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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视角下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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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博弈视角下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专业证券投资与管理学生姓名史译丰班级学号Z11160436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研究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并表示了谢意。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摘要从博弈的角度对证券监管进行分析,确立了证券监管的博弈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和深入.但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博弈的各方:政府、中介机构、投资方,在规范监管、运作、投资等方面,存在着法律不健全、政府过度干预、证券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以及证券行业不规范,投机性过强等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了影响。因此,通过采取措施推进监管制度、完善约束博弈各方的法律法规,使博弈各方趋向均衡稳定的发展状态,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性的发展基础。也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关键词:博弈;证券监管;制度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目录绪论…………………………………………………………………1第一章证券博弈理论分析与阐述…………………………………………51.1博弈论定义……………………………………………………………………………51.2博弈论的重要性………………………………………………………………………51.3博弈论的应用…………………………………………………………………………61.4博弈的参与者……………………………………………………………………………7第二章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92.1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92.2问题及其原因…………………………………………………………………………10第三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与意义……………………53.1具体措施………………………………………………………………………………143.2监管体制的意义……………………………………………………………………18结语…………………………………………………………………………19参考文献……………………………………………………………………20致谢……………………………………………………………………………21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绪论1、问题的提出证券市场的外部性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和泡沫,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内部非经济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垄断与操纵所导致的市场失灵,这些经济现象的表现比一般的商品市场更加严重,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严格的监管,证券市场就特别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均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转型国家在体制转轨进程中往往需要利用资本市场主体部分的有价证券市场来实现其经济目标,证券市场的产生是政府强制性主动创造的制度安排。目前,证券市场的基础薄弱,法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出了市场监管的重要。中国证券市场作为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诞生的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不但具有新兴转轨市场的一切特征,而且还具有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的特点:如股权分割、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诚信缺失等。这些特殊性造成中国证券市场黑幕重重(欺诈发行、虚假信息、股价操纵、内幕消息盛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中国证券市场上信号扭曲、投机严重,没能发挥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才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先天的制度性缺陷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中国证券市场仍远没有达到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要求,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十分普遍,带来了大量的系统风险,并在近期纷纷暴露。如何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是摆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博弈论作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决策方的决策均衡问题的理论,其应用范围已遍及经济学的各个领域。而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又成为博弈论在经济学中最重要、最热门的应用领域之一。2、研究现状-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陈冬华等(2008)报道指出从国务院撤销证劵委并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然而王冰,黄岱(2005)研究表明,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王玉平(2006)经过实证表明虽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刘兆发(2006)调查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以及投资者诉讼机制。现有国内的研究已经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在学习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3、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本课题首先通过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线索研究中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并将两者作一比较,借鉴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发展经验,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发展提出良策。第一部分,首先对证券市场监管博弈分析的意义与研究进行了简单的阐述,指出了监管制度对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然后对证券市场监管博弈的理论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一些适当的建议。-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第一章证券博弈理论分析与阐述1.1博弈论定义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论由3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又可以译为参与人或局中人;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也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参与人,策略集和效用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博弈。博弈论非常强调时间和信息的重要性,认为时间和信息是影响博弈均衡的主要因素。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决定了其行动空间和最优战略的选择。1.2博弈论的重要性证券市场是博弈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信息最不对称的领域,也是信息最重要、最集中的经济领域,具有明显的博弈特征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上,存在着多个参与的主体,如管理层、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交易所等,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各方都在进行着博弈,都在想方设法争取己方的收益最大化,但每一方的收益都与其他方的收益息息相关。在博弈规则的允许条件下,从各自的策略集合中选择其最优策略,获得最大的利益。从上面分析可知,这些特点正好与博弈论的研究范围和分析问题的方法相同,因此成为博弈论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是必然的。当今,金融市场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中最重要的市场。离开金融市场,任何经济的运转都是不可想象的。而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证券市场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研究的主流。没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就不会有现代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作为一国经济中最活跃、最核心的市场,存在任何市场均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政府必须干预。证券市场的失灵主要包括由于证券市场的外部性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和泡沫、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内部非经济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由于市场垄断与操纵所导致的市场失灵,而且这些经济现象的表现比一般的商品市场更加严重,这些失灵均需要政府的监管才能解决。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由于证券交易天生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问题,没有严格的监管,证券市场就特别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均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1.3博弈论的应用-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作为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诞生的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不但具有新兴转轨市场的一切特征,而且还具有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的特点:如股权分割、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诚信缺失等先天性缺陷。这些特殊性造成中国证券市场黑幕重重:欺诈发行、虚假信息、股价操纵、内幕消息盛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分普遍,使中国证券市场上信号扭曲、投机严重,没能发挥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才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先天的制度性缺陷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中国证券市场仍远没有达到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要求,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十分普遍,带来了大量的系统风险,并在近期纷纷暴露。如何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是摆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杜煊君.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现象.财经研究,2000,6.1.4.1证券监管的博弈参与者—主体与客体证券监管市场主体是监管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代表为中国证监会。监管客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制定者从一定的目标出发制定一系列监管政策,公布实施后,监管客体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样监管政策实施的效应就会发生变化,如果政策制定者发现或预见到客体的反应及对策目标的影响,就会在下一次制定目标时有所变化。于是新一轮政策又公布并实施,客体又重新做出反应,如此反复博弈以至无穷。1.4.2监管政策博弈中主体和客体的目标函数宏观证券市场监管博弈的各参与方,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个。政策制定者往往关心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对经济的影响。制定监管政策的依据总是部分人的价值判断或行为偏好,而证券市场其他的参与者却以在监管环境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一致性的必然结果是进行多方博弈。1.4.3证券市场监管博弈的结果—纳什均衡-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一项监管政策的出台,能否达到制定者预先设定的目标,不是取决于政策制定者本身,而是取决于参与博弈的各方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证监会在选择政策目标及工具时,必须考虑到各参与方的可能反应及预期。同时,被参与者不断地通过博弈“学习”,针对监管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相应的决策。政策的效应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各参与方在博弈规则(政策)下的博弈结果,是一种静态或动态的纳什均衡。一轮博弈结束后,该监管政策便达到了暂时的纳什均衡状态,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当旧的政策或制度不能涵盖新的情况或问题时,会再次引发证券监管政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是为了达到新的纳什均衡。这样经过多次博弈后,监管政策将逐渐发展和完善,博弈的结果会越来越趋向于帕累托最优的均衡状态。-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第二章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2.1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博弈论是研究多人决策问题的理论,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最为常见的分析工具之一。中国证券自90年代初开市以来,经过了初期的蓬勃发展,近几年来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股票市场中股指的大起大落,这与我国宏观经济状况运行良好的局面是不符的。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投资者决策行为的角度出发,运用博弈论作为分析方法,分析了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特别是投资者的最优决策行为,从各方主体利益出发,建立博弈模型。博弈的两方也就是博弈的主体与客体,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博弈的主体是证监会,客体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任何一种博弈,无论他具有什么样的信息结构,也无论它限博弈还是无限博弈,都有一个最重要的要素—博弈规则,它是博弈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它规定了参与者选择行动的集合,也规定了博弈方的收益或支付函数。在当今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中国证监会作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选择适当的监管政策工具并负责实施,监管政策的客体对既有政策制度作出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预期,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博弈的结果产生所谓的政策效应,而后政府再用这种政策效应与既定目标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博弈最基本的应用。我国的证券行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直到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才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行业已经成为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行业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行业,商业行业与证券公司分工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将证券行业的监管致力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实行证券行业的信息公开透明化。2.2问题尽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体系在发展、进步,但是从博弈论的视角看,博弈的各方,即政府、中介机构、投资方在政策法律的构建和风险意识的强调上还是存在着一系列问题。2.2.1政府方面-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2.2.1.1证券行业的法律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存在缺陷和滞后性,总会出现法律漏洞。主要因为:首先,我国证券行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定法律和制度上会出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文出现漏洞主要是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最后,由于我国证券行业是在不断快速发展,法律规定出现缺陷也在所难免。正式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从而导致许多投机者钻法律的空子,使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受到威胁,给证券行业的稳健运行带来困扰。2.2.1.2政府干预过度,证券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由于我国证券行业的不规范,投机性过强,所以立法者的思路就是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来对证券行业监管进行加强。从而导致政府过度的干预证券行业,政府与市场不分,我国现在实施发行实行核准制,上市实行审批制,繁琐的过程增加了公司上市的成本以及筹资的时间。在我国的证券行业的资金流向并不是全靠市场的竞争而是主要受制于政府的意向,所以,证券市场不能充分的灵活和证券的反应出市场的趋势。2.2.1.3监管手段单一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1《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2.3证券中介机构方面:自律性不强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服务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手段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存在一下几个方面问题:1、由于政府实行不透明的资格审批制,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不空开不科学的结果,影响了证券机构及造成不公正业务的发展及规范。2、中介机构的上级部门,为了追寻高效益和高份额指标,往往放松对营业部内部管理和调整控制。3、中介机构由于利益驱使,没有建立有效考核标准,也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4、虽然有的中介机构制订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但是有些营业部却没有切实的贯彻执行。2.2.4投资者方面:缺乏正确的风险意识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第三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与意义3.1具体措施3.1.1监管者的法律完善3.1.2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3.1.2.1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3.1.2.2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3.1.3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3.1.3.1证券监管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3.1.3.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3.3.3.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3.2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3.2.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3.2.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3.2.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3.3监管体制的意义-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心的发展基础。证券监管越有利,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越小,就越有利于证券行业的稳健发展。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所以,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证券监管体制,使其跟上证券行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81年2江晓薇.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探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3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结语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绝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素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市场理财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市场程度日益积聚,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著,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经济手段科技化,证券业国际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有效调控证券市场带来了机遇。证券业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未改变,决定了与市场发展相辅相成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应在此背景下继续革新。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潜力较大,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的市场,但与此同时毕竟新中国的证券市场只22年的发展历史,与发达国家相比历经不足,以至在发展的过程中问题频现。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在注重发展的同时应正视问题的存在,完善自身的不足。证券市场做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才能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提供良好融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1.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J].特区经济,2006,(06)3.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J].世界经济,2002,4.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2).5.李茂生等.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利学出版社,2003.6.陈共,周升业,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徐桂华.郑振龙.各国证券市场概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8.江晓薇.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探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9.陈志武.证券监管的精美路线[9]财经,2002,(9)-15- 南京邮电大学2014届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致谢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雪蓉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