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题集.doc 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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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刑法概述3第一章刑法概述(答案)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6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6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7参考答案8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0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答案)13第五章犯罪客体16参考答案16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17参考答案18第七章犯罪主体21参考答案22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24参考答案25第九章正当行为28第九章正当行为(答案)32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34第十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答案)41第十一章共同犯罪42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答案)48第十二章罪数形态5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答案)5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5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答案)55第十四章刑法概说56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59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答案)65第十六章刑罚裁量67第十六章刑罚裁量(答案)69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7312、缓刑的意义如何?7713、自首的种类?77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答案)80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91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答案)93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97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答案)98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100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答案)101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2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答案)107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08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114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116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答案)122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123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答案)132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5第二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答案)142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143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答案)157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8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答案)169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74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答案)175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176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答案)179第二十九章渎职罪181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答案)187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90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答案)193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A、组成B、结构C、组成和结构D、总则和分则2、下列哪个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3、我国现行刑法是第()部刑法。A、一B、二C、三D、四4、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B、1979年1月C、1980年1月D、1997年3月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B、刑法的条文最多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2、刑法的体系3、刑法的解释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四、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2、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性质是什么?3、怎样才能学好刑法和进行刑法学研究?4、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5、我国刑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得以体现的?6、简述我国刑法中“但书”的含义和作用。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的任务。 第一章刑法概述(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A3、B4、A二、多项选择题1、ABC2、AD3、BD4、C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具体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即理论刑法学;(4)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2.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人民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单来讲,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属性和法律特征。(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属性体现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刑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刑法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这种特定性,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第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来。 第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说刑法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第四,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3.研究刑法学,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我们应该努力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刑法学的研究:第一,分析的方法;第二,比较的方法;第三,历史的方法;第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刑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吃透立法精神,并予以充分的阐发,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4.刑法第1条对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5.刑法的制定根据分两个层次的内容:(1)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最高法律根据。刑法根据宪法具体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用刑罚来同反对和不执行宪法原则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新刑法的制定,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具体体现在:a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定了新型的犯罪。b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将罪刑法定原则等写进了刑法,删除了一些不适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制度,如类推。c借鉴了国际社会同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6、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如13条的但书,教材认为是前段的补充。(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如第8条。(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如第73条第1、2款。(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如第37条。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五、论述题 我国刑法的任务也称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从保护方面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题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二、简答题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三、论述题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对;2.对;3.对;4.错;5.错。 二、简答题答: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其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三、论述题1.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摸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2.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判断题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三、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对;11.对。二、简答题1.答: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根据国际条约。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2.答: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10条还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3.答: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适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不适用;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对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4.答: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三、论述题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失效的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了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习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A、构成犯罪,但不应受处罚B、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刑罚处罚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采用了()A、犯罪的形式概念B、犯罪的实质概念C、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D、中国式的犯罪概念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A、违反法律B、违反刑法的规定C、违反一切行为规范D、违反社会公共利益5、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A、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B、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C、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D、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犯罪客体6、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下列各要件中属于必要要件的有()A、犯罪时间B、犯罪地点C、犯罪目的D、犯罪行为7、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8、关于犯罪的最基本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C、犯罪是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D、犯罪是触犯法律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9、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A、属于故意犯罪B、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构成犯罪C、不构成犯罪D、属于意外事件10、触犯刑法的行为()A、即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已构成犯罪B、如果是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定犯罪C、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D、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定为犯罪1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个罪负刑事责任?()A、盗窃罪B、制造毒品罪C、抢劫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12、甲因行窃被失主抓住,为逃跑而与失主扭打在一起。此时,甲的朋友乙正好路过,即上前对失主拳打脚踢,致失主重伤。乙的行为如何处理?()A、构成盗窃罪共犯B、构成抢劫罪共犯C、构成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 13、某日,甲某乘坐司机乙某的出租车,匆忙中将价值8000元的手机遗忘在车内,稍后甲某记起,遂拨打自己的手机,乙某立即将电话挂断,后甲某根据车牌号找到乙某,乙某拒不交还手机。甲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乙某抓获,则乙某的行为()。A、已经构成侵占罪B、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已经构成抢劫罪D、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应属于“但书”的范围不认为是犯罪14、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实质意义的是:()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二、多项选择题1、触犯刑法的行为,()A、即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已构成犯罪B、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C、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D、既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定为犯罪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A、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B、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C、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D、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和其他权利的危害3、犯罪的基本特征有()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受刑罚惩罚性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4、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A、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B、解决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C、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标准D、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5、下列哪些行为不是犯罪?()A、甲酒后驾车将人撞死B、乙驾车时,刹车突然失灵,致行人被撞死C、丙趁黑夜盗得他人50元钱D、丁狩猎时,误击了突然从树从中跑出一个人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B、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C、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D、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7、犯罪构成回答的问题是()A、什么是犯罪B、成立犯罪要具备哪些要件C、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D、犯罪是怎样成立的三、名词解释题1、犯罪概念2、犯罪构成四、简答题1、我国刑法分则中区分罪与非罪的方式有哪些?2、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特征。2、试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六、案例分析题1、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3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能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房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栅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3包服装拉走。请问: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甲之妻乙系四川人,多次与好友丙(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乙帮她找一个合适人家,并要甲和乙到四川接她。甲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回到河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丙与丁二人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农民甲某与乙某各自用自己的汽车合伙搞运输,乙某一般将自己的汽车存放在甲某的汽车旁。某日晚甲某利用夜间回家运些杏回去卖,想到乙某汽车马力大,速度快,载重量大;于是在没有跟乙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将乙某的汽车开走,准备次日早晨回来再告诉乙某;不料乙某半夜回来见汽车不在了,以为是被甲某偷走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早晨,甲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被告人李某,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李某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叔家借宿。同年9月28日,李某在其叔叔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看,就随手拉开叔叔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李某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其叔叔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了现金。李某见第一次窃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其叔叔不在家时,共窃取人民币600余元。当李某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其叔叔不在家之机,打开抽屉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李某家属代其偿还了叔叔的损失。其叔叔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李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5、被告人张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2公斤),张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自己的宿舍玩,王表示同意,到张的宿舍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6、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7、某日傍晚,农民甲某与乙某等在晒谷场上联合脱大麦粒,当为乙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甲某拿起铁叉叉麦草,结果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堆里捉迷藏的10岁女孩丙某右太阳穴上,甲某发觉女孩倒地以后血流满面、一声不响,立即放下手中铁叉躲到一边。为了逃避责任,甲某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乙某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将丙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10时许因失血过多死亡。请问:(1)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是什么主观心态?(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C4.B5.A6.D7.A8.A9.C10.D11.C12.C13.A14.D二、多项选择题1.BD2.ABCD3.ABC4.ACD5.BCD6.ABCD7.B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 1.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界限。(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界限。(4)以数额大小作为界限。(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界限。(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实施作为界限。(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10)以是否为首要分子作为界限。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五、论述题1.《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本质与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志。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表现为:(1)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六、案例分析题1、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2、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甲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甲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甲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甲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不具备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3、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某没有经过汽车所有者乙某的同意,私自将乙某的汽车开回家,这是错误的。但是,甲某没有非法占有乙某汽车的目的,而且公安机关抓它的时候,他正在将汽车送回原处的途中,这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另外,甲某“偷开”乙某的汽车,并未给乙某的汽车造成任何损坏,不构成诸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与之相关的犯罪。甲某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纵观全案,尽管李某盗窃数额已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根据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一方面,被告人李某是趁其叔叔不注意秘密窃取财物,而不是采用破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面,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对其叔叔的损失作了赔偿,其叔叔也希望不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李某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张某似乎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张某本人虽然已年满14周岁,却还未满16周岁,通观全案,其行为只是未成年人在早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案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6、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又将乙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7、(1)本案中,甲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甲某是无法预见的,因此,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确属意外事件。(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明知是自己叉中了女孩,而且被害人倒地后没有声响,势必伤势不轻,已经预见到如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可是,甲某由于怕承担伤害罪责,又见其行为尚未被周围的人发觉,便装作不知,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企图蒙混过去。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当甲某由于意外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甲某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最终导致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因此,甲某必须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客体一、判断题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5.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6.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7.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8.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9.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客体的重要意义。2.简述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分类。3.简述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4.简述犯罪对象的特征。三、论述题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对;6.对;7.对;8.对;9.错;二、简答题1.答:犯罪客体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2.答: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3.答:对于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就是指该犯罪行为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杀人侵害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所谓复杂客体,就是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所谓主要客体,就是指在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立法者更加重视的那种关系。所谓次要客体,就是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不是刑法所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4.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人或者物。(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三、论述题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一、判断题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4.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三、论述题1.试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2.试述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3.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考答案一、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8.错;9.对;10.错;11.错;12.错;13对;14.对二、简答题1.答: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人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性质。(2)多样性。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3)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2.答: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指:(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3.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4.答: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三、论述题1.答: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3)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表现即客观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4)有助于正确量刑。就不同的犯罪而言,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的犯罪,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并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2.答: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反映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意义:(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为既遂的标准;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如果实施上述犯罪而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只能构成犯罪未遂。 (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准。如我国刑法中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法定后果才能成立。(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构成犯罪的标准。如刑法的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根据伤害的结果分为一般伤害、重伤害、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四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所以由此可见,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和反映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在我国的刑事法制中对于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答: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的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从因果性和规律性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和必然的,也就是可能具有规律的意义,但也可能既不是一般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这种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又被称为偶然因果联系,指得是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一、判断题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4.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6.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7.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中不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8.虽然不满14周岁,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16周岁的人,在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9.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并不意味着不能对不满18周岁的人判处死缓。()10.病理性醉酒的人犯罪也属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11.刑法典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因此,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12.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6周岁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就和成年人没有区别。()13.我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划分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二、简答题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3.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简述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5.简述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三、论述题1.试述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2.试述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3.试述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对;5.对;6.对;7.错;8.错;9.错;10.错;11.错;12.错;13.对。二、简答题1.答: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答: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3.答:根据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制。4.答: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表现在:(1)定罪方面。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离开了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但并非任何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是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得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基础。而且对于分则中的一些罪名,研究其主体范围,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和彼罪,也有重要意义。(2)量刑方面。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也可能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的情况又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科学的探讨立法与司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5.答: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的共同要件是:(1)必须是自然人,因为犯罪是人的行为,只有是自然人才被纳入刑法的视野。我国刑法第4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等条文也表明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三、论述题1.答: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和患严重精神病人,自然也就没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这表现为,在具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的情况。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2.答: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着一定的意义。首先,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于定罪的意义表现为:(1)主体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其次,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表现在:(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2)我国刑法总则对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情况作了规定。(3)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对某些犯罪因主体另有特殊身份而从重处罚。3.答: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影响它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刑事责任年龄。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因为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和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满16周岁的)。(2)精神障碍。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但如果他的精神发育不正常,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存在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而使得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对精神障碍人的分类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3)生理功能丧失。对于聋哑人以及盲人,由于他们生理的缺陷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完备,因而对其应该予以从宽处罚。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一、判断题1.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6.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7.是否构成犯罪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8.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9.甲平时小偷小摸,听说开始严打后到司法机关自首;甲引诱不到14周岁的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都属于法律认识错误。()10.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1.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2.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3.简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三、论述题1.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试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3.试述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4.试述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5.试述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对;5.对;6.错;7.错;8.对;9.对;10.错;11.错。二、简答题 1.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在于:(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可以多样。(2)出于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词类犯罪、对此类犯罪,有无法定的犯罪目的,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4)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样。三、论述题1.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2.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作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3.答:行为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大致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在 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4.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1)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2)对象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其意图犯的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三是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四是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4)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未遂。二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应构成未遂。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四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5.答:一般认为,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在辨证唯物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刑事责任理论认为,对于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实施或不实施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的积极作用,通过相对自由的意志的选择和支配来实现的。这样,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时,就不仅在客观方面为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上也具有了犯罪的罪过心理,正是这种心理态度使得行为人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坚决摒弃“客观归罪”及“主观归罪” 。所以,深入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刑法中与主观方面有关的各种问题,更加重要的是,研究好了主观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准确的定罪量刑。(1)在定罪上,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如某些犯罪只能是故意,而有的犯罪只能是过失,有些犯罪构成,法律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查明这些形形色色的主观问题,才能做到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会真正的准确定罪;(2)在量刑上,法律对故意和过失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所以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正确地决定应该定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首先就保证了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同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表现,对犯罪案件的危害程度有着相当的影响,所以查明这些主观因素并在决定怎样适用刑罚时予以正确地考虑,就会有助于正确量刑。总之,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准确把握。第九章正当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汽油罐车向正在驶来的一列客车冲去,某乙见状用步枪将某甲击毙,油罐车翻下路边小沟中爆炸烧毁,某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2、某女工一日下夜班路经一僻静深巷时,恰遇住在巷内的男青年闯出门为其心脏病突发的父亲打电话叫救护。该女工以为男青年是向自己冲来的流氓,在紧急中抽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将该男青年刺伤,该女工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防卫不适时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3、某大学生路见一流氓正在强行搂吻一过路的女中学生,遂掏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向该流氓大腿刺去,结果刺中主动脉,流血过多死亡。该大学生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防卫不适时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为过当D、对象错误5、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王某将宋某杀死,()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7、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8、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9、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10、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A、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11、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A、有条件逃跑、报警B、进行正当防卫C、直接对抗危险D、出于迫不得已12、甲殴打乙,乙受伤昏迷倒地,甲扬长而去,乙苏醒后,拣起石块,追上甲并将甲打伤。乙的行为属于()A、防卫挑拔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防卫不适时1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D、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14、下列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包括()。A、事后防卫B、假想防卫C、对精神病人进行的防卫D、防卫挑拨15、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是指()A、犯罪行为B、违法行为C、违法和犯罪行为D、合法行为16、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等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2、刑法的“避险不适时”是指()A、事先避险B、事中避险C、事后避险D、避险过当3、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A、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的防卫;B、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C、丙某构成犯罪,但甲某不构成犯罪;D、甲某构成犯罪,但丙某不构成犯罪三、名词解释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四、简答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3、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4、简述防卫过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五、论述题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六、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王某,男,某工厂保卫科干部。一天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学生趴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偷看其女儿洗澡,于是很生气,大声喝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试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理态度?2、被告人王强,男,19岁,某县在校中学生。某年6月6日课间休息时,王强与同班同学陈锋、赵忠强、张海兵等人在球场打闹玩耍。事后,陈锋发现上衣被撕破,怀疑是王强所为。因此,在上课时便对坐在自己前一排的王强身上吐痰,并多次用脚踢其臀部。当天放学后,陈锋、张海兵又为此事追赶殴打王。6月15日,王外出时又遭陈锋、张海兵、赵忠强殴打,脸被打肿,嘴被打破。王强因连遭殴打,三天不敢上学,在家中自制刀刃6厘米长的尖刀一把。6月19日下午,王携带刀子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赵忠强、张海兵、陈锋、周小武等人拉到校外进行殴打。别在裤腰带上的刀子被打落在地,他拾起刀子逃跑。赵忠强一伙见王身带刀子,便拾起砖头追打,将王的腰部、腿部和右臂打伤。张海兵上前用左手揪住王的左臂,右手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破裂,背部打伤。陈锋等三人手持砖头一拥上前,王见状不妙,左手捂住受伤的头部,右手拔出刀子乱捅,致张海兵胸部、腹部6 处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结论为:出血性休克死亡。问: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第九章正当行为(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C3、D4、B5、D6、B7、A8、B9、C10、C11、D12、D13、C14、C15、C16、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C3、AB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含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条件:(1)意图条件: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5)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3、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起因条件: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3)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4)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6)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7)禁止条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4、简述防卫过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特征:(1)在客观上有危害性;(2)主观上有罪过性;(3)行为上的防卫性:包括防卫的意图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对象条件。五、论述题(略)六、案例分析题1、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开枪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希望或者放任李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应当预见到自己向水泥地开枪造成伤害他人的危险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2、正当防卫,属于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不法侵害人“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破裂,背部打伤。陈锋等三人手持砖头一拥上前”暴打王某的行为,应认定行凶。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在能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射击。甲的行为是()。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预备2、甲某晚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在其中一扇窗刚打开之际,正在睡觉的妇女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3、甲与乙有仇,甲欲杀死乙,而误把丙当作乙杀死。对甲()。A、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B、应定故意杀人未遂,因甲对丙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C、应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杀人D、只是一个故意杀人罪4、某甲蓄意杀害某乙,某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墙角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举枪射击,后来发现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的一头牲畜,对甲的处理()。A、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B、按故意杀人预备处理C、如果打死牲畜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D、因打死的是牲畜,不构成犯罪5、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B、属于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A、故意杀人未遂6、犯罪分子给被害人服下毒药后就逃走了,不久后悔,赶回来抢救时,发现被害人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对犯罪分子按()处理。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7、张某潜入某财务室,把保险柜打开一看,巨款早已提走,便失望地离去,他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8、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预备9、杨某与张某积怨较深,杨某伺机报复张某。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前往张家杀害张某。途中,杨某突然腹部疼痛难忍,返归自家。杨某的行为是()。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罪未遂D、非犯罪行为10、甲正在一居民家盗窃,忽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未能偷走财物。实际当时并未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框。甲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B、犯罪中止C、犯罪预备D、犯罪未遂11、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12、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A、应当不处罚B、应当从轻处罚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13、甲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14、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油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震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1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16、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得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1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18、甲误用白糖当砒霜杀乙,甲犯罪的停止形态是()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19、甲欲放火,将火点燃后,突然后悔,赶紧呼喊人,众人将火扑灭。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20、洪某非法种植罂粟,在收获前响应政府号召,自动将罂粟铲除。对洪某()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免除处罚C、可以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处罚21、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服食后,甲后悔,赶紧说明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根本没有毒性,乙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A、不构成犯罪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2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A、发生的阶段不同B、犯罪行为停止的原因不同C、处罚原则不同D、犯罪性质不同23、从犯罪既遂的形式看,传授犯罪方法属于()A、举动犯B、行为犯C、危险犯D、结果犯24、某人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此例属于()A、预备阶段中的中止B、实行阶段中的中止C、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中止D、犯罪未遂25、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26、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标准是()A、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B、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工C、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D、按照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7、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A、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B、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C、行为人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D、犯罪行为是否多次完成28、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29、某甲欲杀乙,在乙的饭中投毒,乙发现异样,将饭倒掉未吃。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犯罪中止30、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是()A、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B、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目的C、犯罪行为导致客观危险结果D、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3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3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33、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有()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 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3、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4、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5、我国刑法规定,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有()A、未遂犯B、从犯C、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D、中止犯6、犯罪中止的特征有()A、自动地停止犯罪B、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C、自觉地挽回损失D、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7、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只能发生在从实行到结果发生的犯罪过程中B、只能发生在从预备到结果发生之前的犯罪过程中C、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D、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8、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9、甲开摩托车,乙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工厂门口伺机夺妇女的提包。甲、乙见妇女丙某肩挎背包走出,即驾摩托车尾随、加速,在擦身而过之际,乙某抓住丙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丙某紧紧抓住,乙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甲某驾车离去。乙某从地上起身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丙某。丙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乙某慌忙逃离。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劫罪(未遂)B、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夺罪(未遂)C、甲某构成抢夺罪(未遂)D、乙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三、名词解释1、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4、结果犯5、危险犯四、简答题 1、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哪些基本特征?2、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对中止犯应当怎样处理?3、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和理论分类。4、对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5、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类型?五、论述题论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联系与区别。六、案例分析题(一)被告人张某,男,23岁,农民,某日得知邻居家里只留下一个女儿(16岁)在家守屋,于是,产生邪念。当晚11时左右,张某翻窗潜入邻居家,企图强奸。当张某悄悄朝被害人床前摸去时,不料踢响了放在地上的脸盆,将被害人惊醒,被害人立即拉亮灯并喝问:“谁?”张某见被发现,即转身跳窗逃去。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应如何处罚?(二)有妇之夫王某与未婚女李某长期通奸,为了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王决意要杀死其妻。一天王某暗中把家里的电视机、电风扇插头附近的电线上的胶皮剥掉,使铜丝裸露,以便其妻在使用时触电身亡。可是,五天过去了,其妻居然没有使用插头,事故没有发生。在这期间,王某内心十分恐惧,也有所悔悟,终于又把剥去胶皮的电线重新包好,有效地防止了触电事故的发生。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三)被告人:王某,男,29岁,某化工厂工人。被告人:周某,女,27岁,某副食店售货员。被告人王某,平日作风不正,曾因和本厂女工乱搞两性关系,受过处分。被告人不引以为戒,从某年4月以来,又同本厂赵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两人长期鬼混在一起。10月,王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策划谋杀赵。王提出具体办法是:由王提供毒药,由周寻机投毒。并商定在11月18日趁赵吃晚饭时将鼠药(磷化锌)和农药“乐果”,放入饭内,将赵毒死。周虽然当时已同意这个办法,并已将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因她有一个不满3岁的男孩,经常同其父一起吃饭,她顾虑有可能把孩子毒死,又怕此后果严重,国法难容,便没有按照商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因被告人王想继续与周通奸被拒绝,周才揭发了王的上述罪行。问:王、周两人合谋杀人是犯罪预备、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四)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现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1、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第十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B3、D4、A5、D6、C7、C8、A9、B10、D11、A12、D13、D14、C15、B16、D17、B18、D19、B20、C21、C22、B23、A24、C25、B26、A27、B28、D29、B30、D31、D32、D33、C二、多项选择题1、BCD2、ABC3、ACD4、ABCD5、AC6、ABD7、BD8、ABC9、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哪些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2、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对中止犯应当怎样处理?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成立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2)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3)必须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还具备有效地防止了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3、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和理论分类。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理论分类(1)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以犯罪行为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4、对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类型?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五、论述题区别: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也是犯罪未遂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标志;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在于是否完成了犯罪。六、案例分析题1、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形态。3、王某是犯罪预备;周某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4、第一,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不能犯未遂。第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1、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至婴儿服药后死亡。对甲、乙的行为()。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B、分别处理C、属于意外事件D、属于不可抗力2、甲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乙的行为属于:()A、不构成犯罪B、帮助犯C、实行犯D、窝赃犯罪 3、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C、由乙一个人负责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4、甲要抢劫部队的枪支弹药库,用刀威逼掌握库房钥匙的乙,迫使其交出钥匙。甲用钥匙打开枪支弹药房,抢走了一些枪支弹药。乙属于()。A、从犯B、胁从犯C、不构成犯罪D、乙构成渎职罪5、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即逃跑。此案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未遂)C、甲构成教唆犯罪,乙不构成犯罪D、甲乙都不构成犯罪6、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A、构成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均不构成犯罪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7、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刑罚惩罚,未去杀丙。在本案中,甲、乙的行为()。A、构成杀人罪的共同犯罪B、乙无罪,甲单独负教唆杀人罪的刑事责任C、共同犯罪D、均无罪8、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9、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A、构成抢劫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10、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1、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A、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13、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A、应当从重处罚B、可以从重处罚C、应当加重处罚D、可以加重处罚14、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A、共同犯罪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非共同犯罪D、任意共同犯罪15、下列情形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甲乙二人均为成年人,精神正常。甲勾结乙行窃,乙同意。某日夜晚,乙在门口望风,甲撬门入室窃取金银首饰、手表及大量现金B、二人以上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C、丙丁二人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犯罪,但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D、故意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16、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是()A、未遂犯B、防卫过当C、从犯D、预备犯1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复杂共同犯罪D、必要共同犯罪18、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的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标准是()A、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B、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工C、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D、按照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19、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D、甲单独构成犯罪20、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B、甲乙共同强奸妇女C、甲教唆13岁的乙投毒D、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21、 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引起多人围观。丙见二人争吵不休,便在外喊:“打啊”,后便离去。甲见有人起哄,便向乙打去,将乙一只眼睛打瞎。丙的行为属于() A、教唆犯A、实行犯B、 帮助犯D、不构成犯罪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主犯包括以下哪几种人?()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B、在群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C、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4、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5、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甲乙二人同时在一仓库盗窃,但二人互不联络B、甲乙二人同时打丙,甲出于杀人故意往丙头上打,乙出于伤害故意往丙腿上打,致丙死亡C、甲教唆乙打断丙的腿,乙听后没有产生伤害故意D、甲教唆未满14周岁的乙杀死了丙三、名词解释1、共同犯罪2、主犯3、教唆犯4、犯罪集团5、简单共犯四、简答题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主犯的概念和对主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3、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如何处罚?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如何分类的?五、论述题1、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2、论述教唆犯。六、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是成年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丙三被告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窃得价值3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个人平分。 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各自所处地位如何?(二)甲乙二人(乙是劳改释放人员)蓄谋盗窃某单位,并且约了甲未满16岁的弟弟丙。丙在外放哨,甲乙二人入室窃得录像机2台,录像带20盘。乙由室内出来后,甲又在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窃得照相机一架。甲为了破坏现场,将电炉子通电后放到办公桌的抽屉内,然后跳出窗子,并对乙说:我把炉子插上了。乙未吭声,返回宿舍后,甲提出再到现场看看着火没有。这时乙才明白甲插电炉子是为了放火,此时现场已经起火。后来甲乙丙三人托丁销赃被公安机关查获。丁供述了录像机是甲偷来让他卖的,甲乙丙看到事情败露就向单位领导交代了全部罪行。分析:1、在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是共同犯罪?2、对他们应如何定罪处罚?(三)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曾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常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多次警告刘某均无济于事。于是,张、李两人商议,如刘某再来,将其腿打断。某日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有响动,将张某叫醒,张随即到外屋拿把铁锹冲出门外,看见刘躲在东房墙角处,顿时仇恨满腔,产生将刘某打死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刘头部猛打数下。当刘欲逃脱时,李某拿着扁担赶到,与张某一起朝刘腿部、臀部猛打,将刘打倒在地,直至刘不能动弹才住手。张遂去派出所投案。后刘被抬回家,于次日6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伤所致。请分析: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四)李某意图强奸本车队女修理工刘某,向其表兄朱某流露要求协助,朱某提醒,“都是熟人,不太好办”。李说:“我带上你的匕首,吓一吓她就行了”。朱表示同意,随后,朱即从床下取了出匕首交给李某。当晚十时许,李某潜入刘某卧室,持匕首将刘某强奸。奸后怕罪行败露,又用匕首把刘某杀死。李某作案后逃往新疆躲避,李在逃跑途中被逮捕归案。分析: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李某、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处罚?(五)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问: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六)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问题: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人?为什么?应如何处罚?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A3、C4、B5、A6、B7、B8、B9、D10、D 11、D12、C13、A14、C15、A16、B17、B18、B19、B20、B21、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D3、ABC4、AD5、A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2、主犯的概念和对主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处罚原则:(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如何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如何分类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兼顾分工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五、论述题1、(一)以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单个人能够独自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共同犯罪,即已进行了策划和商议;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即正犯。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2、论述教唆犯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二)具备的条件:(1)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的行为;(2)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的故意。(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案例分析题1、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2、甲乙是共同犯罪,丙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丁因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盗窃罪、放火罪,乙成立盗窃罪,丙不构成犯罪,丁构成销赃罪。3、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张某有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4、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是主犯,朱某系从犯,起辅助作用。同时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应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朱某构成强奸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1)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梁某通过伪造某市供销贸易公司的有关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的产品,价值15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2)周某未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周某事前并不知晓梁某的诈骗行为,缺乏共同故意.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诈骗行为后,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构成销赃罪.(3)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构成收购赃物罪.6、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胁迫下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而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叶某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实行犯。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A、连续犯B、继续犯C、徐行犯D、结合犯2、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C、从一重处罚,系想象竞合犯D、属于连续犯3、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A、结合犯B、吸收犯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4、张某与何某有私仇,张某欲杀何某全家。一天晚上,张某身带手榴弹和砍刀闯入何家,见到何后,将手榴弹拉开向何抛去,爆炸后,张持刀向何妻刺去,何妻昏死过去,又用刀刺何的女儿。结果致何死亡,何妻、女儿重伤。张某的行为是()。A、应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两个故意伤害罪B、是想象竞合犯C、属于牵连犯D、属于连续犯,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5、非法拘禁罪属于:()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6、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A、吸收犯B、牵连犯C、想象竞合犯D、集合犯7、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哪种犯罪现象?()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8、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D、构成实质数罪9、甲谈恋爱失败,遂对女青年怀恨在心。某日,甲手持一刮脸刀片,趁人不备,将6位女青年脸部划成轻伤。甲的行为属于()A、牵连犯B、想像竞合犯C、吸收犯D、连续犯10、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A、想像竞合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结果加重犯1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A、结果加重犯B、想象竞合罪C、法规竞合D、牵连犯12、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烧毁房屋数间。甲的行为属于()。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 D、连续犯13、数次贪污构成犯罪的是()A、继续犯B、连续犯C、想象竟合犯D、牵连犯14、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A、想象竞合犯B、结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二、多项选择题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2、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3、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三、名词解释1、继续犯2、想像竞合犯3、连续犯4、牵连犯5、结果加重犯四、简答题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2、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3、试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4、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五、论述题论述实质的一罪的种类及成立要件。六、案例分析题丁某流窜到火车站候车室看到两位军人聊天兴趣正浓,不注意身边放的提包,丁顺手牵走,到僻静处打开查看,没有什么钱物,却有“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0发。丁将枪支、子弹藏在家中,直至案发后。问:如何理解丁某行为的罪数形态?说明理由。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B2、C3、C4、D5、D6、C7、B8、D9、D10、A11、A12、C13、B14、C二、多项选择题1、BCD2、ABCD3、BC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概念: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条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2、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要件:(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性应当以行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为标准。(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3、试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要件:(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4、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五、论述题(一)继续犯1、概念: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非法拘禁罪。2、条件:(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一个犯罪行为;(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二)想像竞合犯1、含义: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A开了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2、条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三)结果加重犯1、含义: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如: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结果加重犯。2、条件:(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六、案例分析题丁某行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结果窃取了枪支、子弹,并藏匿起来。丁某的盗窃行为如系偶犯、所得赃款、赃物数额未达到500元以上。则不构成盗窃犯罪;如系多次盗窃,即使这次盗窃所得甚少,亦构成盗窃罪。误盗来的枪支、子弹,藏匿于家中的行为,依法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最终的处罚,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在盗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中从一重处断。按照本案发生的情况应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本案属于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一、名词解释1、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的根据3、定罪判刑方式4、定罪免刑方式二、简答题1、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2、刑事责任解决的方式三、论述题1、试述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答案)一、名词解释(略)二、简答题1、答: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2、答:刑事责任解决的方式有四种:(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 三、论述题答: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首先,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三位一体,互相依存。其次: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上看: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后的法律处分。“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产生基础的区别。再次: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上看:刑事责任是界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对犯罪与刑罚起着调节作用。刑事责任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其次,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责重刑重,责轻刑轻。例如,不满18岁的人犯罪,因为他们智力发育尚不成熟,责任相对较轻,故法律规定对他们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表现出来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其一,刑事责任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较抽象;刑罚则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较具体。其二,刑罚由刑事责任引起,但承担刑事责任不—定都要适用刑罚。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实现:第一,道义上谴责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即宣告行为人有罪并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第二,赔偿损失。责令犯罪人弥补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第三,收缴、追缴赃物和用于犯罪的物品。第四,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有罪认定本身就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第五,刑罚处罚,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法。第十四章刑法概说一、单项选择题1、刑罚由()适用。A、法院B、检察院C、公安机关D、监狱2、一般预防的对象主要是()。 A、犯罪分子B、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C、一切人D、违法分子3、特殊预防是指()。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罪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播犯罪方法4、某甲因盗窃罪案发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交待了自己与李某诈骗4万元犯罪的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可能隐匿名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某甲的盗窃罪如何处罚?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A、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B、触犯法律的自然人或者单位C、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D、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6、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区别之一是()A、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B、刑罚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C、刑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执行D、刑罚只能由国家机关立法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甲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司法机关发现甲以前还犯有强奸罪,又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甲有期徒刑13年。本案中,哪些刑罚权得到了运用?()A、制刑权B、求刑权C、量刑权D、行刑权2、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其基本内容是()。A、预防犯罪B、惩罚犯罪C、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D、教育公民3、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B、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C、特殊预防的途径之一是对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犯罪的能力D、预防犯罪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法,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4、一般预防的途径()。A、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其不敢或者不愿犯罪B、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宣告了犯罪的非正义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性,有利于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C、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不再犯罪D、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生命,使其不能再次犯罪三、名词解释1、刑罚2、刑罚目的3、特殊预防4、一般预防四、简答题1、刑罚的功能。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3、简述刑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4、简述我国刑罚的目的五、论述题1、论述我国刑罚的目的2、试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B3、A4、C5、D6、A二、多项选择题1、BCD2、AC3、ABCD4、AB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刑法的功能表现为:(1)对犯罪人的功能:(一)剥夺功能(二)惩罚功能(三)教育改造功能(2)被害人的功能:主要是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一)威慑功能(二)教育鼓励功能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一般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尚未确定构成犯罪的人。(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包括对犯罪人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的剥夺,是性质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3)适用机关、部门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裁判部门适用,民事制裁则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适用。(4)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以相应的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确立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是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有不同层次立法主体设置。3.刑罚具有如下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6)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机关。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最终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其中,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五、论述题1、(要点见上面简答题4)2、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对立在于二者的预防对象的不同。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这就要求根据犯罪分子改造的难易程度适用和执行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这就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适用和执行刑罚。因此,对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可能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应当从宽,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则应当相对从严,或者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应当从严,但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则应当相对从宽,这就使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处于矛盾的对立状态。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又是统一的,这表现在二者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实现目的的方式也基本相同,都有赖于刑罚作用的充分发挥。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是没收财产刑()。A、甲某贩卖毒品10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0克毒品予以没收B、甲某是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C、甲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利益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D、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2、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A、1989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B、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C、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D、198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3、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A、剥夺政治权利 B、拘役 C、管制 D、有期徒刑4、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是()A、罚金B、管制C、拘役D、有期徒刑5、管制的期限一般是()。A、3个月以上2年以下B、15日以上6个月以下C、2个月以上3年以下D、3年以上15年以下6、管制的执行机关是()。A、监狱B、检察机关C、基层单位D、公安机关7、拘役的期限为()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A、15日B、1个月C、2个月D、3个月8、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个月可回家()天。A、1天B、3天C、1天至2天D、2天至3天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A、判决确定B、判决执行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D、判决公布10、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情况,2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后减为无期徒刑。A、有悔罪表现B、没有故意犯罪C、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有立功表现11、甲,1982年11月出生,无业。1998年12月甲为了“捞钱”,将一富家的孩子乙绑架,并向乙的父亲勒索人民币50万元,因发觉乙的父亲报警,勒索未成,气急之下,将乙杀死。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公开审理了此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甲应:()A、判处死刑B、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判处死刑,暂不执行,1年后执行D、不能判处死刑,可判处无期徒刑12、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2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13、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单情节较轻,且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14、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15、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交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和冰箱扣押。请问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A、欠妥当B、虽然欠妥当但确是合法的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6、李某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A、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只偿还案件侦察终结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C、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D、只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17、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A、没有故意犯罪B、确有悔改的表现C、确有立功的表现D、确有重大立功的表现18、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9、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对此案英方如何报请复核?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A、犯罪的罪过性质B、犯罪的事实C、犯罪的性质、情节D、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E、犯罪的行为21、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A、罪大恶极B、罪行极其严重C、犯罪后果极其严重D、民愤极大22、管制的特点是()A、犯罪分子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B、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C、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D、犯罪分子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监督23、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24、我国刑法规定的“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A、与有期徒刑等期B、1年以上5年以下C、1年以上3年以下D、3年以上10年以下二、多项选择题1、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A、甲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B、甲某犯以故意伤害至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C、甲某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D、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刑法分则对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分为几种情况:()A、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罚金数额的,罚金的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不能少于500元B、处以与罚金所得或者犯罪涉及的金额相等的罚金C、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的D、以违反所得或者犯罪涉及的金额为基础,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3、某甲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考验期内,打伤一名狱警越狱逃跑,狱警某乙发现后驾车急追。不得以朝某甲开枪射击。某甲中弹受伤,将甲抓获。对此案:()A、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甲应当数罪并罚C、某甲构成逃脱罪D、对与某甲应当核准执行死刑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适合用死刑:()A、羁押期间怀孕而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妇女B、犯罪时怀孕,在羁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妇女C、审判时怀孕的妇女D、犯杀人罪审判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5、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的刑种有()。A、拘役B、有期徒刑C、剥夺政治权利D、管制6、管制的特征是()A、对犯罪分子不关押,只限制一定人身自由B、受公安机关和群众管束C、由法院判决,有公安机关执行D、只适用于未成年人7、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A、执行场所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服刑人待遇不同D、法律后果不同8、下列哪些刑种或刑罚执行方法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A、剥夺政治权利B、管制C、拘役D、死缓改为有期徒刑9、适用死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B、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C、罪该处死D、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10、下列答案中,()是财产刑。A、没收财产B、罚金C、罚款D、赔偿经济损失1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日起计算。A、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或从假释B、拘役从执行完毕C、管制同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执行D、无期徒刑从判决执行12、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上1年以上5年以下。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B、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3、非罚金处理方法()。A、责令赔偿损失B、罚款C、罚金D、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4、裴某尚在管制执行期间,裴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 B、悄悄回云南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D、每天买一叠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15、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对犯罪是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16、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执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17、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场所有()A、监狱B、劳动改造管教所C、看守所拘役所D、未成年犯管教所18、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有:()A、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属被胁迫参加犯罪的B、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全部退脏并有悔罪表现的C、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D、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属偶犯或者从犯的19、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主要区别是()A、期限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机关不同D、严厉程度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21、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2、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23、剥夺政治权利包括()A、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B、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C、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D、剥夺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E、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名词解释1、刑罚体系2、主刑3、附加刑4、有期徒刑5、无期徒刑6、死缓7、罚金8、剥夺政治权利9、没收财产四、简答题1、简述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2、简述管制。 3、简述我国刑法中罚金的缴纳方式。4、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罚处理方法有哪几种?5、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6、简述管制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内容。7、简述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8、简述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规定。9、简述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范围。10、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1、试析我国死刑的存废?1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哪些?13、我国对死刑有哪些限制?14、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意义如何?五、论述题1、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谈谈你对死刑的总体评价。2、试述我国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D3、C4、B5、A6、D7、B8、C9、C10、B11、D12、C13、D14、C15、C16、D17、D18、C19、D20、B21、B22、B23、B24、B二、多项选择题1、AB2、ACD3、BCD4、ABCD5、AB6、ABC7、ABCD8、BC9、CD10、AB11、BC12、AB13、ABD14、ABC15、CD16、CD17、ACD18、ABCD19、BCD20、ADE21、AC22、CD23、ABCE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2、简要回答管制的概念以及刑法第38条至41条的规定。3、(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 4、(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5、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别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7、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为:(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2)必须是正当债务(3)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经债权人请求。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因适用的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9、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范围为:(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如下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五、论述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缓的具体内容包括:(1)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死缓应当具备如下两个条件:首先,犯罪分子罪当处死,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其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宣告死缓的实质条件,也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条件的原则界限。 (2)死缓的判决及其核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3)死缓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如下几种法律后果:第一,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三,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六章刑罚裁量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之一是()A、未遂犯B、防卫过当C、犯有较轻之罪而自首的D、预备犯2、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A、在法定刑限度以下判出刑罚B、在法定刑幅度中线以下判处刑罚C、按法定刑的最底限度判处刑罚D、在法定刑限度以内相对于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较轻的刑罚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C、四分之三 D、四分之一4、死刑不适用于()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C、审判时怀孕的妇女D、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5、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A、可以偿还B、应当偿还C、酌情偿还D、不予偿还8、减轻处罚是指()A、判处最低的刑罚B、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C、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D、判处最低刑种的刑罚 9、公安人员张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某时,对其捆绑吊打,致高某鼎内大面积出血而死亡。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是()A、按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B、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C、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10、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A、只能附加适用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D、不能独立适用11、下列刑罚方法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A、管制B、故意伤害罪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情节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A、未满18周岁的人犯B、中止犯C、防卫过当D、未遂犯2、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A、防卫过当B、避险过当C、中止犯D、胁从犯3、对下列哪些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A、甲于1997年11月因聚众斗欧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1999年11月刑满释放,同年12月犯刑衅滋事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B、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价值3万元的抢险物品C、甲某非法拘禁乙某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造成乙某受轻微伤A、甲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乙某盗窃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A、避险过当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C、犯罪以后自首的D、从犯5、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B、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D、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6、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A、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B、刘某指使某16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C、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D、曾某199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0年犯走私制造毒物品罪7、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8、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方法包括()A、单科罚金B、选科罚金C、并科罚金D、复合制三、名词解释1、刑罚裁量2、量刑情节3、法定量刑情节4、酌定量刑情节四、简答题1、简述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2、我国量刑应考虑哪些因素?3、我国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4、量刑的意义怎样?五 论述题1、论我国刑法中的量刑一般原则。2、当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应当如何适用?六、案例分析题1、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劲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称:“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跟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孙某(男,1983年5月5日)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早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2、方某产生劫机外逃的念头,并邀赵某一同行动。为劫机,方某购买一支催泪枪,并指使赵某买来两把尖刀。为了逃避安全检查,方某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两次等机试验,均获成功。方某与赵某商定乘长春至厦门的班机,将飞机劫持到台湾,并商定具体的行为方案。而后,方某在与妻子道别时,泄露了劫机计划。早妻子的劝说下,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会将方某抓获归案。(1)列出赵某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并分别扼要说明认定这些法定情节的理由。(2)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罚?为什么?第十六章刑罚裁量(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D3、B4、BC5、C6、A7、B8、B9、B10、C11、B二、多项选择题1、AD2、ABCD3、ABCD4、BC5、BD6、AB7、CD8、ABC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简述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1)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的内容和行为成立某种犯罪的事实根据,它表明并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量刑情节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2)定罪情节不仅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而且决定对该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范围,同法定性有着必然的联系;量刑情节则以某种法定性为使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唯一根据,同宣告刑有着必然的联系。(3)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外延比较狭窄;量刑情节包括最终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结。2.我国量刑时应考虑良性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虽然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有密切联系。例如,手段是否残忍、结果是否严重以及一定的时空条件等,都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动机是否卑鄙、成年与未成年等等,都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体相联系。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既然是量刑情节,当然是影响量刑的情节,但只有当某种事实情况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时,才能影响量刑,因此只有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在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情节选择法定刑。是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便成为选择法定刑的标准。既然该情节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也就影响了量刑,在这个意义上说,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节。所应注意的是,在量刑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便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如具有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时,可能突破法定刑,即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故量刑情节也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由于法定刑有一定幅度,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这便使审判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根据,就是量刑情节。3、酌定量刑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3)犯罪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5)犯罪的动机。(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8)前科。4.(1)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2)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3)、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五、论述题 1.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性质,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事实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构成了什么罪,即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确定了犯罪性质,也就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从而基本选定了与该罪的性质相对应的法定刑。(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换言之,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但与决定犯罪性质的主客观事实具有密切联系,又能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认定犯罪性质,只是解决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并没有完全选定法定刑,故不等于量刑的结果完全正确。在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尽相同,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要使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就必须使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从刑法规定自首、累犯制度的精神来看,量刑时应考虑一些案外情节,如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态度等。换言之,量刑时还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为刑罚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这就决定了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上述因素正是说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这虽然不是刑法第61条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它们应成为量刑的根据的内容之一。(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决定的。分别弄清了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后,还需要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是对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进行全面评价所得出的结论。换言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对整个犯罪的综合评价,决不能将它理解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价,既要以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即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1)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如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再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例如,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在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制度。(3)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种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有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的而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有其特定含义。人民法院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守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各种规定。(4)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行为触犯哪一个分则条文,就以哪一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为标准;然后在法定刑内选择刑种与刑度;即使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也要以选定的法定刑为标准。2、当数个量刑情节竞和时,应当如何适用?实践中,同一犯罪案件并存两个以上量刑情节的,是量刑情节的竞合,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同向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逆向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在数个量刑情节时应该注意: 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因数个情节的并存而采取他们都不允许的量刑措施。必须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实事求是的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刑法裁量结果的影响程度。由于不同的情节对处罚的轻重具有不同的影响力,所以当数个量刑情节时,应当分清全案中特别重要的、重要的、一般的、次要的或特别次要的情节,权衡他们对量刑的影响力的大小,决定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的刑罚。在量刑情节的条件下,应当对每个情节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结论。在量刑情节逆向时,各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不可能完全相等,因而应当对正反双方的每个情节影响刑法轻重的分量和作用,进行科学地分析和评估,分别确定各自的几份,然后轻、重积分等量抵消,剩下的就只能是或轻或重的情节积分。六、案例分析题1、(1)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钱某不构成犯罪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第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第二、特种自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第一、从犯第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第三、重大立功2、本案中,方某策划了整个行动,并购买了催泪弹,实施了携枪登机的试验,并指示赵某买尖刀和机票,是主犯,赵某准备作案工具、商量作案计划以及最后的购买机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赵某在最后实施劫机之前自首,符合法定的自首的条件,具备法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赵某的处罚可以在前面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以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赵某的行为也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观全案赵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且赵某的行为未造成现实的损害,故对其应当免除处罚。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2、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对甲某应当如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法:()A、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后,再将该刑期与漏罪的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B、将原来判决宣告的15年、10年刑期与漏刑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C、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漏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12年,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所判的3年刑期合并D、将漏罪的9年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原判决的20年刑期合并,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3、甲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甲的行为是()A、自首B、坦白C、立功D、揭发4、累犯应当()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从重或者加重处罚D、酌情处罚5、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A、3年B、2年C、4年D、1年6、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属于()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C、先并后减D、绝对相加7、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A、王某198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1998年又犯故意杀人罪B、赵某1988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C、高某1985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吴某1997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又犯强奸罪8、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A、20年B、15年C、23年D、25年9、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A、可以执行B、仍须执行C、可不执行D、不须执行10、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11、甲先后犯有盗窃、强奸、抢劫3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年、15年,对甲数罪并罚,应处()A、有期徒刑10年B、有期徒刑30年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20年 12、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限制4年后,关某交待其曾某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经查,关某的交待属实。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B、其交待的罪行已过追诉实效,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C、其交待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量从轻处罚13、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又积极退赃并兼具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 ,前罪和后罪从重处罚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 ,以惯犯从重处罚14、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1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6、构成普通累犯,行为人再犯新罪的最长时间界限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A、2年B、3年C、4年D、5年17、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是() A、并科原则B、吸收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折衷原则18、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A、有认罪表现B、有悔改表现 C、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没有故意犯罪19、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累犯()A、前罪或后罪其中之一不是故意犯罪B、在前罪判决执行中又犯新罪C、前一故意犯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发现原判决漏判了另一故意犯罪D、在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20、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发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有诈骗罪,对其应()A、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C、只执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罪刑罚不再执行D、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21、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执行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未经判决,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时,决定执行的刑期应该是()A、4—9年B、7—15年C、9—13年D、9—15年二、不定项选择题:1、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A、犯罪的罪过性质 B、犯罪的事实C、犯罪的性质、情节D、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E、犯罪的行为2、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A、吸收原则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A、15年B、20年C、25年D、30年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A、1/3B、1/2C、1/4D、2/35、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还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漏罪未经判决,在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的原则是()A、限制加重   B、并科    C、吸收    D、估堆6、陈某在街上趁刘莱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卑并罚7、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8、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9、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A、减刑B、缓刑C、假释D、保外就医10、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别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三、名词解释1、累犯2、特别自首3、立功4、数罪并罚5、限制加重原则6、战时缓刑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2、简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3、简述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4、简述一般缓刑的成立条件。5、简述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6、简述缓刑撤消的条件。7、简述“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8、简述自动投案的含义。9、简述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10、简述自首与立功的刑事责任。11、缓刑考察期间,被宣告缓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为什么对累犯从重处罚?12、缓刑的意义如何?13、自首的种类?14、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2、试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六、案例分析1、被告人甲因强奸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5年和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7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3年后,殴打同室关押的犯人乙,致使乙鼻骨粉碎性骨折。法院在审理期间又发现甲曾经参与抢劫的犯罪。法院对甲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对抢劫判处12年有期徒刑。问:法院对甲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2、被告人杨永保,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缅甸联邦国籍,小学文化,农民,住缅甸九谷市八堡。被告人陈兴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回欢办事处麦嘎社。被告人李春明,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缅甸国籍,住缅甸九谷市八堡26号。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及一女子在缅甸勐古答应帮一名毒贩运毒品到中国内地,后分别将海烙因藏于体内。毒贩又安排被告人李春明为杨永保等三人带路。第二天杨永保等四人从云南省畹町入境至芒市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飞机场时带毒品的女子不见踪影,公安人员例行安全检查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杨永保、陈兴助如实交待了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从杨永保体内查获海烙因486克,从陈兴助体内查获海烙因441克。问:如何认定杨永保、陈兴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3、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定性是否正确?4、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5月15日生,原系某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8年9月至10月间,王某为骗取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本人及其父、其兄三人的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由230.79元涂改为1000230.79元。王某先从某市审计师事务所骗取了内容为王某已出资60万元,其父兄各出资20万元的验资报告,又委托他人从某市工商管理局领取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嗣后,王某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先后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市支行专项贷款人民币380万元,获取贷款后并未用于翔宇农庄的农业开发,而是改变了贷款用途予以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务。2000年8月至10月,王某为逃避所欠的银行贷款债务,私下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并注销营业执照,所贷380万元均未归还。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骗取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以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骗取银行信任和农业开发专项贷款380万元后,并未将该贷款用于农业开发,而是归还自己所欠债务。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又采取私下低价转让、注销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图逃避贷款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93条、第158条第一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1万元。问:审判机关对王某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是否正确?5、被告人季某,男,1973年3月21日生,原系惠春公司经理。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季某以惠春公司(私营公司)的名义向易高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电脑5台,价值2.07万元。易高公司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后,季某指使财务人员于1999年7月29日向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1999年8月10日,金额为2.07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易高公司当即派人到惠春公司,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1999年6月,季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瑞协公司签订了关于嘉士伯啤酒的购销协议,约定由瑞协公司向惠春公司供应啤酒,惠春公司每40天为一付款期。同年6月到8月,瑞协公司供应啤酒4000余箱,价值28.9500万元。7月底,瑞协公司要求惠春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即将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支票交给对方。8月19日,两张支票均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而被银行退票,瑞协公司与惠春公司联系时,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1999年6月,季某以恒龙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侨盛渡假村21幢别墅装修业务,分别先后与乐城公司、金苑公司等六单位签订了别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骗取六家建筑单位18.6万元后,逃离其租住的办公地点。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季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24条、第55条、第56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万元。试分析:本案被告人季某犯数罪,除被判处主刑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附加刑并罚时,又采取了并科原则,即不仅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判决宣告为数个附加刑,如何进行并罚是本案涉及数罪并罚制度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又可一分为二,即同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和异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6、案例(1):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9月12日生,无业。199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叶某酒后行至某人民医院附近时,看到女青年郭某单身一人在前行走,杨某即提议抢劫郭某的财物。三人尾随郭某至该市龙园宾馆附近,上前将郭某围住。杨某持匕首抵住郭某进行威胁,李某翻郭某随身所带挎包未搜到财物,叶某提议将郭某带走。随后,三人拦得一辆出租汽车,共同将郭某挟持上车,到某村下车。在该村一菜地旁,李某、杨某、叶某即先后对郭某进行强奸。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36条、第25条、第55条、第56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千元。案例(2):被告人侯某,男,30岁,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承包人。 被告人侯湘林在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经营部借出公款17.6558万元,至2000年1月止,先后从经营部帐外帐款中提出公款7.7126万元。被告人侯湘林又于1999年9月和2000年6月两次提取1.8996万元,共计27.2681万元,混用于经营部的业务支出及个人使用。被告人侯湘林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共虚报业务支出16.4622万元,共侵吞公款3.012万元,全部被其挥霍。2000年3月至5月,被告人侯湘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低价从何某等人手中收购其所盗窃的由天平仪器厂生产的通用变压器121只,AEL-120型精密电子分析天平2台,价值2.0928万元。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销赃罪对被告人侯某提进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销赃罪,依据刑法第69条、第55条、第56条、第382条、第31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案例1、案例2都是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案例。然而,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上,审判机关的作法却不尽相同。在案例1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先在数罪中的抢劫罪中宣告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后又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相应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在案例2中,审判机关则只对被告人侯某犯数罪宣告应判处的主刑,而后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应当如何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呢?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C3、A4、A5、A6、A7、D8、D9、B10、D11、D12、C13、A14、A15、B16、D17、C18、D19、A20、B21、D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2、D2、D3、B4、B5、A6、ABD7、BC8、CD9、AD10、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2)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情况;(3)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一般累犯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后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3、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4.答: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关于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需要由审判人员依法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5、适用战时缓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累犯不适用于战时缓刑。(3)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在战时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应撤消缓刑: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罪或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7、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是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或犯新罪而进行并罚处理的方式。“先并后减”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况,具体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即漏罪)没有进行判决,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先把前罪已判处的刑罚与该漏罪之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的刑期作为其继续执行的刑期。“先减后并”则适用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况,具体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不同;体现的政策不同,“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体现了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8、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待犯罪的行为。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其具体含义为:(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归案;(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人员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9、立功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1)一般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等。(2)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10、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12 、(1)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性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2)缓刑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13、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以自首论”。根据《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14、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混合原则。(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五、论述题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投案时间。投案行为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实行犯罪后,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均可视为未归案。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而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等等,都应视为自动投案。(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而自动归案。(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特定犯罪。(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进一步供述交待具体的犯罪事实。(5)必须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定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2、 我国刑法在总结建国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参酌各国立法例,在刑法中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具体表现为:(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考虑到限制加重原则的基本精神,虽然刑法总则规定了“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但在这里不应将本数理解在内。(2)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由于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也就不存在执行的可能,因此,一人犯数罪的,有宣告死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从法律判决的角度讲,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也就不可能再执行其他自由刑刑种。(3)判决宣告的数个刑罚中有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但数个附加刑中既有没收财产,又有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是没收一部分的,则采用并科原则,如果没收全部财产的,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六、案例分析题1、对于甲所犯漏罪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7年有期徒刑和漏罪抢劫罪判处的12年有期徒刑合并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再将甲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的新罪故意伤害罪的4年有期徒刑与上述确定的刑罚,按照刑法69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杨永宝、陈兴助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公安机关的盘查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从本案来看,杨永宝、陈兴助在机场接受的例行安全检查,其携带毒品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即如实交待了体内藏毒的罪形。这种情形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又由于杨永宝、陈兴助交待的罪行属如实供述,因而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3、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4、在司法实践中,自1979年刑法颁布迄今,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的司法解释只有一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该批复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相同,如果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在目前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无立法明确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应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及其精神处理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因而在阮正汉、彭楚瑞一案中,审判机关对彭楚瑞判处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按照吸收原则进行并罚是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与分别执行说的主张类似,因而丝毫未能避免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的种种弊端。并且,该项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问题的一部而非全部,即只解决了管制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但对于在拘役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管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役或管制,以及一次判决宣告之主刑包括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等条件下,如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并未予以明确的答复。因而,这样的司法解释很难说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和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统一的数罪并罚原则的规范功能,只能视为解决刑罚尚无具体规定的问题的权宜之计。 在刑法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未作明确规定,而理论界和司法界难以形成统一、合理、合法的主张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以新的刑事立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基础。制定这种刑事规范的基本准则应当是,既要坚持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存在的性质差异,回避各刑种之间的所谓“折算”、“折抵”问题;又要遵守对有期自由刑统一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同时确定合理、适当的加重处罚限度。因此,我们认为,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的规则为,一人犯数罪而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应当在所宣告的种类最重之刑罚酌情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期;同时根据可能宣告的各种有期自由刑的幅度及其不同结构分别确定加重处罚之限度。我们认为,以此种规则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可以较为科学和统一地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执行的难题,并能达到与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效果,即数个同种或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无论罪犯被宣告的有期自由刑的刑种及结构如何,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决定执行的刑罚种类和期限)基本相等。在这方面,某些国家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例如,1975年《德国刑法典》第54条第一项规定:“总和刑由提高所判处的最高刑构成,刑罚种类不同的,由提高其最重刑构成。审判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人人身和各罪的情况。”此项规定即可获得前述法律效果,其缺陷是未明确加重处罚的限度,可以在我国刑法未来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加以完善时参考,以确立我国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的刑事法律规范。5、(一)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规则,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分歧意见。其中主要观点:──回避说或择一裁量说。主张同种附加刑并罚是不可能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和具体案情,针对其中的一个犯罪灵活判处一个附加刑。──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应采用并科原则;但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并罚。这也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所采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是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吸收、限制加重、并科说。主张对于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吸收原则;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则既有人主张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有人主张适用并科原则;对于不同法律条件下形成的同种附加刑(如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而被判处附加刑),分别适用吸收、限制加重和并科原则并罚。──吸收、限制加重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首先应只选择判处一个罚金或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说。主张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吸收和限制加重说。主张数个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没收全部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数个同种附加刑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讨论同种附加刑如何并罚之前,有必要对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加以论证。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根据为:(1)数罪并罚制度要求对于行为人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的基础上,才能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附加刑的并罚同样应遵循如此规则。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数刑(包括附加刑)逐一宣告,具有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从法律上对犯罪者予以谴责的功能,所宣告的刑罚不同反映着这种谴责程度的差别。在宣告的刑罚与决定执行的刑罚不一致的情况下,即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罚宣告的这一功能更为突出和重要,且难以用其他制度替代、弥补。因此,主张为便于或回避并罚而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观点和作法,是悖于法律规定且明显削弱刑罚上述功能的,故不足取。(2)由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适用方式所决定,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均有必罚制的规定,即犯特定之罪被判处主刑时,必须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因犯数罪而被判处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也决定了犯罪人可能因犯数罪而被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吸收和限制加重说的主张。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究竟适用何种原则进行并罚,不仅要以数个同种附加刑的状况或结构为依据,而且应当兼顾到依相应原则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具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具体可言,数个同种附加刑并罚的具体规则是:第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中至少有其一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即以一个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或者程度相等的宣告刑,只决定执行一个最重的附加刑,其他同种附加刑不再执行。例如,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个没收财产中有没收全部财产的,即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第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未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失之畸轻,采用并科原则则失之畸重,故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较为合理、可行。具体而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在总和期限以下,数刑中最高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期限;但是,根据刑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剥夺政治权利5年(若主刑为管制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并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罚金时,应当在总和罚金数额以下,数项罚金中最高数额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罚金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所决定的及其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所能承受的数额。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没收部分财产时,应当在数项中没收部分财产的总和数量以下,数项没收部分财产中最高数量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没收财产数量;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明确的并科和吸收原则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种附加刑并罚案件,应当对司法解释严格遵守。(二)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对于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亦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当数个异种附加刑均为财产刑或者包括异种财产刑时,应如何进行并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异种附加刑并罚的观点,主要有:──并科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科和吸收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原则上应适用并科原则,在特殊条件下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除对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外,对于其他不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这种观点亦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对于其他异种附加刑都应采用并科原则并罚。──并科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但是,对于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不宜适用并科原则,而应由审判机关综合考虑,在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之间,择一判处一种附加刑。 ——限制加重、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同一个犯罪人被判处不同种类的附加刑时,应当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出发,应当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补充。具体做法是: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附加刑为数个没收部分财产或者数个附加刑的,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据此,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了,但是不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财产而被吸收。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并罚,应当根据判决宣告的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具体状况或结构,分别采用适宜的原则,即:在可以适用并科原则且据此决定执行的刑罚有实际而合理的执行可能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在适用并科原则既无法合理地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也难以使其实际执行时,应当适用吸收原则。具体而言,数个异种附加刑并罚应遵循的规则为:第一,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构成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因为,在数个附加刑形成如此结构的条件下,各个性质不同、内容各异的附加刑,相互之间不仅没有吸收的可能,亦不便于限制加重;唯有适用并科原则处罚,既符合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刑也不致因相互冲突而发生实际执行的困难。此外,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情形是,当数个异种附加刑还包括驱逐出境时,依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在其他附加刑和主刑均已执行完毕之后,方可执行驱逐出境。第二,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构成,或者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时,通常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理由如下:(1)虽然这两种附加刑均属于选择性刑罚,但为了在数罪并罚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各项刑法规定尤其是特定罪名法定刑的严肃性和适用的统一性,对于所犯数罪中有应当依法同时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者,不得在分别定罪量刑时,为方便附加刑的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仅对某一罪判处财产刑,或者只对数罪分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和罚金。换言之,选择性刑罚并非意味着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时有任意取舍的权力,当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事实达到应当被判处某种选择性刑罚的程度或条件时,审判机关就应依法作出判决。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一罪犯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等,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这是对某些结构的数个异种附加刑适用吸收原则并罚的事实基础。 (2)如同在同种附加刑并罚的情况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应当完整地贯彻于一人犯数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对于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之前,必须分别定罪量刑并对所判数刑予以宣告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具有其他刑罚适用制度所不具备的反映国家对罪犯谴责程度的功能。因此,在对犯罪人所犯数罪予以合并处罚之前,对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量刑是必要的。那种为便于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作法甚至仅靠简便易行的“估堆”方法即分别定罪,综合量刑的方法,为现代刑事立法所不取。(3)由于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财产刑,并且均以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为对象和范围,则若没收全部财产,便已达到对其适用财产刑的极限,此种情形下再执行罚金刑已失去现实性和价值,故不宜采用并科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没收财产和罚金虽同属财产刑,但这两种附加刑的具体性质、内容却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不便于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从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两种附加刑所形成的数刑结构特征看,唯有采用吸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趋于合理和科学,而且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具有实际的执行可能,利于维护刑罚的严肃性。(4)对于由罚金刑的随时追缴的执行方式而推导得出的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但也不能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而被吸收的观点,我们认为,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财产的剥夺,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已达到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极限,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极为严重的惩罚,所以,再无执行罚金刑的必要。综上所述,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附加刑中既有数个同种附加刑又有数个异种附加刑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则先对同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再对异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6、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如案例1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即首先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逐一宣告,而后再决定应执行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二种方法如案例2中对被告人侯某的量刑,即首先只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逐一宣告,而后对各个主刑实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主刑,最后再针对已决定执行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数罪中某些具体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则可能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在案例2中,被告人侯某所犯的收购赃物罪,不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两种方法中,前者坚持了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行并罚的科学作法,是合法的、可取的;后者在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时,则采用了违反立法精神的“估堆”综合量刑的作法,是明显错误的。但是,这两种方法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明确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施用于主刑的整个执行期间。按照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部分主刑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认为是施用于全部数个主刑(包括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并罚后所决定执行的整个刑期,即在全部主刑经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犯罪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显然,这种作法不仅造成了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且使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受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错误作法,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其要旨和基本步骤为(1)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2)按照相应的原则和方法,对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别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3)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先交付执行,其执行期间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自此段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顺次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4)从并罚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所余之刑期即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应执行的刑期,此段刑期自前段主刑刑期执行完毕的次日开始执行;(5)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即使后段主刑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及时恢复罪犯的部分政治权利。 “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司法实践中前述二种作法相同的缺陷,而且其适用过程和结果也与现行刑事立法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具体而言,这种缺陷在于:(1)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而不是从全部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即实际是在主刑刑期的执行期间内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显然违反刑法第58条的规定,而且这种方法必然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处于同时执行或部分重合、交叉执行的状态,这实际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2)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是从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而得出的,从而使这种方法本身隐含了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惩罚的缺陷。并且,此种方法的适用,必然造成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的结果。(3)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实际上是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首先适用并科原则分别进行并罚;而后再将已按并科原则并罚的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第二次并罚,并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派生的适用规则。(4)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并罚,将导致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新的问题,同时引发与采用此种方法的初衷相反的结果。例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时,或者当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定的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时,就根本失去了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时间条件,正是保障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特点(即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享有一定政治权利)所必须具备的。显而易见,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出现的上述数刑结构而言,“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便形同虚设,且必然引起与其宗旨相反的结果。在刑事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为了克服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错误作法和“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的缺陷,我们认为,目前宜采取“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解决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这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计算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间的比例。其次,依据限制加重原则,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各个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并罚,决定其各自应执行的刑期。再次,根据上述已计算出的比例,将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划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两部分。最后,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次分别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按照上述“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方法执行刑罚期间,有关审判机关依法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的,我认为,对于所减的刑期,仍应按照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主刑刑期分别减去相应的刑期;对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后,罪犯被依法减刑的,则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为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从正在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 “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立足于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避免了前述“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等几种方法的缺陷。具体而言,“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予以执行,具有以下符合刑法规定、且较为合理的特征:(1)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所派生的合并处罚规则,即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并依据此原则,对部分有期自由刑附加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分别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2)确保在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将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执行,并在主刑的执行过程中,兼顾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不同特点和执行内容上的差别。(3)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实际执行顺序,是由主刑至附加刑顺次执行的顺序,这样就使内容有别的各阶段刑期依法、合理衔接。(4)弥补刑法规定的疏漏,有助于克服当前的司法难题,且较为简便,易于操作。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及执行问题,应采用“依法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予以解决。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一、单项选择题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A、教唆犯B、主犯C、累犯D、惯犯  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核准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A、1日B、2日C、3日D、5日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A、原审人民法院B、刑罚执行机关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A、5年B、6年C、7年D 、15年 7、在我国,特赦由()决定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8、减刑是指()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A、时效中断B、不予追诉  C、时效延长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这种特殊情况是指()A、有重大自首情节B、有重大立功表现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2、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3、依法有权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A、基层法院B、县级法院C、高级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4、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5、假释是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该条件包括()A、执行一定的刑期B、确有悔改表现C、有立功表现D、不致再危害社会6、不得使用假释的有()A、累犯B、因绑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C、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D、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满10年的罪犯三、名词解释1、刑罚执行2、减刑3、假释4、暂予监外执行四、简答题1、简述假释的考察。2、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5、我国刑法执行的原则是什么?6、减刑的条件。7、假释的条件。8、简述追诉时效期限。9、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五、论述题1、试述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2.试述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六、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A4、B5、B6、B7、D8、C9、D10、C11、C12、D二、多项选择题1、ABC2、BC3、CD4、AB5、ABD6、AB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根据刑法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关批准。2、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未予以执行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3、假释不同于缓刑。假释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予以适用,缓刑在判决一定刑罚时同时宣告;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5、(1)教育性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4)社会化原则6、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第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二: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7、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8、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为的轻重,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9、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五、论述题1、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的适用对象,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六、案例分析题(1)对王某需要撤消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该撤消假释。”(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该作出如下处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4)对王某的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与某乙在1998年5月诈骗他人轿车一辆,价值12万元,销赃后得款4万元,二人平分。另据某甲交代,他曾经单独在1988年2月诈骗他人现金4500元。在追究某甲的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其犯罪金额应为:()A、12、85万元B、12、45万元C、12万元D、4万元2、甲犯某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对甲的追诉时效是()A、5年B、10年C、15年D、终身3、甲于1992年3月5日犯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年11月21日甲某又犯B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A、2007年3月4日B、2011年11月20日C、2006年11月20日D、2002年3月4日4、赵某歧视前妻的女儿,在1973年将12岁的女儿掐死并沉尸水库中,致使其母在寻找孙女时被车撞死,其妻因恋女变成间歇性精神病人。1997年,赵某酒后向其妻说出实情,被邻居听到告发,现要对赵某追诉,须报请()核准。A、当地人民法院B、当地人民检察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5、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A、追诉期限延长1倍B、追诉期限延长2倍C、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追诉时效中断6、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无音信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7、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是从()A、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B、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C、着手实行犯罪时算起D、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8、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时效延长B、时效继续C、时效中断D、时效中止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上的时效种类有()A、时效延长B、时效中断C、行刑时效D、追诉时效2、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A、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饿,经过10年C、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名词解释1、刑罚消灭2、时效3、追诉时效的中断4、追诉时效的延长5、大赦6、特赦四、简答题1、举例说明时效中断和延长。2、简述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3、简述大赦和特赦的区别。4、简述追诉时效期限。5、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有关追溯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六、案例分析题被告人甲,1989年9月盗窃财物500元;1994年6月15日甲入户盗窃彩电一台,价值2500元;1998年1月16日因抢劫罪被抓获。问:对于甲1989年9月所犯盗窃罪是否应当追诉?说明理由。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B3、C4、D5、C6、B7、D8、C二、多项选择题1、CD2、A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免除罚金的犯罪人由于在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3、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前者既赦罪又赦刑,后者只赦刑不赦罪。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有特赦,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赦免,是指特赦。4、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为的轻重,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5、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中断。五、论述题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4)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六、案例分析题本案中,甲于1989年9月,盗窃较大数额他人财物,在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刑罚幅度内最高法定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修订后《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在前罪追诉期内又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前罪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算,即从1994年6月15日起计算。时至1998年1月16日,尚未超过追诉时限5年,可见,对其1989年的盗窃罪仍需追诉。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判断题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一般客体。()2、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罪状属于空白罪状。()3、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4、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5、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该条的罪状规定方式属于引证罪状。()6、根据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7、刑法第121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一规定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二、名词解释1、罪状2、罪名3、法定刑4、单一罪状5、混合罪状6、叙明罪状7、简单罪状8、引证罪状三、简答题1、简述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2、法定刑的种类四、论述题1、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答案)一、判断题1.错;2.错;3.对;4.对;5.错;6.错;7.对。二、名词解释(略)三、简答题1、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大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具体表现在:(1)刑法总论中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是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定犯罪的一般原则。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又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2)刑法总论关于刑罚的基本理论对具体犯罪刑罚的裁量具有指导作用。刑法各论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罚及其适用的研究,有助于对深化刑罚基本理论的研究。2、答:根据立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以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以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以下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四、论述题:答: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如下:首先,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其社会危害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性质、特征与危害程度,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其次,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类罪的排列反映了刑法的矛头所向与打击重点,反映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认识与态度。我国刑法基本上以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所谓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只是就总体而言,决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犯罪都轻于前一类犯罪)。再次,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分别将背叛国家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之中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联系,如在故意杀人罪之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重婚罪之后规定破坏军婚罪,就是照顾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最后,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复杂客体的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刑法分则根据该犯罪的主要(较为重要的)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如将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将合同诈骗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是我国某国家机关的高级公务员,多次利用其工作便利,与境外某机构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A、分裂国家罪B、间谍罪C、为境外窃取、刺探情报罪D、背叛国家罪2、某甲原系某外国情报部门特工,利用某所掌握的信息,潜入我国内地策动我武装部队人员进行武装暴乱,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C、武装暴乱罪D、武装叛乱罪 3、某公司职员甲某多次向境外特务机构发电子邮件,出谋献策预谋推翻人民政府,建立反动政权。甲某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A、分裂国家罪B、颠履国家政权罪C、间谍罪D、背叛国家罪4、某外国机构长期资助我国一网络媒体,利用其网络资源,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该外国机构构成何种犯罪?()A、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预备)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D、背叛国家罪5、甲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到某国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严重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叛逃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D、背叛国家罪6、战争期间,我国某企业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该企业构成何种犯罪?()A、颠覆国家政权罪B、资敌罪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D、背叛国家罪7、某甲经常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煽动分裂国家罪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C、颠覆国家政权罪D、分裂国家罪8、甲原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敌叛变,加入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安全机关抓获。请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处断?()A、以投敌叛变罪论处B、以间谍罪论处C、以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论处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断9、某甲明知某乙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暴乱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20来件军服、子弹1000发,则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A、武装暴乱罪B、投敌叛变罪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D、窝藏罪10、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间谍罪?()A、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B、参加间谍组织C、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D、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犯罪中()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A、背叛国家罪B、分裂国家罪C、武装叛乱罪D、间谍罪2、下列有关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罪的客体为中国的国家安全B、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C、该罪的主体只能是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D、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该罪3、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下列有哪些是正确的?()A、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并无身份的特殊要求,一般主体都可以构成B、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C、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背叛国家罪具有哪些特征?()A、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B、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C、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D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国家安全5、某市一国有企业由于市政府的长期不当干预经营,被迫宣布破产。一部分职工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在该企业原工会主席的带领下集体去市政府请愿,由于领导的不当处理导致职工们情绪激动,并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后来在公安的机关干预下才平息下来,请问对该工会主席及其他积极参与请愿的职工应如何处理?()A、以武装暴乱罪论处B、属于一般群众闹事行为C、构成妨害公务罪D、不构成犯罪,应以说服教育为主6、某公司职工甲在出国旅游的时候,对其所到某国的生活方式极度向往,回国后整日在想如何出国,不安心工作。终于该职工采取偷越国境的方法,跑到那个国家去。请问对该职工应如何处理?()A、构成投敌叛变罪B、构成背叛国家罪C、如果情节严重,按偷越国境罪处理D、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7、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向下列哪些对象提供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或者煽动分裂因家罪等的,可以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活动罪?()A、境内组织B、境外组织C、境内个人D、境外个人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间谍罪?()A、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C、为外国机构窃取国家秘密的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9、关于背叛国家罪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某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时,勾结所在国政府,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B、只有与外国政府、政党以及敌对势力机勾结的,才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C、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既遂要件D、本罪行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触犯了下列哪些行为,危害中华全国国家安全的,可以构成叛逃罪?()A、勾结外国政府B、擅离岗位C、叛逃境外D、在境外叛逃11、下列哪些属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尚未公开的事项B、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规定的不应公开的事项C、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D、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已经公开的事项12、下列哪些行为是间谍罪的客观行为:()A、参加间谍组织B、明知是境外间谍组织,而为其提供国家秘密的C、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D、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13、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A、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B、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的C、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发送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D、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14、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A、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B、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C、主观上既可以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D、既可是故意为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15、资助危害国家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对于该罪中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如何理解?()A、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B、要求所资助的行为必须已实施C、不要求所资助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必须已实施D、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是由境外人员实施的。三、名词解释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4、颠覆国家政权罪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叛逃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8、资敌罪四、简答题1、简述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2、简答间谍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四、论述题试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五、案例分析题1、甲于1998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特工训练后,甲于1999年接受A国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剌探、搜集我国家机密情报。2002年甲再次被A国派遣潜入我国境内B市,被公安人员捕获。甲在被抓捕时,开枪抗拒,打死公安人员一人。请问:甲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甲与乙、丙多次聚合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所立了反动组织,印制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的家中,事先已躲藏在乙家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的尸体投入水中。 请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3、丁某是某市机关干部,由于在境内贪污了大量金钱害怕受到刑罚处罚,就偷偷地把资产转移到境外,然后趁自己独自出国考察之机投奔国外;随后又在国外参加了间谍组织,向对方提供了大量的我国秘密情报,并多次发表反华文章,污蔑我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请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B4、C5、A6、B7、B8、A9、C10、D二、多项选择题1、BC2、ABD3、AB4、ABCD5、BD6、CD7、AC8、AB9、AB10、BCD11、AB12、ACD13、ABC14、BC15、A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叛逃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划清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投奔的对象是境外势力;投敌叛变罪一般发生在战前或者交战期间,投奔的对象是敌对势力。(2)犯罪主体不同。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2)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都可构成。五、论述题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六、案例分析题1、甲参加外国间谍组织,构成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在潜入我国后开枪打死警察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2、甲乙丙三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三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后又出于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又盗窃财物,应定盗窃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甲某为了防止自己西瓜地里的瓜被盗,在瓜地的周围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日晚,将来偷瓜的乙某电死。甲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正当防卫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乙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电力设备罪B、盗窃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3、司机丙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材烤油箱,不料起火爆炸,当场炸死3人。丙的行为构成:()A、失火罪B、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D、破坏交通设置罪(未遂)4、某铁路工段巡道工甲某,为了排斥同事乙某,以使自己独得奖金,提高工资,故意把一枚方头槽钉插入钢轨接缝处,企图造成事故,嫁祸于乙某,致使某次列车险些脱轨倾覆。甲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D、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5、司机某甲在给汽车时加油时,将自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引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汽油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爆炸罪B、失火罪C、放火罪D、过失爆炸罪6、甲系出租汽车司机,因被单位批评,为发泄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中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A、交通肇事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故意杀人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座位下安装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炸死了乘客丙、丁,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C、爆炸罪D、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8、公司电工甲,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违反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部分设备被烧,损失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A、失火罪B、放火罪C、玩忽职守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9、甲见村庄附近灌溉电站机房长时间不用,于某日晚上潜入机房,砸毁价值10余万元配电设备,盗取其中的导线,导致整个机房报废。某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10、甲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在一次恐怖活动中,甲亲手杀害了一名无辜妇女,对甲:()]A、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B、应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处罚C、应按武装叛乱罪处罚D、应按AB数罪井罚11、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12、实验小学校长某甲,对本校已被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不作任何加固处理,也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致使校舍在使用突然倒塌,造成死亡8人,重伤16人的严重后果,甲已构成:()A、玩忽职守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13、甲企图劫机,乙明知甲某的劫机意图,但碍于朋友情面将枪借给甲,甲劫机未遂被击毙,乙的行为构成:() A、资敌罪B、非法出借枪支罪C、背叛祖国罪D、劫持航空器罪14、某公司饲养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甲某在公园附近的山坡上播种了玉米,为了防止老鼠和野猪对庄稼的破坏,他在播种的玉米种里拌了氧化乐果液农药,并一再告诫公园的野生动物饲养员不要让野生动物到庄稼地来,但是,不久5只珍贵的野生动物吃了甲播种的有毒玉米死亡。那么,甲某的行为属于:()A、投放危险物质罪B、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C、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D、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15、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了杀人罪行为的,应当()处理。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B、从重处断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16、甲为了泄愤报复,用炸药将一段铁轨炸毁,致使一辆途经的列车发生倾覆,致使十人死亡,数十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甲的行为应构成()A、爆炸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17、某厂更夫傍晚烧完更房火炕锁门回家吃饭,约3个钟头后回厂,发现火炕起火,烧坏被褥与更房,电话线也烧断,等呼救来人灭火,已烧毁车间厂房5间与机器多台,损失数十万元。某甲的行为构成()。A、玩忽职守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失火罪D、放火罪18、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因技术不佳,将陈某撞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9、乔某为防止自己种值的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日晚,将来偷水果的张某电死,乔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意外事件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遂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的一辆接职工值勤的面包车炸毁。赵构成()A、爆炸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21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放火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22、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2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交通肇事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论B、不作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C、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或者夺取的财产中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D、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24、张某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迅速蔓延无法控制。张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张某的行为构成()A、放火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失火罪D、破坏集体生产罪二、多项选择题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A、工厂、矿山、林场的职工B、建筑企业职工C、事业单位的职工D、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B、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C、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追究而逃亡现场,致使严重受伤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死亡。D、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选择性罪名。3、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A、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劫持航空器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4、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危害3人,绑架1人。其行为构成何各犯罪?()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B、故意杀人罪C、绑架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有()。A、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B、客观上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C、主体是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任何职工D、主观方面是过失6、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A、列车长、轮机长B、公路保养员、铁路扳道工C、交通警察、交通管理人员D、机场工作人员7、下列行为中,构成放火罪的有()A、以放火为手段杀人,烧毁了数十间房屋 B、为了自杀,采取自焚的手段,但火烧毁了公园的一部分建筑C、犯罪后,为掩盖罪证而放火,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建筑物,损失不小D、出于嫉妒放火烧毁了邻居的柴草垛,但不会危及公共安全8、下列情形中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A、私自架设电网致人伤亡D、破坏矿井通风设备C、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D、在人群密集处驾车撞人致使多人伤亡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客观方面是()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C、非法销售枪支D、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10、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是指()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B、重大公共财产安全C、公共财产的安全D、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的安全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哪些罪名,应承担刑事责任()A、放火B、投毒C、破坏交通工具D、爆炸12、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甲某,乘民航飞机执行任务,将1支“六四”式手枪和50发子弹及警用匕首两把放入公文包中,委托熟人避开机场安全检查带上飞机。在飞行中,甲某与邻座的乙某在闲聊中发生激烈争吵,断而互相扭打,甲恼羞成怒,掏出包中手枪,顶住乙某脑门说:“信不信用我一枪打死你!”乘客见此情景,惊惶失措,机舱内一片混乱,乙对此却不屑一顾,说:“别拿玩具枪吓我!”甲某随手一枪将飞机舷窗击碎,导致机舱内气压剧降,所幸驾驶员经验丰富,迫降成功,才未发生空难惨剧。甲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B、重大飞行事故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3、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路旁树窜出,甲见状急忙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了将乙右腿轧伤,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推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离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根据上述案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中的不正确的有:()A、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只构成交通肇事罪C、只构成故意杀人罪D、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4、采取下列哪些手段或者方法劫持航空器可以认定为持航空器罪?()A、暴力方法B、胁迫方法C、与暴力胁迫相似的其他方法D、不作为方法三、名词解释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重大飞行事故罪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4、交通肇事罪5、重大责任事故罪6、爆炸罪7、破坏交通工具罪四、简答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其构成要件。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特征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五、论述题试述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1、汽车司机张某“130”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某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请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作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2、被告许某(17岁),刘某(16岁)二人家住铁路附近,上学和放学都要经过一段铁路。1999年11月的一天,许某、刘某放学回家经过铁路时,见路基旁有一些刚换下来的旧枕木。二人想试试放两根枕木横在铁轨上会不会使火车停下,就搬了两根旧枕木横于铁轨上。一会,驶来一列客车,司机发现铁轨上有障碍物,便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直至把横于铁轨上的枕木推出好几米,挤压在障碍器下,列车才停住,避免了严重翻车事故。请问:(1)许某、刘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对其如何处罚?(1)假设许某、刘某在将枕木横于铁轨上后,在火车尚未到来之前,刘某产生恐惧心理,害怕万一火车真的停下来了,出事要承担法律责任,遂向许革提议赶快将枕木搬回到原地,许某应允,从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则许某、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B3、B4、C5、B6、D7、C8、D9、B10、D11、D12、C13、D14、B15、C16、B17、C18、C19、D20、B21、B22、D23、A24、A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BCD4、ABC5、ABD6、ABCD7、ABC8、ABD9、ABCD10、AB11、ABD12、ACD13、ABD14、ABC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1、答: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的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属于危险犯。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2、概念及其构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二)客观上,在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况下,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主体是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四)主观方面是过失。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1)客体:公共安全。2) 客观方面: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特殊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主观方面:过失5)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五、论述题交通肇事罪与用交通工具进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界限。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交通安全;后者是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第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六、案例分析题1、(1)司机张某违章驾驶,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2)将伤者遗弃在偏僻地段,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3)对张某应依法数罪并罚。2、(1)许、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许、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是犯罪中止。(3)许、刘二人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犯罪中属于危险犯的是()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2、甲某私自生产劣质脚气灵软膏,销售数额达到15余万,经鉴定属于假药,对治疗脚气根本没有任何作用,对人体危害也不大,甲构成()A、生产销售劣药罪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生产销售假药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罪?()A、在农药、化肥、种子中掺假 A、生产假农药、化肥、种子C、明知是假的失去效用的农药、化肥、种子而销售D、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种子4、某边防官兵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将境外家用电器带进国内倒卖牟取暴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A、走私普通货物罪B、非法经营罪C、偷越国边境罪D、军人违反职责罪5、走私淫秽物品在主观方面是出于何种目的?()A、营利为目的B、偷逃关税为目的C、自我欣赏为目的D、牟利或传播为目的6、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构成()A、走私罪B、走私罪加重情节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7、武装掩护走私的,构成()A、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B、走私罪C、走私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罚D、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8、某公司弄虚作假,登记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实际只有10万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该公司构成()A、诈骗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变造货币罪D、虚报注册资本罪9、甲公司在筹建时只有50万资本,但其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工商部门,取得注册资本为550万的公司登记,并以此注册资本与某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其无力完成、标的高达300万的合同,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其虚报资本的犯罪行为,法院除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在以下幅度内并处罚金()A、5、5万~27、5万元B、3万~15万元C、5万~25万元D、3万~25万元10、下列哪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A、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B、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C、逃汇罪D、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1、甲用假币5万元购买一珍贵文物宋代花瓶,3个月后又转手将其卖与外商,获人民币25万元,甲构成()A、诈骗罪B、使用假币与走私罪C、诈骗罪与走私罪D、使用假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12、居住在美国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偷运至我国出售牟利,其行为构成()A、伪造货币罪B、运输假币罪C、出售假币罪D、伪造货币和运输出售假币罪 13、信用卡持卡人甲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限额进行透支达15万元,利用所得进行挥霍,发卡银行再三催促其交款,甲置之不理,经查,甲根本无力偿还,甲构成()A、招摇撞骗罪B、盗窃罪C、信用卡诈骗罪D、诈骗罪14、以下犯罪中,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票据诈骗罪D、信用卡诈骗罪15、学校职工某甲,私刻学校职工食堂公章,用来伪造食堂饭票,自己使用并兑换给他人获得赃款5000余元,甲构成()A、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诈骗罪D、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多项选择题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的有()A、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伪证罪D、脱逃罪2、以下哪些犯罪以销售金额的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吕罪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对生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的情节有以下几个递进层次()A、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B、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D、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下列犯罪中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A、金融诈骗罪B、毒品犯罪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D、走私犯罪5、下列哪些行为以走私罪论处?()A、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物品、货物,数额较大的C、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D、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共犯?()A、某甲与走私犯同谋,约定由甲将公司的帐号提供给该走私犯使用,以供其转移资金B、运输工某乙经不起诱惑将走私犯购进的货物运送到仓库C、某丙提供资金给走私犯,供其购进物品,从中渔利D、某丁明知一笔资金为走私犯走私所得,仍予以提供资金帐户隐匿赃款7、对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按其累计数额计算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A、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B、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C、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D、多次走私货物、物品未经处理的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A、甲入境时被海关查获随身携带的伪造货币3万美元B、乙听说有人走私进口了一批VCD碟机,即低价向其购买5000台在市场上出售 C、丙系某外资企业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自己免税购买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D、丁邀请两个朋友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乘船到公海上接运走私的香烟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A、国有公司经理某甲在一次业务交往中收受对方1万元回扣,为女儿买了一台电脑B、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乙利用掌管经销大权之便,在经营中多次收受回扣以供个人享受,乙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C、丙是国有公司委派到一非国有公司从事监管的人员,多次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D、丁是经营企业主雇来的管理人员,在一次交易中收了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便故意将经手的商品以较低价格出售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下列哪些行为为我国刑法所禁止?()A、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亲友监管B、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C、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D、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1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从而构成犯罪的是()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B、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C、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D、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12、下列各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是()A、妨害清算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D、虚假出资罪13、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公司负债累累,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向社会发行亲股的方式筹集资金,为此董事长和总经理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示财务部门伪造公司近三年赢利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骗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向社会发行了上千万的新股,本案中可以对下列哪些人员追究刑事责任?()A、公司董事长B、公司总经理C、财务部门主管D、主要编造假帐的会计师14、下列行为中构成信用证诈骗的有()A、甲使用变造的信用证附随文件骗取财物B、乙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财物C、丙用从银行骗的信用证骗取财物D、丁单位利用空头提单进行诈骗1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A、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B、有涉及证券的发行和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非法获得信息产买入或卖出该证券的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D、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16、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的是()A、伪造金融票证罪B、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C、集资诈骗罪D、洗钱罪17、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以下行为,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A、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B、没有交付用于出资的货币、实物的C、未转移用于出资的财产权的D、对主管部门隐瞒其在公司的具体股份和出资份额18、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包括()A、一般主体,含自然人和单位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C、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D、所有的股民三、名词解释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走私淫秽物品罪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虚报注册资本罪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0、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简答题1、简述间接走私的几种情形。2、简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五、论述题论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特征及其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六、案例分析题1、李某系某国有企业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次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改变结算方式,使公司货物遭受数百万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19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某1万元作为“过节费”。1996年8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并言明1万元为给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助并收取“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8年1月以来,甲与他人合伙租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酒厂非法生产食用白酒。甲在A市门市部购得500公斤工业酒精,后在所购工业酒精中加水500公斤,制作成食用酒精600公斤,自己制作的酒1000公斤混制成食用白酒,除零卖一部分外大多销往全省各地。后来甲又雇请他人先后3次从门市部购买工业酒精总共5000公斤,并兑成26吨左右的白酒出售给他人。各地群众购买甲生产销售的白酒饮用后,先后有130多人急性甲醇中毒,其中15人死亡,80余人爱伤。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B3、A4、A5、D6、D7、A8、D9、C10、C11、D12、A13、C14、B15、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3、BCD4、BCD5、ABCD6、AC7、AC8、ABCD9、BD10、ABC11、AC12、ABCD13、ABCD14、ABCD15、AC16、BC17、ABC18、bc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2、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之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五种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五、论述题(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公布和公开应以有关信息和文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为准。(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3)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应划清本罪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和约罪的界限。这三者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不同,犯罪主体也不尽相同。六、案例分析题1、(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因为行为时是1995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2)李某将200万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李某收受过节费构成受贿罪,该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甲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犯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A、、贷款诈骗罪B、集资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保险诈骗罪2、丁某是康乐食品厂的厂长,2000年1月,丁某未经任何机关的批准,向公众发行名为“乐康”的股票,并承诺股息可以高达100%。在高回报率的吸引下,许多群众争抢购买。丁某共募集到资金7000万元。2000年5月,丁某携巨款外逃时被抓获。经调查,丁某用以集资的“乐康”股票也是伪造的。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集资诈骗罪C、擅自发行股票罪D、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3、募集企业债券时,隐瞒重要事实,发行数额巨大的债券,构成()A、集资诈骗罪B、非法集资罪C、诈骗罪D、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甲某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000元和信用卡一张,并使用此信用卡进行消费,金额达5000元,则甲某构成什么罪?()A、盗窃罪B、诈骗罪、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5、信用卡的持卡人金某,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限额进行透支达20万元,发卡行再三催促向其收款,金某都置之不理。经调查,金某已经无力偿还。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招摇撞骗罪6、马某谎称自己是某公司业务员,以采购为名,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家具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骗得家具若干,转卖的价款100余万元。马某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罪名处罚?()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职务侵占罪D、非法经营罪7、王某将自己一辆已经投保的汽车,私自卖给某外国企业,然后到保险公司索赔,谎称汽车被盗,骗取了一大笔赔偿金。对于王某应该以什么罪处罚?()A、诈骗罪B、走私普遍货物罪C、保险诈骗罪D、走私普通货物罪和保险诈骗罪8、下列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有()A、偷税罪B、抗税罪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但是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外国客商退还1/3,但是该企业隐瞒了这一事实,没有补交应缴的税款100余万元。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A、骗取出口退税罪B、偷税罪C、抗税罪D、逃避追缴欠税罪10、一外贸公司在缴纳了200万元的税款后,采用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300万元。对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A、偷税罪B、骗取出口退税罪C、其中200万元按照偷税则处理,其余的100万元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100万元按照偷税则处理,其余的200万元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11、行为人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A、偷税罪B、骗取出口退税罪C、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竟合犯12、下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有()A、合同诈骗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假冒注册商标罪13、小李做生意赔了万元,就伪造了价值万余元的某公司债券偿还借款。小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伪造有价证券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诈骗罪D、金融票证诈骗罪14、甲某晚上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为100元的假币一张给司机乙某,乙某发现是假币,就要求甲某给零钱。甲某不同意,执意要司机找90元钱,并抓住乙某的脖子,威胁说,你不找零钱让你活不成。乙某只好收下假币,找90元钱给甲某。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A、使用假币罪B、抢劫罪C、强迫交易罪D、敲诈勒索罪15、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对投保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A、以保险诈骗罪定罪B、以故意杀人罪定罪C、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D、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16、偷税罪的成立要求偷税数额()A、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B、占应纳税额的2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C、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2万元以上D、占应纳税额的4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2万元以上17、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A、国家税收B、国家经济利益C、国家税收征管制度D、国家财政管理制度18、抗税罪的主体是下列哪一种?()A、一般主体B、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C、单位D、税务机关19、甲某为了营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额累计200余万元。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A、按照偷税罪共犯处罚B、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C、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应该给予行政处分 2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A、产品B、作品C、服务D、名誉21、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A、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C、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D、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22、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侵犯知识产权B、侵犯著作权罪C、侵犯著作权的一般违法行为D、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3、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要件为()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者过失D、故意并且有营利目的2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A、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B、复制发行他人的泥塑作品C、出售假冒创优署名的美术作品D、销售明知是未经录音录像作者的许可而被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的25、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A、商业秘密的所有人B、商业秘密的持有人C、商业秘密所有人放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D、商业秘密转让交易的受让人26、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是()A、欺骗、胁迫B、暴力、威胁C、利诱、蒙骗D、暴力、利诱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金融诈骗罪有()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保险诈骗罪D、信用卡诈骗罪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A、编造引进项目的虚假理由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D、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3、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包括()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B、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自己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D、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A、甲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购物 B、乙借用朋友的信用卡使用C、丙在使用卡时明知钱已经不多仍然透支D、丁拾得别人作用卡并以别人的名义使用5、下列罪名中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的有()A、伪造金融票证罪B、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C、洗钱罪D、集资诈骗罪6、王某租用张某的房子开店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按时支付房租,张某多次上门催要,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就放火烧毁了自家的店面,一来可以报复张某,二来又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王某烧毁店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本案,以下哪些意见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B、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C、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预备)应并罚D、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应并罚7、保险事故中的保种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A、证明人B、鉴定人C、财产评估人D、被保险人8、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保险金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A、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配合编造假的保险事故,骗得保险金后共同分赃的B、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后骗取保险金的C、过失导致被保险人重伤后,隐瞒此事,由被保险人申报获得保险理赔的D、故意导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9、甲某冒用公司的名义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为4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规定,该公司限期付给甲某40万元的预付款,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其余的货款补齐。甲某拿到40万元后就逃匿。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合同诈骗罪B、诈骗罪C、扰乱市场秩序罪D、挪用资金罪10、采取各种隐瞒或者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具备以下何种条件的,构成偷税罪?()A、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B、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5%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C、曾因偷税被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D、曾因偷税被给予过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11、抗税罪的行为方式有()A、暴力B、威胁C、伪造D、行贿1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抗税罪?()A、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B、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C、以暴力抗税故意致人重伤D、以暴力抗税故意致人死亡13、黄某是一私营企业主,自1999年到2000年间,采取伪造帐目等手段共偷逃应缴税款20余万元,占应缴税款的额的25%。2000年7月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征缴税款时,黄某纠集数名公司员工殴打税务工作人员,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对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论处?()A、偷税罪B、抗税罪C、故意伤害罪D、以偷税罪、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14、下列哪些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非法出售或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C、伪造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D、偷税罪15、某企业老板甲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的20余张卖给他人,后见此事有利可图,就伪造了30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出售伪造的增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A、为自己虚开B、为他人虚开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D、介绍他人虚开17、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的损毁,又构成其他犯罪事实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C、盗窃后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故意损毁财物的,是吸收犯,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于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1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A、甲某未经朋友的同意就使用朋友的名义签订合同B、乙某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C、丙某在签订合同后携带3000元定金逃匿D、丁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朋友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19、甲化工厂利用乙化工厂的跳槽职工,非法获取乙厂的专用技术资料,并进行大批量生产,而且还在产品上贴上乙厂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并在产品广告中声称自己的是正宗产品,致使很之商家上当受骗,乙厂为此蒙受了极大损失。对甲厂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A、仅仅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B、分别触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C、对甲厂应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实行数罪并罚D、对甲厂应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20、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C、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的D、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的21、下列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A、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准,经或香烟的B、对自己的经营作虚假宣传的C、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D、未经国家盐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食用盐的 22、下列犯罪中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有(I)A、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B、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罪C、强迫交易罪D、合同诈骗罪2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A、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计算机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B、乙允许自己的朋友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C、丙从公司辞职后,违反公司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D、丁公司明知是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仍然加以使用2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A、宋某人境时被海关人员查出其随身携带伪造的货币3万美元B、刘某听说王某走私进口了一批VCD影碟机,即以低价向其购买了50台在市场上出售C、洪某系独资企业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免税购买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D、周某邀集两个朋友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乘船到公海上接运走私物品三、名词解释1、票据诈骗罪2、信用证诈骗罪3、偷税罪4、假冒注册商标罪5、侵犯著作权罪6、侵犯商业秘密罪7、合同诈骗罪四、简答题1、什么是票据诈骗罪?其行为方式具体有什么?2、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行为方式有什么?3、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此问题?五、论述题1、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2、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3、简述偷税罪和抗税罪的区别。六、案列分析题1、贾某对外大肆宣扬自己正在做生意,利润丰厚,因急需资金周转,扩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每月利息为20%,高额的利润吸引了很多人的参与。起初,贾某的确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得到了人们的信任,吸引了更多人的集资。但事实上,贾某并没有进行什么经营活动,只是将集资款用于挥霍浪费。在此后的两年里,贾某共骗取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请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2、李某,无业青年。2000年3月份伪造了假身份证,并用假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在以后的半年里,李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取款,骗得现金5万余元。 请问: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3、林某自己开办了一家建筑公司,为了争夺一项大型工程的承包权,林某与其他几家建筑公司串通在投标时都尽量压价,结果,林某中标,但招标人为此损失几百万元。在投标之前,林某还利用广告对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情节十分严重。林某还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其竞争对手未能中标,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请问:林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某公司清洁工甲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上锁,周围也没有人,就从保险柜中拿出一张空白支票并加盖了印鉴。次日,甲某将支票填好,到银行冒用他人的名字,支取现金6万元。请问:(1)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如果甲某窃取了单位的空白支票后,自己不敢去领取现金,就找到自己的好友乙某,告诉他这是偷来的支票,让他帮忙去取,乙某就冒充别人的名字取出现金6万元。那么,对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5、赵某是出租车司机,某日凌晨,赵某在火车站旁边寻找乘客,见一外地民工模样的人甲(女)在路边等车,赵某没有问甲某是否愿意乘坐他的出租车,就将甲某强拉到车上,赵某将车开到一岔路上,让甲某提前付车费100元,其实按里程计算只需要30元。甲某不同意,想下车逃跑,但被赵某拦住,并殴打致轻微伤,甲某被迫交出100元车费。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B3、D4、A5、B6、B7、C8、C9、B10、C11、B12、A13、A14、B15、D16、A17、C18、A19、B20、C21、C22、C23、D24、C25、B26、B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CD4、AD5、BD6、AD7、ABC8、BD9、AB10、AC11、AB12、AB13、BC14、ABC15、ABC16、ABD17、BCD18、ACD19、BD20、ABCD21、AD22、ACD23、A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具体行为有以下五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象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象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因此,应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五、论述题1、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2、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五 种情况:(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5、)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伴随以上几种情况,犯罪人往往会因损害财产或人身安全而实施其他诸如故意杀人罪等罪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实施数罪并罚。3、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须具备的条件为:(1)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税收法规定的纳税义务;(2)实施了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3)构成偷税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的目的。认定偷税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本罪与漏税、欠税的界限。区别是:(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故意,并有逃避纳税的目的;漏税是过失;欠税无逃税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具有欺骗、隐瞒等偷税行为;漏税有遗漏而无欺骗行为;欠税有拖欠而无欺骗、隐瞒等逃避纳税的行为。六、案例分析题1、贾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贾某为了个人挥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骗取他人大量钱财,构成集资诈骗罪。2、李某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他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之间是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3、林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4、(1)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2)乙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5、赵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强迫交易罪,依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1)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存在。如果没有交易存在,在受害人开始就拒绝“交易、服务”时,犯罪嫌疑人仍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财物的,就应认定为抢劫罪;(2)强迫交易罪是为了强买强卖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3)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为手段,但“暴力”程度必须是轻伤以下。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则应重新定罪量刑。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在得知自己患上梅毒以后,为报复已与自己离婚的乙,主动向乙卖淫导致其染上梅毒,医治无效而死亡,甲构成:()A、传播性病罪B、故意伤害罪C、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D、报复陷害罪2、甲捏造乙受贿5000元的事实,并写成小字报到处散发,致使乙名誉受到很大影响,甲的行为构成()A、诬告陷害罪B、侮辱罪C、诽谤罪D、报告陷害罪3、甲是11岁的孤女,流落到某地,人贩子乙见其长得五官端正,就收养她准备养大后卖一笔好价钱,不料养了一年多后,乙与甲产生真挚的父女感情就不准备卖了,甲构成:()A、拐卖儿童未遂B、拐卖儿童中止C、构成其他犯罪D、不构成犯罪4、某甲住10楼,一日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瓶扔出,不料正砸到路人乙,造成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5、某甲与邻居某乙因琐事而争吵,某乙朝甲脸上打一拳就跑,甲追上朝乙胸部猛击一拳,乙倒地,因反射心停止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是:()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6、甲得知乙非常有钱,一日深夜翻墙入乙家欲盗窃,一番寻查后无所收获,正欲返回,忽然看见正熟睡的乙不足一岁的儿子,遂半其抱走,第二天打电话给甲索要10万,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B、敲诈勒索C、绑架D、盗窃未遂与绑架7、下列各组犯罪中,均属告诉才处理的是:()A、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罪B、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罪C、侮辱、诽谤、重婚,职务侵占罪D、遗弃、虐待,暴力干涉婚姻,重婚8、甲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之妻扣押在一地窑中,因通风不好,致使其窒息而亡,甲构成:()A、过失致人死亡 B、非法拘禁罪并按加重结果处罚C、非法拘禁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D、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甲不构成犯罪9、甲冒充某国有公司经理到外地以招工为名骗回女青年乙,回家后便强迫其与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同居,甲构成()A、拐卖儿童罪B、招摇撞骗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强奸罪10、甲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妇女2人,强迫被拐妇女2人卖淫,甲的行为构成()A、拐卖妇女罪B、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定强奸罪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定强迫卖淫罪D、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11、甲为索取债务扣押债务国人乙,乙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甲遂对其严刑拷打致使其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故意伤害罪C、故意杀人罪D、非法拘禁与故意杀人罪12、侦查人员甲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乙不仅不如实交代反而顶嘴,甲怒火中烧,将其捆绑起来殴打致使其重伤,甲构成()A、按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罪并罚B、按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按刑讯逼供从重处罚D、按过失致人重伤从重处罚13、甲决意与乙离婚,其妻不同意,甲多次在其亲友面前侮辱嘲弄其妻,其妻实在不堪忍受留下遗书,服毒自杀,甲构成()A、虐待罪B、诽谤罪C、侮辱罪D、故意杀人罪14、村长甲见其妻与邻居乙扭打在一起,将乙拖回其娘家,乙骂甲是流氓,数日后,乙与其弟多次到县公安局控告甲利用职权对其进行强奸,后经公安局调查,其控告纯属虚构,乙与其弟行为构成()A、诽谤罪B、侮辱罪C、诬告陷害D、报复陷害罪二、多项选择题1、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B、奸淫被拐卖的妇女C、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D、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2、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是()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客体不同C、实施手段不同:诽谤只能用口头或文字进行,不能使用暴力,而侮辱可以是口头的,文字和暴力手段等方式 D、实施方式不同:诽谤要法语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侮辱则不要求有此类和为。3、某甲下班回家路上,骑车不慎碰到路边行走的某乙,两人发生口角,乙打甲一拳,甲未敢还手,当乙向前几十米时,甲忽然持刀从背后猛刺乙后背,乙因主动脉被刺破大出血休克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是正当防卫B、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C、某甲构成故意杀人D、甲是间接故意4、某甲收买了一被拐卖的妇女,为防止其逃跑,将其反锁在一小屋中,后该妇女逃跑但被甲抓回,为防止其再次逃跑,甲将该女小腿打成骨折,甲所犯罪名有()A、拐卖妇女罪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C、非法拘禁罪D、故意伤害罪5、下列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A、甲将爱在外面打架的12岁儿子用铁链锁在家中一天B、群众乙扭送正在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分子C、个体户某丙为索取债务而将债务人关在家中三天三夜D、民警甲怀疑青年乙偷了同村丙的三轮车,遂私自将关押了六天六夜,直至真正的窃贼抓获才释放6、刑法所说的重伤是指()A、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容的B、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C、使人感到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D、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7、下列哪些情形中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A、甲在一次出差中遇见一三岁小男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等将其诱骗回家,以便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卖出B、乙以帮助介绍对象为名把一妇女带到外地一户人家中,该妇女表示满意,乙收下男方给的3000元后离开,几天后该妇女也逃走,调查,二人已多次合谋实施类似行为骗财C、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D、丁在外地打工,认识一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丁回家物色一妇女介绍给他,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丁1000元以示感谢8、甲用3000元买了一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乙为妻,但乙拒绝与之结婚,甲在别人帮助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几天后乡政府干部来解救乙,甲威胁说:“乙是我花钱买的,你们要带走必须拿钱来,否则别想出我家门。”然后手持铁锹拦在院子门口,并将一名村干部打成轻伤,直到后来公安人员赶到才将乙解救出,甲构成()A、收买被拐卖妇女罪B、强奸罪C、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D、妨害公务罪9、下列哪些情形按非法拘禁定罪处罚?()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B、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C、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D、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10、下列犯罪中构成强奸罪的是()A、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C、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强奸被运送人的D、利用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1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盗婴儿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以下不同的犯罪()A、猥亵儿童罪B、绑架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1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涉嫌侮辱的案件都是告诉才处理的B、涉嫌诽谤的案件都是告诉才处理的C、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构成重婚D、破坏选举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3、下列情形构成绑架罪的是()A、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妇女B、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妇女C、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D、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14、下列罪中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是()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B、猥亵儿童罪C、传播性病罪D、强迫卖淫罪1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告诉的才处理?()A、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B、以暴力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C、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D、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16、下列犯罪中,其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是()A、非法拘禁罪B、暴力取证罪C、刑讯逼供罪D、非法侵入住宅罪17、某甲已经有一妻子,但患上绝症,因某甲对妻子非常好,以致妻子心里不安,劝说其买一个外地妇女也好收养一个儿子,并说如果甲不这样做她将死不安心,甲无奈从人贩子手中买了某丙并与之同居,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B、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C、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D、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8、下列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有()A、甲实施杀人行为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丙,引起其自杀C、甲与乙通奸多年,甲要乙杀死其丈夫,乙不同意,甲毒打乙,扬言如果丙天内不能杀其丈夫就要自杀,乙不忍心杀丈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三、名词解释1、相约自杀2、强奸罪 1、虐待罪2、破坏军婚罪3、重婚罪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5、刑讯逼供罪6、诬告陷害罪7、拐卖妇女、儿童罪8、绑架罪四、简答题1、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界限。2、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3、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哪些法定加重情节?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5、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6、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7、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的界限?8、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9、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五、论述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述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六、案例分析1、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王让其公司会计从银行提走现金20万,自己或通过他人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000至2000不等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以微弱的优势当选。就任村长后,王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私自将村里一部分位置较好的土地以低价卖出,得到400余万,还吹嘘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成绩。剩下的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怨声载道。王还以小恩小惠以及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了3名妇女。王的所作所为引起村民的愤怒,他们私下商量要教训一下王,王听到消息后即通过熟人的介绍,认识了经常从事走私活动的尤某,并向其高价购买了走私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带在身上,还找了4名保镖随从左右。有了保镖、手枪后,为镇压不满情绪,一次以村财务室被盗为由,自己排查出所谓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三人,嘉带领保镖强行进入这几名“嫌疑人”家中搜查,对不愿配合并加以阻止的张某,强行带到自己的办公室内迫使其交代,张不愿承认,王就将其关在办公室让自己的保镖轮番讯问,并加以拷打,时间箍达两天两夜。镇派出所接到群众的反映后,立即带两名公安人员到该村了解情况,但被王等几名保镖暴力挡在村外。后来县公安局在王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构成犯罪,指出罪名)(2)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构成犯罪,指出罪名)(3)王以小恩小惠的以及要挟的方式先后奸淫3名妇女的行为构成何罪?(4)王购买枪支并携带的行为构成何罪?(5)王以排查偷盗为借口,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等人家中进行搜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指出罪名)(6)王将张关押在自己办公室进行审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指出罪名)(7)王派保镖拒绝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行调查的行为构成何罪? 2、出租车司机丁某于某晚上10时,载一外企文秘小姐回家。途中,丁见该女子年轻漂亮,遂起不负歹念,将车开到僻静处停下,在车内暴力将其奸污。该女子在奋力反抗中将丁脸抓破,丁认为这是给他留下的犯罪罪证,惟恐罪行暴露,即决定杀人灭口。于是丁揪住女子头发,将其头部猛撞车壁数下后,该女子昏死过去。丁以为该女子已经死亡,遂将其抛弃于一荒野后驾车逃逸。后该女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后抢救,脱离危险。请问:对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怎样处罚?说明理由。3、杨某因盗窃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线,被同事张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001年11月6日杨刑满释放,一直伺机报复张。2003年10月12日,杨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去打猎,想借用江的枪支。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枪支借给杨,并给了5发子弹。杨拿到枪支后上膛,准备去杀害张,在寻找张的途中,杨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匆忙去干吗,杨回答:“张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去找他算帐。”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不要做傻事,杨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上前去想夺下杨手中的枪,在拉扯过程中杨不慎扣动扳机,击中旁边的甲,杨某见状,立即与乙一起将其送往附近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案请回答下列问题:(1)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江的借枪给予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指出罪名。(3)对杨应该如何处罚?4、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第二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B3、D4、A5、B6、B7、C8、C9、B10、C11、B12、A13、A14、B15、D16、A17、C18、A19、B20、C21、C22、C23、D24、C25、B26、B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CD4、AD5、BD6、AD7、ABC8、BD9、AB10、AC11、AB12、AB13、BC14、ABC15、ABC16、ABD17、BCD18、ACD19、BD20、ABCD21、AD22、ACD23、ABCD 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界限。答:(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罪持放任态度。(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往往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或凭借实际根据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后罪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防止而不防止。2、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答:(1)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罪是单纯限制他人自由。(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有勒索财物或作人质的目的;后罪是出于无此的目的。3、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哪些法定加重情节?答:(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五、论述题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扣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拘留、扣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处罚。定罪量刑时应注意: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为索取债务(包括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案例分析1、(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竞选村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王某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强奸罪(4)走私武器罪(5)非法搜查罪(5)非法拘禁罪(6)妨害公务罪2、丁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3、(1)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2)江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3)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应考虑其预备情节和累犯情节。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甲某为非法占有乙某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乙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甲某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C、抢劫罪和过失杀人罪D、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2、某日,甲某向自己的侄儿乙某提供自己家房门的钥匙,将丙某存放在自己家中的价值2万元的香烟偷走,并授意乙某离开时要把自己的皮衣偷走,伪造现场。乙某随即按事先安排盗走香烟、皮衣,甲某将香烟低价出售,然后假意到派出所报案。甲某和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3、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如何处理?()A、应追究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B、侵占罪C、盗窃罪D、以上说法都不对4、甲某在汽车站意图行窃,看见一人在椅子上打瞌睡,其身边放有几个箱包,于是快速拎走其中一个手提包。回到家中,甲打开提包,发现包里装的是一支手枪和20多发子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D、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罚5、下列四种财物中,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是()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他人的遗失物C、他人的遗忘物D、他人的埋藏物6、甲某系某市工商银行支行记帐员。2003年5月18日下班后,甲某发现本行出纳员乙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未锁),甲某将该2万元取,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甲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甲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甲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7、甲与乙投宿同一旅店时,甲得知乙身携巨款,于是利用聊天机会在乙的茶杯中偷放安眠药,待乙熟睡时将其巨款拿走,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劫罪D、抢夺罪8、甲某(单位司机)、乙某(单位临时工)、丙某(保安兼装卸工),利用丙值夜班之机,由乙翻窗进入库房,甲和丙在外接应,盗窃价值巨大的财物,甲某、乙某和丙某构成何罪?()A、甲某、乙某和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B、甲某、乙某构成盗窃罪,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C、甲某、乙某和丙某构成盗窃罪D、甲某、乙某构成盗窃罪,丙某构成贪污罪9、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筹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可以为他们安排工作,乙和丙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25万余元,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D、甲某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犯罪10、在侵犯财产犯罪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A、诈骗罪B、侵占罪C、破坏生产经营罪D、敲诈勒索罪11、甲某正在盗窃财物时,被乙某发现,乙某对甲某说:“交出1000元,否则告发你。”甲某被迫交给乙某1000元,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盗窃罪的共犯C、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但是应收缴其所得1000元12、甲乙合谋,某晚在距村庄较远的集体鱼塘里,投入自制的土炸弹2枚,将鱼炸死,捕获鲜鱼1000余斤,卖得1800余元,2人均分。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爆炸C、破坏生产经营D、盗窃罪13、甲、乙、丙三人预谋抢劫某商场。他们一块商议了抢劫计划,并准备了火药枪、匕首等抢劫作案的工具。某日,他们三人按照预定计划来到商场,由甲乙两人进入商场抢劫货款,丙驾车在商场门口等候接应。甲、乙进入商场后,发现一收银员正在点数货款,趁其不备一把抓过逃出商场。丙待甲乙两人上车后立即驾车逃走。三人行为构成何罪?()A、抢夺罪B、抢劫罪(预备)和抢夺罪(既遂)C、抢劫罪D、抢劫罪(既遂)和抢夺罪(既遂)14、甲在火车站公然抢夺一位老大爷乙(大约70岁左右)的手提包(内有500元钱)。乙紧追不舍,不慎摔倒突发脑溢血死亡。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故意杀人罪B、抢夺罪C、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D、过失致人死亡罪15、甲以每箱50元的价格购进海河牌白酒30余箱,然后以自己“坐牢才出来” 等威胁语言,先后多次分别以每箱180元的价格,强行向当地几个个体户推销这些白酒,获利2000余元。请问甲构成何罪?()A、甲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构成强迫交易罪C、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甲构成非法经营罪16、甲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帐号和密码后,以每2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帐号和密码,从中获利8000元,给该公司造成5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诱骗罪,诈骗数额为5万元B、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8000元C、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万元D、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8000元1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A、某甲未经刘某同意即以刘某名义签订合同B、某乙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C、某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会计事务所上班的同学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D、某丁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定金逃跑18、某甲收购贩运假银元600枚,冒充真银元出售200枚,得利5000元,不久又用剩余的假银元购得珍贵古董一个藏在家中,伺机偷运出国牟取暴利。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经营罪B、倒卖文物罪C、诈骗罪D、购买、使用假币罪19、甲乙两人拦住丙某的汽车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只有几百元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逼迫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其家中拿走2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10万元现金。另有一个2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让丙某打2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写了欠条,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构成何罪?()A、构成绑架罪B、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C、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D、构成抢劫罪20、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是()A、惯窃屡教不改,主观恶性特别严重B、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C、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D、盗窃用于扶贫、救灾、抢险的专项物资,数额特别巨大21、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买些高档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像机。乙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购买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盗窃共犯C、票据诈骗罪D、票据诈骗共犯22、甲某于某天深夜潜入某古庙内,将庙内道旁国家保护的一级珍贵文物塑像的头用凿子凿下,准备以后卖钱,造成该财物彻底毁坏,无法恢复。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故意毁坏财物罪B、盗窃罪C、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D、倒卖文物罪23、抢劫致人死亡的()A、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C、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D、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24、甲知晓乙外出,便意欲潜入乙家实施盗窃。但乙因有病中途返家,正躺在挂有蚊帐的床上睡觉。当甲前来盗窃时,乙因害怕而未做声,致使甲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窃走财物。对此,甲的行为已构成()A、抢夺罪B、盗窃罪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盗窃罪D、抢劫罪25、甲某为某公司的保安员,与同事乙某因玩扑克牌而发生口角,甲某即拿起茶杯击乙某头部,甲手也被茶杯碎片划破。当甲某在丙某、丁某的陪同下去医院包扎途中又见到乙某时,甲冲进饭店拿出一把菜刀追砍乙某。甲某将乙某砍倒致其当场休克后,甲转身要走时,想到自己要去医院,就走到乙身边,从乙的夹克衫内口袋中掏走2000多元现金。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A、甲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B、甲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罚C、甲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甲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26、甲某与一伙人赌博时得知乙某很有钱,一日趁乙某一人在家将其杀死,后拿走家中现金10万元,对甲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应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断B、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取财行为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D、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罪,择一重罪处断27、甲某是某私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6万元现金进行营利活动。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挪用公款罪B、挪用资金罪C、挪用特定款物罪D、职务侵占罪28、乙某听说甲某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3000元现金交给甲某,让甲当场将3000元变成3万元。甲用红纸包着3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过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里是餐巾纸。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夺罪29、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数额巨大的,按照()论处。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盗窃罪C、侵占罪D、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0、甲某与乙某共同走私一批进口香烟。为了独吞这批货物,甲某就勾结其弟弟丙某与丁某,商定某日由他们俩人假冒在市工商局、公安局里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装走私烟的汽车经过的路上拦截。丙某与丁某依计行使,在拦截走私汽车的时候,出示了工商检查证,扣留了这批走私香烟,并把这批香烟交给甲某卖。则甲某、丙某与丁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A、抢劫罪B、诈骗罪C、渎职罪D、敲诈勒索罪31、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 32、甲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2000余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6个多立方米。对甲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因并罚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3、甲某得知乙某家十分有钱。一日深夜,甲某翻窗进入乙家欲窃取贵重财物,但经翻箱倒柜后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财物,遂欲返回。突然,甲某瞅见了正在卧室熟睡的乙某不足1个月的儿子,于是将乙某的儿子抱走。第二天,甲某以交换乙某的儿子为条件,打电话给乙某让其筹集10万元后放于某公园的亭子里。甲某的行为构成了()A、盗窃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盗窃罪(未遂)与绑架罪数罪并罚34、甲某在出国前将一批贵重物品托其好友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某保管。3年后,甲某从国外归来,但乙某谎称保管物不慎丢失,拒不交出甲某托其何管的东西。乙某构成何罪?()A、诈骗罪B、侵占罪C、职务侵占罪D、贪污罪35、甲某因驾车违章受到行政处罚,遂对执行罚款的交警乙某怀恨在心。于是甲某在15天内,他连续数次将乙某家的窗户打破,并砸毁乙某及其妻子的摩托车,造成直接损失8000余元。甲某行为构成()A、妨害公务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报复陷害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多项选择题1、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A、犯罪对象不同B、侵犯的客体不同C、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D、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2、甲某(19周岁)和乙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丙某家的耕牛。甲某在门外望风,乙某进牛棚牵牛。由于乙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丙某发现。甲某听到丙某的吆喝声,不顾等乙即逃走。丙某手持木棍紧追乙某,乙某为了逃避丙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丙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甲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甲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甲某如实将其和乙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对甲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乙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甲某在某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查甲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甲某属于什么身份,构成何罪?()A、构成职务侵占罪B、构成贪污罪C、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属于国家工作人员4、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的是()A、抢夺罪B、侵占罪C、挪用资金罪D、职务侵占罪 5、甲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甲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哪些是正确的?()A、甲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B、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未遂)C、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D、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应并罚6、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与抢劫罪的威胁不同()A、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或生命实行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比抢劫罪广泛,除对被害人的健康与生命威胁外,还有毁坏财物的威胁和揭发隐私的威胁,等等B、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只能面对被害人进行直接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进行,也可以不面对被害人进行威胁C、威胁的强度不同,抢劫罪直接以暴力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一般不采用暴力的形式,因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强度相对弱些D、威胁的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目的不限于钱财7、下列选项中哪些盗窃行为并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按其他犯罪定罪量刑?()A、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B、盗窃信用卡并使用C、盗窃珍贵文物的D、盗窃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8、甲某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该行为的认定,下列表态哪些不正确?()A、构成诈骗罪B、构成骗取出口税税罪C、构成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构成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择一住主罪处罚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A、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奖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奖金等B、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C、抢劫银行办公用品的D、抢劫银行的职员乘用的交通工具的10、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3万打进口产品时,发现港商多发了3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300打该产品卖给这个体经营着丙某,并要丙某将货款5万元汇到甲原工作过的某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从该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5万元现金,甲与乙两人平分。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某公司,遂案发,甲与乙对上述事件供认不讳。对甲与乙行为认定正确的是()A、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B、如果某公司是国有企业,构成贪污罪C、如果某公司是私人企业,构成职务侵犯罪D、甲与乙构成职务侵占罪11、某甲拾得信用卡一张,然后持卡购买汽车一辆价值13万元,某甲尝到甜头后,伺机盗窃他人信用卡一张,持卡购物消费,共花去3万元。某甲构成何罪?()A、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销赃罪 12、下列哪些情形,可不按犯罪处理?()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B、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全部退赃、退赔的C、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主动投案的D、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的1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毁损,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罪从重处罚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1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抢劫罪?()A、甲某对乙某的一条项链羡慕不已,一日喝酒时把乙某灌醉,把项链拿走B、甲某趁乙某睡着时潜入乙家偷窃,被乙某发现,甲为逃走将乙某打成重伤C、甲某和朋友乙某看到丙某的提包里有大量现金,甲趁丙某不备从背后抱住丙某,乙某趁机将包抢走D、甲在街上趁乙某不备,抢走乙某的钱包,事后查明,当时甲身上带着匕首15、被告人甲某以到广西做生意为名将女青年乙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地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丙某,因丙某需要该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甲将证明办来后再补交余下的1500元。甲返回去后,即找到丁某(另作处理),请其帮忙走私刻“某某县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甲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丙某处,补得1500元。该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拐卖妇女罪B、伪造印章罪C、诈骗罪D、强奸罪16、甲某意图窃取国家珍贵文物,一天晚上潜入博物馆正窃取时被当场抓获。以下对甲某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有()A、甲某未窃得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B、甲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C、对甲某应当按其意图盗窃文物的价值确定其盗窃数额D、甲某的行为应以盗窃文物罪定罪处罚17、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B、携带凶器抢夺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暴力相威胁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1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6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19、甲某骑着自行车去朋友家玩,途经村口时,见一名三四岁的小孩正蹒跚走路,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身边也没有大小守护。甲某下车,以给小孩子吃糖为名把孩子骗到墙角僻静处,见四下无人,便用力将孩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走。后来,被追来的孩子的父母抓获。下列关于甲某行为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某用力扯断项链而占为已有,属使用暴力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B、甲某在小孩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夺得小孩脖子上的项链,其行为构成抢夺罪C、甲某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扯得孩子的项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D、甲某以骗到孩子吃糖为名,取得了孩子的项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甲某,男,28岁,2001年2月的一天,甲某溜进某县文化宫录像厅,乘人不备盗走日本产“松下牌”2000型放映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以3000元卖给他人,2001年12月甲某伙同乙某到某县开元镇,盗走该县广播电视局正在使用的03—28型有线电视电缆,致使信号中断,居民无法收看电视,甲某行为构成以下何罪?()A、盗窃罪B、破坏通讯设备罪C、破坏公私财物罪D、侵占罪21、下列有关职务侵占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罪的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B、本罪在客观方面可以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C、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不以本罪论处D、主观上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22、甲某在街上趁乙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3000余元)夺走。随后甲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乙某损失话费2000多元。一周后,甲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西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甲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B、对甲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C、对甲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安息并罚D、对甲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23、下列抢劫行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有()。A、入户抢劫的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D、抢劫致人死亡的24、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不为同C、犯罪不同D、犯罪对象不同25、甲使用暴力不同强奸妇女,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并取得财物,构成()。A、强奸罪B、抢劫罪C、强奸罪和抢劫罪D、盗窃罪26、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有()。A、盗窃后为毁灭罪证当场用暴力相威胁的B、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C、邮电工作人员私拆他人信用件并窃取物品的D、以牟利为目的的,明知是盗拉的电信设施而使用的27、税务机关干部甲某向个体工商户乙某征税,乙某要求减免,甲某不同意。乙某便对其妻说:“你长得漂亮,你去找甲某,不惜一切手段把减免税这件事办成。”乙某之妻便找到甲某,与甲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甲某仍要求乙某纳税,乙某便说:“5天之内你要么批准我的免税申请,要么拿1万块钱出来。否则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5天后,甲某前来催缴税款,乙某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甲某强奸其妻。乙某的行为构成:() A、行贿罪B、引诱卖淫罪C、敲诈勒索罪D、诬告陷害罪28、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包括()。A、数额较大B、两次以上盗窃C、多次盗窃D、情节严重29、某甲系一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利用其经手公司财务的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收入6万元不入账,转入自己在银行的账户,甲的行为不构成()。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贪污罪D、挪用金罪30、某晚,甲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乙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甲某持假枪枪走乙某人民币2000元,并将乙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乙某身受的重伤,甲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民抢动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1、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某日晚潜入乙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乙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乙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丙某路过时,发现甲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丙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丙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B、甲某在大街上见乙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乙某摔倒成重伤。甲某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C、甲某骑摩托国土在大街上见妇女乙某提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带,试图将皮包抢走。乙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甲某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乙某当即摔成重伤。甲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D、甲某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乙某发现后追赶。当甲某跨上乙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乙某抓住甲某的脚,试图拉他,但甲顺势踹了乙一脚,然后逃离现场,甲构成抢劫罪时,乙某抓住甲某的脚,试图拉他,但甲顺势踹了乙一脚,然后逃离现场,甲构成抢劫罪32、甲某花600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半年后,其朋友乙某提出借用摩托车,甲同意。乙某借用数周后不还,甲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甲某乘乙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乙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甲某,并提出用5000元予以赔偿。甲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乙某于是给付甲某摩托车款5000元。后甲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丙某,获得款项4000元。对于甲某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三、名词解释1、准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聚众哄抢罪5、侵占罪6、职务侵占罪7、挪用资金罪四、简答题1、《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2、简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4、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五、论述题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六、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甲某得知某信用社主任丁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乙某预谋,指使丙某色相勾引丁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丁某为其提供资金。丙某在甲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与丁某私会。。某日下午,丙某按照预谋将丁某诱骗到甲某的二哥家。甲某藏于室内,乙某先后对丁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丁为他们提供了10万元货款。丁借故推脱,乙继续殴打。此时,甲某从室内出来,与乙某一起对丁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丁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现金3万元”的便条,要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乙某持此便条到信用社取走现金3万元。请问:“对本案,一审法院定为绑架罪,二审法院定为抢劫罪。你认为哪一个法院定罪正确的?2、甲某乘坐出租车,上车以后发现车座上有一个价值5000元手机,知道是原先乘客遗失在此,司机对此并不知情。甲某趁司机没有注意,偷偷将手机放在本人书包里,据为已有。请问:“甲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请说明理由。3、2001年8月18日日晚,甲某和乙某相约去偷某商店。甲某在店外望风,乙某进入店内行窃。乙某在偷窃过程中,发现店内只有某妇女丙某一个值班,于是就心生歹念,准备强奸丙某。丙某被惊醒后,极力反抗。乙某害怕被人听见,就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刀,将丙某刺成重伤。乙某随后拿起现金3000元和5条香烟。乙某在店外给甲某3条香烟,二人准备离开之际,被联防队员发现。甲某和乙某分开逃跑。甲某见联防队员紧追不舍,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后被赶到的警察抓获。而乙某则趁乱逃走。甲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和乙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年前诈骗6000元的犯罪事实。并告发乙某在3年前有一起故意杀人行为,后经查纯属捏造。请问:对甲某和乙某应如何定罪处罚?4、某日,甲雇佣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乙驾驶,为货主丙向A市运输皮鞋等货物。第二天,汽车行至途中D镇,甲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丙某骗下车,将其引到距停车地点约100米的饭店前。甲谎称去叫乙来一同吃饭,离开丙回到车上,又对乙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乙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汽车开走时,被丙发现,丙当即一边追赶,一边大呼停车,但车并未停下。甲让乙将车开至C镇甲一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自己有,货物价值共计人员币20万元。请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5、被告人甲某,男,29岁,工人。被告人甲某从乙某处得知有一辆雅马哈摩托车要出售,即谎称自己是浦江人,以购车为名跟随乙某打到丙某年车、谈价格政策。后甲某与乙某、丙某公乘两辆摩托车,将雅马哈摩托车开到某电话亭边,甲某进亭去打电话,谎称过半小时其叔叔会来付款买车,并以“试车”为名向丙某要了摩托车钥匙。甲某先在电话亭进行试车,数分钟后,见乙某、丙某也进电话亭内打电话,乘机加速,驾驶摩托车向东阳方向行驶;大约开了3公里左右,因故车翻人伤,被尾追而至的乙某、丙某发现,并送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摩托车爱到损坏,丙某与甲某赔偿经济损失示达成协议,即将甲某扭送派出所。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请问:甲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A2、B3、C4、A5、B6、C7、C8、C9、B10、B11、C12、D13、C14、B15、B16、C17、B18、C19、D20、C21、C22、B23、D24、B25、A26、A27、B28、B29、B30、B31、D32、B33、D34、B35、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CD3、AC4、AD5、AB6、ABC7、AD8、BCD9、AB10、BC11、BC12、ABCD13、BCD14、ABCD15、AC16、ACD17、BAD18、BC19、ABD20、AB21、ABCD22、ABD23、ABCD24、ACD25、AD26、BCD27、CD28、AC29、ACD30、BC31、ABC32、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以上三个条件全部具备,就应认定为抢劫罪,并按照第263条抢劫罪的法定刑处罚。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威胁的方式不同。本罪可以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后罪只能面对被害人实施威胁。(2)威胁的内容不同。本罪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后罪只能以暴力相威胁。(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本罪是威胁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后者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当场。(4)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本罪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有一定时间性和空间性;后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立即交出财物就当场实施暴力。五、论述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本单位财物;后者是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不要求。(3)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六、案例分析1、应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当场写字条取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2、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手机是司机控制的他人遗忘物,甲某秘密窃取该手机构成盗窃罪。3、甲和乙共同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乙又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甲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交代自己和乙的盗窃行为属于坦白;甲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构成自首;甲捏造乙的故意杀人行为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构成诬告陷害罪。4、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5、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单项选择题1、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医疗责任事故罪B、非法行医罪C、非法施行生育堕胎手术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2、诱使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其行为应构成何罪?A、奸淫幼女罪B、强迫幼女卖淫罪C、强迫卖淫罪D、引诱幼女卖淫罪3、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三分之一。该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骗取出口退税罪B、逃避追缴欠税罪C、偷税罪D、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司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5、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6、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7、、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8、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9、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10、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11、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12、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A、奸淫幼女罪B、强奸罪C、嫖宿幼女罪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A、虚构事实,隐瞒犯罪人的身份B、毁灭或者隐匿罪证C、谎报犯罪人逃匿的路线D、谎报犯罪人的隐匿处所2、聚众斗殴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A、持械聚众斗殴B、多次聚众斗殴C、在运动场聚众斗殴D、事前约定在偏僻处聚众斗殴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窝赃、销赃罪?A、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转移B、明知是赃物而收购C、明知是赃物而帮助寻找买主卖出D、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情节严重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造成被组织人死亡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拐卖被组织人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A、医生赵某因急于下班,对患者丁某未认真检查即说没有问题,让丁回家休息,造成丁某病情恶化,导致双耳失聪B、药剂师钱某在配药时心不在焉,错将应当给秦某的药给了铁某,幸亏当时被铁某发现,否则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C、护士孙某在护理监护室的病人时,因接听一个电话达40分钟,造成危重病人仲某严重缺氧,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已成为植物人D、个体医生马某在给胡某拔牙时,使用的钳子未经消毒,造成胡某创口感染而引起败血症,6个月后死亡6、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B、武装掩护制造毒品C、以暴力抗拒逮捕D、与境外人员勾结贩卖毒品7、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构成的妨害公务罪,与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A、以暴力方法,造成严重后果B、以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C、以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D、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1、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B、故意杀人罪C、绑架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采用以下哪种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A、暴力方法B、威胁方法C、拖延方法D、不作为方法10、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下列哪种行为?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B、随意丢弃废物,不听劝阻,情节恶劣C、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D、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11、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强迫多人卖淫B、多次强迫他人卖淫C、强奸后迫使卖淫D、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12、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13、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14、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15、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购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16、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毒品有所有权而持有D、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7、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B、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C、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立本罪D、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18、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B、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C、非法种植罂粟而抗拒铲除的,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D、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属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况19、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B、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0、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1、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a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2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23、、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2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25、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26、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27、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28、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29、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徐某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A、强迫妇女卖淫罪B、组织卖淫罪C、引诱、容留卖淫罪D、非法经营罪(2)、李某和赵某行为构成何罪?A、组织卖淫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引诱、容留卖淫罪D、强迫卖淫罪(3)、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cA、协助组织卖淫罪B、介绍卖淫罪C、引诱幼女卖淫罪D、组织卖淫罪(4)、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无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妨害公务罪D、包庇罪(5)、嫖客陈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奸淫幼女罪B、嫖宿幼女罪C、传播性病罪D、不构成犯罪(6)、徐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情节?A、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B、累犯C、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D、首要分子三、名词解释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传授犯罪方法罪2、赌博罪3、伪证罪4、窝藏、包庇罪5、脱逃罪6、偷越国(边)境罪7、倒卖文物罪8、医疗事故罪9、非法行医罪1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非法特有毒品罪13、组织卖淫罪14、传播性病罪15、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简答题1、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与特征2、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3、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区别5、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概念与特征7、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8、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特征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特征五、论述题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关系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点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六、案例分析题1、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儿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内携带到某市。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卖出,只剩下400余克。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 2、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D3、C4、D5、C6、A7、B8、B9、C10、D11、C12、C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C3、ABDC4、CD5、ABCD6、ABC7、D8、ABC9、AB10、ACD11、ABC12、CD13、BCD14、ABCD15、AC16、ACD17、BAD18、BC19、BD20、BC21、ABCD22、CD23、ABCD24、AB25、BCD26、ABCD27、AC28AB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组织男性当男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的组织者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2、非法特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必然非法特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特有毒品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须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只以一个重罪论处。3、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丑)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后者不仅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而且侵犯了财产权。(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行为。(4)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4、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本罪客观行为必须是损毁上述特定文物。损毁。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损毁的对象必须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本罪与盗窃罪也有相似之处,因为盗窃罪包括盗窃文物的行为。但本罪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区别。5、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就是脱逃罪的既遂。脱逃罪的本质是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在于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时,就是既遂。如果行为人仍处于关押场所内,则不可能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但逃出关押场所的并非都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处于监管人员控制范围内,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如果摆脱了监管人员的控制,则属于脱逃既遵。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必须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或者犯罪行为学生的财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赃物。这里的犯罪,既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也包括其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如赌博罪、受贿罪所取得的财物,也能成为本罪的赃物。这里的犯罪还应是既遂犯罪。在未遂情况下,本犯(实施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获取财物的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没有取得财物;如果本犯已经取得了财物,但行为并没有既遂,而行为人参与处理财物的,成立共向犯罪(承继的共同犯罪)。赃物还必须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不包括本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财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不包括本犯,即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不另成立本罪。这里的本犯,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不仅限于实行犯。即教唆犯与帮助犯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财物的行为的,也不成立本罪。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已盗窃财物后,甲又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乙所盗窃的财物的,甲只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判断。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然后实施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大量物品的,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械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罪人、经济犯罪人而接受其物品并实施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收购的,都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根据。 7、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相似之处,在认定犯罪时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伪证罪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诬告陷害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3)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诬告陷害是捏造犯罪事实。(4)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5)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8、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所谓“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2)行为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一定意义上讲,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擅自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便足以成立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能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现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1)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或者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笔描绘公章印影)。(2)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而应认定为伪造。(3)买卖,是指购买、出售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活动的行为。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由故意构成,少数由过失构成。五、论述题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关系答: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具有区别:(1)侵犯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故意内容不向: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腼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的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点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严重的犯罪集团,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组织结构比较紧密,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其他犯罪集团;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1)分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界限。主要反映在二者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有所不同。后者不能认定为本罪。(2)对于人民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3)对于使用了轻微暴力、胁迫方法但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1)牵连问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一是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二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2)竞合的问题: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六、案例分析题1、答:(1)钱某触犯了三个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盗窃尸体罪和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2)钱某触犯这三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罪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302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和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都不能适用死刑。(3.)对钱某可以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贩卖50克以上的海洛因,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钱某贩卖海洛因达2500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又有盗窃尸体和欺骗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情节,应该处以死刑。2、 答: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        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男,20岁,一日利用盗窃所得的军服一身,谎称自己是某军区后勤装备处副处长骗取某企业的信任,骗得该企业产品3000件,价值10万元余元。王某构成:()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招摇撞骗罪D、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方式有:()A、暴力B、劝说C、怂恿D、引诱 二、多项选择题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冲击包括:()A、驾驭汽车B、徒步强行闯入C、诱惑值班人员离开岗位D、危害值班人员2、以下可以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方式有:()A、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B、穿着军服行骗C、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D、士兵假冒军官骗取女性的性爱三、名词解释1、阻碍军事行动罪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四、简答题1、危害国防利益罪在构成上有何特征?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在认定该罪时注意哪些总问题?五、论述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有何区别?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A二、多项选择题1、AB2、A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以战时论。(三)本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2、(1)侵客体为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认定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一律以本罪论处。(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罪原则处断,即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五、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2)冒充的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军人;而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侵占罪2、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挪用特定款物罪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D、职务侵占罪3、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下列哪几种行为构成受贿罪?()A、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B、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C、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D、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A、挪用扶贫款物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活动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 D、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进行经营活动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  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  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6、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7、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8、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A、受贿罪  B、 滥用职权罪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10、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三、名词解释1、贪污罪2、受贿罪3、挪用公款罪4、行贿罪四、简答题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2、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3、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4、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5、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五、论述题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六、案例分析题(一)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二)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B3、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CD4、ABCD5、ABD6、ABCD7、ABCD8、AD9、AB10、ABCD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其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2、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仍然决意为之。3、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所谓“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五、论述题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财物的用途对定罪没有影响。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账、虚报账目。 四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向贪污罪转化。如果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案发前有能力归还,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归还的,其行为则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六、案例分析题1、(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2、依照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二十九章渎职罪一、单项选择题1、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泄露给他人的,则甲()。A、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数罪并罚 B、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后罪吸收前罪C、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D、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按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1、因受贿而作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A.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B、按吸收犯,以重罪吸收轻罪B.进行数罪并罪D、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3、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A、审判人员B、检察人员C、公安人员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阻碍解救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司法机关工作人员D、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下列罪行中由过失构成的有()A、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B、放纵走私罪C、商检徇私舞弊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6、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脱逃,构成()A、私放在押人犯罪B、玩忽职守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失职致使在押人犯脱逃罪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什么()A、国家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8、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客体不同C、犯罪结果不同D、客观行为方式不同9、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主体是什么?()A、司法工作人员B、行政执法人员C、纪检监察人员D、检察机关人员10、下列犯罪是由不作为构成的是哪种?()A、私放在押人员罪B、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C、商检徇私舞弊罪D、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1、甲系合同制警察,一次值班与朋友打牌,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电话称其人身即将受到严重伤害,要求保护,甲没有立即采取行动,也未向领导汇报,致使歹徒将该男子炸死,甲的行为构成()A、重大责任事故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玩忽职守罪D、滥用职权罪12、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A、玩忽职守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D、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一重罚13、下列犯罪中属于渎职罪的有()A、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B、战时违抗命令罪C、包庇罪D、徇私枉法罪14、某海关负责人甲某,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甲某由于接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30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罪,甲某的行为构成()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放纵走私罪C、受贿罪D、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5、甲某以开办个体旅馆为掩护,组织大批妇女进行卖淫,以牟取暴利、某日,公安机关欲搜查该旅馆,公安人员乙某立即向甲某通报了这一情况,致使不少卖淫女在搜查前已纷纷逃离,但公安机关仍以惊人的速度抓获10名卖淫女和嫖客,乙某的行为构成()A、协助组织卖淫罪B、组织卖淫罪(共犯)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包庇罪16、甲某因其丈夫在公安局看守所工作,所以与看守所的监管人员都很熟悉,一天,甲某在接受在押重刑犯乙某的亲属3万元钱后,帮助乙某从看守所逃走,甲某的行为构成()A、受贿罪B、私放在押人员罪 C、脱逃罪(共犯)D、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17、下列关于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A、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B、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伪证罪则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C、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伪证罪则主要以不作为的方式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D、徇私枉法罪主要以作为的方式作枉法行为,伪证罪则主要以不作为的方式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18、王某是某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偏袒被告,违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严惩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滥用职权罪B、徇私枉法罪C、枉法裁判罪D、玩忽职守罪19、张某是广西农村某村民组组长,其弟30多岁尚未成家,张某想方设法,最后花1万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个20岁的湖北姑娘做弟媳、3个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前来解救湖北姑娘,张某带领20几个村民,手持锄头,铁棍等物堵住警察,将警车掀翻在地,其中一名警察的衣服被撕破,张某的行为构成()A、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B、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C、妨害公务罪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以下罪名中,哪个不属于渎职罪?()A、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B、动植物检疫失职罪C、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D、非法拘禁罪21、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D、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从一重罪处罚22、甲为制造混乱,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处收买到一项国家绝密,又故意将该国家绝密故意泄露出去,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B、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处罚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有()A、在书刊上披露国家秘密的内容B、不慎泄露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C、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D、向境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2、徇私枉法罪的表现是()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C、故意将重罪判为轻罪,或把轻罪改为重罪D、故意将无罪判为有罪,或把有罪判为无罪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A、审判人员B、检察人员C、侦查人员D、监管人员4、以下哪些是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A、私放在押人员B、放纵走私罪C、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处执行罪D、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5、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枉法裁判D、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枉法裁判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A、特殊主体B、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一般主体D、司法工作人员7、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哪些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A、行政拘留人员B、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D,罪犯8、犯罪主体也可能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有哪些?()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C、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D、传染病防治失职罪9、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哪些人员?()A、公安,国家安全人员B、证人,鉴定人C、审判员陪审员D、检察人员10、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A、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B、前罪发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后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以及直接指挥、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C、前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D、前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方面在对内贸易中表现为()A、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方面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B、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C、对供主销售的质次价高的货物,应检查未检查而自行收货,又不坚持按合同索赔D、对方的资信能力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兑现12、下列有关渎职罪几种定性,正确的是()A、某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钱财,他把自己掌握的国家绝密经济情报出卖给某私营公司,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某市医院儿科医生某乙因与别人发生争吵,心情不愉快,恰有一妇女带小孩来看病,某乙随意问了几句就给开了些感冒药让妇女带回家,不料,第二天小孩因吃药突然死亡,某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某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丙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在某重要河流的源头进行个体采金活动,导致炼金过程中的大量有毒废物进入水体,使下游村庄人群发生明显的中毒症状,并对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丙某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D、某县教育局长丁伪造了两份档案,使自己的两名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该局长的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1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A、侦查人员B、审判人员C、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D、海关缉私人员1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A、可以由作为构成B、可以由不作为构成C、只能由作为构成D、只能由不作为构成1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A、掌握国家秘密的立法机关工作人员B、掌握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掌握国家秘密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D、泄露军事秘密的军职人员16、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是()A、滥用职权罪B、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C、徇私枉法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17、某工商局工作人员甲收受贿赂2万元,对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后该公司从事走私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构成滥用职权罪B、构成受贿罪C、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与受贿罪从一重处罚D、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 18、甲为环保局局长,乙为当地一家造纸厂厂长,该造纸厂为节省成本,将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一条河里,引起沿河居民强烈不满,联名向环保局提意见,但甲认为污染不会危及居民的生活,于是口头要求乙进行排污处理,并没有采取其他强制、监督措施,乙并未作排污处理,仍然向河时排放废水,虽然居民强烈要求处罚乙并严禁其再排污,但甲并未当回事,敷衍了事。河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居民又不得不饮用河水,致使3人因饮用河水死亡,多人有头晕、拉肚、恶心等症状,居民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危害。问:甲和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C、甲不构成犯罪D、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19、甲为公安局治安队工作人员,与某歌舞厅老板乙的朋友,群众举报该歌舞有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甲接举报后立即通知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包庇罪B、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歌舞厅老板乙容留卖淫活动构成犯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名词解释题1、渎职罪2、玩忽职守罪3、滥用职权罪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四、简答题1、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2、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3、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4、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5、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6、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五、论述题1、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2、试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1、甲某原系某公安局预审员,在审理张某故意杀人案时,接受张某之父、甲某的老同学乙的请托,将张某的年龄由19周岁改为17周岁,又将起诉意见书中的“张某用砍刀连砍数刀”改为“张某被迫用刀自卫”,尽力为张某开脱。办案期间,甲某接受张某现金、项链、钻戒、烟和酒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请问:甲某的行为如何定罪?说明理由。2、甲为某地区矿山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乙为该地区某矿山矿长。1999年乙的矿山二矿区悬崖出现裂缝,滚石砸断了水泥高压电线杆,裂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即将危及职工和设备的安全。乙及时向地区矿山管理局报告了险情。甲表示,要向党委汇报,向上级请示,但事后人并未向党委汇报,也未向上级请示。后矿区滚石频繁,情况更加紧急,乙又几次要求,但险情仍未引起甲的重视。矿场工人非常不满,要求停止工作但乙看到矿山管理局没有采取措施,也认为没什么事,为了赶工期进度,在危险情况下,仍然让工人继续照常工作,结果发生山崩事故,造成众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请问:甲和乙分别构成什么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A3.A4.D5.D6.D7.B8.D9.A10.D 11.C12.B13.D14.D15.C16.C17.D18.C19.C20.D21.A22.D二、多项选择题1.AC2.ABCD3.ABCD4.ABCD5.ABC6.AB7.BCD8.AB9.ACD10.ABC11.ABC12.ACD13.ABCD14.AB15.ABC16.CD17.BD18.BD19.BC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实施的各种渎职行为,渎职行为的实施,必须和行为人执行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个别也可以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2.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认真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资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向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向时期、不向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向,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3、滥用职权罪的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第一,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第二,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第三,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停。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违反规定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第一,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第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第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第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性质与情节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的主体要件相同,结果要件相同,并规定在同一款中,关键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与主观要件不同。在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时,不能仅考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职责,不能认为凡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职责的,就是故意;更重要的是考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上,区别故意与过失。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发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作业的过程中。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是指违反褓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 ,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则包括上述三类秘密。泄露,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的方法多种多样,如采用提供阅读、准许复制等方法泄露,在私人交谈或通信中泄露,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在报刊上披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张贴国家秘密的内容,等等。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本罪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所泄露的秘密的级别、性质、数量,泄露国家的手段、方法、次数,泄露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6.徇私枉法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1)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枉法,主要表现为为贪图钱财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2)三种行为: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问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第二,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为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包庇他人使其不受追诉,包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行为。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使无罪判有罪、使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同制民警、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刑法条文两处规定了“明知”、两处规定了“故意”,旨在明确将过失排除在外。因此,过失导致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或者错误判决、裁定的,不成立本罪。五、论述题1.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二者都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发生的审判领域不同:前者的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后者的枉法裁判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二是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2)犯罪的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的枉法行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采取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打击报复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不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2)本罪是利用司法职务之便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包庇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3)本罪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包庇罪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二者有一定联系,主要区别表现在:(1)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前者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秘密;后者的对象包括国家秘密与情报。(3)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4)前者的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后者的行为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5)前者要求情节严重;后者不要求情节严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二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者的行为;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虽然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属于吸收犯,故只能从一重罪论处。六、案例分析题1、甲某原系公安局预审员,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张某故意杀人案时,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甲某的老同学的请托,收受其财物1万余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张某犯了故意杀人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将张某的年龄由19周岁改为17周岁,又将起诉意见书中的“张某用砍刀连砍数刀”改为“张某被迫用刀自卫”,意图使张某逃避应有的惩罚。上述事实表明,甲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某收受张某父亲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由于两罪具有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甲某徇私枉法,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甲某收受贿赂数额1万余元,根据刑法第386条、383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所以对甲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2、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遇到危险紧急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汇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乙作为矿山厂长,明知矿山已经非常危险,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单项选择题1、甲某系现役军人,在部队弹药库值班时,违反规定吸烟,引起爆炸,整个弹药库被炸毁。甲某的行为构成()A、武器装备肇事罪B、过失爆炸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2、某军官携带一批重要军事机密,在火车上因管理不善,被小偷当作财物偷走,使国家军事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时,该军官的行为构成()A、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D、玩忽职守罪 3、某部队后勤部司务长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保管的军装偷出去卖钱,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军用物资罪B、盗窃罪C、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D、贪污罪4、某部队军人甲因违反军纪在营区内骑自行车带人,纠察人员要将其自行车扣下,甲不满,遂从伙房拿出一把刀,将值班人员扎成轻伤。甲的行为构成()A、妨害公务罪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C、故意伤害罪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5、解放军战士甲与某国间谍乙曾是小学同学(甲并不知乙已加入间谍组织),乙多次向甲打听部队的有关重大机密,甲都告诉了乙,造成了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A、间谍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D、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6、甲系部队排长,在一次战斗中,甲率领的一排士兵被敌人包围了几夜,处境困难。甲率领3人去谈判,结果3人被扣留,后我方突围不成,弹尽粮绝,甲率所属人员投降。甲的行为构成()A、投敌叛变罪B、投降罪C、叛逃罪D、不构成犯罪7、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有一次,两个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A、虐待俘虏罪B、滥用职权罪C、不构成犯罪D、以上都不对8、下列罪中由过失可以构成的罪的是()。A、战时违抗命令罪B、谎报军情罪C、擅离军事职守罪D、违令作战消极罪9、新兵甲看到本中队兵器室内有手枪,遂产玩手枪的想法。甲趁人不备,将一支手枪藏身上离开兵器室,后一直藏在宿舍角落里,半年后案发,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枪支罪B、盗窃武器装备罪C、盗窃罪D、非法持有枪支罪10、甲系部队排长,认为本排战士智力差,影响了本排的成绩,经常在全排战士面前辱骂乙,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使局感到非常差愤。后甲还不解气,多次对乙拳打脚踢,甚至用烟头烫、刀尖刺,致命乙身体多处受伤,精神和肉体都受到极大伤害。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A、虐待罪B、虐待部属罪C、侮辱罪D、虐待罪与侮辱罪并罚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A、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B、预备役人员C、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及具有军籍的学员D、执行军事任务时的预备役人员及其他人员2、刑法所称战时是指()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D、遭敌突然袭击时3、作战临阵脱逃罪的特征是()A、主体是参战人员B、主观上出自故意,动机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C、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临阵脱逃的行为D、构成犯罪要求严重后果4、下列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A、遗失武器装备罪B、遗弃武器装备罪C、武器装备肇事罪D、擅离军事职守罪5、甲为某部队战士,为谋取钱时,决定窃取军事情报卖钱,遂同一名地方不法分子乙,潜入营长房间,窃得各种军事机密文件4份,甲将文件交给乙让其卖掉,随后,乙在将机密文件卖给外国某研究机构时被抓获。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A、甲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B、乙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C、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D、乙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6、甲为某部队班长,在某日夜间站岗时,将两发私存的子弹压入冲锋枪枪匣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在换岗时,两名战士走过来与甲谈话,甲无意中触动板机,造成走火,将一名战士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C、枪支走火导致该战士死亡是意外事件D、对甲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武器装备肇事数罪并罚7、甲为某部队战士,利用基在军内仓库站岗值班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共窃得军用汽车轮胎,轮胎钢圈等军用物资,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甲还窃得军用手枪两把。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盗窃罪B、武器装备盗窃罪C、盗窃军用物资罪D、盗窃枪支罪三、名词解释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2、战时违抗命令罪3、战时临阵脱逃罪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四、简答题1、简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2、简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特征。3、简述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特征。4、简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特征。5、简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6、简述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五、论述题1、简述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特征。六、案例分析题甲某系某部队炮兵,因嫌部队修工事太累太苦,于一日买好火车票准备回家探望生病的母亲。甲在等火车时被其领导派人找到,带回部队。甲交代,其离开部队是因为太累想出去玩玩和回家看望母亲。乙系某部队侦察连排长,侦察连在前面沿阵地执行任务时,遭到敌人袭击,战斗从午打到天黑。连长命令乙带两名战士从南面小山沟回团部报情况,三人走到小山沟转弯处遭遇敌人伏击。乙贪生怕死,不指挥战斗,叫两名战士到一块大石头后面还击,自己却从另一方向独自跑回部队,致使两名战士被敌人杀害。丙系某舰队训练团副团长。某日,训练团营地南门岗哨值班任务由丙负责。丙于晚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和朋友商量好,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里,并委托居住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照看岗楼。丙离开岗楼后到本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好游玩事并一起玩耍,到晚上8时50分右左,丙返回值勤的岗楼,却发现岗楼的门被撬,岗楼内的手枪被盗走。请问:甲、乙和丙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B3.D4.B5.C6.D7.D8.C9.A10.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CD3.ABC4.ACD5.AD6.ACD7.C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即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有些军人违反职责罪要求具备法定的时间、地点,如战时、战场上等。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军人构成。主观方面多数犯罪是出于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2.战时违抗命令罪的 客体是部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利益。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平时违抗上级命令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必须有违抗作战命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拒不执行作战命令,二是拖延或迟缓执行作战命令,三是实施不符合作战命令的行为。(3)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即由于行为人违抗作战命令而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者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本罪主体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土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作战命令而故意违抗。3.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斗士气以及作战利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战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所谓临阵脱逃,是指在战时擅自离开战斗岗位,应该投入战斗而拒不履行战斗义务。本罪无未遂,只要行为人临阵脱逃,即告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如果行为人逃离后又归队的,仍然构成犯罪,其归队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参战的军职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军职人员,也包括参战的非直接战斗的军职人员,如医护、通讯、后勤人员等。(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逃避战场职责的目的,一般为贪生怕死、畏惧战斗的动机,但具体为何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正在工作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执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在履行指挥、值班、执勤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内容,它是指由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中的军事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5.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表现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勤责任的军人。6.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部队的作战利益,进一步说是军人的战斗义务;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同一的,即军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分开的。(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7.武器装备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行为人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所谓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各种武器装备使用必须遵守的规程、制度、办法等。(2)必须达情节严重之程度。所谓情节严重,需从作案动机、行为的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3)必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所谓重大责任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重大经济损失等。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为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于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则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五、案例分析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逃跑时,上级并没有下达具体的战斗命令,更未进入炮火准备或炮火反击阶段,因此,甲的行为不应视为战场上脱逃,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另外,甲逃离部队的目的是因为怕累并为了看望生病的家人,且离开部队后很快被找回,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逃离部队罪。乙身为排长,在遭到敌人伏击的关键时刻,不仅不指挥战斗,反而贪生怕死,独自逃跑,致使两名战士被敌人杀害,其行为构成了战时临阵脱逃罪。丙的行为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丙身为值班人员,在到岗后即为私事离开岗位,并且把值班武器放在无人值班的岗楼内,致使枪支被盗。其不仅擅离职守,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