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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39:58 发布

陕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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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篇一:陕西省级文明工地备案表及验收标准  附件一  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备案表  注:1、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质量监督手续、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上岗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本表一式三份,逐级上报至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2、陕西省级文明工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申报面积为西安市XX0㎡以上(含),其它各市(区)城区内为10000㎡以上,各县(市、区)为6000㎡以上。  3、房屋建筑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其他工程应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  4、1万㎡以下的工程,设一名安全员,1~5万㎡的工程,设不少于两名安全员;5万㎡以上的工程(含5万㎡),设不少于三名安全员,且按专业配备。  5、创建文明工地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另附材料。  附件二  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验评总表   可设一正一副两名项目经理,3万㎡以上的工程,可设一正两副三名项目经理;③夏季职工宿舍有空调、冬季洗浴、有供暖、远程监控系统、节水型洗车机,使用安全标准化设施的,每项目各加1分,设有亲属探亲房、亲情电话、节能型灯具各加分。  陕西省文明(来自:小龙文档网:陕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工地(房建工程)验评表  第一部分施工现场管理与环境保护表1-1  验收项目检查时间:检查人:  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验评表  第一部分施工现场管理与环境保护表1-2  验收项目检查时间:检查人:  注:1、※符号为否决项目;2、扣减分数不得大于该项应得分数;3、当一个项目有多处不合格,在对应序号√上按数划点,数点累计扣分;4、该表换算到总表得分=20?该表实得分  应得分  篇二:陕西省建筑施工资料验收标准  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篇三:《陕西省消防条例》  陕西省消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十一届]第二十号)  (XX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XX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XX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陕西省消防条例》已于XX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八)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及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三)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拟消防规划;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七)文物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电信等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和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配合消防执法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使用人共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使用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保证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城乡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