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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1:00 发布

GBT 8625-19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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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91:536.46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88Testmethodofdifficult-flammabilityforbuildingmaterials本标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判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难燃性的一种试验方法。1试验装置本方法的试验装置主要包括燃烧竖炉及控制仪表两部分。1.1燃烧竖炉燃烧竖炉主要由燃烧室、燃烧器、试件支架、空气稳流器及烟道等部分组成。其外形尺寸为1020mm×1020mm×3930mm(见图1、图2)。1.1.1燃烧室燃烧室由炉壁和炉门构成,其内空尺寸为800mm×800mm×2000mm。炉壁为保温夹层结构,其结构形式见图2。炉门分为上、下两门,分别用铰链与炉体连接,其结构与炉壁相似。两门借助手轮和固定螺杆与炉体闭合。在上炉门和燃烧室后壁设有观察窗。1.1.2燃烧器燃烧器(见图3)水平置于燃烧室中心,距炉底1000mm处。1.1.3试件支架试件支架为高1000mm的长方体框架,框架四个侧面设有调节试件安装距离的螺杆,框架由角钢制成(见图4)。1.1.4空气稳流器空气稳流器为一角钢制成的方框,设置于燃烧器下方。方框底部铺设铁丝网,其上铺设玻璃纤维毡。1.1.5烟道燃烧竖炉的烟道为方形的通道,其截面积为500mm×500mm,并位于炉子顶部,下部与燃烧室相通,上部与外部烟囱相接。1.2控制仪表燃烧竖炉的控制仪表包括流量计、热电偶、温度记录仪及温度显示仪表等。1.2.1流量计甲烷气和压缩空气所用流量计,其量程范围和精度应满足3.4的要求。1.2.2热电偶烟道气温度和炉壁温度的测定均采用精度为Ⅱ级,外径不大于3mm的镍铬-镍硅铠装热电偶。安装部位见图2。1.2.3温度记录仪及显示仪表温度记录仪采用精度为0.5级的可连续记录的电子电位差计;温度数字显示仪的精度为±0.5%±一个字。两种仪表与热电偶配套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8-02-01批准1988-10-01实施 GB8625-88图1燃烧竖炉 GB8625-88图2燃烧竖炉剖视1-空气进口管;2-空气稳流器;3-铁丝网;4-燃烧器;5-试件;6-壁温热电偶;7-炉壁结构(由内向外)2mm钢板、6mm石棉板、岩棉纤维板、10mm石棉水泥板;8-烟道热电偶;9-测烟管口 GB8625-88图3燃烧器 GB8625-88图4试件支架1-固定螺杆;2-底座;3-角钢框架;4-调节螺杆2试件制备2.1试件数目、规格及要求每次试验需用4个试件,每个试件均以材料实际使用厚度制作。其表面规格为1000mm×190mm,材料实际使用厚度超过80mm时,试件制作厚度应取80mm,其表面和内层材料应具有代表性。 GB8625-88对于竖炉试验,一般需要三组试件,在试验薄膜、织物及非均向材料时,应制四组试件,其中每两组试件应分别从材料的纵向和横向取样制作。2.2状态调节在试验进行之前,试件必须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6)%的条件下调节至质量恒定。其判定条件为间隔48h,前后两次称量的质量变化率不大于0.1%。3试验操作试验在图1所示的燃烧竖炉内进行。3.1将四个经状态调节已达质量恒定的试件垂直固定在试件支架上,组成垂直方形烟道,试件相对距离为250±2mm。3.2试件放入燃烧室之前,应将竖炉内壁温度预热至45±5℃。3.3将试件放入燃烧室内规定位置,关闭炉门。3.4在点燃燃烧器的同时,揿动计时器按钮。试验过程中竖炉内应维持流量为10±1m³/min,温度为23±2℃的空气流。燃烧器所用的燃气为甲烷和空气的混合气:甲烷流量为35±0.5L/min,其纯度大于99.5%;空气流量为17.5±0.2L/min。(两种气体流量均按标准状态计算),观察试验现象并记录,燃烧试验时间为10min。当试件上的可见燃烧确已结束或烟气平均温度超过200℃时,试验用火焰可提前中断。4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4.1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明显变黑色为炭化)。4.2试件在试验中产生变色,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起皱、鼓泡、熔化、烧结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4.3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如木材及木制品,其表面涂层的炭化可不作考虑。在确定被保护建材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其保护层应除去。5判定条件5.1凡是经过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通过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GB8626)的材料均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5.2按照2、3和4章的规定程序,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燃烧竖炉试验合格:a.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大于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b.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6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GB8625-88a.试验依据的标准;b.建筑材料种类、名称、组分、外观及制作规格和单位面积质量;c.对使用的防火剂,应说明其种类、组分以及涂刷后的试件外观,对用于木材及木制品的防火剂,应注明干、湿涂刷量(g/m²);对用于织物的防火剂,应给出该种织物所用防火剂的干量(g/kg);d.试件制作及安装方式,试验操作及试验次数;e.每单个试件燃烧后的剩余长度及每组试件燃烧后的平均剩余长度;f.每组试件平均烟气温度的最大值;g.每组试件试验中的最大火焰高度(从10cm开始计算),出现最大火焰高度的时间、以及试验火焰停止后试件阴燃的现象;h.特别观察项目,如试件着火时间,火焰传播类型;燃烧试验之后试件的外观、试件背火面是否变色;以及滴落物在筛网上的持续燃烧情况;试件燃烧发烟情况等;i.试验日期及试验人员。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系等效采用西德工业标准DIN4102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