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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002-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火锅鸭(鹅)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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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01X22备案号:DBS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S50/002—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火锅鸭(鹅)肠2011-08-19发布2011-10-01实施重庆市卫生局发布 DBS50/002—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西南大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德庄实业(集团)公司、重庆火锅标准化发展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洪波、李洪军、李凌、陈世奇、李德建、孔树权、胡重霞、周德才、周倩。本标准于2011年8月首次发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I DBS50/002—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火锅鸭(鹅)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火锅鸭(鹅)肠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重庆火锅鸭(鹅)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6869鲜、冻禽产品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9695.5肉与肉制品pH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重庆火锅鸭(鹅)肠ChongqingHotPotDishes——DuckIntestine以检验检疫合格的活鸭(鹅)屠宰、净膛后得到的鸭(鹅)肠经整理、清洗、浸泡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用于经涮、烫、煮等烹调后食用的鸭(鹅)肠。1 DBS50/002—20114产品分类4.1鲜鸭(鹅)肠将活鸭(鹅)屠宰、净膛后得到的鸭(鹅)肠,经整理、清洗、预冷或鲜冰处理后得到的冷鲜鸭(鹅)肠。4.2涨发鸭(鹅)肠以鲜鸭(鹅)肠为原料,经整理、清洗,适量添加食用碱或酶制剂等,经浸泡、涨发加工制成的鸭(鹅)肠。5要求5.1原辅料要求5.1.1原料要求原料符合GB16869的规定。5.1.2辅料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组织形态组织致密有弹性,无腐碎。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下目测、鼻嗅。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理化指标以沥干物进行检测,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检验方法鲜鸭(鹅)肠涨发鸭(鹅)肠pH值≤810.0GB/T9695.5挥发性盐基氮(以N计)/(mg/100g)≤15GB/T5009.44无机砷(以As计)/(mg/㎏)≤0.05GB/T5009.11铅(以Pb计)/(mg/㎏)≤0.5GB5009.12镉(以Cd计)/(mg/㎏)≤0.1GB/T5009.15总汞(以Hg计)/(mg/㎏)≤0.05GB/T5009.172 DBS50/002—20115.4微生物指标以沥干物进行检测,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大肠菌群/(MPN/g)≤100GB4789.3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4789.4、GB/T4789.5及GB4789.105.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5.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5.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5.6食品添加剂5.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5.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5.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4的规定。5.8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应少于20kg,随机抽取6个以上独立包装样品(总净含量不少于1kg),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净含量。每批产品经厂(公司)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3 DBS50/002—2011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对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7.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3.2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7.4贮存不应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可采取-1℃~4℃冷藏或-18℃冻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