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课件 代表法讲稿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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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课件 代表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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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代表法》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环县党校李关勤 《代表法》概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任务的保障以及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现行《代表法》包括:1、总则;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5、对代表的监督;6、附则。共六章52条 《代表法》的发展历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对代表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到位,把它仅仅看成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 生效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6章44条。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以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加强监督为主线。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对原《代表法》12、19、22、23、24、26、29、33、42、45等十条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突出了四点:语言更简洁;逻辑更严密;突出乡镇人大职能;强调人大的监督与被监督。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法》的主要思想内涵一、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概念、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二、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三、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义务四、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五、规定了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六、规定了议案、建议的提出及处理程序等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大代表的概念3、人大代表的产生4、人大代表的性质5、人大代表的地位6、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但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有人提出,“三权分立”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体。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只有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有人提出,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这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很容易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共同体。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具有“普世性”。事实表明,所谓“普世”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存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因此,在中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人大代表的概念人大代表是“由行政区、团体、机关等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者表达意见的人”——个体概念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集合概念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一个特定的概念——A、依法选举产生;B、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C、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D、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E、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F、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人大代表的产生→代表制度的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产生,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地位《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具有权威性;二是具有集体性;三是具有人民性 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桥梁纽带作用二是参与决策作用三是模范带头作用四是监督协助作用总之,代表作用的实质是“当政”,而不是一般的参政议政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法》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2)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3)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收集到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议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4)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5)行使质询和询问权。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10人以上)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书面)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6)行使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杨汇泉失职罢免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7)行使调查权。人大代表调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人大代表基层调研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8)行使表决权。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弃权即反对)有两类问题的决定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二是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2/3)2016年全国人大闭幕会上,人大代表现场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该草案通过。131张反对票昭示人代会议事制度日趋成熟。 中国人代会上的第一张反对票黄顺兴:1988年3月28日,在全国人代会上他投第一张反对票,反对89岁的周谷城担任主任委员!1992年三峡工程表决时他再投反对票,他站起身举手要发言,但不被理睬,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整个会议大厅音响全关了!只有主席台上的一个麦克风还在工作!黄老当场退席!1992年的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黄顺兴又要求公开发言,表达对三峡工程的不同意见,没有获准,因而退席。1993年,他辞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2002年,黄顺兴因心脏病在北京逝世,享年79岁。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9)行使建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并答复。”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人大代表小组走访调研医疗卫生工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视察——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新代表法强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A、集中视察。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B、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C、专题视察。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2、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25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布尔津县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3、列席有关会议。代表法第26、27条指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4、联系选民。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项非常措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主席团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并经全体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有主任会议提议或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委委员书面联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方能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因此,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大代表应注意: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客观地了解情况。2、必须分清是非、主持公道,决不徇私舞弊。3、必须明确表明态度,维护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共谋水污染防治良策 三、人大代表的义务《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015年1月24日凌晨,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骏在北京德内大街93号自己的院子里因私挖地下室,导致德胜门内大街出现了一段塌陷(长15米、宽5米、深10米坑)。李宝骏,担任海荧集团董事长,被授予“引领中国经济发展十大创新典型人物”。据称,房主未经审批,偷挖18米深建地下室,私自建设地下室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他被党报记者称为“有钱+任性”的徐州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义务2、保守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人大代表的义务3、联系群众。“人大代表”之于钟奶祥来说,不是在每年那几天的会期上,可以用来对着闪光灯炫耀的风光头衔,而更像是平凡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当置身于这份沉甸甸的荣誉之中,他就变身成了一个“爱唠叨、爱管闲事”的居委会大妈,成天忙里忙外的惦记着自己辖区里的那些大事小情,忍不住要掺合进去。作为一名人大代表,钟奶祥不仅恪守着“能言”的职责,更进一步拓宽了“敢为”的道路。自2004年以来,钟奶祥先后被选为福安市十四、十五、十六届人大代表,连年被福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五员”(法律政策宣传员、公正执法监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为民办事服务员、民事纠纷调解员)活动先进个人。 人大代表的义务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954年-1959年申纪兰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6年3月2日11点,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山西代表团乘坐G92次列车抵达北京西站。全国唯一一名连任12届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随团抵达,出生于1929年的申纪兰今年已是87岁高龄,这是申纪兰第50次出席全国人代会。 人大代表的义务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工作。积极宣传政府制定的政策、政令和重大决策,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通过视察、调查、检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对政府工作中的困难,向人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人大代表调研《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情况 人大代表的义务6、自觉地接受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接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积极参加当地人民群众开展的活动;列席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主动走访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等。衡阳贿选案(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1.1亿),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12家相关法院已分别依法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全部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宣判。相关法院综合考虑各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包括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失职渎职】在内的69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性质。——任务性职务,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二)代表执行职务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1.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都是执行职务;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统一的;3.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合议制。(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司法保障(1)1、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2001年北京青年报12月19日报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大代表朱信洲为当地一座公共厕所的修建和管理问题,三年内三次依法行使建议权,竟然被前来落实整改措施的青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排去扫厕所。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有关人士指出,这是一起羞辱人大代表、刁难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严重事件。■第一次依法建议建公厕解决居民如厕难题(1998.11提出,次年投资8万元建成)■第二次依法建议管好公厕一年之久无回音(2000、10)■第三次依法再提公厕管理竟被安排扫公厕(2001、10)■此事件是对人大代表的羞辱和刁难严重违反《代表法》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司法保障(1)2、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除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外,未经许可还不能采取劳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 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提运转。二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因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第一,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第二,需经许可的是“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第三,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闭会期间是人大常委会。第四,对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现行犯,采取报告制度。第五,对乡镇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事后通报制度,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三是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是社会环境的保障。*********人身特别保护权绝不是一种特权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时间保障(2)《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是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一般地说,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物质保障(3)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误工补贴费等;还要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经费。三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主要是: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2、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提供服务;3、对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和支持,提供必要服务;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服务等。 五、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一)暂停执行代表职务。1、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人大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一般是通过罢免或撤换的方式来解决该代表的代表资格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经常出现不愿罢免或撤换的情况。出现了没有人身自由,但有具有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资格的矛盾。如果这样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一则与依法判处的刑罚相违背,有损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权威性;二则也有损国家权力机关的崇高形象。 五、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二)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六、议案和建议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和具体体现。议案概念、提出、处理程序建议概念、提出、处理程序议案、建议的异同如何提出议案、建议 议案概念:是指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未经确认的称为“议事原案”,只有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列为议案处理的才算议案。提出: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议案在形式上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要求一事一案。(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工资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处理程序: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建议概念: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主要包括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建议性措施;批评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其错误、缺点;意见则是对某件事情的一定看法和要求。提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有具体的意见或要求,并且一般应当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处理程序: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3、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建议的异同1、概念不同——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提出主体不同——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3、内容要求不同——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4、书写格式不同——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5、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如何提出议案、建议一是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掌握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内容范围,要重点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这是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首要条件。二是人大代表要经常多渠道地倾听选民的呼声,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愿,收集民情,反映民意。这是议案和建议的内容来源。三是人大代表要经常性地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这是议案能否写好议案和建议的关键。这项工作很重要,涉及到议案写作案据是否充分,方案是否具体等问题。否则,提出的“议案”,只能作为建议处理。四是人大代表要书写符合法定的行文格式要求的议案。一般地说,案由,即是议案的题目;案据,即是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即是解决问题的措施。 案由: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提案人:***据第二次农业普查,全县有19万人举家长年外出,分布在国内各地,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只有5.6万人。他们留在农村的“种不好,不愿种,种不了,管不了”的土地、林地怎么办?唯一的办法是合理、有序、规范地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的步伐,推进城市化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全县20亩以上种粮大户有146户,5000多亩,种蔬菜大户50多户,1000多亩,这些大户都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全县水果面积14万亩,其中经过流转发展的有3万多亩,占20%以上。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式。目前在流转中存在认识欠到位,手续不完备,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土地流转的总量偏少,特别宜开发山地、荒芫耕地资源丰富,但引导种植大户、工商业主开发为数不多。二是土地流转的层次较低,多数农田流转是口头协议、代耕形式,易造成农田抛荒。三是土地流转手续不规模,多数没有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易产生纠纷,土地流转期限较短,有的承租方采取短期行为,不愿作较多投入,未能很多落实保护耕地措施。同时,流转机制不完善,中介组织匮乏,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只好请人代耕或无偿倒贴转让,而想扩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大户,又难以找到有流转意向的对象。四是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民对规模经营积极性不高,制约着土地流转。为了继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建议:1、提高认识。要把土地流转作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扶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2、规范程序。建议成立县级耕地、林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专门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进行,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签约和登记手续,并报管理机构备案。3、完善机制。首先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经营,促进土地流转,通过“公司+基地+农户”产业化模式,促进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多方位多形式不断扩大规模种植,加大基地建设推动土地规模流转。二要积极研究把农户中经营粗放、土地效率较低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方法和途径,在政策上和开发资金上给予适当的倾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种养大户发展规模经营。三要着力于发展二、三产业加快扶贫小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下山脱贫农民在稳定的二、三产业中就业,在城镇安居乐业。同时对自愿长期流转土地的农户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臵换社会保障政策,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4、加强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参照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做好流转土地的登记、咨询、评估,推介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合同鉴证手续的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等,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提案号:21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乡镇人大的性质二、乡镇人大的地位三、乡镇人大的职权四、乡镇人大的作用。五、乡镇人大工作重点 乡镇人大的性质按照宪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大代表组成,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一是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二是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乡镇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综合办事机构,而乡镇就没有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13项。 乡镇人大的地位一是乡镇人大在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我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要通过它贯彻执行,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要通过它实现。二是乡镇人大在同级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政权组织主要是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而两者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决定和被决定、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三是乡镇人大在乡镇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具有权威性。由于乡镇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密切,是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自然是崇高而有权威的。 乡镇人大的职权乡镇人大的职权,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归纳起来,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六权”:一是“保证权”。就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形式来行使。二是“保护和保障权”。乡镇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接待和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等形式来行使。三是“决定权”。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乡镇人大有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决定来体现。四是“选举权”。就是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这是乡镇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五是“监督权”。就是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权从构成因素上又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即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检查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审议政府年初制订的目标完成情况,纠正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等。六是“罢免权”。就是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镇人大的作用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地讲,乡镇人大的作用,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政权体系的基础作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现有乡镇近7万个,每个乡镇人大的代表在35至70人之间,共有数百万代表。我县有21个乡镇办,共有1010多名乡镇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党的形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对于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的结论,更多的是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中获得的。只有把乡镇人大建设成为秉公执法、富有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级政权,才能实现民心向党,政通人和,国家政权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落到实处。二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经济法规,几乎每一项都需要乡镇人大保证它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如何来管理国家事务呢?有很多渠道和形式。但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是对占全国80%以上的农村最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力保障。 乡镇人大的作用四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对乡镇政府负有监督的职能。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行为,从而促进乡镇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五是实现党的主张的保证作用。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从而实现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六是促进安定团结的稳定作用。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有些即使是正确的政策,不同的阶层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乡镇人大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愿意、参与管理的场所。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现象的发生,逐步在全区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乡镇人大工作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大工作的首要职责。乡镇人大工作要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把握一项“政治原则”,就是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突出一条“主线”,就是要突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这一主线;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一个“依靠”,就是充分依靠全体人大代表;搞好一个“结合”,就是切实搞好人大工作与当地实际工作的结合。 乡镇人大工作重点乡镇人大工作与其他任何工作一样,都必须抓住重点,做到纲举目张,才能成效凸显。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保持饱满的政治热情、清醒的政治头脑,既积极大胆地实践,又认真深入地思考,更要客观科学地总结,做到抓重点兼顾一般,求真务实讲究实效,坚持创新扎实推进,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不断提高镇人大工作水平。(一)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下功夫。(二)在扎实做好代表工作上下功夫。(三)在加强宣传教育上下功夫。(四)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一)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下功夫乡镇人大的权威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当前,乡镇人大较多地运用视察检查、执法调研、工听取工作报告等手段,以达到监督的目的。相对来说,监督工作存在形式上的监督多、实质上的监督少;抽象监督多、具体监督少;一般性的手段多、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少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思想认识不足,还有工作方法不当的因素。因此,乡镇人大要把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讲求监督艺术,提高监督权威。 (一)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下功夫首先,要把握监督工作方向。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其次要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人大监督内容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上级人大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三是事关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四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利益的大事;五是事关推进依法治理方面的重大工作;六是代表履行职务方面的重大问题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下功夫。三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抓住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四要注重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如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1、本着议大事、求实效、少而精的原则。一年内监督几件实事,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整改,直到问题解决。2、在监督力度上,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结合,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是对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致的。人大工作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监督工作也才能取得实效。二是坚持监督人与监督事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要通过加强对工作情况、执法情况的监督以及建立奖惩制度等形式,切实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三是坚持监督点与监督面相结合,注重监督的全面性。人大的监督如果离开了具体事件,就会流于形式,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既要注意把握住工作的重点,加大对重点工作监督的力度,又要以点带面,实现对政府工作的全面监督。 如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3、在监督艺术性上,做到“四合”。一是工作程序和内容要合法。乡镇人大的职权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是法定的,必须善于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依照程序办事,杜绝各种不履行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现象的发生。二是工作思路要与党的中心任务合拍。乡镇人大要自觉地做到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力求与党委的工作部署相协调。三是工作措施要与“一府两院”合力。乡镇(街道)人大在履行职责时,一方面要依法组织好对乡镇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挥优势,支持和协助乡镇政府推行工作。四是工作出发点要与人民群众合心。乡镇人大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必须把最大限度地代表、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4、在监督的准确性上,保持监督的合理有“度”。首先要把握监督工作的量度。坚持抓大事,抓重点,抓关键,充分考虑群众的关切度,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防止眉毛胡子一起抓。其次要把握好监督的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看准了的问题,标准不降,要求不减,锲而不舍,一抓到底,直到抓出成效和人民群众满意为止。再是要把握好监督的深度。站在全局的高度,着眼于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和主要矛盾。对有些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难度大的问题,不能操之过急,要统筹规划,精心实施,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实现监督的目标。只有如此,才能起到监督、支持和帮助的作用。否则,就容易形成监督的对立性,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 如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5、在监督的效果上,注意处理好二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上下级人大的关系。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平常要多联系,加强信息的交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要大事抓统一,对影响大、范围广的一些视察、检查活动,注意搞好上下联动,以便形成工作合力。乡镇人大之间也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两者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乡镇人大要在工作精力、工作安排等方面,把保障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从发展民主和加强法制两个方面为经济工作创造一个齐心的、稳定的社会氛围,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二)在扎实做好代表工作上下功夫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紧紧依靠代表,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1、重视并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代表素质。2、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代表通报重大问题和人大、政府工作情况。3、进一步拓宽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的渠道。4、认真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5、要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6、要结合农村特点,发动代表带头致富、对口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7、组织好代表小组的活动。8、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9、在代表中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10、认真做好代表述职工作。 如何做好代表述职工作代表述职工作,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述职代表的普遍性。代表述职与身份无关,应一视同仁;好中差兼顾。二是代表述职报告的真实性。代表要访民情、听民意;报告要用事实说话,以数字说明。让代表有“职”可述,让选民有“事”可评。三是参与评议选民代表的广泛性。就是应当注意体现代表性、行业性、公正性等“三性”。四是评议意见反馈整改的公开性。处理好述职评议与落实整改的关系,要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反馈作为十分重要的环节抓好。五是代表述职活动的原则性。一是党的领导原则;二是严格依法原则。三是尊重现实原则。四是正面教育原则。 (三)在加强宣传教育上下功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有力抓手。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要组织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宣传队伍;要努力拓展宣传内容。 (四)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人大工作要有所建树,有所发展,关键要有一支锐意进取、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精神风貌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人大工作不是“二线”工作,它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线,依法治国越推进,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搞好自身建设,关键是增强活力。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党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大家一定要与时俱进,正确看待自己肩负的重要职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努力塑造一流形象、争创一流业绩、达到一流水平,以新的更大的作为扩大影响、树立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