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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21:09 发布

党校课件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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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中央党校傅思明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对企业家来说,轻视法律必然给自己带来经济风险、企业危机。2、【谚语】天真的孩子很可爱,天真的法盲很可悲。3、《五五普法决议》提出:重点做好企业家的普法工作,增强企业家的法治观念。 讲座目次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7:05—7:30)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休息——(8:30—8:40)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一)法治时代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他人打交道。【天使理论】2、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政府打交道。【国家权力的特性】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3、只要与他人、与政府打交道,就需要法律。法律是用来干什么?【法学、医学和神学】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案例1】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案例2】以“亿万身价”驰骋于商场的企业家袁宝瑾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案例3】浙江富豪周祖豹在与同乡合伙办企业之后引发矛盾,发生凶杀大案。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二)企业家更要关注法律1、法治社会:以法律维护权利;以法律对抗权力。2、法治观念:法治化生存:享受法律是人的生存状态。【实例】法律、年龄与人生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案例】一手带大创维的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黄宏生为了在香港顺利上市,公司做了帐目处理。被香港联合交易所调查发现后,黄宏生补交了几千万元。因感到吃亏(持有一半股权却为整个公司“埋单”),他就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从公司“捞回”了那几千万。廉政公署调查后,他又参与制造伪证(一份顾问合同)。但是廉政公署竟然验出写有合同的纸张的生产日期。而他提供的合同上签的日期要比纸张的生产日期早一年,断无可能!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7:30)【案例】甲与乙打赌,只要乙在众人面前作揖叫其三声“爷爷”,甲愿将自己的小汽车赠与乙。乙在众人面前连忙喊其“爷爷”。但事后,甲却声称是开玩笑,拒绝赠与。乙向法院提出诉讼。【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引言1、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2、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从法律风险形成后的纠纷来看,可分为: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从风险责任上看,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一)法律和文件的质量与企业经营1、1978年以来法律和文件的数量统计:(1)1部宪法;400多部法律;(2)800多部行政法规;(3)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4)30000多部规章;(5)据不完全统计,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达300多万部。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2、文件有问题该怎么办?【案例】陕西省政府于2002年以4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全省手机用户每月必须缴纳10元帮困基金。2003年,两家个体饭店将省政府诉至法院。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2003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案例】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文件,规定:“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实行加分形式。其中,经漳州市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纳税大户的子女,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漳州市教育部门认为,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该文件引起广泛争议。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3、法律模糊与企业经营问题。【案例】最近被传拥有数十亿身价的浙江东阳富豪吴英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非法集资。【案例讨论】1985年,孙大午和妻子承包家乡一块荒地,靠养殖1000只鸡、50头猪起家,是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检察院指控:1993年以来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反《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午集团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627单,近2亿元。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法院经核实,认定:自从1996年起,大午公司采用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后来逐渐扩大到附近村民。共计4742人,累计“借款”1.8亿。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法律、法规怎么说的?】(1)刑法规定: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4)最高法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2003年法院判决: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孙大午是公司决策的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分析】(1)时至今日,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抛开集资诈骗罪不谈,非法集资通常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3)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已是老大难问题,另一方面,在法律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二)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企业经营1、如何执法问题?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案例】2001年一个体户未办理新的许可证,非法捕渔,被县渔政管理人员查扣,根据福建省人大《实施渔业法办法》,没收陈某渔船和船上的鱼网等渔具,陈某不服,诉至县法院。全国人大的《渔业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可以没收渔具。”福建省的《办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还可以没收渔船”。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2、(政府管理企业)法无授权不可为。【案例】昆明晓易娱乐有限公司“和风村”以女大学生裸露的身体当食器盛菜,政府如何管理?(1)公务员检查“女体盛”包间,发现没问题。(2)公务员查询菜肴是否接触人体?不接触,菜放在枫叶上。(3)公务员检查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规范。(4)决定取缔“女体盛”,执法依据是: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和工作帽。”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3、执法不作为问题。【案例】浙江省平阳县的陈某等7位个体老板自2001年取得许可证开始营运后,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一直与他们争夺客源,造成每月亏损。另外,该客运线路营运秩序混乱,曾发生多起事故。陈某等人曾多次反映,均无济于事。于是状告县交通局和公安局,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案例】四川阆中市李茂润在1998年,连续遭到疯子郑国杰的追杀,李向公安局求助,未被理睬。5月19日,郑国杰又背着铡刀跑到李的楼下,李无奈只得跳楼,落得个八级残废。事发后,李茂润状告公安局不作为,并索赔235万元。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三)司法审判与企业经营【案例】重庆电信事件2004年2月,四川某市法院审理一起男方提起的离婚案。依据女方的申请,为收集男方包二奶的证据。法官前往重庆移动公司,欲查询男方的手机通话清单。移动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查询,予以拒绝。法院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责令协助调查。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案例】2004年4月20日,湖南省南县法院要对一件经济案件完成执行任务,因被执行人朱明在广东东莞,但具体地点不详,案件无法执行。法院决定:到省移动公司县分公司,欲查询其儿子的手机号码及通话记录,以确定被执行人在东莞的电话,并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的所在地。但是,移动公司县分公司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拒绝协助调查。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电信条例》第66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内容进行检查。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据此,法院有调查取证权。国务院《电信条例》的效力低于《民事诉讼法》,法院对移动公司罚款3万元,责令协助调查。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1)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该项权利,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2)移动用户的通话详单记载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和秘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因此,法院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结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发文:《关于如何理解宪法40条、民事诉讼法65条、电信条例66条的交换意见》([2004]3号文件),明确表态:“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此复函转交法院。法院最终退还了罚款,并向公司赔礼道歉。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7:30—8:30)【案例】2005年,东台市法院在执行江苏天腾化工公司与江苏斯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为查明被执行人斯达公司的财产线索,法官到常州电信公司要求查询用户资料。常州电信公司答复:根据宪法及《电信条例》,法院不能检查电信用户的资料信息,拒绝协助调查取证。随后,东台市法院对常州电信分公司罚款3万元。处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公司上诉,盐城中院驳回申请。2006年2月5日,东台市法院将3万元罚款强行划走。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专题讲座)休息时间8:30—8:40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一)风险防范提示之一:■做大企业,应该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1、冒险家有时可以成为企业家,但企业家却不能只是冒险家,尤其不要冒为做大企业而触犯法律的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1996年,民营企业家戴国芳在常州注册了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2002年,戴国芳筹划大型钢铁项目。为实施该项目,戴国芳把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22个小项目向政府报批。而常州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计委、扬中市计委先后越权、违规、拆项审批了这些项目。2003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违规批地,致使铁本公司项目部分非法占地合法化。2004年4月,国务院责令处理。经查,铁本公司存在骗取银行贷款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问题。铁本事件发生后,戴家资产被全部没收,并被判刑。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2、戴国芳案的警示:做大企业的同时,应该审查自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建议】企业家在每年进行年终总结时,也要对该年度企业守法或者违法的状况进行评估。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遵纪守法、企业维权与自助行为。【案例】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某快餐店在其店堂告示中写有“衣冠不整,不得入内”的店规。北京市民周忠军因着裤问题被店家认为衣冠不整而拒之门外,遂将该快餐店告上了法庭。【问题】商家有无选择顾客的权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顾客就餐是民事行为,应遵循上述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周忠军的穿着,既不尊重别人,甚至影响别人的食欲。遂判决店家胜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李力在一酒店用餐后,却发现竟忘记带钱,身上也没有带手机或手表等可以抵押之物,98元餐费一时让他为难。只好向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赊欠一下第二天再来付钱。但酒店不同意赊帐。李因不被信任感到“受到伤害”,觉得“很没面子”,执意要写下欠条离开。酒店工作人员遂将李滞留在酒店大厅不让其离开,同时报警。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3小时后,李的朋友送来钱,酒店才对李放行。但李控告酒店对他非法拘禁。【问题】酒店滞留李力可以吗?是否非法拘禁行为?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分析】表面看酒店侵犯了李力的人身自由,但这是酒店对李力违反付费义务的自助行为。1、企业的自助行为是合法的。但需注意不要超过合理限度,采取的手段要合理。2、手段合理是积极法治时代的要求:(1)行为符合立法目的;(2)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在“拘留后通知谁”问题上,公安机关可以选择。但如公安机关动辄“通知老婆”,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严重后果,显然超出通知家属的立法目的,这样的管理行为就不具有合理性。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二)风险防范提示之二:■企业必须推行法制化管理。1、企业家管理企业与政治家管理国家相似。在企业管理中,个人独裁、家长制的模式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格格不入。2、民营企业家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后,如缺乏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就有当皇帝的感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天津市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禹作敏,在企业里建立起自己的“家法”他的话就是“圣旨”,因违法犯罪于1993年被判刑20年。【案例】三九企业集团初始人赵新先董事长一手创建南方制药厂,在企业内部推行机构精简、权力高度集中的机制。赵新先的个人意志主导着整个三九集团。在疯狂的扩张下欠下银行巨额贷款,却无力偿还。2005年,赵新先涉嫌经济犯罪接受司法审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建议】按照法治的精神来管理企业。核心要求:一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以保障企业平稳发展。二是抛弃企业文化中的“拍马文化”、“空想文化”。按照法制化管理的要求,提倡“法治文化”、“民主文化”。三是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三)风险防范提示之三:■民营企业不是老板金库,花钱应公私分明。1、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2、如果将企业的资金当作钱包里的钱一样随意进出,并且用于个人用途,那么,企业家就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深圳市旺海公司总经理、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他是深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执行会长、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因利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存入学校帐户的教育储备金直接存入其个人投资注册的旺海公司帐户,供其个人投资使用。将学校教育经费多次以“往来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的文德福公司。2005年2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等罪名被逮捕。王庆茂因为创办民办学校成就了自己的事业,但不幸的是,因为动用学校不该动用的资金毁掉了自己的事业。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3、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新《刑法》对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规定了两项罪名。(1)《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2)《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耐用资金罪。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建议】1、一些民营企业家做成一家企业后,又去投资别的企业。资金不够,就将该企业的资金用往另外一个企业。这种做法如果企业赚钱,能及时归还,也许会平安无事。2、民营企业资金,老板虽然有权动用,但企业资金毕竟不是自己钱包里的钱,动用时应当三思。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四)风险防范提示之四:■解决问题找“黑道”,当心惹祸上身。一些企业家循“黑道”,采用违法手段解决商场上的难题。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京城创办某药厂的女企业家林女士,与丈夫各自经营着自己的企业。2003年,当她发现丈夫有了情妇,并劝说无效后,决定杀死其情妇。于是出资20万元,让北京利峰经贸有限公司的李长江找杀手。李长江拿了20万元后,既不动手也不还钱。因见林女士追讨佣金坚决,遂在约见时刺杀林女士。林女士原本花钱买凶杀人,却没有想到演变成花钱买凶杀自己。可见,“黑道”根本无道!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实例】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并不允许“黑道”存在。早在1995年11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明令禁止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彻底清理。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建议】企业家在解决重大问题和纠纷时,应当循法律途径以及其他正当途径解决各种问题,不应通过“黑道”手段解决问题。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五)风险防范提示之五:■违法管理损失巨大,得不偿失。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治观念,往往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采用违法的手段和方法。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3、《宪法》对于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案例】上海一家企业招工,有一个特殊的条件就是血型必须是O型或B型。据招聘方介绍,他们只招O型或B型血者,是因为A型血者好静不好动,缺乏热情和开拓精神,没有发展潜力。该招聘广告引发了广泛争议。人们认为:对血型的特殊要求,实属人格歧视,违反宪法。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王芳原就职于上海希尔顿酒店,后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希尔顿酒店内。当她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时,却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酒店《员工手册》第9条规定“辞职、退职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店”。王芳无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希尔顿酒店的违法之处是它限制了当事人宪法上的劳动就业权,《员工手册》第9条应该取消。法院判决:希尔顿酒店不得禁止王芳进入酒店。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建议】1、许多违法管理行为往往发生在一念之间。企业家应当避免出现违法管理酿成的恶果。2、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制定企业厂规厂纪,守法管理,应是企业家的企业管理之道。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六)风险防范提示之六:■企业违约,抵抗不如坦然面对。1、企业经营过程,也是不断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2、企业因故违约的事情不可避免。如何应对违约,是企业家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建议】为避免发生合同纠纷,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要谨慎签订合同;■要认真履行合同;■面临违约之时,应友好协商,及时变更或解除;■违约发生之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违约已成事实时,应在适当限度内勇于承担责任;■打官司只是企业维权迫不得已的手段,不要轻易选择法庭相见。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案例】2001年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提供玉米种子2400公斤,伊川公司代繁种子10万公斤。合同履行期限至2002年10月31日止。双方还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至2.5倍计算。但伊川公司为赚取更大利润,违反合同,将本应卖给汝阳公司的玉米种子,以每公斤10元的市场价卖给他人。2003年,汝阳公司向洛阳中院起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争议】伊川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种子法》,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定。按市场利润3.4至3.9元1公斤价格计算,汝阳公司损失为70多万元。伊川公司认为,应依据《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2多万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结论】《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原来由政府垄断和限价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全部转为市场调节。被认为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指的是《条例》第36条,它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李慧娟是本案审判长。法院判决:“《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结局】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于2003年11月作出书面决定,撤销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时代的思考:(一)依法治国时代与企业家的法律思维。企业家应当意识到法律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把“斗力”和“斗法”结合起来。(二)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8:40—10:00)【结束语】“酒肉穿肠过,法律心中留”。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专题讲座)谢谢各位!10:00——结束傅思明2007年3月15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