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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内容适用于1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超过24m公共建筑。本资料摘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数据,图表。一建筑防火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建筑分类 表3.0.1 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1.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4.2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2.1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7 防火间距(m)名 称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6.1.1建筑类型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一类建筑1400二类建筑2100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总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安全疏散距离 表6.1.5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2412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净宽走道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401.50居住建筑1.101.201.30其它1.201.301.40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医院病房楼1.30居住建筑1.10其它建筑1.20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二消防设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层建筑类别建筑高度(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室外室内普通住宅≤501510105>5015201051.高级住宅2.医院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2020105>5020301551.高级旅馆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503030155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3040155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装置。7.4.6.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7.5.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7.6灭火设备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5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7.6.7.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7.6.7.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1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25000~3000020层~32层35000~40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8.3.2-2 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20层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合用前室12000~16000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合用前室18000~22000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3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15000~2000020层~32层22000~27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8.3.2-4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22000~2700020层~32层28000~32000注:①表8.3.2-1至表8.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9 电气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9.1.4.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15\n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2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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