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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3:44 发布

GB 7389-1987 船用起货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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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629.12:621.86.863U22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389-87船用起货绞车Shipbuilding-Cargowinches1987一03一11发布1988一01一01实施国家才示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29.12:621.86.863船用起货绞车GB7389-87Shipbuilding-Cargowinches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3078-74《船用起货绞车》,仅作适当的编辑性修改。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或液压起货绞车的术语、设计、试验、型式的基本要求。术语1.1公称规格(nominalsize)起货绞车的公称规格与额定负载相应,额定负载是指起货绞车在额定速度下,直接操作时(在吊货杆上、下两端各装一只导向滑轮),吊钩上额定提升的最大工作负载。起货绞车按性能表(见第2章)的公称规格分档。起货绞车如具有数档齿轮变速的减速装置时,则每一档必须与性能表的额定负载相对应。注:公称规格按优先数系选取。上述公称规格的定义不适用于重型吊杆装置。1.2额定起升速度(nominalspeedofhoisting)额定起升速度是指起货绞车能吊起额定负载的速度。最小额定起升速度列于性能表内。r土端导滑轮逆%/iFri滑“_?F车图I绞车使用实例1.3绞车的卷筒负载(drumloadofawinch)起货绞车的卷筒负载是指在卷筒卷绕单层钢索条件下,绞车以额定起升速度吊货时,在钢索离开卷筒处测得的最大拉力。注:卷筒负载约为额定负载的“倍,系数1l考虑了滑轮的摩擦损失和力与质量的换算关系。1.4右式和左式起货绞车(right-handandleft一handcargowinches)一台起货绞车,当观察者位于电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就对称式的起货绞车而言)一边时,如果减速装置或卷筒的驱动装置在卷筒的右侧,则为右式起货绞车(见图2)。一台起货绞车,当观察者位于电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就对称式的起货绞车而言)一边时,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盯一。2一25批准less一01一01实施 GB7,389-87果减速装置或卷筒的驱动装置在卷筒的左侧,则为左式起货绞车。00丫丫V右式起货机实例起货扛、车的性}E起货绞车的性能见下表:公称规格23581216额定负载,t23.155812.516卷筒负载,kN22355690140180A系列3019.2127.2最小额定起升速度B系列6037.824159.67.2u,./minC系列48301马。215负载的最大着地速度1512127.264.8u,m/min3起货绞车的设计和操作3.1应力计算机械零件的应力计算以下列规定为基础:3.1.1在卷筒负载时,起货绞车所有受力零件根据简单弹性理论的允许计算应力值,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40%03.1.2在与最恶劣工况相应的电动机最大转矩情况下,起货绞车所有受力零件允许计算应力值,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90%0注对屈服点不明显的材料,可取伸长率为0.2%时的试验应力作为屈服强度。对装有转矩限制器的起货绞车(如安全阀),最恶劣工况即为转矩限制器的最大限定值。3.2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必须是,当手轮或摇柄顺时针转动时,或手柄拉向操作人员时,为起升负载方向。除非用户有特殊要求,不论采用何种动力,当操作人员放开控制器时,则操纵装置应自动回复到制动位置。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制汀的“码头作业安全和健康实施条例”。3.3加速度与减速度 CB7389-87ii卷筒负载下直接操作时,加速度和减速度的平均值都不得超过3m/s",3.4制动3.4.,起货绞车必须配备自动制动装置,当操纵装置移到零位或制动位置或无动力时,自动制动装置都应起制动作用。3.4.2制动装置必须有效地制住不小于1.5倍额定负载,当切断动力或失压时,应具有能下降负载的措施。3.4.3对带离合卷筒的起货绞车,在其卷筒上应配备锁紧装置或制动器,以防止卷筒被转动。如果用户要求该制动器能支承负载,订货时应予以说明。3.4.4制动装置在工作时,不应引起冲击负载。3.5卷筒设计不论在何种工作状况下,卷筒上卷绕钢索后的最大外径与卷筒侧板外径的距离至少应为2.5倍钢索直径,否则必须配置能防止钢索脱出的专用防护装置。卷筒直径不应小于18倍钢索直径,选用的钢索应柔软,含有纤维芯,且不得少于6股,由抗拉强度为1.4x10,一1.7x10"Pa的钢丝制成。3.6绞缆筒起货绞车应明确是否装有绞缆筒。如果用户要求装有经缆筒,则在订货单上应说明其位置(右边或左边),是否需要离合。验收试验4.1用户在制造厂内进行验收的试验规则试验应在制造厂内进行,如条件不许可,可在制造厂与用户商定的地方进行。按4.1.1和4.1.2要求进行试验后的结果,应填写在试验证书上。4.1.1型式试验各种型号的起货绞车中各抽一台按4.1.1.1和4.1.1.2的规定进行试验,如制造厂和用户取得协议,本试验可用样机试验证书代替,如要求进行超出型式试验规定的试验项目,用户与制造厂应在签订合同时取得协议。4.1.1.1工作性能试验本试验应在卷筒负载条件下,以额定速度连续升降30min,升降距离为lom,前后两个升降周期之时,允许有20s间歇。30min试验后,立即进行机械变速试验,每一档机械变速应按上述规定试验5min,试验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与测量:a.轴承温度是否正常;七.实际升降速度;C.输人功率;d.制动装置工作时的负载行程,e.切断动力时自动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4.1.1.2超载试验起升等于1.25倍额定负载的负载试验,在下降操作中起货绞车至少停车三次。4.1.2单机试验对已经过型式试验后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可进行单机试验出厂。单机试验:在空载最高速度下运转30min(正反转各15min);如起货绞车具有变速的减速装置,则每一档变速都应在最高速度下加试5min,试验时应进行下列检查或测量: GB7389-87a.油密情况;b.轴承温度是否正常;c.有无异常噪声;d.输人功率。e卷筒正反转的转速,f.检查起货绞车在全部速度范围内运转时的振动情况。4.2船上验收试验本试验应在成套起货设备试验时同时进行,试验内容至少应包括升降一次等于吊杆装置的试验负载,但不检查其速度。除非用户与制造厂另有协议,起货绞车的负载不得超过1.25倍卷筒负载。5标记示例起货绞车的标记应以下述内容简略表示:a.产品名称,b.动力源,D表示电动,Y表示液压;c.公称规格。d.速度系列,A、B或C,e.起货绞车型式,Y表示右式,Z表示左式,f.绞缆筒的数量和位置,Y表示右式,Z表示左式;B.卷筒离合要求,离合用L表示;b·标准号GBxxxx一xx。例:公称规格5,速度系列B,左式,右边有一个绞缆筒,卷筒可离合的电动起货绞车。起货绞车D58一ZIYLGB//x一、xa必要时可注明附加项目,如电压,频率,工作压力与流量。其他制造厂还应考虑用户要求,并注意到有关船级社以及船舶规范的相应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由甲板机械分委会归口。本标准由船舶设备研究所负责起草,上海船舶设计院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富良、屠天平。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六机部部标准CB506-66《直流电动起货机》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