传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7页倒数第6行—第168页)第三种是商业贿赂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8页倒数第10行—第169页)(2)政府对B企业的支持性做法不合法,属于行政垄断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2—163页)。(3)若B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应向被侵害的A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企业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B企业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B企业并应当承担A企业因调查B企业侵害A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见指定教材第173页)第七章案例分析题(P186)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其中第三小问的答案不在教材中,因此第三小问不作要求}:(1)该果汁饮料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原因有二:第一,用最小号字体标注警示内容,属于因警示方法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笫二,没有明确指出可预见的使用危险,属于警示内容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参见指定教材第184页第10—13行)(2)黄某可要求该商场赔偿其花去的医药费5DO余元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参见指定教材第185页)(3)本小题答案仅供参考,不作要求:9
该市工商局应责令该饮料的生产者停止生产,该商场停止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觌定。第八章案例分析题(p197)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理由有三:第一,张某是消费者,不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是仅仅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消费者张某所抄写的商品价格,对进入超市的人是公开的,并不是秘密;第三,消费者张某有知悉商品价格的权利,超市有明码标价的义务,消费者张某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店堂告示,店堂告示的效力要视其具体内容而定:若其内容公平、合理,则有效;若其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则其内容无效;(3)商场的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张某的两项权利被侵犯:第一,被要求停止抄录价格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被侵犯的是知悉真情权;第二,被强行搜身,还被保安员动手打了,被侵犯的是获得尊重权。第九章案例分析题(P227)参考答案第1题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207页“债券发行”和“证券的承销”)(1)符合条件。因为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所要求的最低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人民甲股份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符合条件这一条件。(2)甲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发行的债券余额累计不得超过40%,即2000万元,而甲公司有1000万元债券未到期,本次若发行1500万元,债券余额累计达到2500万元,超过了2000万元余额的上限;(3)不合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应当由债券经销机构承销。第2题参考答案:(1)属复保险合同。甲、乙保险公司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各赔偿王某2.5万元。因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本案中,各保险人应按其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甲、乙公司各占50%,所以平均分担;(参见指定教材第218页第10—15行)(2)有权追偿。属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参见指定教材第221页倒数第18行第—222页)第十章案例分析题(P246)参考答案在解答第1题之前,要全面掌握P231“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及公式”基本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率税的计算公式及其中各项的内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①基本税率17%(参看P231第12-17行)②低税率13%(参看P231第18-21行)9
③零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3%(参看P231第23行)(3)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率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是各项销项税额之和,当期进项税额是当期各进项税额之和),其中:①销项税额=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税率注意:一般的所讲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之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你出售的货物价格中不含税。如果你售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价格已含有税,则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那么交增值税计算实际销售额时,要除掉含税所得的。这时计算要交增值税的实际销售额公式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实际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可以看出,实际要交的增值税的销售额要比含税的销售额(销售收入)低。②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获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要注意:哪那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哪些进项税额是总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进项税额”。它们的税率有那些特殊规定?(注意掌握P232第4行-9行的内容)!同时注意: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能算作总公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注意掌握P232第10行-14行的内容)!掌握了以上知识点,我们来解答第246页第1题的问题第一步:先分析题中各要点的内容是销项还是进项之后,计算其税额:(1)是销项。该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参看P230倒数第7行)该销项税额为:(销售额)30万×(税率|)17%=5.1万(2)是销项。因为销售收入含税,故实际销售额要扣除含税部分。因此该销项的销售额和税额为:A、该销项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351万÷(1+17%)=300万B、该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万×17%=51万(3)是进项。其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进项税额=进项额×税率=15万×13%=1.95万(这里进项税率是用13%,请同学们参看P232第5-7行)(4)①其中销售所得30万元是销项,该销项税额为:销售额30万×税率17%=5.1万②销售货物运费是进项,该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该进项税额为:9
进项额(运费)1.98万×税率7%=0.1386万元(税率取7%,参看P232第7-9行)(5)小规模纳人销售的,未取得增值税去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步:计算当期各销项税额总和,根据前面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总和为:5.1万+51万+5.1万=61.2万第三步:计算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当期进项税额,其总和为:1.95万+0.1386万=2.0886万元第四步:计算最后结果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当月销项税项61.2万—当月进项税额2.0886万=59.1114万元根据计算结果:美嘉纺织厂2009年11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59.1114万元第2题参考答案:(1)赵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A、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相应级数的定月税率-相应级数的运算扣除数)(参看P238表1)=(4000-2000)×10%-25=175元B、全年12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75元×12(月)=2100元(2)10000元是稿酬。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纳税额成征30%(见P239中间段:“3。个人稿酬所得……”)稿酬纳税计算公式: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定用税率②实际纳税额=应纳税额×(1-30%)(减征30%)(参见P239第14-1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此计得的余额为公式①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参看P239-240页第1-2行)因此,①赵某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以上扣除20%)10000元×(1-20%)=8000元②赵某该项应纳税额为(按20%税率)8000元×20%=1600元③赵某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要减征30%)1600×(1-30%)=1120元(3)劳务所得,计算方式同(2),但劳务所得不减征30%9
①赵某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以上扣除20%)5000元×(1-20%)=4000元②赵某实际应纳税额为(按20%税率)4000元×20%=800元(4)(5)项免征所得税。(参看P240-241)因此,赵某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工资税2100元+稿酬税1120元+劳务所得税800元=4020元第十一章案例分析题(p260)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某提前一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第7行—8行)(2)吴某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给吴某,吴某有权提出辞职;(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第9行—13行)(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曰通知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当即解除。(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倒数第10行—4行)第十二章案例分析题(p273)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的答案:(1)甲乙丙请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第一,损失数额;第二,是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损失。若化工厂否认第二个事实,则由化工厂举证证明不是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损失。因为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本案中,甲乙丙主张有损失而且损失是化工厂造成的,甲乙丙应举证证明损失情况而且损失是由化工厂排出的污水造成的。但是,本案中涉及的是环境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污染者否认其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就由污染者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证明该损害事实不是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2)甲乙丙无权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丁是化学工厂的工人,丁到化学工厂放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而不由其个人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追究丁的责任。(本大题的答案在教材中没有讲,仅供参考,不作要求)企业法案例分析:9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无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国经营环境恶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尝。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俚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我来帮他解答2010-11-3009:45满意回答解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约定承担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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