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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14:5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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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程》各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风险?人类面临哪些主要风险?答: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这里实际上突出了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人类面临的风险种类成千上万。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2.风险有哪些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风险组成的三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3.保险学研究的风险具有哪些特征?答: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4.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答: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效果评价等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具体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损失抑制,风险财务工具主要包括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5.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经济上具有可行性。53
6.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答: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具有如下关系: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风险管理与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面对的是包括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态上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7.什么是保险?请简述保险的特征与职能。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等特征。保险的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两大类。保险的基本职能分为分摊职能、补偿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分为防灾防损职能、储蓄投资职能。8.简述保险的分类。答: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有不同的分类。从保险形式看: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盈利性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按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按赔付形式可分为损失保险和定额保险。从保险业务看: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9.简述现代保险产生的基础。答:保险产生的基础分为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两类。新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创立、停滞、改革开放后恢复与全面快速发展三个时期。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10.简述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答:53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第二章保险基金1.什么是后备基金?后备基金有哪些基本形式?答:后备基金是指国民经济中专门用于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资金。它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只要社会上有风险存在,后备基金就必不可少。后备基金有三种基本形式:(1)国家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2)分散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2.什么是保险基金?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性质。答: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它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3.请简述保险基金的特点。答:保险基金具有如下特点:(1)来源的广泛性;(2)用途的规定性;(3)积累的长期性;(4)形态的货币性;(5)资金的增值性。4.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来源。答:从保险基金的来源来看,保险基金由开业资本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1)开业资本金,一般企业的开业资本金主要用于启动生产,而保险企业的开业资本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2)保险费收入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通常由三部分构成:赔付费用(纯保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一般占总保费的20%以内)、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其中,赔付费用是保险费中用于赔款或给付的部分,在保险费构成中占绝大部分比例,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5.请简述保险基金运行的阶段。答: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保费筹集阶段;(2)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阶段;(3)经济补偿阶段。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53
2.简述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答: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3.请简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答: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过海上保险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5.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答:(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漏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第二是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第三是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事实。第四是欺诈,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且有欺诈意图。对于以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动机如何,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1)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有意。对有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2)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对非重要事实的处分重。(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53
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包括: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等。由于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6.说明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答: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有: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7.简述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任意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该标的物而产生的额外利益。二是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例如船舶因沉没而影响航道,需要清理,清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三是委付一般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第三者责任人、投保人和保险人,这是因为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8.说明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代位追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的赔偿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以货币形式来衡量的,不存在额外收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9.请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答:(1)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53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一般用于承保古董、珍贵的艺术品和海洋运输货物。(2)重置价值保险。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三)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能带来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摆脱困境,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0.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损失分摊方法有哪些?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11.什么是近因?说明当多种风险成为引发损失的原因时,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答: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当多种风险成为引发损失的原因时,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确定近因,即顺序法和倒推法。(1)顺序法。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来确定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垮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2)倒推法。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进行逻辑推理,直至最初事件来确定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3
12.某企业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20万元,企业财产实际价值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灾后残值30万元,问在下列情况下,A、B、C各自的赔偿额。(1)比例责任分摊法;(2)限额责任分摊法;(3)顺序责任分摊法;(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答:(1)A:(100-30)×[80/(80+60+20)]=35万元B:(100-30)×[60/(80+60+20)]=26.25万元C:(100-30)×[60/(80+60+20)]=8.75万元(2)A:(100-30)×[70/(70+60+20)]=32.67万元B:(100-30)×[60/(70+60+20)]=28万元C:(100-30)×[20/(70+60+20)]=9.33万元(3)A:70万元;B、C均不赔偿。(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A赔付35万元,B赔付26.25万元,C赔付8.75万元。13.某游客参观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以投保人的身份缴付保险费为国家主题馆场馆投保。请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国家主题馆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当保险标的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有该游客对国家主题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14.某人寿保险合同缴费期为十年,合同约定投保人从2009年1月开始每月1日分期交付当月的保险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实际履行交付义务时就没有依照合同的规定。2009年3月底交了1月、2月、3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了,并开具了收据。2009年6月底投保人交付了2001年4月、5月和6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并开了收据。投保人2009年7月、853
月按例没有缴费,但在2000年9月中旬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双方达成季度缴费的默契,投保人可以合理推定对方已经同意季度缴费的方案,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弃权,既然弃权、所以禁止反言。15.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摔倒,导致上臂肌肉破裂、进而引发伤口感染,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最终引发被保险人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偿?答:本案属于多因并存,结核病与意外摔伤共同构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在多因并存中,如果这多种原因中,有些是在承保范围之内,有些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对于能够划分的损失,保险人将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属于除外责任的损失不予补偿。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失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依据《保险法》以及有关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其原因,只能提供其可能提供的证据,如果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此项证据,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中某部分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的证据,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保险人可以不赔偿损失(本案例的处理目前在国内有争议,结论不明朗,建议此题仅供讨论)16.某果树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案:被保险人为两车皮芦柑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货物运输综合险中,盗窃是承保风险,天气寒冷不属于承保风险),收货人在卸货时发现运输过程中被盗190篓,由于盗窃行为导致车门附近310篓芦柑被冻坏变质。请问保险公司应赔偿该水果公司的损失为多少篓?为什么?答:应该赔付500篓的损失。因为这里属于多因连续,近因是盗窃(而不是天气寒冷),而盗窃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190+310=500篓承担损失。17.案例1: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无法驶出而搁浅。案例2:假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保险合同规定战争是除外责任。请问:(1)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2)案例2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答:(1)案例1中,这里追捕与搁浅构成多因连续,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险人可以引用敌对行为除外的规定不赔。(2)但在案例2中,53
虽然是追捕行为使船舶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近因仍应认定是暴风雨,这属多因间断,所以轮船沉没的近因是暴风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8.案例1:一个港口有两个航道可以进入,但其中之一布满了军事防御用的鱼雷。对此并不知情的船舶进入了该布满鱼雷的航道而遭灭失。案例2:但假设船长已知布雷的情况而选择了另一航道进入港口,但却由于导航失误而搁浅。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保险合同规定战争是除外责任。请问:(1)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2)案例2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答:(1)案例1中,损失的近因是战争,自然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赔。(2)案例2中,属于多因间断,导致损失的近因将是敌对行为、而是人为的导航失误,保险人需要赔偿。第四章保险合同(上)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方面,保险合同具备普通合同所有的一般特性: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合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又具有以下特性: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单务合同,有条件的合同,属人的合同,要式合同。2.简述保险合同主体的构成。答: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3.保单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答: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3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4.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答: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和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5.请简述保险中介市场“三支柱”以及他们代表的利益或立场。答: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6.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标的?请简述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答: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确定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53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其次,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第三,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7.什么是保险单?什么是保险凭证?请简述二者的联系。答:保险单(insurancepolicy)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8.请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即如无其他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保险合同如果附生效条件的,只有在该条件成就之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也可约定保险合同附始期,即保险合同在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之后才开始生效。9.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答: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依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投保人的义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协助追偿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10.简述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的范围。答:①保险金。财产保险中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②施救费用。③争议处理费用。④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必要的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53
11.简述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答: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等险种。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形式?答: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例如,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达四五十年甚至更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各国保险法律都允许保险合同有所变更。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主体、内容和效力变更三种。13.简述合同的无效有哪几种形式。答: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根据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根据不同的范围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3)根据时间划分,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4)根据无效的性质划分,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14.请简述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与联系。答: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超过宽限期后仍然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中止并非终止。如果在法定的两年时间内,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一致的,两年期间经过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属于终止。53
15.请简述保险合同复效与续效的区别与联系。答: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不等于续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的情形。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双方协商达成新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部分条款。16.请简述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答: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手写的、后加的优先,补充解释。17.自然人a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a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伤害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斩断一指,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失去一条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a在第三次事故中失去一条腿,如无前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18.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2万元,第二次受损18万元,第三次受损35万元,第四次受损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答:根据“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2万元、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8万元,但第三次事故损失3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3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四次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53
19.企业A财产价值为100万元,该企业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保费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2009年3月31日,A企业发生火灾遭受损失20万元,保险公司对企业损失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给投保人后,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请问: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多少?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人应退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100-20)×(1-1/4)×10000=6000元。20.投保人a作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法定”。a婚后育有一子,在保险期内,a意外身故,出险时他的亲属有:配偶、孩子、父亲、母亲、妹妹共5人。请问:保险金额该如何分配?答:该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每人获得2.5万元。具体原因如下:受益人一栏填“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在《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并无以上术语,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的继承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每人获得2.5万元。53
第五章保险合同(下)本章思考题1.简述保险金额的含义以及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答: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涉及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险费、进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2.简述财产保险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答: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①比例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③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一般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额度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的差额;如被保险人的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什么是免赔额?简述免赔额的作用与种类。答:53
免赔额(deductible)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总是一种全部损失,在人寿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尽可能减少最终的责任赔偿,从一开始就介入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因此,责任保险也不普遍使用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有以下作用:(1)消除小额索赔。相对来说,小额索赔的理赔费用高,处理20元的索赔也许要花费50元的理赔费用。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2)减少保险费。既然免赔额能消除小额索赔,保险费收人中的较大比例将能用于赔付大额损失。保险并不是一种补偿小额损失的恰当方法,小额损失要用个人和企业收入的预算办法来解决。如果使用了免赔额,购买保险就更为经济,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免赔额愈大,保险费也就愈便宜。(3)促进防损工作。因为被保险人要自己负担一部分损失,就不会因有了保险而高枕无忧,这势必使被保险人注意财产保护和防损工作。免赔额的种类有:(1)绝对免赔额(straight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2)总计的免赔额(aggregatedeductible)。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3)相对免赔额(franchisedeductible)。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一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海上运输保险之所以使用相对免赔额是因为托运人能预料到恶劣气候、船舶持续航行和货物经常搬动至少会造成一些小额损失,还因为财产由承运人占有,相对免赔额能使他们减少夸大损失的动机。(4)消失的免赔额(disappearingdeductible)。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4.请简述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答:53
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5.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简述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理。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又称为“解约退保金”。一般而言,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而消费型险种,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并没有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方式有关。就长期寿险合同而言,由于缴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不会随年龄的增加而不单增加。这样,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予以弥补。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前期这部分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它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6.简述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答: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7.什么是犹豫期?请简述犹豫期退保的处理方式。答: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53
,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都有犹豫期条款。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8.什么是宽限期?说明宽限期投保人未缴纳保费对保单效力的影响。答:宽限期,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缴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除非投保人要求复效,否则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9.简述影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并说明为什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职业、工种变更通知。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的经验统计数据厘定的,这点与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同。职业危险是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最大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收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时,根据不同的职业适用不同的费率。各寿险公司都制定了非常细致的“职业分类表”和费率表。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最大影响因素是职业危险,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职业、工种变更通知。10.请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答: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和伤残保险金给付,有些意外伤害保险还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附有“伤残等级与给付比例表”,将伤残归类为几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还附有“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死亡保险金给付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给付,一般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烧伤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烧伤给付比例。11.请简述健康保险中限制给付责任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答:主要有(1)观察期或等待期条款;(2)取消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比例给付条款;(5)给付限额条款;(6)因意外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限制。53
12.什么是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为什么在健康保险中通常设有该条款?答: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保单签约前且并未在保险单中给予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披露的条件(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排除(免责处理),那么这个条件将得到保险人的保障。健康保险设置等待期或观察期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逆选择。13.列举五个以上保险合同中与时间相关的概念,并说明各个时间概念的含义。答:犹豫期,观察期,宽限期,复效期,可抗辩期,自杀条款免责期,保险金请求赔偿的诉讼有效期等。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宽限期”(graceperiod):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如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宽限期一般是30日或60日。《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等待期或观察期: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目前国内健康险产品一般都设有保险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通常为180天;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分别为30、60、90天不等。可抗辨期: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自杀条款免责期:53
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复效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合同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4.假定某一保险合同规定:10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10%的比例赔偿。请计算:(1)当损失金额为100元、3000元时,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分别是多少;(2)当损失达到多少时,免赔额正好全部消失?解:(1)当损失金额等于1000元时,赔付金额=0,因此免赔额=1000-0=1000元;当损失金额等5000元时,赔付金额=(3000-1000)*110%=2200,因此免赔额=3000-2200=800元;(2)假设损失达到X元时,免赔额正好全部消失,则有:(X-1000)*110%=X解此方程得:X=11000元15.如果一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但它的所有人只保险60万元,如果保险单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是80%。假定一次发生损失,损失金额为20万元,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解: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额为:万元16.2007年1月1日,投保人小王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期限为30年的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缴费期为30年,每年1月1日为缴费日期。在2008年1月1日支付首期保费后,小王此后就再未支付过保费,假设保险公司也没有催告其支付保险费。请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寿险合同效力何时中止?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何年、月、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答:《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53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日期是2008年3月1日;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即2010年3月1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即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2010年3月1日前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第六章保险市场本章思考题1.如何理解保险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答: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了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包括了保险商品交换中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和活动。保险市场的特征有:(1)保险市场是无形市场;(2)保险市场是预期市场;(3)保险市场是商品形态两重性的市场;(4)保险市场是受政府干预的市场。2.保险市场的种类有哪些?答:按照承保的风险性质不同,保险市场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其中,财产保险市场又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子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可细分为人寿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子市场。按照风险交易的层次不同,保险市场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保险证券市场。按照风险交易的范围不同,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按照风险交易的竞争状况不同,保险市场可分为完全竞争保险市场、垄断竞争保险市场、寡头垄断保险市场和完全垄断保险市场。3.制约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答:作为保险供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风险的可保性;二是保险人的承保意愿;三是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因此,在给定保险需求的前提下,保险市场的供给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1)保险资本数量因素;(2)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质量因素;(3)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因素;(4)保险成本因素;(5)保险利润率因素;(6)政府的政策因素。4.制约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哪些?答:制约保险需求的因素有(1)风险因素;(2)经济发展水平因素;53
(3)价格因素;(4)商品经济的发展因素;(5)风险管理因素;(6)利率因素;(7)强制保险实施因素。总之,保险需求是一个综合的经济现象,众多的经济、社会因素都会对它产生相当的影响。5.保险市场竞争的手段有哪些?答:保险市场竞争的手段主要有:保险价格竞争、保险质量竞争、保险服务竞争、保险人才素质竞争。6.简述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答: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向好的大趋势,也没有改变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大趋势,中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大有可为的市场。在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中国将在未来一个时期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市场之一,二是“高质量的增长”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保险市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三是服务民生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着眼点,四是保险业的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趋势将在未来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入发展,五是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将是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发展的底线。第七章保险费率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费率?请简述保险费率的构成。答:保险费率就是保险的单位价格,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标准,也是被保险人为获得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障而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不同种类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大小、损失程度的高低而厘定的,称为纯费率;二是根据保险人经营成本的大小而厘定的,称为附加费率。它们的关系是: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2.请简述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答:保险费率的厘定,是根据投保人的客观环境和风险管理水平所决定的危险程度,运用精算方法计算的。但又并非单纯的数学计算,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注重保险公司的业务准则。厘定保险费率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保证偿付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增进社会福利原则。3.请简述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方法。答: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方法一般有三种。(1)判断法,是对每个保险标的分别评价,判断其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据此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个别保险费率。(2)分类法,53
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确定费率的主要方法。它把具有类似特征的损失风险置入同一承保类别,制定相同的费率。据以收费的费率反映该类别的平均损失经验数据。(3)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确定了基本费率以后,根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程度和标的的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变动来确定保险费率的方法。修正法的主要实施方式有表定法、经验法和追溯法三种。4.简述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答:财产保险费率是指针对单位财产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它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1)计算纯费率。确定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基础是保险损失率,同时还要考虑稳定系数,纯费率=损失率算术平均数×(1+稳定系数)。(2)计算附加费率。附加费率是指保险人为使业务正常经营而支出的费用占保险总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是:1000‰(3)计算毛费率。财产保险的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就是毛费率,又称某个承保类别或险种的基础保险费率(基础费率)。财产保险的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就是毛费率,又称某个承保类别或险种的基础保险费率(基础费率)。其计算公式是: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在一些涉外保险业务中,为了便于计算,附加费率经常表示为纯费率(而不是保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这时毛费率的计算公式是: 毛费率=纯费率×(1+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以后,往往将此中的一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投资收益通常可以充当保险费收入,使保险的毛费率降低,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这时毛费率可以变成: 1000‰(4)调整得到级差费率。由于基础保险费率(毛费率)是由某一承保险别总的保险金额损失率和费用率来确定的,不能满足分项业务的需要,所以对单个保险标的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状况,对基础保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费率就是保险级差费率。在财产保险中,级差费率非常重要。5.简述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答: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有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及费用率因素等三项。这三个因素通常称为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的三要素。(1)死亡率因素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履约的前提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存(年金保险)或死亡(寿险)。所以保险费的计算必须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率来进行。(2)利率因素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往往长达几十年。由于人寿保险的长期性,保费的收取将持续几十年,保险金的给付更是在合同生效后几十年,因此保险费率的计算还必须将通货膨胀因素(即利息率)考虑进去。(3)费用率因素53
这点和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一样。寿险公司要正常开展业务,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包括:第一,合同初始费,包括签发保单费用和承保费用等;第二,代理人酬金,包括代理人佣金、奖金、竞赛费用、奖励、培训费和养老金计划支出等;第三,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缴费费用、会计费用、佣金的管理费用、客户服务费用、保单维持的记录费用和保费收入税等;第四,保单终止费,包括退保费用、无现金价值失效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和到期费用等。这些费用最后都将分摊给被保险人负担,因此保险费率的计算还要将保险人的费用率因素考虑进去。需要说明的是:相比人寿保险费率,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医疗保险费率厘定上的制定一般不考虑人的寿命,因此不以生命表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又由于后者大部分为短期合同,合同期满后可再续签,所以计算费率时一般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6.什么是生命表?请简述生命表的种类及应用的人寿保险险种。答:生命表是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纯费率的基本依据。它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和地区、一定的人口群体(如男性、女性)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计算出一定大数量人群(10万或1000万)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并将其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生命表通常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以全体国民或特定地区的人口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资料主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资料。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编制的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它的死亡率要高于经验生命表的死亡率,但五年以后两表的死亡率逐渐趋同。为求保险费率计算的精确,不同的保险业务应选用不同的生命表。定期寿险一般选用经验生命表,而年金保险一般选用专门的年金生命表。7.简述人寿保险费制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年缴纯保险费与趸缴纯保险费的联系。答:人寿保险费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收支相等,即所有被保险人缴付纯保费的现值等于保险公司未来支付保险金的现值。人寿保险纯保险费的计算分为两种:一种是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另一种是年缴纯保费的计算。年缴纯保险费与趸缴纯保险费的联系在于:只要把各类保险趸缴纯保险费除以“即期每期期首付定期年金的趸缴纯保险费”,即得到相应的年缴纯保险费。8.某企业购买了用经验法厘定费率的普通责任保险单,年保险费是2万元,预期的损失金额是5000元,在以往3年该企业的年平均实际损失额为3000元,置信系数是0.2,趋势系数是1。请计算:该企业下一个保险期新的保险费调整为多少?解:保险费率调整比例所以该企业下一年的保险费调整为20000×(1-8%)=18400元9.根据过去十年的经验数据,某财产保险的损失率如下列表格表示:年份12345678910损失率4.8%4.5%5.6%5.3%4.6%4.8%5.2%4.1%5.3%5.8%如果稳定系数是15%,附加费率是20%,每年的投资回报率是6%,请计算保险费率。解:损失率算术值=(4.8%+4.5%+5.6%+5.3%+4.6%+4.8%+5.2%+4.1%+5.3%+5.8%)÷10=5%P=5%×(1+15%)×(1+20%)÷(1+6%)=6.51%10.下面是某国生命表的一部分,假设年息率固定为3%,年龄年初生存人数年内死亡人数给付金面值419,348,90630,7581,000429,318,14833,1731,000439,284,97535,9331,000449,249,04238,7531,000459,210,28941,9071,000469,168,38245,1081,00053
479,124,27448,5361,000489,074,73852,0891,000499,022,64956,0311,000508,966,61860,1661,000根据以上信息,某人41岁,想购买一次性付款的7年期的定期生命险,给付金面值是50,000元,他将支付多少保险费?解:将7年的净现值加起来,得$25.86,然后25.86x50=$1293.11.假设终身寿险保单于20岁签发,保险金额为20000元,试求:(1)普通终身寿险的年缴纯保费;(2)20年限期缴费终身寿险的年缴纯保费;(3)45岁缴清终身寿险的年缴纯保费。(说明:列出式子即可)解:(1)年缴纯保费(2)年缴纯保费(3)年缴纯保费12.20岁男性投保30年两全保险,保额为10000元,缴费期为10年,则每年年缴纯保费是多少?(说明:列出式子即可)解:年缴纯保费是:13.20岁男性准备投保30年两全保险,缴费期为5年,保额为10000元,假定年利率为6%。请计算年缴纯保费。生命表换算表节选数据如下简表所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换算表简表(男性)利率6%解:年缴保费为:53
第八章保险监管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监管?请简述保险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答: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是指一国为了维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体系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的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从而达到保险监管的目标,三是保险经营组织为保证保险业内部的健康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成立同业组织,以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在保险监管中,政府的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了保证这三项职能的顺利实现,既要防止市场的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的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导致效率低下,使问题更加严重。在保险业中,政府的三项监管职能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上。2.请简述保险监管的原因。答:保险监管之所以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性,这主要是由保险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3)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3.请简述保险监管的目的和原则。答: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四个目标:(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3)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4)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法监管的原则:(2)适度竞争的原则;(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不干预保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4.请简述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答: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处理两个环节。(2)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3)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5.请简述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答:53
对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对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险费率监管的目的在于确立保险费率管理的政策及厘定原则,规范保险费率的管理范围;引导保险市场向合理竞争与健康方向发展;促使保险人致力于费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6.请简述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组成、资金运用原则以及目前保险资金在我国的投资渠道。答: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总体来讲有资本金、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保金和保户储金等)和其他资金三部分。保险公司资金存在的形式是各种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性的资产,其目的在于保值增值;另一类资产属于保险公司营业用等资产。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包括: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央企业债券,长期大额协议存款,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直接股票投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等。7.保险监管主要有几种模式?请简述各种模式的主要特点。答:保险监管的模式:就世界市场而言,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并列模式代表了国际保险市场上四种不同风格的监管模式。(1)英国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有一套详细的、完整的评估方法,而且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理。英国保险市场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向来偏重于行业自律管理,它是一种温和的、宽松的监管模式。(2)美国监管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美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比较广泛而严格,尤其偏重于立法监管。(3)日本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日本,政府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很严,在保险市场上几乎不存在价格竞争,但对偿付能力则缺乏一套评估和处理的方法。(4)并列监管模式这是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结构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列的模式。目前,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已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8.请简述保险监管的方式。答:根据保险监管模式的不同和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保险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公告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1)公告管理方式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自己判断。关于保险业的组织、保险合同格式的设计、资本金的运用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政府不作过多干预,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一种管理方式。(2)规范管理方式53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关便不加干预。(三)实体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又称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险人的设立,以政府批准为条件,保险企业经营的业务,法律规范了范围,乃至保险企业的停业清算,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这样,既保证了保险人的合法经营,打击了不法经营者,又提高了保险人在社会上的信誉,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受到了保护。9.请简述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监管工作取得的进展。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监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主要表现在:(1)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基本确立。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2003年开始,保险监管方式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变;2006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框架。(2)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防范机制日益完善。一方面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另一方面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第九章财产保险本章思考题1.简述财产保险的几种赔偿方式。答: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1)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第一损失保险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一损失赔偿方式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它可以避免烦琐的计算方法,提高办事效率。(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可视为不足投保,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损失。(3)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只要是全部损失,保险人就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而不考虑该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若发生部分损失,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按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赔付。我国保险公司办理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赔偿的方式。财产保险中的有些标的,如高档工艺品、名贵书画、古玩等,也往往使用定值保险赔偿方式。53
实施定值保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往往会在保险额上下波动。应该指出的是,定值保险并非提倡超额赔偿。(4)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高于损失发生当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保险人应按重置价值赔偿,最高不能超过重置价值。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当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重置价值的含义是: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的价值或费用。重置价值保险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中的一些保险项目。2.简述广义的财产保险的分类。答:我国习惯上将与财产保险有关的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民事赔偿责任三类。与此对应,广义的财产保险也可被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具体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既可以在各种财产保险之上附加承保,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等,也可以单独承保,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具体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3.简述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范围。答: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标的所涉及的范围有可保财产、特保财产和不保财产。4.请简述企业财产保险保额的计算方法。答:企财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额度,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财产种类不同、企业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1)账面计算法对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在账面原值和实际价值比较一致的情况下,采用此方法。也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在固定资产原值基础上附加一定成数。在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时,可采用此种方法,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还可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当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时,可直接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对于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2)估价计算法企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5.请简述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并说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答:53
企业财产基本险一般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保险条款列明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如雷击、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并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成品和储藏品的直接损失或报废。三是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财产损失,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财产保险的综合险条款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把保险责任范围扩展到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凌、雹灾、泥石流、水管爆裂、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综合险的除外责任相应比基本险少上述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综合险同样也可以有附加险形式,附加承保地震、抢劫、盗窃、水管爆裂等造成的直接损失。6.简述企业财产保险赔偿处理的基本原则。答:企业财产保险各类财产的赔偿处理方式遵循一条原则:若保险金额高于损失金额,就全额赔偿损失;若保险金额低于损失金额,就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赔偿受损财产。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要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分别计算,即可以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按比例赔偿,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也应按比例赔偿。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须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7.请简述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与不保财产。答: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如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室内的其它家庭财产,如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有些家庭财产是不可保险的,属于不保财产。它们包括:(1)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书籍、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4)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5)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6)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它家庭财产。8.请简述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答:保险责任:根据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财产只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保险地址)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爆炸。(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53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辐射和污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地震及其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造成本身的损毁;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如保险标的的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等。9.简述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答:由于家庭财产一般无账目可查,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差别很大,因此保险金额一般只能由被保险人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自行估计确定。如果还要投保房屋,应根据保单上所列项目分别估计。投保时,保险人不事先证实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这就要求投保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必须能接近于财产的实际价值。若高估保险金额,超保不可能超赔,白白浪费保险费;若低估保险金额,被保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时,超过保险金额的财产又得不到赔偿。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单位集体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一般由该单位统一确定。如果被保险人认为集体投保的保险金额太低,不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另外再单独投保,两份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是可以合并在一起计算的。此外,同一家庭中,几个已工作的成员都分别在各自的单位里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也可以合并计算这些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10.请简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区别与联系。答: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可以获得风险保障,保险期满后又能获得还本。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收入,在保险期满时将原交保险储金如数全部退还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因此,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中的保险储金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费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储蓄性的,保险期满时,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有没有获得赔偿,也不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前是否终止,保险人均退还全部储金。被保险人如愿意续保,保险公司可将原来应退还的保险储金充抵续保时应交的保险储金。对于期满后逾期不领取的保险储金,不论逾期多久,一律不计息,在领取时只归还原保险储金数。11.请简述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答: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导致损失在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53
附加盗抢险的可保财产范围是上述灾害损失险的可保财产外加人力车(助动车),非机动交通工具被窃时要上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而遭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因无明显现场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12.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答:与一般的财产险相比,货物运输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1)保险标的动静结合,以动为主。一般财产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地点的各种财产为保险对象,保险标的表现为静止状态。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货物从一地到另一地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运输途中可能有停留、候运,到了目的地后也可能停仓待取,短时间内保险标的会处于静止状态。(2)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的不确定性。一般财产保险的期限为一年,也可根据年费率折算成按月计算的短期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时间是以约定的运输路程为准,其保险责任起讫也是根据货物运输路程的长短而定,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3)货物运输保险的定值性。货物运输保险是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货物的购进价格加上运杂费、税款、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必须支付的运费作依据。货价和各项费用的合计总额,在没有其它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即可作为双方认可的约定价值,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按定值保险方式处理。(4)保险责任的广泛性。一般财产保险在发生灾害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被保财产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减少财产损失所支付的有关直接费用负责。而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则比较广泛,除了负担一般财产保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还对货物的破损、渗漏、雨淋、腐烂、变质、串味等导致的损失负责13.请简述飞机保险的分类与主要险别。答:航空保险原来称为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现代航空保险已经包括所有航天器。航空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类。财产保险主要承保飞行器本身遭受损坏的风险,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由于飞行器的事故造成人员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飞机保险的险别有许多种,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货物法定责任保险,其他几种特约险(如机场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法定责任保险、产品法律责任保险、机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14.什么是工程保险?请简述工程保险的分类。答: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按照保险市场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害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15.请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与联系。答:安工险和建工险同属工程技术类保险,适用范围相同,因此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它们各自承保的标的的风险性质不同,所以两者也有一些显著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建工险的保险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风险责任也随着标的的增加而增加;安工险的保险标的变化不大,待安装的机器设备通常从安装开始就存放在工地上,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风险的责任。(2)53
建工险的标的多半处在暴露状态,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安工险的标的多半在建筑物内,机器设备的安装技术性强,遭受人为损失的可能性较大。(3)建筑工程不存在试车风险,而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通过试车考核,试车期虽不长,但在试车期间发生的损失往往占整个安装工期很大比例,相应地安工险的试车期费率要占到整个工期费率的1/4到1/2。(4)在建工险中,对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不论是本身损失还是造成其它财产损失,一律除外;安工险只把设计错误造成财产本身损失除外,对由此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负责赔偿。16.请简述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答: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法律规定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种。(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场所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责任风险与刑法的关系不大,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责任。民法所研究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并不是反对社会的,而是那些因疏忽导致具体个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受害人应获得经济补偿,致害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2)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保险也称约定责任保险,这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如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用工合同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一般不承保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但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承保。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17.什么是信用保险?请简述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答: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合同当事人是权利人(被保险人)和保证人(保险人),信用保险的一个特点是投保人都是权利人。实际上,信用保险就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信用保险的业务内容看,一般可分为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三类。18.什么是保证保险?请简述保证保险的主要种类。答: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通常分为忠诚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两类。19.请简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答:尽管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都是一定的信用风险,但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具体表现在:(1)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它财产保险的保险单并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保证书内容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53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保险合同只涉及保险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三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只是保证人。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保证保险合同就涉及保证人、权利人、义务人和反担保人四方。(3)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把义务人可能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必须把保险费的大部分用于赔款。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取得代位求偿的地位,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保险费是为了让保险人出面出具保证书,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风险事实上没有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仅是使用其信用资格的一种服务费,义务人和反担保人仍承担着风险。只有在两者都没有能力承担时才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义务,因而对保险人来说,风险要小得多。20.什么是农业保险?什么是农村保险?请简述农业保险的分类。答: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畜、禽)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范围较广,它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所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还包括乡镇企业的各种财产、人身、责任等保险种类。农业保险量多、险种多、面广,按其保险对象可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保险又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养殖业保险又分为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其它特种养殖保险。21.请简单介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答: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业务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险种,多年来一直广受各方关注。在新时期国家“大支农”政策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2004年启动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在“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总体部署下,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指导方针,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及“低费率、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率先在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面。近年来,农业保险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特别在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保费补贴试点后,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到2009年底,保费收入133.8亿元,是2004年的30多倍,为1.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为22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01.9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99.9亿元,承保6.6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0%;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33.9亿元,承保能繁母猪4300万头,占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的9成。据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农险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已超过日本,列亚洲第一。2009年1-6月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0.53亿元,总共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1624.01亿元,覆盖全国农户6654.41万户次,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经过几年的试点,农业保险正呈现积极、稳步、快速的发展态势,呈现出覆盖面快速扩大、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增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不断加强、社会认同度和影响53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然面临着缺乏法律法规规范、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今后一段时期,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品种并提高补贴比例。三是加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经营。五是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核心,做好投保农户的权益保护工作。22.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企业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20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5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10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账面余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8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赔付的金额是多少?答: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23.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为什么?(案例来源: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24-26.)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拒赔。53
24.2006年3月7日,李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80万元,其中房屋60万元,小仓库5万元,室内财物15万元。同年8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当日上午,李某发现小仓库屋顶被摧毁,便抢救其中的贵重物品,不幸被倒下的屋梁砸中,不幸身亡。下午台风刮倒一棵树,砸坏房屋和屋内物品。经保险公司查勘,房屋损失15万元,屋内财物损失1万元,小仓库损失2万元,小仓库内财务损失5000元。李某唯一的妹妹从外地赶来料理李某的后事,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对哪些损失进行赔付?其保险金给付的路线是怎样的?(案例来源: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75-77.案例经过一定的整理)答:台风是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付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小仓库及其内财物损失=1万+5000元=1.5万元),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李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的妹妹继承。李某的另一部分损失(房屋及屋内财务损失=15万+1万=16万)发生在其生理死亡之后,其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转属其妹妹,李某丧失保险利益。一般的财产保险中,如果财产所有人发生变更应当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标的转让手续,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死亡之后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赔偿金属于李某的妹妹,所以应该直接支付给李某的妹妹。25.2006年1月9日,张某为所拥有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3月26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作商店,租赁合同上载明:“承租人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及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火灾造成房屋损失时,承租人可以免责。”不久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某日李某取暖不小心造成火灾,房屋严重损坏,屋内财产也遭受全损。请问:保险公司A、B需要上述损失如何进行赔付?(案例来源: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75-77.案例经过一定的整理)案情分析:屋内财产属于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没有争议,但是房屋损失由谁来承担,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李某为房屋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属于重复保险,房屋的损失应该由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分摊。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和李某为房屋购买的保险是单独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也就不存在分摊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是否存在重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2009年版)》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可知“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限和两个以上保险人。本案中缺少“同一保险利益”这一关键性条件。作为出租人,张某对房屋有所有权,从而拥有所有利益;作为承租人,李某对房屋拥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租赁期内若房屋没有损失,李某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若房屋灭失损坏,李某必须负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李某拥有保管上的责任利益,非所有利益。可知,本案不存在重复保险,从而不存在损失分摊问题。53
房屋为张某所有,如果房屋损坏,遭受经济损失的是张某,因此获得赔偿的应该是张某。获得赔偿的途径有:1.张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李某代为追偿的权利,李某可将责任转给B保险公司。2.张某向李某索赔,再由李某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6.郭某于200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8000元,保险期限2006年1月31日至200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9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1)如果运用重复保险的三种分摊方法进行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在三种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将分别是多少?(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甲、乙保险公司各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案例来源:张洪涛,王国良.财产保险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65-66.案例经过一定的整理)答:(1)在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中郭某的在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2分)郭某在2006年5月10发生盗窃时正处于重复保险期间,对于重复保险有三种分摊方法:a、按比例责任分摊法计算。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8000/(9000+8000)]=3294.12元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9000/(9000+8000)]=3705.88元b、按限额责任分摊法计算。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7000/(7000+7000)]=3500元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3000/(7000+7000)]=3500元c、按顺序责任分摊法计算。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元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7000-7000=0元(2)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应该按比例赔偿法进行赔偿,即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3294.12元,3705.88元。第十章机动车辆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通常被称为汽车保险。53
机动车辆保险有着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1)责任险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占重要地位;(2)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可以分离;(3)个人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比一般财产险分得细的多,可以让被保险人有更多的选择保险种类的自主权;(4)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特点包括: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赔偿中通常有免赔额(率),机动车辆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通常采用法定保险方式经营。2.请简述机动车辆保险承揽业务的实践中已形成的通行惯例。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和行驶区域,选择恰当的承保条件。(2)重视汽车驾驶者的年龄、基本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习惯和职业,以区别不同费率运用于不同的被保险人。(3)注重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记录和保险经历。(4)保险人之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协议联合分摊责任。3.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答:各国保险界通常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多个。4.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种类。答: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障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它被视为机动车辆保险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付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5.请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原则。答:机动车辆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机动车辆保险以鼓励驾驶员谨慎驾驶、减少事故风险为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对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机动车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制度,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不出事故的驾驶员将享受保险费率的优惠,而经常出事故的驾驶员则会被征收高额保险费。6.请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单独限额与分层限额。答: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的赔偿是有限额的。限额分为单独限额和分层限额两种。单独限额对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引起的各种损失的总数设定一个限度,限度以上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分层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单个受害者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一次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赔偿总额、以及一次事故中财物损失的赔偿总额分别做出规定。7.请分别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8.请简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答: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有:53
(1)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具体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两类。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车或外界物体,如建筑物、电线杆、障碍物、树木等,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车辆损失险中碰撞是主要的责任风险。一般因碰撞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除驾驶人故意行为外,无论驾驶人有无过失(明确“除外责任”者不在内),保险人均负责赔偿。非碰撞事故又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两类。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该项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9.简述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答:(1)在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勘察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最具权威性的结论。因此交通事故,特别是碰撞事故,发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员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前来调查和取证。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是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保险事件的重要依据,但那只是行政处理,不能代替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2)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车辆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尽快将事故的原因(往往是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发生时间、地点等通知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还必须保护好受损车辆,使其不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4)在受损车辆被修理或报废前,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和估价。被保险人必须在处理损失的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合作。10.简述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无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二者的适用范围。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责任险,通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的一方能够获得负有责任一方的保险公司支付的经济赔偿,或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以获得合理的赔偿。这是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民事责任方法。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无责任方法有利于将复杂的处理程序简单化。这里的“无责任”,并非意味着没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而是指事故造成的损失非常之小,没有必要对事故的责任分清楚,以确定赔偿方和获赔方。事故双方只需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即可。就象交通事故中的快速处理方法一样,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无责任方法可以节省许多认定事故责任的手续、时间、精力;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以及代位求偿的复杂程序;甚至双方对簿公堂的各种费用。无责任方法为交通事故的双方多提供了一个处理事故的选择。当事故损失超过一定金额后,或事故中的一方不同意运用这一方法时,无责任方法就不再适用,事故双方仍然回到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上来。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11.请简述企业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与费率特点。答: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指对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机构拥有的汽车实行的保险。企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也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两种,与个人机动车辆保险大同小异。53
由于企业汽车往往被用来从事商业活动,比如运送商品、公交车、出租车等,所收保险费率比个人汽车的保险费率要高。另外,不同单位的汽车所需要的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公交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的保险费率最高,企业单位的车辆的保险费率次之,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的车辆的保险费率最低。在保险实务中,对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往往分开制订。12.如果一个被保险人对一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在这次事故中有5人受伤,1辆车全损。假设每个受伤者被判决可获得2万元赔偿,被损车辆值1万元。请问:依据分层限额,下列各种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各受伤人员、被损车辆分别付多少钱? ①分层限额为1万元/2万元/0.5万元; ②分层限额为2万元/6万元/0.5万元; ③分层限额为2万元/12万元/2万元。解:①分层限额为1万元/2万元/0.5万元时,保险公司分别付给第一、二个保险人各1万元,被损车辆赔付0.5万元,保险公司共赔付2.5万元;②分层限额为2万元/6万元/0.5万元时,保险公司分别付给第一、二、三个保险人各2万元,被损车辆赔付0.5万元,保险公司共赔付6.5万元;③分层限额为2万元/12万元/2万元,保险公司分别付给第一、二、三、四、五个保险人各2万元,被损车辆赔付1万元,保险公司共赔付11万元。第十一章海上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海上保险?请简述海上保险的特点。答: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投保人按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费用损失和有关责任赔偿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经济行为。海上保险的特点主要有:承保风险的综合性、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被保险人具有多变性、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2.请简述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答: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而海上保险中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是指特定范围内的风险。一方面海上风险并不包括所有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另一方面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发生在与海上航运相关联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风险。海上风险按它们的性质可以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大类:(1)海难,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它们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它并不包括风和浪的普通作用引起的损失。主要的海难有:自然灾害,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海上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沉没、碰撞、触礁、搁浅、船破、倾覆等。(2)外来风险是指外部因素所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和盗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抛弃,一切其他类似的海上风险(主要有:偷窃和提货不着、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3.请简述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答:货物和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称为海上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划分,可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全损。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一种状态53
。部分损失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4.什么是共同海损?请简述共同海损的损失分摊原则。答:共同海损是指承载货物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或获益大小比例共同分摊。5.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有何区别?答:施救费用亦称诉讼与营救费用或损害防止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和防护措施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海上救助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在国际上,救助中普遍采用的救助合同格式是英国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6.请简述海上保险的种类。答:海上保险的种类有不同的划分标准。(1)按承保的标的划分,海上保险可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划分有: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期限划分有:航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7.请简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答: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很多,但总体可归为三大类,即基本险,附加险及专门险。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目前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仅对全损赔偿的范围。水渍险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并不意味着承保一切风险,但相对来讲它是三种基本险种承保责任范围最广的一种。附加险是不能单投保的,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一种之后才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有11种,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专门险主要有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两种。8.请简述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联系与区别。答: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目前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仅对全损赔偿的范围。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种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水渍险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大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对应的,水渍险的保险费率也高于平安险的保险费率。53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以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为限。一切险并不意味着承保一切风险,但相对来讲它是三种基本险种承保责任范围最广的一种。9.请简述船舶保险中船舶“适航能力”的含义。答:船舶在一切方面都能合理的适合于所投保航程的一般海上风险时,即具有适航能力。它是船舶保险中的默示保证。具体来讲:(1)适船:船体、机器设备、物料配备完好,正常。(2)适人:船长、高级船员、一般船员合格并配备足额。(3)适货:一切受载货物的舱位和设备适于所载货物。(4)适航:预计航程所需的燃料、食物、淡水充足且有一定备用量。10.什么是保赔保险?请简述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答: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原来由船东保赔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的保障赔偿责任,这些责任都是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主要是船东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船东保赔协会是为了船东之间的切身利益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其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该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赔偿基金由入会船东按各自的船舶吨位、类别、投保风险等因素确定而交付的保费组成。11.A公司出口某商品到伦敦,CFR价值为12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0.8%,加成10%,请计算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解:保险金额=CFR×(1+加成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1200×(1+10%)/[1-(1+10%)×0.8]≈1331.72万美元12.XYZ公司委托一艘船运输FOB价值为$200,000的货物,加成10%,海运保险费率是0.2%,请问:(1)XYZ公司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是多少?(2)这艘船总共装载了$20,000,000的货,在驶往目的地的途中该船遭遇到严重风暴,为避免沉船,XYZ公司的货物全被抛入海里,XYZ将对其自己货物的灭失承担多少金额的损失?解:(1)XYZ公司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是:$200,000×0.2%x(1+10%)=$440.(2)这是“共同海损”,XYZ将对其自己货物的灭失承担多少金额的损失:(200,000÷2,0000,000)×200000=$2000.第十二章人身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人身保险?请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答:人身保险是指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人身风险的客观性与可保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人身保险具有风险同质性,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具有给付的必然性,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53
2.请简述普通型人寿保险的种类。答: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亦称生死合险,它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3.请简述新型人寿保险的种类。答:人寿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数量的首期保费后,也可以按自己的医院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险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再具备可保性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4.请简述分红保险的特点。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有:(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因为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从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5.请简述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答:(1)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2)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3)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保险公司目前通常不迟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6.请简述万能保险的特点。答:(1)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53
(2)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灵活支取。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当然,给付方式也可随时改变。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的方式。7.什么是简易人寿保险?请简述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答: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低保障,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保险。缴费期间隔时间短,通常为按月、半月、周。该险种的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另外有等待期和削减期制度。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主要原因是:(1)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2)业务繁琐使管理成本提高;(3)失效比率大,从而使保险成本提高。8.什么是团体人寿保险?请简述团体人寿保险的特点。答:团体人寿保险是以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与个人人寿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由于承保对象是团体,故无需体检。但为防止逆选择,一般要求:1)该团体不能是专为保险目的而结集起来的;2)投保团体的成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3)投保团体应不少于50人且为全部在职职工的75%以上;4)团体保险对每一个成员的保额确定应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例如全体成员保额相同或按工资职位分别确定等等。(2)使用一张团体保单。团体保险用一张保单可为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者,被保险人仅持有一张保险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受益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出生年月日及保险金的开始领取日期等内容。(3)费率低。这是由于:1)使用一张保单,手续简便,节约了管理成本;2)免体检,节约了体检费;3)减少了逆选择,降低了纯保费支出。(4)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经验费率是指在团体保险中,不以死亡表作为厘定费率的基础,而是以上年度的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决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9.请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1)非本意的,即不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乐意接受的;(2)必须是外来的,区别于因人的生理机能引起的疾病;(3)突然发生的,意外伤害因其瞬间发生,使人无法避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项目主要有两项:一是死亡给付;二是残废给付。10.请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答:(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长期性是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人身保险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例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这是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无必然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承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不承担因病死亡等其他保险事故的给付责任。53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只考虑危险发生率。其他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要考虑生命表、银行的利率水平等,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费率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11.请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定期寿险的区别。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定期寿险都属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定期寿险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第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一般较长。12.请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与给付方式。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上述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的计算公式是: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13.什么是健康保险?请简述以保险责任为标准,个人健康保险的分类。答: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项:(1)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2)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按照保险责任分类,个人健康保险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14.请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答:(1)既有人寿险的属性,又有损害险的属性。健康保险一方面因人身无价,投保人购买多少保额根据其意愿;另一方面保险人给付的金额往往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而定。(2)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需要视情况而定。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在健康保险中,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对于费用型健康保险来说,该险种强调对被保险人因伤病所致的医疗花费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类似于财产保险,与人寿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事先约定的保险金不同。53
由于健康保险的特性,一些国家把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第三领域,允许财产公司承保。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也作出了如下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3)承保标准严格。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的承保条件要严格,其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另外,为防止逆选择,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者观察期。(4)投保方参加成本分摊。由于疾病的普遍性和多发性,保险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自己承担过度的责任:规定一个免赔额;约定按比例给付;限制最高投保金额。15.案情介绍: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的观察期为90天。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06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拒赔是合理的,张先生事先应该如何行动才能避免拒赔?答: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本案中,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16.案情介绍:李女士2003年6月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10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2006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李女士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重新投保。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53
本案中,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17.案情介绍:沈先生在2005年初投保了一份长期人寿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保证续保医疗险。2005年末缴费期将至,沈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忙于新家装修,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06年10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仅同意长期人寿保险复效,并不同意其继续承保医疗险。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沈先生在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两次因为心脏病发作住院并理赔过,复效时公司不再承担保证续保义务。沈先生非常恼火:当初购买附加保证续保医疗险,就是为了能够有个长期的保障,保险公司怎么可以说不续保就不续保呢?请问:保险公司拒绝沈先生续保的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绝沈先生续保的决定是合理的。保证续保只能在保单正常生效情况下执行,即保险公司绝不能由于投保人患病住院而拒绝理赔责任。而保单失效期间,保单的保障功能也失去效用,保险公司不必承诺必须续保。本案中的沈先生如正常缴费的话,他将能够保证续保附加的医疗险。此外,即使一些保证续保的住院医疗险种,只要保单失效一段时间,当它复效时同样需要投保人经历一段观察期。因此,投保人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按时缴费、得到保障。18.案情介绍:2006年1月19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后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请问: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答:保险公司还要履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义务,但不需要支付医疗费。因吴某的学校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不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医疗险属于补偿性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因车主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保险人就不必再支付了。第十三章再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再保险?请简述与一般的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不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以一般的保险业务(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两家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从而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和非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从事再保险业务。与一般的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很多不同:(1)从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通常不是保险公司;而再保险中的双方都是保险公司,所以再保险又被称为“保险人的保险”53
。(2)从合同的标的来看,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财产和有关的可保利益;而再保险的合同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即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保证在原保险人遭索赔的情况下给予原保险人部分或全部补偿。(3)从合同性质来看,一般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给付性质;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的保费称为分保费。同时,由于分出人在承保业务时会产生一定的开支,在再保险中分出人也要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2.请简述再保险的作用。答:再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控制风险,降低原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享再保险人的服务,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能力,改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关系,保险公司的赢利渠道得到扩展。3.请简述再保险的分类。答:根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不同,再保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比例再保险;另一种是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的,非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照赔偿金额来确定的。比例再保险又具体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形式;非比例再保险主要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巨灾再保险三种形式。4.请简述再保险的形式。答:再保险的形式指原保险公司如何与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再保险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再保险的其它形式还有集团分保、转分保和分保交换等。5.请简述再保险市场的特点与构成。答:(1)再保险市场的特点:1)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2)再保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风险的最广泛分散和责任的最有效控制,客观上不存在国界的限制,因此再保险市场具有国际性。再保险业务正是通过国际保险市场实现国际化的。3)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既是卖方,又是买方。4)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伦敦劳合社经营再保险业务,全部由经纪人安排。(2)再保险市场的构成:再保险市场一般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大企业集团的自保公司、再保险集团、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组成。6.如果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是5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值。成数再保险责任分配表(单位:万元)原保险金额自留保险金额分出保险金额其他A.100()()()B.200()()()C.500()()()D.800()()()解:成数再保险责任分配表(单位:万元)原保险金额自留保险金额分出保险金额其他A.10030700B.200601400C.500150350053
D.8001503503007.下表是溢额再保险的责任分配表,已知自留额为50万元。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值。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表自留额:50万元)单位:万元保险金额自留额分保额第一溢额:3线分保额第二溢额:3线A.45()()()B.200()()()C.300()()()解: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表自留额:50万元)单位:万元保险金额自留额分保额第一溢额:3线分保额第二溢额:3线A.45(45)(0)(0)B.200(50)(150)(0)C.300(50)(150)(100)8.下表是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责任分配表。已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是100万元,限额以下的部分实行成数再保险,限额以上的部分实行溢额再保险。请将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值。成数和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表(单位:万元)保险金额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金额金额自留40%分出60%A.50()()()()B.100()()()()C.15O()()()()解:成数和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表(单位:万元)保险金额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金额金额自留40%分出60%A.505020300B.10010040600C.15O100406050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社会保险?请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答: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生育等风险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53
社会保险在以下方面与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的,商业性人身保险是自愿的。(2)权利、义务的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劳动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商业性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实行严格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2)适用的范围及职能不同:社会保险以法定的社会成员为对象,一般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主,凡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不论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都必须参加;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对象一般不做法律规定,原则上全体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自愿参加。(4)立法和管理原则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主管部门和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实施管理的社会事业;商业性保险是由各保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性经营行为。2.请简述社会保险的种类。答:尽管因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险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包含养老、失业、疾病、生育和工伤等险种。3.有了商业保险,为什么还要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功能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点:(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利于人类社会协调发展;(3)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改善就业结构;(4)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4.什么是养老保险?请简述养老保险的特征。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因为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它的覆盖面最广、影响大、社会性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受到各国政府的特别重视。养老保险除了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外,其还有以下特征:(1)保险金给付的必然性。(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3)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4)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复杂性。5.简述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内容。答: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1998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扩大到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职工城镇居民。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1)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形成新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53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4)实行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5)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6.什么是失业保险?请简述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答:失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受到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造成失业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事先约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工作。(3)依照法规或章程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在积极求职的。第十五章保险理财规划概论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理财?保险理财通常遵循哪些原则?答:保险理财是个人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个人理财的角度进行保险规划,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定量分析个人保险需求的额度,选择合适的保险品种、期限及保险金额,利用保险产品来有效地规避、转移风险,并适时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提高生活质量。保险理财的目的是让个人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适时地得到财务支援,以达成人生的各种目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是保险理财选择的重要方式。在进行保险理财规划时,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原则;(2)转移风险的原则;(3)保障第一的原则;(4)量力而行的原则;(5)分析个人需求的原则;(6)综合规划的原则。2.请简述进行保险理财规划时的“分析个人需求原则”。答:投保前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适应性,即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购买的险种,如对年轻者以购买保障类产品为主,而年长者以购买储蓄类产品为主。二是可行性,即结合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支付能力。三是选择性,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的不同决定投保的主次轻重;为成人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投保比为子女投保更实际、迫切、合理。3.请简述保险理财的步骤。答:保险理财的主要步骤有:(1)确定保险标的;(2)选定保险产品;(3)确定保险金额;(4)明确保险期限;(5)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6)动态调整保险规划。4.请简述人生五个不同生涯阶段的特点、理财活动与保险需求。答:人生五个不同生涯阶段的特点、理财活动与保险需求如下表所示。人生不同生涯阶段的不同保险需求表人生阶段特点理财活动保险需求单身期(参加工作至结婚)经济收入较低且花销大积蓄资金,加强职业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定期保险53
家庭形成期(结婚到新生儿诞生)经济收入增加、消费逐渐增大储蓄购房首付款,增加定期存款、基金等方面的投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家庭成长期(子女出生到子女参加工作以前)收入进一步提高,费用支出主要体现在房贷、医疗、子女教育上偿还房贷,储备教育金,建立多元化投资组合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家庭成熟期(子女参加工作到家长退休)负担最轻、储蓄能力最强重点准备退休金,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健康保险、投资性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养老期(退休后)安度晚年,收入、消费减少,医疗保健支出增加以固定收入的资产为主优先考虑年金保险、医疗保险5.请简述人寿保险需求的计算方法。答:人寿保险需求的计算方法包括生命价值法、遗属需求法、双十原则法和资本保留法等。人的生命价值是指个人未来收入或个人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此价值就是死亡损失的估算价值。遗属需要法也称生活费用法。该方法是从需求的角度考虑某个家庭成员遭遇不幸后会给家庭带来的现金缺口。双十原则是指应有的保额一般为家庭年支出的10倍,合理的保费一般为家庭年收入的10%。是估算替代收入的资本需求,一旦家庭成员发生风险不能获得收入,则用保险赔偿费用投资,按照合适的收益率,产生的收益与发生风险前的收入基本相符。6.请简述养老保险需求的计算方法。答:计算养老保险保障金额的原则与计算人寿保险保障金额的原则基本相同,即希望退休后,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因为退休而发生任何变化,或者说被保险人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因为退休而下降。根据这个原则,在考虑养老保险的保障金额时,可以借鉴人寿保险保障金额中的遗属需要法,即生活费用法。具体可以从被保险人本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缺口入手,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中每月(年)能够提取的金额应当等于被保险人退休后所需要的生活费用缺口。这样,他的生活水平就不会因为退休而下降了。用公式表示是: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每月(年)的生活费用缺口7.请简述你对人生七张保单的理解。答:从单身贵族到有房有车的中产,从养育小孩到面临养老与遗产问题,这是一个都市白领必经的人生历程。在这个历程中,有7张保单不可或缺。第1张:意外险保单;第2张:大病医疗保单;第3张:养老保险;第4张:为财富提供保障的人寿保单;第5-6张:子女的教育及意外保单;第7张:避税保单。8.张三现年35岁,预计再工作25年后退休,目前年净收入8万元,个人年消费支出3万元,预计每年的收入增长及消费支出均按3%递增,贴现利率为5%,假设张三退休后能领取的养老金只够他自己的生活费用(也就是说,张三退休之后对家庭的净贡献为零)。请根据生命价值法计算张三需要购买多少保额的人寿保险?答:按生命价值法,张三需要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万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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