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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007-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制素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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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60X11DBS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S50/007—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制素食2011-08-19发布2011-10-01实施重庆市卫生局发布 DBS50/007—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屠大伟、李沿飞、杨大刚、于江、王郝。本标准于2011年08月19日首次发布。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I DBS50/007—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制素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制素食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粕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盐、味精及香辛料等辅料,经调配、挤压膨化、油炸或不油炸、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豆制素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13382食用大豆粕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分类1 DBS50/007—20113.1复水型:经调配、挤压膨化、复水、油炸、拌料、包装、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豆制素食。3.2非复水型:经调配、挤压膨化、油炸或不油炸、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豆制素食。4要求4.1原辅料4.1.1食用大豆粕应符合GB/T13382的规定。4.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4.1.4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5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无变色现象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气味与滋味,无异味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组织形态形状规则、整齐、厚薄均匀,有弹性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检验方法复水型非复水型水分/(g/100g)≤4525GB5009.3蛋白质/(g/100g)≥1518GB5009.5食盐(以NaCl计)/(g/100g)≤4GB/T124572 DBS50/007—2011表2(续)指标项目检验方法复水型非复水型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T5009.3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T5009.37铅(以Pb计)/(mg/kg)≤0.2GB5009.12无机砷(以As计)/(mg/kg)≤0.1GB/T5009.11黄曲霉毒素B1/(μg/kg)≤5GB/T18979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指标项目检验方法复水型非复水型菌落总数/(CFU/g)≤75010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g)≤3.09.2GB4789.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4789.4、GB/T4789.5、GB4789.104.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3 DBS50/007—2011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5.3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T191规定,并标注产品类型。6.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6.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6.4贮存6.4.1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6.4.2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