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1页

  • 29.08 KB
  • 2022-04-22 13:40:07 发布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 2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篇一: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   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  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  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第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条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条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篇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XX〕212号  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规范》(DB33/1067-XX)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XX年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XX)的通知?(浙公办(XX)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省  局要求:  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XX)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XX)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XX)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  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各支队要将?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通过考评、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地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擅自降低标准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抓好《规范》的发行工作。近期,?规范?将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出版发行,如需要统一订购的,请于10月30日前将订购数量报防火部技术处,省局将组织统一订购,联系人:龚承先,联系电话:0571-85863595,虚拟号:672871。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XX)及  条文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办〔XX〕115号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  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1067-XX)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委(建设局):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XX)(以下简称?规范?)已于XX年7月19日发布,将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抓好该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关系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的发布实施是贯彻执行?消防法?、?建筑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规范?首次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具体内容,抽查比例及验收方法,统一了验收评定标准,是判定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重要规范,也是实施施工、监理及检测的重要标准,有利于加强建筑  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严格督促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全过程,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及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熟悉消防验收的具体方法,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评定,保障?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验收时,依照?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建立健全消防验收记录,保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加强抽查,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三: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程验收  一般规定  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防火卷帘  1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2)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3)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  条要求。  防火门  1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防火窗  1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消火栓系统  设备和配件进场  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供水设备   1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产品铭牌稳压和使用说明书与设计进行对照。  2消防水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泵接合器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中文产品合格证及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等。  3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二规定试验检验。  4水泵接合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节规定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5 气压增压设备的容积、压力、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管材及管件  1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消火栓系统的管材、规格、型号、壁厚以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管件的涂漆、防腐和水压试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4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连接后,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不得减小。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5消火栓竖管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阀门  1应对减压阀、泄压阀等重要阀门在现场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2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3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性损伤;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  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  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数量,保护距离(半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2在寒冷地区的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栓、消防水喉应采取防冻措施;  3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水喉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试验用消火栓应布置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最不利点,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目测消火栓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充实水柱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抽测启泵按钮的直接启泵功能。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保证任何一处栓口静水压力不超过,出水压力不超过。在超压的消火栓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减压设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在首层取一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室内、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室外消火栓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