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验收规范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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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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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验收规范  篇一:重庆市消防条例(XX年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XX〕第3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XX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11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XX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消防条例   (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XX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XX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3次修正;XX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根据XX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篇二:重庆市消防验收须知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限XX年1月1日前施工图消防设计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  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限XX年1月1日后施工图设计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原件)(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7、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9、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限XX年1月1日后施工图设计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  10、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限XX年1月1日前施工图消防设计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  11、除裙楼和主楼可分开进行验收外,其余部分不予单独验收。  篇三:重庆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  重庆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  为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消防组织建设  (一)组织机构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驻社区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1.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社区代表消防安全议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下设消防工作办公室并设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挂牌上岗,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管理。  2.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民警、  居委会治保主任任副组长,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公司查险员、保安队员、驻社区单位的保卫人员、消防志愿者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组,负责本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经培训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消防志愿者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巡逻等活动。义务消防队员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治安协勤等人员组成,从事社区内的防火宣传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二)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落实所辖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在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倡导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出资,驻社区单位和居民捐资,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办城市社区消防事业,严格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管好用好所筹资金。  (2)将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本地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3)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负责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5)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负责社区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8)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9)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2.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3)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居民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4)督促做好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  好用;  (5)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6)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重点服务;   (7)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3.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  (2)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4.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对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居民住宅通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防火检查  (一)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5.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6.燃油、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社区义务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