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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48:01 发布

DBS42009-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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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42/009—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2016-07-27发布2017-01-27实施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42/009—2016前言本标准由华中农业大学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联合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人:严守雷,王会霞,李洁,王清章,梅大佐。I DBS42/009—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泡藕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采收的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2术语和定义2.1湖北泡藕带以采收的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称为湖北泡藕带。2.2调味液以纯净水加入食用盐、白砂糖或甜味剂、白醋和冰乙酸、味精,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泡小米辣等)和添加剂制成的称为调味液。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藕带藕带应新鲜,无褐变、无化学处理、无腐烂、变味和虫害,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3.1.2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纯净水应符合GB19298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7食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3.1.8冰乙酸应符合GB1886.10的规定。3.1.9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3.2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3.2.1应符合表1的规定。11 DBS42/009—2016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正常泡藕带色泽,呈黄白色或藕白色。取适量试样置于白香气正常泡藕带风味,无不良气味。色瓷盘中,在自然光滋味酸咸适口,略带甜味和(或)辣味,具有藕带特有滋味,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无异味。闻其气味,用温开水体态呈段状。漱口,品尝滋味。质地嫩脆,或柔脆。3.3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表2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项目指标检验方法a沥干物(固形物)的检测方法沥干物(固形物)含量负偏差,≤标示含量的5%见附录A总酸(以乙酸计),%≤1.0GB/T12456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0.1GB/T5009.34食用盐(以NaCl计),%≤5.0GB/T12457铅(以Pb计),mg/kg≤1.0GB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5009.15总汞(以Hg计),mg/kg≤0.01GB5009.17总砷(以As计),mg/kg≤0.5GB5009.11铬(以Cr计),mg/kg≤0.5GB5009.123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10GB5009.33a仅限有汤包装产品。3.4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以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产品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项目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1100010000GB4789.2大肠菌群52101000GB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2 DBS42/009—2016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个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10个独立包装。6.2出厂检验6.2.1产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氯化钠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销售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相关法规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包括:铝箔袋、玻璃罐、尼龙袋、食品级塑料瓶等,符合相应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封口严密。7.3运输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3 DBS42/009—2016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库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沥干物(固形物)的检验称取一个独立包装的产品的净含量(精确至0.01克)m1,将内容物全部倾倒在已称重的0.85mm(20目)圆筛(m2)中,倾斜筛子,沥干5分钟,中间每隔1分钟全面翻动一次,将圆筛和沥干物一并称重m3,按下式计算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其单位用百分比表示。m-m32X100%(A.1)m1式中:X---沥干物(固形物)含量,%;m1---产品的净含量,g;m2---圆筛的质量,g;m3---圆筛和沥干物(固形物)的质量,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