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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388.5-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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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9.140.40K70备案号:19844-2007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388.5—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要求Technicalspecificationofurbannightscapelighting-Part5:Safetyrequirements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388.5-2006前言DB11/T388《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分为8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设计要求;――第3部分:光污染限制;――第4部分:节能要求;――第5部分:安全要求;――第6部分:供配电与控制;――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第8部分:运行、维护与管理。本部分为DB11/T388《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第5部分。本部分应与DB11/T388.1一起使用,它是对DB11/T388.1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之后制定而成的。本部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照明学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德慈、贾建平、王大有、赵建平、邴树奎、屈素辉、汪猛、李农、李铁楠、徐华、荣浩磊、王晓英、马龙。I DB11/T388.5-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一般场所照明、室外水池照明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夜景照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1/T388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GB1405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6895.19建筑物电器装置—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其它水池GB19653霓虹灯安装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www.bzfxw.comDB11/T388.1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3术语和定义DB11/T388.1第3章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388的本部分。3.1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流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回路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3.2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缩写词),额定电压不大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或无纹波直流120V。3.3电击electricshock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3.4电击防护protectionagainstelectricshock减少电击危险的防护措施。3.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3.6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将导电部分作电气连接的措施。1 DB11/T388.5-20063.7TN-S系统TN-Ssystem系统接地型式以拉丁文字作代号,含义为:第一个字母表示电源端与地的关系:T----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I----电源端所有带电部分不接地或有一点通过阻抗接地。第二个字母表示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地的关系:T----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此接地点在电气上独立于电源端的接地点;N----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端接地点有直接电气连接。短横线(-)后的字母表示中性线(N)与保护线(PE)的组合情况:S---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图1:图13.8www.bzfxw.comTT系统TTsystem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此接地点在电气上独立于电源端的接地点,见图2:图23.9双重绝缘doubleinsulation同时具有基本绝缘和辅助绝缘的绝缘。3.10基本绝缘basicinsulation能够提供基本保护的危险带电部分上的绝缘。3.11辅助绝缘supplementaryinsulation除基本绝缘外,用于故障保护的独立绝缘。3.12IP代码IPcode2 DB11/T388.5-2006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注:代码字母IP是internationalprotection(国际防护)的缩写。4一般要求本部分采用DB11/T388.1的要求。5一般场所照明安全要求5.1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1的规定,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Ⅰ类、Ⅱ类或Ⅲ类灯具(参阅附录A);观礼台、桥梁等可触及的防护栏(墙)上宜选用Ⅲ类灯具,若选用非Ⅲ类灯具则应有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5.2灯具应可靠的固定,在桥梁等震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具有防震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调整、锁定装置。5.3室外安装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在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可选用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为IP68(参阅附录B)。5.4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参阅附录B)。5.5可触及的照明设备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5.6霓虹灯的安全应符合GB19653的规定。5.7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5.8安装于建筑物本体上,并直接由该建筑物内部电源供电的照明装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与该建筑物的接地形式一致。室外照明灯具距建筑物大于20m时,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5.9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50054和GB13955的要求。当采用TN-S接地系统,过电流保护电装置不能满足切断故障电路时间的要求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接地故障保护。剩余动作电流均不宜大于100mA。5.10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应与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应符合GB14050的要求。5.11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5.12夜景照明不应干扰交通信号、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立交桥,过街桥上不宜采用动态照明。城市机动车道两侧不应大量、连续的采用色彩变化、多光源的装饰灯。5.13古建筑的配电及管线敷设应采取防火措施。6室外水池照明安全要求6.1嬉水池防电击要求6.1.1嬉水池区域划分按GB16895.19执行。6.1.2在0区内只允许用12V及以下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0区、1区和2区以外。6.1.3电气设备至少应具备以下的防水等级:0区内为IPX8;1区、2区内为IPX5。6.1.4电气线路应采用非金属护套或非金属套管的双重绝缘线路,在0区及1区内不允许安装接线盒。6.1.5在0区、1区及2区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6.2喷水池防电击要求。6.2.1喷水池区域划分按GB16895.19执行。6.2.2喷水池在电源未切断前人体是不允许进入喷水池内的(包括涉水),否则应按照嬉水池的要求来处理。3 DB11/T388.5-20066.2.3当采用50V及以下的特低电压(ELV)供电时,其隔离变压器应设置在0区和1区以外;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变压器或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当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时,每一隔离电源(一台变压器或一个二次绕组)只供给一台电气设备,如向多台设备供电,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用与相线同截面的导线连通。6.2.4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水池内它应尽量以最短捷的路径接至设备。在1区内应穿绝缘管保护。允许在喷水池内装用接线盒,但要求和电缆套管做丝扣连接,并采取密封防水措施。6.2.5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4 DB11/T388.5-2006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为了保证人体安全,灯具所有带电部位必须采用绝缘材料加以隔离,称为防触电保护。按GB7000.1第2章灯具的分类,防触电保护型式灯具应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从GB7000.1第1章摘录的各类灯具的定义如下:0类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即灯具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如有的话)没有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导线,因此,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能依靠环境了,故仅适用于普通灯具。I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Ⅱ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Ⅲ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是安全特低电压,并且其中不会产生高于SELV(安全特低电压)的灯具。1 DB11/T388.5-2006附录B(资料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详细材料参阅GB4208,下面是该标准的摘录。该分类系统所包括的防护型式有:a)防止人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件和触及运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部。b)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通常由特征字母IP跟着两个数字(“特征数字”)组成,特征数字的含义分别见表B.1、表B.2和表B.3。第一位特征数字指上述a)中所述防护等级,第二数字指上述b)中所述防护等级。表B.1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第一位特防护等级征数字简要描述含义0无防护——1防止手背接近危险部件直径50㎜球形试具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2防止手指接近危险部件直径12㎜,长80㎜的铰接试指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3防止工具接近危险部件直径2.5㎜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4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直径1.0㎜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5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直径1.0㎜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6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直径1.0㎜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表B.2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第一位特防护等级征数字简要描述不能进入外壳的物体的简要说明0无防护没有专门的防护防大于50㎜的固体异物人体的某一大面积部分,如手(但不能防止故意地接近)。直径1大于50㎜的固体。2防大于12㎜的固体异物手指或长度不超过80㎜的类似物体。直径大于12㎜的固体。防大于2.5㎜的固体异物直径或厚度大于2.5㎜的工具、金属丝等等。直径大于2.53㎜的固体异物防大于1㎜的固体异物厚度大于1.0㎜的金属丝或细带。4直径大于1.0㎜的固体异物防尘不能完全防止尘埃进入,但进入量不能达到妨碍设备正常工5作的程度6尘密无尘埃进入2 DB11/T388.5-2006表B.3第二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第二位特防护等级征数字简要描述外壳提供的防护类型的说明0无防护没有专门的防护1防滴水滴水(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2向上倾斜15°防滴水当外壳从正常位置向上倾斜15°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3防淋水与垂直成60°范围以内的淋水应无有害影响4防溅水从任何方向朝外壳溅水应无有害影响5防喷水用喷嘴以任何方向朝外壳喷水应无有害影响6防猛烈海浪猛烈海浪或强烈喷水时,进入外壳的水不应达到有害的量以规定压力和时间将外壳浸入水中时,进入的水不应达到有害7防浸水的量设备应适于按制造厂规定的条件下长期潜水8防潜水注:通常指水密型,但对某些类型设备也可允许水进入,但不应达到有害程度。灯具按表B.2和表B.3的规定进行分类,见GB7000.1附录J。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