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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40:3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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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复习思考题注:部分简答题可以较便捷地参看教材作答,因而其答案在本文中省略了。第第111章章绪论1.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有何特点?答:(1)国际贸易是一项涉外经济活动,属跨国(跨地区)交易,情况错综复杂。(2)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加明显。国际贸易更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各国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3)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大。(4)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在开展国际交易过程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代理商以及商检、仓储、运输、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门,若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2.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哪三类?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其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如下三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地履行。一般说来,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许多国际商事条约的规定,通常能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属于直接调整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贸易规则,因而往往也会得到非缔约国的遵守。(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之分。一般说来,成文惯例由于有章可循,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较之不成文惯例更具有约束力。(3)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从普遍意义上规范国际贸易方面。但由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不能包括国际贸易各个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国际贸易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一国家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仍居于重要地位。3.国际贸易实务有何发展趋势?(1)出现电子化、无纸化、标准化和一体化的贸易趋势。(2)重视简化国际贸易程序的趋势。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小组等国际机构和许多国家努力下,出现国际贸易程序简化趋势。例如,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即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又如,我国建立了保税区空运“直通式”通关:保税区内的空运货物在飞机抵港后,由指定货代和专用监管车辆直接进入机场地面代理提取货物直送保税区指定仓库,区内企业只要收到区内直通式监管仓库发出的到货通知,即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直接去区内监管仓库办理“检验检疫”和提货手续。它本质上是机场监管仓库的功能被延伸至保税区内,检验检疫职能同时移入保税区,企业报关、报检、提货在区内实现了“一站式”作业。(3)贸易秩序和做法逐步规范化,各国纷纷确立了执业准入制度。(4)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而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但是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率有所下降。4.如何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答:国际贸易实务是指国际间商品交换或买卖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两方面。课程的性质:“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特别强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第1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涉及了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外贸商务函电等多方面基本原理、知识和技术,同时吸收总结了我国的外贸实践经验和最新做法,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力求适应国际贸易实务迅速发展的需要。课程基本内容:主要研究国际间货物交换的具体条件和过程,基本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商定与履行和贸易方式等部分。(1)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主要介绍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贸易术语的惯例,尤其是《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及其选用的相关知识。(2)国际贸易交易条件:介绍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过程中交易条件的相关知识,涉及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款支付,以及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介绍国际贸易合同商定及履行的基本业务流程、业务技巧及主要国际贸易单证。(4)贸易方式:除了常见的逐笔售定(单边出口或单边进口)国际贸易方式外,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包括经销、代理、寄售、展卖拍卖、招标与投标、对等贸易和补偿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期货交易等方式。本部分简介各贸易方式的特点、作用、基本做法以及使用场合等基本知识。第第222章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如何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答: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作用:(1)确定交货条件,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2)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3)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及简化交易程序。2.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意义何在?答: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因此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规定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买卖双方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当一个合同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所以,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意义重大。3.国际贸易惯例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是什么?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是什么?答:(1)国际贸易惯例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也没有明文排除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被引用的惯例就具备法律拘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排除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但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规定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4.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各有何特点?现行惯例有何不足之处?答: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WarsawRules1928),由国际商会分送各国商会征询意见。1932年国际法协会在国际商会协助下,在牛津会议上将前“华沙规则”第2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修订完成,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称W.O.Rules1932)。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该规则包括序言和正文二十一条,对CIF合同的买卖双方各项责任划分的阐述较为具体。(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以美国贸易中常用的FOB契约条件为基础,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它对下列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多年来为美洲国家所采用,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个别方面与其他惯例的解释有所不同,因此与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实际业务的需要,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过6次修改。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的应用最广,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现行INCOTERMS的不足之处:有些术语的存在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另外一些术语对风险、交货的实际问题的划分不够合理,在实际中很难执行,应该修正。另外,INCOTERMS的修订往往跟不上贸易过程中的迅速发展。第第333章章《《20002000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通则》中的贸易术语1.请正确书写13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简称及全称。选用各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3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简称及全称参见下表(与教材表2-1相同)。选用各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参见教材第3章相关内容。E组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交货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用FCA术语取代FOB术语签订合同?答:在如下情况下或其他类似情况下,可以考虑用FCA术语取代FOB术语签订合同:需要采用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时;采用海运,但是双方无意于越过船舷交货时;需要代理介入,快装快卸时;不希望货物风险转移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时;内陆地区出口,希望在内陆当地交单时。3.为什么将CIF术语称为到岸价并不正确?答:(1)交货不到岸: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无须保证货物按时送到目的港。(2)风险不到岸: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费用不完全到岸:虽然在CIF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和保险,并支付第3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但装船后发生的其他费用,比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付出的保险费就要由买方负责了。(4)用CIF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属于到达合同。综上所述,把CIF称为“到岸价”是不妥的。4.为什么DDP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答:(1)DDP的全文是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2)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3)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下,即完成交货。(4)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5)DDP是《2000通则》中包含的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费用和责任最大的一种术语。5.简述FOB术语变形的目的。答: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解释,即没有明确在这一过程中装卸费用应由谁来负担。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装货费或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贸易术语的变形。贸易术语的变形目的在于解决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6.简述CFR术语和CIF术语变形的目的。答:按FOB变形术语成交,买卖双方解决的是装货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7.在应用案例3-2中,如果不是使用FCA术语,而是使用EXW术语签订合同,买方A可否要求卖方B支付装车费并赔偿货损?请总结FCA术语和EXW术语的主要区别。答:按CFR和CIF变形术语成交时,双方解决的是卸货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8.与《1990通则》相比,《2000通则》有哪些实质性变化?答:对FCA术语下的装卸货义务及FAS、DEQ术语下办理清关和缴纳关税义务作了实质性修改。具体如下:(1)按照《1990通则》的规定,在FCA条件下,卖方有多种交货方式。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则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则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任务,无须负责卸货。(2)按照《19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买方需办理与出口相关的一切手续。《2000通则》对此做出了修改,即在采用FAS术语成交时,由卖方办理与出口相关的一切手续。(3)按照《1990通则》的规定,在DEQ条件下,卖方需办理与进口相关的一切手续。《2000通则》对此做出了修改,即在采用DEQ术语成交时,由买方办理与进口相关的一切手续。9.为什么“出口CIF,进口FOB”有一定合理之处?答:出口CIF,进口FOB都是由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一方面,有利于控制运输和保险的风险,防止对方勾结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欺诈;另一方面,在合同约定采用装运时市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情况下,掌握了运输就掌握了价格的主动权,可以随行就市,在行情变化较大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在规定装运期内提前或推迟装运。10.从美国按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应该注意美国一些公司习惯采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FOB术语,此解释与众多中国公司习惯采用的《200通则》的解释在许多方面截然不同。例如,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船上。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概括为6种,FOB是FreeonBoard的缩写,指交货地点在运输工具上,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OB术语时,应在FOB后面加上第4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在“船上交货”;即便如此,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另外,在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卖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第6种FOB,即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要求卖方负责出口、进口及必要时过境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费用,并支付出口、进口税费。其余第1至第5种FOB,卖方都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因此,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注意上述问题。11.在中国内陆省份出口业务中,使用FOB,CIF,CFR贸易术语与使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签合同,对卖方有何不同?答:通过教材应用案例3-11可以体会出,FOB,CIF,CFR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1)CIF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用CIF术语与买方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一般还要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非常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2)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在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货物在内陆地区交付承运人后,如果走的是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事实上一般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物走的是陆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达到20%左右。启示:FOB,CIF,CFR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CIP,CPT比FOB,CIF,CFR更合适。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逐渐普及的货运代理业务等,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FCA,CIP,CPT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12.比较以下贸易术语的异同:FOB,CFR与CIF;FOB与FCA;CFR与CPT;CIF与CIP;DES与CIF。答:(1)FOB,CFR与CIF的异:主运输保险:FOB,CFR的买卖双方都没有义务订立主运输保险合同,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主运输保险,而CIF的卖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保险合同;CFR与CIF都属于“主运费已付”,都是卖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而FOB属于“主运费未付”,买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CFR与CIF术语后所跟地点都是目的港,而所跟地点是装运港。FOB,CFR与CIF的同: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都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适用运输方式:都是仅仅适用于水运;许可证和通关手续:出口都是卖方负责,而进口则都由买方负责;使用这3个术语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第5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2)FCA与FOB两种术语的异:交货地点:FCA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FOB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FCA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FOB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适用运输方式: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FOB仅仅适用于水运。FCA与FOB两种术语的同:许可证和通关手续:出口都是卖方负责,而进口则都由买方负责;主运输保险:买卖双方都没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主运输保险;都属于“主运费未付”,都是买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FCA和FOB术语后所跟地点都是出口国;用FCA和FOB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出口国实际交货、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3)CPT与CFR的异:交货地点:CPT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CFR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CPT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CFR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适用运输方式: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FR仅仅适用于水运。CPT与CFR的同:许可证和通关手续:出口都是卖方负责,而进口则都由买方负责;主运输保险:买卖双方都没有义务订立主运输保险合同,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主运输保险;都属于“主运费已付”,都是卖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CPT和CFR术语后所跟地点都是进口国;用CPT和CFR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出口国象征性交货、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4)CIF与CIP的异:交货地点:CIP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CIF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CIP在出口国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人,CIF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适用运输方式: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F仅仅适用于水运。CIF与CIP的同:许可证和通关手续:出口都是卖方负责,而进口则都由买方负责;主运输保险:卖方都有义务订立主运输保险合同;都属于“主运费已付”,都是卖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术语后所跟地点都是进口国;用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出口国象征性交货、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5)CIF与DES两种术语的异:交货的地点和性质:CIF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象征性交货,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DES在目的港船上实际交货,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风险划分:CIF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DES在目的港船上。主运输保险:CIF卖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DES卖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主运输保险。费用:CIF卖方负担正常主运费到目的港;DES卖方负担所有费用到目的港。合同性质:CIF时装运合同;DES是到达合同。CIF与DES两种术语的同:许可证和通关手续:出口都是卖方负责,而进口则都由买方负责。适用运输方式:均是仅仅适用于水运。术语后所跟地点都是目的港。13.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装运港为伦敦港,装运期为9月,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10月5日才抵达伦敦港。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要求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认为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答:进口商应该承担此货损风险,除非卖方没有将货物特定化。理由: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十分重要。买方在订立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后,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的工作。如果买方没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或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港接收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14.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请分析美商来电有道理吗?答:美商来电有道理。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的卖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第6种FOB,即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要求卖方负责出口、进口及必第6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要时过境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费用,并支付出口、进口税费。其余第1至第5种FOB,卖方都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本案例的FOBVESSELNEWYORK,属于第5种FOB。15.某中国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涌入船舱的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该项损失不应负责。FOB的买卖双方以转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在本案中,卖方装船时,货物经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卖方没有过失。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属于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16.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CFR是象征性交货,同时信用证属于单据买卖、银行信用、自足文件。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只要卖方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不能拒付;同时买方也必须及时付款赎单。这就给卖方与船方或出口商检机构等互相勾结,利用单据欺诈货款提供了可乘之机。防范:坚持做好资信调查,不和资信差的客户成交;必要时,可以约定船公司,甚至指定出口商检机构;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效力,因此可以约定:只有货到目的港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付款;投保出口信用险或卖方利益险。17.我某外贸公司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清洁提单。货物航行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造成的损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答:我方不应当赔偿。作为CIF贸易术语合同项下的卖方,中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保险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只投保最低险别,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中方有义务订立主运输合同,负担正常的主运费到目的港,但是,任何主运输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等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中,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清洁提单,说明卖方所交货物没有不良情况。航行途中发生的货物湿损、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造成的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作为卖方中方没有义务赔偿。如果买方额外投保,并且货物湿损属于承保责任,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买方约定由卖方加保,并且货物湿损属于承保责任,买方可以凭背书自卖方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造成的损失,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只能由买方承担。18.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草编制品,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在离港24小时后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答:C银行不能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同时信用证属于单据买卖、银行信用、自足文件。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作为开证行C就不能拒绝付款;同时C可以要求买方B及时付款赎单;B公司倒闭,一般情况下单据归C银行所有,由C银行处置第7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单据项下的货物;这批货在离港24小时后因为海轮在海上失火而被全部烧毁,银行可以凭借单据中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19.我某出口公司按CIP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P合同?答:不属于CIF性质合同。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CIF合同性质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转运港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要承担订立主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支付主运费和保险费,但是卖方并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买卖双方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本案例中的买方坚持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属于到达合同性质,不属于CIF性质合同。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效力,所以卖方应该慎重接受买方提出的条件。20.我方按CIFLANDED(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买方拒付的理由不合理。我方应该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因为该术语的变形只是指卸货费应由卖方承担,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而CIF的风险仍然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持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注意:以上13-20题均应简述相应术语对买卖双方主要义务的规定,但是本参考答案省略了,可以参见教材相关内容。第第444章章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1.简述在买卖合同中列明品名条款的意义及其注意事项。2.简述凭样品成交的注意事项。3.简述订立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4.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5.在按重量计算商品时,有哪几种计算方法?6.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简述订立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7.分别简述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主要作用。8.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哪些内容?9.什么是中性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性包装?第8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10.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有哪些内容?简述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1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1)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2)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3)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4)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12.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公量回潮率为11%。货到目的港净重为10公吨。经抽样,10千克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7千克。请通过下式计算其公量:实际回潮率=(样品的水分/样品干净重)*100%=1.3千克/8.7千克=14.943%公量=商品净重×[(1+公量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0公吨×〔(1+11%)〕/(1+14.943%)〕=9.657公吨注意:回潮率是含水量与干量的比值,不是含水量与干量加含水量之和的比值。即:实际回潮率=(样品的水分/样品干净重)*100%13.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装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故而,对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收取其中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14.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永久”和“Madein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1)这是一笔中性包装交易,外方要求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我方一般可以接受。(2)但在处理该业务时应注意: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已经注册,若有则不能接受。如果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良好声誉,则不易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甚至造成市场混乱。15.我国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答:(1)在进出口交易中,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据此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由此可知,上述交易,买方有权拒收或提出索赔。(2)在处理上述情况进出口业务时,买方不应擅自作主张,而应主动与买方联系,或要求延期付货,或要求不足部分改用代用物,或减少交货数量,征得对方明确同意或认可后方可作相应改动,否则会引起交易纠份,使我方蒙受更大损失。第9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第第555章章国际货物运输1.班轮运输的特点是什么?2.简述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和方法。3.采用定程租船时,船、租双方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4.采用定期租船时,船、租双方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5.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时,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6.规定装运期的方法有哪些?7.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什么问题?8.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规定装卸时间应注意什么问题?9.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滞期、速遣条款?10.什么叫分批装运?什么叫转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有何规定?11.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装运通知的条款?12.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和银行不愿意接受哪些提单?为什么?13.什么叫指示提单?它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何?14.简述OCP条款的含义、作用及使用OCP条款应该满足的条件。15.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力如何?16.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有何区别?17.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和邮政收据的性质和作用各如何?它们与海运提单的性质有何区别?18.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后果如何?19.什么是预借提单?其法律后果如何?20.某年,我方与伊朗某中间商谈成尼龙线180600磅,金额为RJS28561500的合同。合同规定6月底以前开证,7月装船。该合同商品因是以销定产,买方对这种商品的花色、品种或规格有特殊要求,所以我方便立即接洽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6月底未见来证,经一再催问,对方才回答需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这时货已备妥,无法更换,我方因此遭到很大损失。请问: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对装运期加以哪些特别的考虑?答: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对装运期加以如下特别的考虑:(1)尽量规定得明确、具体。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2)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relev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的限制性条款。(3)尽量避免笼统地规定近期装运。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等。由于这些术语在各国、各行业解释不统一,不宜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词,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2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答:(1)不违约,银行也能议付。(2)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故而,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不能拒绝议付。22.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其他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情况第10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答:(1)只要在3~4月份装船完毕,可以不要求修改信用证。(2)因为,《跟单位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600号出版,即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23.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请问我方签订如此订立上述两个合同的运输条款是否妥当?答:不妥当。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滞期、速遣条款欠考虑,对我方不利。我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因此,买卖双方约定的许可装运时间为15天(30000公吨/2000公吨);卖方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即实际装运时间为11天(13天-2天非工作日)。故而推知,卖方速遣4天,我方应该奖励卖方速遣费4*3000美元=12000美元。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因此,租船合同双方约定的许可装运时间为12天(30000公吨/2500公吨);卖方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即实际装运时间为13天。故而推知,滞期1天,本案中的我方将被承运人罚收速遣费1*6000美元=6000美元。24.D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一客户签订了总额为1925万美元的箱式鸿运扇出口合同。2002年3月初,该公司收到KwangtungProvincealBank,HongkongBranch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港Hubei,目的港Hongkong。3月25日该公司将货物出运,随后向当地中国银行交单议付。不料,开证行于4月8日来电提出以下单证不符点:①提单:没有注明承运人名称;没有注明实际装运港。②保险单上注明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然而提单上的装运港却为湖北。D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收单据的通知后,经核查单据留底,发现开证行所述情况部分属实。L/C规定装运港为“湖北”,业务员认为湖北并非港口,货物装船后即指示船公司出具装运港为“武汉”的提单,单证科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随即通知船公司更改,但疏忽了保单的更改,以致出现提单的装运港为“湖北”,保险单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的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的情况。至于提单上无承运人名称一说,D公司认为不存在此问题。因为,D公司所使用的提单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印制的提单上既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名称,又印有该公司标志,只是在船长签章一栏处由中国外运金陵公司签章。D进出口公司经研究,以下述理由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①湖北系省名而非港口名,武汉是湖北省的一个市,乃本批货物的实际装运港。但按你方L/C的要求,我方提单上的装运港仍为“湖北”,保险单上装运港虽为武汉,但也注明了“湖北”字样。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单证一致的原则的。②我们提供的提单是注明有承运人名称的提单,即提单上印有承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金陵公司”作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子公司,代表总公司在提单船长一栏处签章是完全可以的。按照《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的提单……”据此,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单据已符合L/C要求,不存在不符点,请尽速付款。D进出口公司向开证行提出如上意见后,开证行对提单上未表示承运人名称仍然不同意接受,提出理由如下:你方海运提单表示承运人名称的问题,我们认为你方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按《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名字的提单,但任何承运人或船长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如承运人或船长的名字及资格。中国外运金陵公司在签章时并未表明其为承运人或代理人及代理何方。根据这一规定,我行已再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申请人仍然不同意第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接受该海运提单。最后,我方被迫同意客户的意见将L/C改为D/P60天付款条件收取货款,承担了潜在的风险和利息损失。请评析本案例。答:双方纠纷产生主要原因在于不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缺乏有关业务知识,没有及时发现信用证的问题;业务不仔细,修改单据不彻底。我方被迫同意客户的意见将L/C改为D/P60天付款条件收取货款,承担了潜在的风险和利息损失。我方让步太大。启示:其一,信用证结算,不管实际业务或有关的货物情况如何,银行只管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否则,即使你实际如何需要,或货物质量再如何优越,而所提交的单据有一字之差,对方就有权利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其二,国际结算的单证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而且要掌握世界各国不同的习惯、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单证工作的需要。第第666章章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货运保险在对外贸易中有何作用?2.什么叫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有哪几种情况?3.什么叫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有哪几种情况?4.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5.分别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6.现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有哪些?7.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8.国际货物运输为何要加保战争险?CIC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9.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请简述理由。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怎样规定进出口货物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的?11.简述国际贸易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注意事项。12.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它们各属于什么海损?13.我公司出口一批棉布货物按DES贸易条件成交,投保海运一切险。该批棉布在运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突遇到暴风雨,棉布全部遭到水渍。请分析该货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14.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第12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保险公司不赔。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可以推知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应该属于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之责任。尽管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但是其商品本身仍然存在内在缺陷。15.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2)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路偿。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第第777章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1.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的主要指标有哪些?2.举例说明国际贸易货物单价的组成。3.简述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4.简述非固定价格的优缺点和注意事项。5.简述采用价格调整条款的主要目的。6.简述在进出口业务中规定佣金与折扣的目的。7.在国际贸易中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佣金和折扣?它们有何区别?8.判断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更正并说明理由。(1)每箱35美元CIF美国(2)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3)每打75元FOB伦敦(4)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5)785元FCA鹿特丹答:每箱35美元CIF美国。不正确,美国太笼统,CIF后最好明确指明目的港,例如:每箱35美元CIF纽约。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不正确,3%的含义不明确,应该明确为佣金率还是折扣率或是汇率……;吨是短吨、长吨还是公吨?例如,每公吨7500日元CIFC3%大阪。每打75元FOB伦敦。不正确,元的含义不明确,应该明确为何种货币。例如,每打75元人民币FOB伦敦。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不正确,吨是短吨、长吨还是公吨?另外,最好明确佣金率。例如,每公吨600英镑CFRC5%上海。第13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785元FCA鹿特丹。不正确,元不明确,没有计量单位,应该指明是何种货币、标明计量单位。例如,785美元每件FCA鹿特丹。注意:本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完整的国际贸易报价包含4个部分: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缺一不可,但是顺序可以变动。9.将下列价格条款译成英文(1)单价:每公吨100美元,FOB天津新港总值:(100美元/公吨×100公吨)=10000美元备注: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2)100公吨2006年山东产花生,每公吨320美元,CIFC2%维多利亚(澳大利亚)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0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答:(1)译:UnitPrice:USD200/MTFOBXIAMENTotalValue:(200USD/MT×100MT=)20000USDRemarks:OncetheContractgoesforce,priceadjustmentshallbeprohibited.(2)50公吨2003年山东产花生,每公吨300美元,CIFC2%维多利亚(澳大利亚)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0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2)译:50MetricTonsShandongGroundnutproducedin2003,USD300perMetricTon,CIFC2%Victorilia(Australia)Remarks:ThementionedpriceisjustaprovisionalagreementandshallbeconfirmedbytheBuyerandtheSeller10daysbeforetheperiodofshipment.10.中国A商从德国B商进口原料,原料的成交价为每公吨500欧元CIF上海。A加工后以每公吨980欧元FOB上海价外销。问:A商出口这批货物的创汇率是多少?答:A商出口这批货物的创汇率=(980-500)/500*100%=96%11.中国A商向新加坡B商出口某商品10公吨,报价为每公吨5044美元CIF新加坡。在中国该10公吨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240000元人民币。已知当时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换780元人民币。中国到新加坡的运费为50美元/公吨,主运输保险费率为0.8%。问:A商出口这批货物的换汇成本和出口创汇率各为多少?答:FOB中国口岸=5044*〔1-(1+10%)*0.8%〕-50=4949.61美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4949.61*10=49496.1美元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49496.1*7.8人民币元/美元=386069.58人民币元出口总成本=240000人民币元出口外汇总成本=240000人民币元/(7.8人民币元/美元)=30769.231美元换汇成本=240000人民币元/49496.1美元=4.85人民币元/美元出口创汇率=(49496.1-30769.231)/30769.231=60.86%注:如果要求计算出口盈亏率,则出口盈亏率=(386069.58-240000)/240000=60.86%12.一批出口货物CFRLondon价为25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London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果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时,我方应向客户报多少?其中,保险费为多少?答:CIFLondon=2500/〔1-(1+20%)*0.6%〕=2500/0.9928=2518.13美元,其中保险费=2518.13-2500=18.13美元13.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FOB价成交,每公吨2200美元。在装运前夕,买方因派船有困难,要求卖方订舱和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海运运费为每公吨200美元。第14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试问:卖方应改报何种贸易术语?报价多少?答:卖方应改报CIFXXCIF价=(FOB价+主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200+200)÷[1-(1+10%)×0.62%]=2400÷0.99318=2416.48所以,改报价为:每公吨2416.48美元CIFXX。14.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须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答: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佣金条款不明确。佣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另一种是在委托人收清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在支付佣金时,应防止错付、漏付和重付等事故发生。采用何种方法,应该明确约定。第第888章章国际货款支付1.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几种规定方法?答: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规定办法通常有三种:①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如见票后30天、60天、90天等;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③提单签发日或交单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B/L)。此外,还有:交单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presentationofdocuments);汇票注明日后若干天付款;注明付款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俗称“板期”)。2.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具备什么条件?答:追索(Recourse)是持票人正确提示但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持票人的这种法律权利称为追索权或偿还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持票人正确提示;遭到拒付;做成拒绝证书(LetterofProtest)并通知拒绝事由(NoticeofDishonor)。3.汇票与本票、汇票与支票有何不同?答: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如表8-5所示。表8-5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比较项目汇票本票票据性质无条件支付命令,属命令式或委托证券无条件支付承诺,属承诺式或自付证券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主债务人即期汇票:由出票人承担主债务人责任由出票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远期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承担主债务人责任;在承兑后,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责任,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地位远期票据对承远期汇票:需要承兑,对承兑提示、承兑、远期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故无需承兑的要求参加承兑、承兑汇票张数等均有规定兑对追索的规定大多数需做拒绝证书,发出退票通知一般不需要做拒绝证书正本张数单张或一套数张单张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如表8-6所示。表8-6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第15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比较项目汇票支票票据性质、信用证券。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远期汇票支付证券。即期付款,没有承兑、到期日的记付款期限有承兑、到期日等记载。提示期限较长载。提示期限较短出票人与两者不必先有资金关系,通常是一种对价付款人的两者必须先有资金关系*关系关系即期汇票:由出票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远期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承担主债主债务人支票的主债务人永远是出票人务人责任;在承兑后,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责任,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能否划线除银行即期汇票外,一般不能划线支票可以划线运用范围主要用于国际结算主要用于国内结算正本张数单张或一套数张单张注:*两者必须先有资金关系,即,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的存款客户,付款人是出票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即不得开空头支票。4.汇付的性质如何?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何?答: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汇付尽管以银行为媒介进行结算,但是,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买卖双方资金负担极不平衡,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汇付不应用于大额支付,而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小额交易货款支付、待付货款的尾数、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汇付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付方式完成的,所以汇付还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汇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为上述三种方式外,按时间的不同又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1)预付货款。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运货物。随订单付现(CashwithOrder,简称C.W.O.)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买方在发出订单时,或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即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付对方。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在实务中将其称为凭单付汇(RemittanceagainstDocuments)。(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PaymentafterArrivalofGoods),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交货付现(CashonDelivery,简称C.O.D.)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立即用汇付方式将货款付给对方。5.托收有何利弊?答: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三不管”,即: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审单,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其性质为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此,托收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毕竟出口商先发货,能否收到款项,全凭进口商的信誉;其风险主要是进口商倒闭或拒付或以货物的规格、质量、包装、数量等不一致而要求降价等。当然,由于货物单据化,进口商也可能付款后发现货物与规定不符,甚至遇到因出口商伪造单据进行诈骗而货、款两空。如果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提供融资服务,该银行也可能面临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6.采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应注意些什么?答:托收总体上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所以,出口商应该注意:①要切实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资信额度。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应按照票据金额、性质、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慎用D/P远期或D/A方式,严格按照规定发货、确保单证完整、准确、真实,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每笔托收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第16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收期限最好不超过90天,并考虑利息因素。③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和商业惯例。④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否则,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最好不要签发以进口公司为抬头的记名提单,以防止进口公司更方便地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或防止进口人不付款时出口人无法再转让提单。⑤要建立健全托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7.简述信用证的特点。答: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其开证行即是主债务人,承担第一性的(首要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人事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依据开证申请书开立,而开证申请书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相符来决定是否付款。这种“相符”不仅要求单证一致,还要求单单一致、单内一致。8.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答:信用证的格式不一,但一般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FormofCredit)、编号(L/CNumber)、开证日期(IssuingDate)、有效期(ExpiryDate)、到期地点(ExpiryPlace)、币别和金额(CurrencyCode&Amount)、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开证银行(Issuing/OpeningBank)、通知银行(Advising/NotifyingBank)、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2)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货物品名、货号和规格(CommodityName,ArticleNumberandSpecification)、数量(Quantity)、包装(Packing)、单价(UnitPrice)、唛头(ShippingMarks)等。(3)装运条款(TransportClause):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港(地)(Port/PlaceofLoading/Shipment)、目的港(地)(Port/PlaceofDischargeorDestination)、装运期限(LatestDateofShipment)、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Allowed/notAllowed)、可否转运(TransshipmentAllowed/notAllowed)。(4)单据条款(DocumentsRequiredClause):规定应附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5)其他条款:交单期限(DocumentsPresentationPeriod;Period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Clause)、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ChargesClause)、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ConditionsClause)、特别条款(SpecialConditions)、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stoNegotiatingBank)、背批议付金额条款(EndorsementClause)、索汇方法(MethodofReimbursement)和寄单方法(MethodofDispatchingDocuments)、惯例适用条款(SubjecttoUCPClause)。(6)责任文句:开证行付款保证(Engagement/UndertakingClause)和签字(Signature)。9.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有何不同?答:(1)功能不同:结算工具VS信用工具。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提单后,首先向银行交单索款,因而,跟单商业信用证一般以清偿货的价款为目的,是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之一,是在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它常常作为货款收付形式出现在基础合同的支付条款之中。备用信用证则一般用来作为货款收付的保证手段,并且作为贸易合同所规定的托收、汇款、寄售等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补充手段和额外担保形式载入基础合同。货物发运后,受益人不会、也不应该首先去动用备用信用证来完成货款的收付,而只能根据基础合同规定,通过汇款、托收等形式来收取货款,只有在这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未能凑效时才能回过头来寻求备用信用证的收款保护。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一般是以融通资金并起到担保的作用为目的,它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银行赔款,备用信用证充当的不是支付手段而是发挥了一种担保的作用。(2)适用范围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第17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大量使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且在国内商业交易中也广为运用,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跟单商业信用证更广泛的国际经贸领域,包括国际融资、直接投资、国际承保工程、技术转让等。例如,投标业务中,可利用备用信用证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在赊销业务中,可利用备用信用证向赊销人提供赊销保证;在借款业务中,可利用备用信用证向贷款人提供还款保证。(3)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能否付款,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4)二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下,一般要求正本货运单据,此种货运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开证行在支付货款后便控制了该物权凭证,是申请人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因此,跟单商业信用证能切实保障开证行取得偿付的权益;而在备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也可以不是货运单据,通常仅仅为受益人可任意出具的书面声明(Written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SimpleReceipt)等,或者是索偿发生违约或其他支款事件的声明,由政府机构、法庭、仲裁庭或类似机构出具的法律和司法文件,例如判决书、裁决书等。即使需要货运单据,一般也只要求提交副本单据或者单据影印件即可。这些单据与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供的物权凭证不同,它们并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对申请人来讲,这些单据几乎是毫无价值,开证人在付款后无法掌握物权凭证,故备用信用证不能较好地保障开证行取得偿付的权益。正因为如此,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风险会比开立跟单商业信用证的风险大得多。实践中,银行一般只给具有良好信誉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5)二者的转让要求不同。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支款权的转让,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几个供货商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信用证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支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与此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转让通常是多次的全部转让。由于受益人并不需申请人履行义务,因而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而分割转让在备用信用证中是极为罕见的,因为多个第二受益人各自凭其受让的部分支款权向银行支款将产生诸多问题。所以,ISP98规定,若备用信用证中只写明其可转让而未有进一步规定,这表明支款权可以整体多次转让,但不能部分转让,并且只有在开证人(包括保兑人)或指定的人同意并实施转让时才能转让,当然,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备用信用证下提款权的转让限制较多,并且赋予开证人较大的决定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开证人和申请人的利益,因为开证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给受益人是基于对其的信赖,若允许任意转让就会削弱备用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增加开证人的风险。此外,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还可以“因法律规定而转让”,而UCP500对跟单商业信用证并无此规定。所谓因法律规定的转让,是指当那些声明根据法律规定继受受益人利益的继承人、私人代表、清算人、受托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继承的公司或类似的人,以其自身名义提示单据时,视为受益人授权的人,当然他们应额外提交由公共机构签署的法律文件。(6)开立的主体要求不同。根据UCP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还可以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bank)”这一表述。(7)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传统的跟单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除交易双方外,涉及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均为银行。不涉及非银行机构,更没有政府机构。而备用信用证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的当事人除了基础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外,还可以有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10.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有何区别?答: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主要区别如表8-13所示。表8-13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主要区别第18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比较项目分期付款延期付款交货时,货款清偿程度全部或绝大部分付清少部分清偿,大部分在交货后分期摊付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所有权转移在交货时转移所有权支付利息费用不存在利息问题:即期合同,买方存在利息问题:远期合同,买方占用卖没有占用卖方资金方资金货价较高较低11.国内某公司以D/P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收款。甲银行经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代收。后来得知丙银行倒闭,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行应负什么责任?答:托收行可以免责。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1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答:对方要求将D/P即期付款改为D/P90天付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而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是为了必要时能够便利地通过D/P.T/R业务提早提货。13.开证行接受某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开证后,于6月10日根据该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6月12日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向开证行付款赎单。6月13日进口商发现单据中的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要求开证行退回已付款项。请问:进口商的做法合理吗?答:进口商的做法不合理。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只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是否相符来决定是否付款。这种“相符”不仅要求单证一致,还要求单单一致、单内一致。从表面上看,倒签提单与已装船提单没有区别,因此银行并无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进口商只能向承运人和托运人索赔。14.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其要求并不合理。15.我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某外国公司,合同规定:60%的货款凭不可撤销、票后30天付款的光票L/C付款,其余40%凭即期D/P付款。定约后,我方委托中国的A银行为托收行,A转托进口国的B银行为代收行。同时,进口商通过B银行开立了以我方为受益人的L/C。其后,在进口商支付了D/P项下的40%的货款后,B银行将全部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将代收的40%的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不久,B银行宣布破产,第19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B提示时遭到退票。我方遂以货物已被进口商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商追偿信用证项下60%的货款,进口商借口信用证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请问:该案应如何解决?我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答:出口商应该要求进口商付款。开证押金收不回来的风险应该由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承担。进口商未支付信用证项下60%的货款即将全部货物提走,其未付款部分的货物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出口商。教训:托收与信用证的结合的做法既减少了进口商的开证费用,又使出口商的收汇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故受到进出口双方的欢迎。为减少风险,通常采用如下三种做法:①采用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发票和其他单据并不分开,仍按全部货款金额填制;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分别用于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②采用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在买卖合同中订明托收项下的单据不包括物权凭证,所有的物权凭证都放在信用证项下。然后在信用证条款里做下列类似的注明:Allthedocumentscan’tbereleasedtotheapplicantuntiltheamountunderthecollectionhasalreadybeenpaid(进口商付讫了托收项下的款项后,方可向申请人交单)。有了这样的规定,进口商如果要取得物权凭证,就必须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和托收项下的款项都付清。出口商在交单的时候,要注意把托收单据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到同一家银行,同时要提请交单行或者议付行注意信用证的上述条款,并且请交单行或者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上的备注栏目内注明上述条款,以引起开证行的注意。③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出口人采用托收方式收款,同时要求进口人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担保。一旦进口方拒付货款,出口方可凭进口方违约证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但是,正如本案所示,如果应用不当或选择的银行资信不良,则出口商仍将面临收汇风险。所以,出口商应该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和银行。第第999章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1.简述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答:主要内容:(1)索赔的依据。索赔的依据是指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2)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期限是指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索赔金额也只能在事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理。2.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索赔期限的方法有哪些?答:一般规定索赔期限的起算办法:①货到目的港后××天起算;②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④货物检验后××天起算。索赔期限一经约定,索赔就须在期限内提出,逾期则索赔无效。索赔期限的长短应结合不同商品的特性而定。对于食品、农产品及易腐商品,索赔的期限应规定得短一些;一般商品的索赔期限可定得长一些,通常限定为货物到目的地后30~45天;成套设备的索赔期则可更长一些,按照全套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时间而定。3.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2)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尤其注意,双方当事人应预先估计因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并确定一个合适的违约金比率。(3)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情况下,如出现一方违约,对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不能两者同时并用。4.简述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第20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答: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即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由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定金外,还须付给对方同定金数额相等的款额。5.什么是不可抗力,为什么要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答: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可以体现公平原则。6.从其起因看,不可抗力事故有哪几种?答:从起因看不可抗力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暴风、大雪、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7.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答: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差别较大,有的规定得十分笼统,有的规定得则很详细。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的后果及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即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8.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其作用。答: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它们的法律效力相同:仲裁协议的主要作用:①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②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特定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因为仲裁在本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项合同制度。而作为合同上的一项安排,它应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③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院,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法院则应裁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或者是不能履行的协议。9.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某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际上是索赔的期限。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2)德国客户客赔理由不尽合理。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70%的货物已锈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装船前已经存在的还是装船后才发生的。按照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装运港船舷为界。因此,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船前锈损的风险;装上船后发生的锈损风险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在本案例中,买方已按期凭单付了货款,这说明卖方提交的交货单据是齐全合格的。间接地也说明了卖方装上船的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故而,货物发生的70%的锈损可能是装上船后的风险所至。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除非能证明这种锈损是由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否则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3)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不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规定在货到目的港后××天内检验时,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出具。而就本案例而言,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是由德国内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显然是不合格的。这也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认为这批货物的锈损,可能是买方自己在接收货物后上市销售前因保管不善所至。因此,这份索赔依据是不充分的,卖方是有理由拒赔的。第21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10.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c)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答:(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应该属于卖方交货品质不符合要求,可以向卖方索赔。(b)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说明卖方交货数量符合要求,而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可以向保险公司或承运人索赔。(c)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属于原装货物短少,向卖方索赔。11.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待?答: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不可抗力。理由: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普通豆饼,可以很容易从国际市场购进,阿商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应该想办法从其他途径补货、履约。1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申请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请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答:乙方不可以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仲裁协议包括2种形式:一种是发生争议前订立的,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发生争议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二者的法律效力相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因此,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第第101010章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分别简述发盘和接受的要件。答:发盘的要件:①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可见,《公约》认为所谓内容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②必须表明发盘人(Offeror,也称为发价人或要约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Offeree,也称为受价人或被要约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Intent),如发盘、实盘、订货等。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我方有权先售”等,则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③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盘还必须具备第三个要件,即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提出。这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邀请发盘的第22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行为区别开来。《公约》也要求发盘有特定的受盘人,其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接受的要件: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公约》第19条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构成还盘。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③接受必须在发盘明确规定的有效期或在合理时间内作出。④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如果发盘没有明确规定接受的传递方式,接受应按原发盘采用的或更快捷的传递方式。2.简述发盘有效期及其规定方法。答: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或DurationofOffer)为发盘人受发盘效力约束的时期和接受有效的时期。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发盘的要件。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则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e)内有效。但是,何谓合理时间?容易引发纠纷。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通常有两种:①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这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本星期五”。②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一个月内有效”。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公约》第20条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3.根据《公约》规定,是否所有发盘在受盘人尚未接受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答:不是。《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①发盘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4.简述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答: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明确规定的有效期或未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为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公约》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的处理,《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由此可以推知,发盘人掌握了决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他对逾期接受不应盲目地不予理睬:由于受盘人的原因致使接受逾期,如果发盘人对该逾期接受表示拒绝或不予理睬,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非因受盘人的原因致使接受逾期,如果发盘人对该逾期接受表示接受或不予理睬,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有效,合同于该逾期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成立。5.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后,可否撤销?为什么?答:不可撤销。如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销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第23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6.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答: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①在发盘明确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明确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②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③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则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④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⑤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7.出口合同和进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有哪些?答:以L/C支付的CIF合同为例,履行出口合同一般需经过下列环节: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运,制单结汇。其中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为重要。以典型的FOB进口合同的履行为例,其主要流程为:开立、修改信用证(如果需要时)、租船订舱、进口保险、审单和付汇、进口报关和纳税、提货、验收和拨交货物、进口索赔(如果需要时)。如果是典型的CIF进口合同的履行,买方则不用租船订舱、进口保险。其中,租船订舱、保险、报关和纳税等环节类似出口合同。8.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答:(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视为我方还盘。我方还盘后,对方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交易没有达成,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9.宏大外贸公司于某年3月1日向日商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日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新麻袋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日商于3月25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答:(1)日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由否认合同的确立是错误的。本案中,合同确已有效达成。(2)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3)本案中,日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这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10.我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到达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剧烈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做出,属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这一说法合理吗?答:(1)法商说法不成立,接受有效,合同成立。第24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2)根据《公约》规定,超过发盘有效期送达发盘人的接受是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3)在本案中,法商于8月9日才将接受电传送达我方,属逾期接受,但我方即刻通知其接受有效,因此,合同便于8月9日这一接受通知送达我方时成立了,法商在价格下跌情况下,以其逾接受无效的说法否认合同的订立是站不住脚的。11.中方某公司于8月3日收到美商发盘:“8尺的钢板100公吨,每公吨800美元CFR上海,12月船期,即期信用证支付,限8月3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8月10日复电:“你3日电接受,信用证60天远期,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美商于8月28日复电:“你10日电只能接受即期信用证,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钢板市场行情趋涨,我方于8月30日复电:“接受你方28日电,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美商9月1日接到我方8月30日复电,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2月中方催促美商交货,美商认为交易并未达成无须交货。问:美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美商的理由不正确。中方某公司于8月3日收到美商发盘:“8尺的钢板100公吨,每公吨800美元CFR上海,12月船期,即期信用证支付,限8月30日复到有效”,该发盘于到达中方时生效。我方于8月10日复电:“你3日电接受,信用证60天远期,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改变了付款条件和解决争议的条件,按《公约》规定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所以属于还盘。同时具备发盘要件,属于一项新的发盘。美商于8月28日复电:“你10日电只能接受即期信用证,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实际上是改变付款条件,按《公约》规定也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所以是再还盘。此时,钢板市场行情趋涨,我方于8月30日复电(可以视为“速复”):“接受你方28日电,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构成有效接受,中美双方于该接受到达美方时,即9月1日,达成交易。12月中方催促美商交货,美商认为交易并未达成无须交货,理由不正确。12.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如果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如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如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接受,应如何处理?答:①如果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如果发盘没有生效,则应及时撤回,即于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取消该发盘,以阻止其生效。《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的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信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撤回有效。。②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发盘已经生效,但是客户尚未接受,应及时撤销。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指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取消该发盘,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的分歧。为了调和上述分歧,《公约》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发盘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③如果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接受,交易已经达成,只能和对方商谈要求修改合同了。第第111111章章国际贸易中的单证1.单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如何?第25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答:单证的作用:国际贸易单证是为了配合每一国际贸易流程而需出具或取得的书面文件(或电子单证),依其名目、内容、用途、出具单位、出具条件等而有所不同。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要求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成功,而国际贸易的分头履行的每一步骤,几乎都要落实到某一种或几种单证的操作上。2.简述国际贸易结汇单据的主要种类及其缮制基本要求。答:单证的种类:根据贸易双方涉及的单证划分为进口单证、出口单证;根据单证的性质划分为金融单据、商业单据;根据单证的用途划分为资金单据、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保险单据,官方单据、附属单据。根据业务环节划分为操作单证和结付汇单证。缮制基本要求见教材第11章。3.在实际业务中,经银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时,有哪些处理办法?答:①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法。(a)粗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批注在来单通知书上,连同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请其告知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意见,据此开证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b)通过国外银行通知受益人(出口商)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c)拒付。拒付可使开证行主动将自己的身份变为代收行,并放弃占有单据的权利以及免除其独立付款的责任,避免诸多风险。拒付的同时,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关系即告解除。单据的所有权归寄单人(Presenter)所有。拒付之后,单据是否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已完全是申请人与受益人或寄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开证行只不过代为保管单据及或代为解付货款。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为了使拒付不至于显得过于生硬,开证行可以先表明拒付,再声称将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②受益人对不符点拒付的处理方法。(a)认真审核不符点。(i)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依据,看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开证行不得以单据以外的理由拒绝付款。如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同时单单据一致,单内一致,可以认定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受益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ii)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前提是否已满足。根据UCP600,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做到: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如果第一次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即使单据还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通知不符点同时,必须说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直接退还交单者。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开证行便无权声称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iii)看所提不符点是否模糊不符点。有时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条件均已满足,单据也确实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由于自身素质或英语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点与实际存在的不符点大相径庭,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这时可以认定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是不成立的,而其后来对不符点所做的解释,即使是正确的,受益人也可以认定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点,系无效的拒付行为而要求开证行付款。(b)研究是否可以换单。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为此,一旦获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受益人的反应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并是否来得及改单,如有可能,应迅速改单并及时将单据交到指定银行。为此,事先事后应做到几点:①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必须在受益人所在国;②发货时尽量提前,不要在即将到效期时才发货,以保证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受益人有时间改单;③一俟装船,立即交单,以保证拒付后,能在有效期内重新制单;④重新补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没有新的不符点。(c)密切关注货物下落。UCP6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持单听候指示或将单据径退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关注货物下落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担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向其说明已知晓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立即付款。(d)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开证行拒付并不意味着开证申请人拒付,如果开证申请人最终放弃不符第26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点,尽管开证行并不受开证申请人决定的约束,但一般会配合开证申请人付款。所以开证行拒付后,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受益人应分析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笔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怎样与其交涉,说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付款。只要货物质量过关,商品市场价格较好,开证申请人一般不会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单据。(e)降价或另寻买主。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或因货物质量有缺陷,或因市场不佳或客户信誉不好,申请人有时会拒付或要求降价。遇到上述情况,一般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从合作角度考虑,尽量争取开证申请人的让步,并在日后的贸易往来中给以其他优惠,以避免当笔业务的经济损失;二是在交涉不力的前提下,可答应客户降价的请求;三是可权衡利弊,根据市场情况,积极联系新的买主。(f)退单退货。在开证行提出实质性不符点、拒付行为又很规范、与客户交涉不力、寻找新买主而不得的情况下,就只有退单退货了。不过在作出退单退货决定之前,一定要仔细核算运回货物所需的费用和货值之间是否有账可算,有利益即迅速安排退运,因为时间拖得愈久,港杂、仓储等就越高;若运回货物得不偿失,则不如将货物放在目的港,任由对方海关处理。③议付行对不符点拒付的处理方法。积极配合受益人向开证行据理力争。只要不符点不成立,议付行必须尽最大努力与开证行交涉,以维护受益人和国家的利益。4.商业发票为什么是核心单证?答:商业发票简称发票,其作用如下:①它是出口商对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凭证;②它是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的凭证;③它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是缮制其他出口单据的依据。④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⑤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确定有关交易的细节。⑥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发票无统一格式,但它的内容既要符合合同的规定,其文字描述又必须和信用证完全一致。5.汇票应该具备哪些要项?答:汇票应具备的要项依票据法不同规定而不完全相同。(1)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汇票上必须记载的项目,如果未记载其中之一的,汇票无效。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对应记载事项。还有其他一些事项也是应该在汇票上记载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汇票并不因此失效,而是由法律另做规定,对这些事项加以补充,这类事项称为对应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期限或日期。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均规定,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出票地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该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这类事项称为任意记载事项。一般包括:①汇票编号。②出票依据。③付款货币、利息及利率。④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此外,还可以包括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承兑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或拒付通知,免于追索等。对应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统称为其他记载事项或相对记载事项。6.请将下列信用证条款译为中文。(1)AVAILABLEBYBENEFICIARY’SDRAFTATSIGHTTOGETHERWITHTHEFOLLOWINGDOCUMENTSBEARINGOURCREDITNUMBER.译:凭受益人开立的即期汇票连同下列单据议付,汇票和单据显示本信用证号码。(2)ALLDRAFTDRAWNUNDERTHISCREDITMUSTCONTAINTHECLAUSE“DRAWNUNDER第27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BANKOFCHINACREDITNO.2008002525ANDDATEDEC.25,2008”.译:所有本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标注:“出票依据‘中国银行,信用证号码2008002525,开证日期2008年12月25日’”。(3)DOCUMENTSINTRIPLICATEUNLESSOTHERWISESTIPULATES+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QUADRUPLICATEINDICATINGCONTRACTNO.,MARKSANDNOS.ASWELLASTHECREDITNUMBER.+FULLSETCLEANONBOARDOCEANBILLSOFLADINGMADEOUTTOTHEORDEROFABCDEFBANKLTDNOTIFYAPPLICANTANDMARKEDFREIGHTPREPAID.+NEUTRALPACKINGLISTANDWEIGHTLISTNOTEVIDENCINGTHEISSUER,INDICATINGQTYPERCTN.,WEIGHTANDVOLUMEPERCTN.ANDINTOTALINDUPLICATE.+CERTIFICATEOFCHINAORIGIN.+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BLANKENDORSEDFOR110PCTOFCIFINVOICEVALUECOVERINGINSTITUTECARGOCLAUSES(ALLRISKS)INSTITUTEWARCLAUSES(CARGO)WITHCLAIMSPAYABLEATANTWERP.+SHIPMENTADVICEMUSTBEFAXEDTOAPPLICANTANDRELATIVEFAXCOPYISREQUIRED.+BENEFICIARY’SCERTIFICATECERTIFYINGTHATONEFULLSETOFNON-NEGOTIABLESHIPPINGDOCUMENTSHAVEBEENSENTTOAPPLICANTBYSPEEDPOST.RELATIVEPOSTALRECEIPTISREQUIRED.译:除非另有说明,单据均为3份:+签字的商业发票,注明合同号码、唛头和信用证号码,1式4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凭ABCDEF银行指定,通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注明“运费预付”。+中性装箱单和重量单,不显示出票人,显示每一纸箱的数量、重量和体积,并显示总计的数量、重量和体积,1式2份。+原产地证书,原产中国。+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空白背书,按照CIF发票价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一切险和协会货物战争险,赔付地点为安特卫普。+装运通知传真的副本,该装运通知必须已传真给(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全套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已通过快邮邮寄给(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同时提交相关的邮寄收据。(4)ADDITIONALCONDITIONS+ALLBANKCHARGESOUTSIDEANDREIMBURSEMENTCHARGESAREFORACCOUNTOFBENEFICIARY.+UNLESSOTHERWISESTIPULATESALLDOCUMENTSSHOULDBEISSUEDINENGLISHLANGUAGE.+BILLOFLADINGMUSTSHOWTHEACTUALPORTOFLOADINGANDDISCHARGE.+ALLARTNO.MUSTBEPRINTEDCLEARLYONEACHBALE.译:附加条件+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偿付费用均由受益人负担。+除非特殊说明,所有单据均使用英文。+提单必须显示实际装船港口和卸货港口。+每包必须清楚地显示所有商品编号(货号)。+议付时,议付行将减除158.43美元,此为受益人应该负担的开证费用。第28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7.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答:没有道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规定,除该惯例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由此可以推知,受益人未声明接受或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但提交了与修改前的信用证相一致的单据,应认定受益人未接受修改,其单证相符,开证行不能以此为由提出拒付。8.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2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答:付款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因为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其他单据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可以使用统称,只要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即可。9.我外贸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2002年11月10日交货,因11月10日无船前去该国,立即与进口商联系延续20天。对方表示同意以后,我方在11月25日装船,30日持全套单据向议付行议付。银行审单后,予以拒付。为什么?答:由于11月10日无船前去该国,出口商立即与进口商联系延续20天,对方表示同意以后,表示双方同意修改了合同的装运期,但是并没有申请修改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自足文件和单据买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均只依据信用证处理业务,因此议付行可以拒付。10.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客商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目的港为悉尼。由于单证员疏忽,制单时误填为墨尔本,以致进口货物到达该地。设想一下,这种疏忽会给我方带来什么经济影响?答:一方面,增加运输费用和风险,还有可能因为我方误运而延迟交货遭致对方索赔。另一方面,如果本案采用信用证付款,由于受益人(我方)运输单据上显示的目的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还会遭到银行拒付,增加收汇风险和费用。第第121212章章国际贸易方式1.何谓包销?包销协议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2.独家代理与包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3.寄售协议在性质上与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4.拍卖有哪几种竞价方式?简述拍卖的一般业务程序。5.开展补偿贸易应注意哪些问题?6.试比较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7.租赁贸易的概念是什么?其种类有哪些?8.什么是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有哪几种做法?第29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9.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运作的?10.德克罗·沃尔将他的商品(装饰用花砖)在英国的独家销售权授予马克丁公司。但该合同没有订明期限有多长,而是凭合理的通知予以确定。在合同订立两年以后,德克罗·沃尔的商品在英国的销售点达780个。马克丁公司花在该产品的广告费用达到3万英镑,还额外雇用了6个专门销售员。但是,由于马克丁公司付款稍迟,尽管最后也能清付全部货款,故在其提出新订单时,遭到德克罗·沃尔的拒绝。与此同时,德克罗·沃尔把该产品的专销权授予另一家公司,并指控马克丁公司因拖延付款而违反了合同,要求法院宣布马克丁公司不再是该产品的包销人。请问德克罗·沃尔能否胜诉,为什么?答:德克罗·沃尔不能胜诉。主要理由:本案没有在包销协议中明确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即凭合理的通知予以确定。而德克罗·沃尔没有进行合理的通知。而马克丁公司只是付款稍迟,最后清付全部货款,根据英国的法律,应该不属于违反要件,德克罗·沃尔只能采用除解除合同之外的其他救济方法。11.A公司在国外物色了B公司作为其代售人,并签订了寄售协议。货物在运往寄售地销售的途中,遭遇洪水,使20%的货物被洪水冲走。因遇洪水后道路路基需要维修,货物存仓发生了8000美元的仓储费,问:以上损失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答:应由A承担。因为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12.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方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方代销产品。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答:我公司应该拒绝,坚决要求该外商购买我公司用该套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或劳务或其他产品。因为补偿贸易必须建立在两个条件上:信贷和回购。13.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答:拍卖行拒绝没有道理。理由:(1)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2)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合同成立和履行等方面,拍卖都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许多国家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业务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此外各拍卖行还订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3)拍卖有其独特的做法。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由于拍卖前允许买主查验货物,使买主对所要购买货物的实际品质心中有数,按质论价,一般拍卖后很少发生索赔现象。但是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问题,允许买方提出索赔。14.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式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制作规格和价格两份投标文件,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确定中标者。共有12家企业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经慎重筛选,初步选定7家,通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要求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两个月。7家中,有4家送来澄清函并同意延长有效期。另3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销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3家的要求。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4家开标后,却发现4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定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试分析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答:失败的主要原因:没有很好地衔接规格和价格问题。评标与决标过于草率。应吸取的教训:招标投标是竞卖,认真细致的调查,合理的招标和投标策略很关键。第30页
国际贸易实务思考题参考答案1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样来料加工某商品协议,协议中未注明有关商标的内容。由A公司提供材料和商品的样品,我方负责加工。待将成品运至香港时,被香港海关扣留,涉嫌冒用B公司的商标。该商品所用商标早已由B公司在香港和大陆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因此B公司在香港追究A公司的法律责任。问我方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答:我方承担法律责任。教训:在协议中应该注明有关商标的内容,规定由委托方承担与其指定产品有关的商标的一切责任。16.某商品进出口公司某年8月以250美元/MT的价格收购1000MT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为防止库存小麦在待售期间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该公司欲利用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价格变动。问:该公司应做卖期套期保值交易还是买期套期保值交易?为什么?答:应做卖期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Hedge):就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①卖期保值(SellingHedge)。指贸易商在经营中,通过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来转移待售实际货物的价格风险,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存货市价下降的损失。②买期保值(BuyingHedge)。与卖期保值相反,买期保值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上升的风险。卖期保值(SellingHedge)符合本案的目的。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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