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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5.6.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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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5.6.18)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2、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司法部答案】C【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选项C正确。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错误。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其60万元的合同无效,B应选。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应选。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不选。5、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6、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项错误。7、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甲属于恶意占有,A正确。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另外,《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正确。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甲侵占乙的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D错误。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8、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司法部答案】D【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9、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司法部答案】C【考点】诉讼和解【答案解析】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0、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司法部答案】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1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 【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权处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还是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仍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然其可能需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A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丙,违反了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丙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D错误。13、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司法部答案】BCD【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所以,A错,B、C正确。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14、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司法部答案】AC【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先于甲死亡,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丙有权继承,D错误不选。15、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司法部答案】A【考点】遗赠抚养协议【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16、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同样,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17、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司法部答案】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18、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19、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司法部答案】AB【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21、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C【考点】民事裁定【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延期审理用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2、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司法部答案】B【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单独行为说”,B正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2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2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B【考点】执行依据【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5、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司法部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26、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司法部答案】B【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代理的构成 【答案解析】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A选项中,乙虽然未以甲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构成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应选。B选项中,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应选。C选项中,基于法院指定甲律师代理乙进行辩护,虽然不是实施法律行为,但为诉讼行为,可以28、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29、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项错误。30、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D.小额诉讼程序【司法部答案】AB【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31、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司法部答案】D【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33、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34、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涉及非单纯个人私益事项,故A、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5、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 36、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司法部答案】A【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据此,本题应选A。37、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司法部答案】D【考点】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答案解析】《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A错误。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非必须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B、C错误。有关国际公约仅仅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要求,但并未否定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D正确。38、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经过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 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可能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正确。39、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40、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司法部答案】AC【考点】票据背书【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第37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乙、丙、丁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但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原记载事项负责,即乙对戊承担10万元票据责任。故B项错误。丙变造票据金额,丁在变造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票据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41、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AB【考点】抵押权的保全、物上请求权、代位权【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非法占有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正确。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D不选。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第73条),并不包括物权,似乎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C不选。42、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司法部答案】AB【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4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44、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4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4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47、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司法部答案】C【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选项C正确。⑶ 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4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49、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A【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合同【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正确。《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C错误。《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50、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员的回避【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5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52、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53、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54、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司法部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5、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5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所以,A不应选。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57、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8、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5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60、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二审程序【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61、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同样,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6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63、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64、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65、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66、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A、C表述正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表述正确。67、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项错误。68、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69、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 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70、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71、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AB【考点】抵押权的保全、物上请求权、代位权【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非法占有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正确。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D不选。 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第73条),并不包括物权,似乎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C不选。72、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73、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C【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错误,C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7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75、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演绎作品【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错误。演绎作品即对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正确不选。对于演绎作品,如果基础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丙不仅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应选。《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错误。76、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77、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A【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合同【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正确。《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C错误。《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78、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司法部答案】AB【考点】反诉【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79、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C【考点】不当得利【答案解析】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A正确。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正确。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D正确。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C错误。80、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81、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司法部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82、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83、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一),B项属于(二);C项属于(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84、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司法部答案】C【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答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A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D正确。8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代理的构成【答案解析】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A选项中,乙虽然未以甲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构成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应选。B选项中,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应选。C选项中,基于法院指定甲律师代理乙进行辩护,虽然不是实施法律行为,但为诉讼行为,可以86、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司法部答案】D【考点】提存的效果【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87、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司法部答案】A【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88、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经过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可能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正确。89、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90、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司法部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9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错误。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其60万元的合同无效,B应选。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应选。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不选。92、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3、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司法部答案】BC【考点】一人公司的设立【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项正确。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限制,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64条第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94、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95、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96、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97、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98、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9、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100、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司法部答案】ABC【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10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02、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103、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10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司法部答案】D【考点】提存的效果【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 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105、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司法部答案】BCD【考点】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异议与撤销【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正确不选。商标的排他性更强,不像专利权可以主张先用权,B错误应选。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非向商标局申请,C错误应选。《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甲公司商标未予注册,除非构成驰名商标,否则不能阻止他人使用,D错误。106、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仲裁协议【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107、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 【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08、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司法部答案】D【考点】提存的效果【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109、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110、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经过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可能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正确。111、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司法部答案】D【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1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11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114、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司法部答案】AB【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1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司法部答案】D【考点】法院能动司法【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16、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117、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D.小额诉讼程序【司法部答案】AB【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18、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119、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B【考点】执行依据【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20、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司法部答案】D【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12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司法部答案】AB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122、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12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124、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司法部答案】ABD【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增加了这三项制度,故A、B、D选项正确,当选。12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126、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B【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A、D错误。根据公司法28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错误。127、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司法部答案】BCD【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所以,A错,B、C正确。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