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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8:34 发布

GB 4447-1992 海船用起锚机和起锚绞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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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629-123-015U暑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s4447一92海船用起锚机和起锚绞盘Sea-goingvessels-Windlassesandanchorcapstans199203一30发布1993一01一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47一92海船用起锚机和起锚绞盘代替GB4447-84Sea-goingvessels-Windlassesandanchorcapstans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4568-1986《造船—海船—起锚机和起锚绞盘》。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起锚机和起锚纹盘(没有特别指明时,以下简称起锚机)的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海船用电动、液压、蒸汽驱动的起锚机、起锚纹盘和外力驱动的起锚装置。对于起锚系泊组合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4446的有关规定。2引用标准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49电焊锚链GB550铸钢锚链GB3893船舶甲板机械名词术语GB4446系泊绞车GB7390纹缆筒外形GB9912起锚机和起锚绞盘性能参数GB11624甲板机械一般要求’CB"3341甲板机械型号编制方法CB`3179锚链轮CB"3242电动起锚机、起锚绞盘试验方法3术语本标准除采用GB3893规定的术语外,还采用如下术语:3.1起锚机的z作负载workingloadofthewindlass工作负载在锚链轮处测量,并由锚链直径、锚链等级导出。3.2过载拉力overloadpull起锚机必需的短时过载能力。3.3支持负载holdingload锚链轮制动装置能承受的锚链上的最大静负载。3.4公称速度nominalspeed当有三节锚链浸没在水中而且自由悬挂的情况下,回收两节锚链的平均速度。3.5对称双锚链轮起锚机symmetricaldoublecable-Lifterwindlass由独立动力驱动对称配备两个锚链轮的起锚机。国家技术监.局1992一03一30批准1993一01一01实施I GB4447一923.6单锚链轮起锚机singlecable-Lifterwindlass由独立动力驱动只配备一个锚链轮的起锚机。3.7单锚链轮起锚装置singlecable-Lifterunit由一个外部动力源驱动只配备一个锚链轮的起锚装置。3.8右式(左式)起锚机:ight-hand(left-hand)windlass当观察者位于原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一边时,如果锚链轮或锚链轮装置的驱动装置在锚链轮右侧,称为右式起锚机;如果驱动装置在锚链轮左侧,称为左式起锚机。3.9抛锚深度anchoragedepth从抛锚点海面测得的水深。4产品分类4.1型式A型—对称双锚链轮起锚机,见图1,B型—单锚链轮起锚机,见图2,C型、D型—单锚链轮起锚装置,见图3、图4,E型—起锚绞盘,见图5。图1A型对称双锚链轮起锚机(独立动力驱动)左式右式图2B型单锚链轮起锚机(独立动力驱动),力.)m酬(Cj*ita)丫丫左式右式图3C型单锚链轮起锚装置(外部动力驱动) GB4447一92(O)hicoN)RM(WAft")图4D型单锚链轮起锚装置图5E型起锚绞盘(两端外部动力驱动)4.2基本参数起锚机和起锚绞盘性能参数按GB9912的规定。4.3起锚机的公称规格公称规格用锚链直径、锚链等级、支持负载和抛锚水深来表示,小于82.5m,抛锚深度不表示。4.4标记4.4.1标记的组成形式产品名称口口口口口标准号CB"33414.4.2标记示例例1;锚链直径为90mm,锚链等级为3级,支持负载为45%锚链破断负载,抛锚水深为100m,B型左式电动起锚机。起锚机DMBZ90-3-45-100GB4447-92例乙锚链直径为40mm,锚链等级为3级,支持负载为45锚链破断负载,抛锚水深等于或小于82.5m,B型右式液压驱动起锚机。起锚机YMBY40-3-45GB4447-925技术要求5.1性能对出口产品还应满足有关船级社要求。5.1.1起锚机必须具有在工作负载下连续工作30min的能力,并应具有在5.1.3.3中规定的过载拉力下减速连续工作2min的能力。5.1.2起锚机的公称速度不得低于0.15m/s,5.1.3起锚机的负载的计算:是以一次使用一个锚链轮,采用标准锚,并取锚链筒效率为70%,海水浮力系数为87%作为基础。 GB4447一92抛锚水深等于或小于82.5m的起锚机工作负载,按公式(1)选定。I级锚链JF,=37.5dl,级锚链月F,=42.5d"(1)n级锚链JF=47.5d2式中:F,—工作负载,N;d-锚链直径,mm,5.1.3.2抛锚水深大于82.5m的起锚机工作负载,按公式(2)选定。F:二F,+(D一82.5)X0.27d"(2)式中:F}—工作负载,N;D-抛锚水深,m,5.1.3.3过载拉力过载拉力为1.5F=5.,.3.4支持负载有止链器:0.45X锚链破断负载,N;无止链器:按船级社要求。52设计和结构出口产品还应满足有关国家对起锚机控制有影响的国家安全规则。5.2.1锚链本标准以采用3个锚链等级为基础,见GB5”和GB550,5.2.2锚链轮a.锚链轮设计按CB"3179的规定。b.锚链轮必须能与驱动装置脱开,动力操纵的离合器也必须可用手脱开。5.2.3绞缆筒起锚机可设计成带或不带纹缆筒,纹缆筒可安装在中间轴或锚链轮轴上,纹缆筒外形见GB7390,5.2.4强度要求5.2.4.1如装有止链器,当制动装置制动、锚链轮脱开时,起锚机承受45%锚链破断负载,其受力零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其制动装置也不应有打滑现象。如不装止链器,起锚机应符合有关船级社要求。5.2.4.2起锚机零件和起锚机支架有关零件的应力必须低于所用材料的弹性极限。设计时,还应注意:a.键槽及其他高应力零件的应力集中;b.由于原动机或锚链突然启动和停止而产生的动力效应;C.计算设计应力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d.有关船级社要求。5.2.5制动装置5.2.5.1控制制动装置电动起锚机必须配备自动制动装置,当操纵杆处于停止或制动位置或电源切断时,能自动动作。此制动装置应能支持锚链上的1.3倍工作负载。对于其他驱动型式,也应采用合适的制动装置,此制动装置也应能支持锚链上的1.3倍工作负载。5.2-5.2锚链轮制动装置每个锚链轮均应配备一个手动制动装置,此制动装置也可是遥控的,其制动力矩要足以维持本标准中规定的支持负载。5.2.6应急停止机构5.2.6.1每台遥控操纵的起锚机必须有一个快速动作的应急停止机构,用来切断起锚机的动力并使控 CB4447一92制制动装置起作用。5.2-6.2应急停止机构必须设置在有明显标志,并位于靠近起锚机便于操作的地方。527保护5.2.7.,原动机和传动装置应考虑超力矩和冲击的影响。5.2.7.2传动装置及有关零部件应考虑原动机发出超力矩的影响。5}2-8速度控制锚链轮转速应能在空载转速和停止之间进行调节,其起锚速度亦应能在起锚过程中进行调节。5.2.9操纵装置5.2.9.1起锚机的动作与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按GB11624的规定。5.2-9.2所有控制手柄的操纵方向均应有永久性标志。5.2-9,3除非订户和产品制造厂另有协议,起锚机不论采用何种动力驱动,当手动控制时,操纵装置必须自动能恢复到制动或停止位置。6试验方法6.,电动起锚机的试验按CB*3242的要求进行。62其他动力驱动的起锚机和起锚装置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试验和检查,如要增减试验项目,用户和制造厂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应达成协议。试验场所亦应在用户与制造厂签订合同时确定。6.2.1起锚机必须以不低于公称速度的条件下空载连续运转30min。每一转向15min,30min试验后,应尽快变速,每一转向附加运转5min,试验时应进行下述检查或测量:a.油密封情况;b.轴承温度;c·有无异常噪音。6.2.2起锚机应按规定的工作负载、公称速度、过载拉力进行试验,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试验时应进行下列检查或测量:a油密封情况;b.轴承温度;c.有无异常噪音;d.有无跳链现象。6.2.3必须对控制制动装置和锚链轮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和操作性能进行试验,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于锚链轮制动装置应进行控制抛锚和停止的试验,对于锚链轮制动装置的支持负载可用试验或计算来核实,由用户与制造厂签订订货合同时确定。6.2.4如起锚机设有遥控或其他特殊装置,必须对其操纵性能进行检查。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了,1标志符合本标准的起锚机或起锚纹盘必须按下述内容进行永久性标志。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c.商标;d.产品型号或标记,e.产品检验印记; GB4447一92f.制造日期。7.2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应符合GB191的规定。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碰撞,包装箱不得损坏,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室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甲板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704所、603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太宗、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