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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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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n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目录  7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n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  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skirt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1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n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n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n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s/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册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规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n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n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n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理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n  4.1.11.2总储量超过^3,而不超过^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2.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隐算起。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n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n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n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  超过1/2者。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n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n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n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  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n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n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m)表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  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n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的防火间距  表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  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  篇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2、3、5、  6)、、、(1、2、7、8)、、、、、\n  、(1、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n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n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  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n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n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n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