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60 KB
  • 2022-04-22 11:38:36 发布

GB 4541-1991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pdf

  • 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541一91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储GB4541--84Self-ignitinglightforlifebuoy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的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和检测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救生圈用的自亮浮灯,其电源为干电池或水活化电池,该浮灯适用于黑夜向船舶的落水人员和救助人员指示救生圈在海上的位置。其性能符合我国“海船信号设备规范”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2引用标准GB3107.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3.1型式和尺寸3.1.1救生圈用自亮浮灯为自动启动的漂浮式发光型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a漂浮灯体;b.灯座、灯泡及灯罩;c.电源开关;d.支架;e.系绳;f.电源。3.1.2救生圈用自亮浮灯的外形直径应不大于110mm,总高度应不大于450mm,包括电池组的总质量不大于1000go3.2标记示例光强不小于2cd,并至少持续工作2h。救生圈用自亮浮灯(QD)的标记为:0D2-2GR4541-914技术要求4.1救生圈用自亮浮灯的制造,应符合GB3107.1的各项技术要求。4.2本产品能在一30~十“℃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并在温度为一1-+30℃的海水中正常工作。4.3本产品从30m高处投落至水中能正常发光。4.4浮灯发光1h后,将灯浸人水深1m达1min后,仍能继续发光至少lh以上。4.5本产品能承受20%NaCl溶液的盐雾试验。4.6本产品水平浸入300mm深的水中,经24h后不渗漏,并能正常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一05一22批准1992一03一01实施 GB4541一914.7本产品附连于救生圈上垂直平衡漂浮于水面上,并能自动发光。光源中心距水面不少于50mm.本产品正常工作,其发光强度不低于2cd,持续工作时间至少2h:.:本产品灯光可连续或间断发光,其间断发光闪光频率不少于5060次/mino4.10本产品的灯体材料为工程塑料或等效材料制成。4.11本产品的灯泡应为无色透明玻璃制成,不得有损使用性能的缺陷,储存3年后应保持其发光性能。4.12灯罩应用无色透明的材料制成,间断发光者不得采用聚光形成,不得有气泡及降低光通量的缺陷。4.13将该灯冷却至一180C,灯罩朝地面并从1m高处跌落到一块牢固固定的钢板或水泥地面上两次,灯罩不得破碎或裂纹。4.14将自亮灯侧面放置在一个坚固的表面上,用一个质量为500g的钢球从1.3m的高度分别跌落到灯壳近中心处及距灯壳一端约12mm,距另一端也约12mm处,灯壳不得破碎或裂开,或变形至影响其水密性的程度。4.15本产品的电源为干电池或水活化电池等,在2h内以恒定电压连续供电。4.16浮灯在脱离安装位置时,应能自动接通电源,灯泡正常发光。4.17本产品的系绳眼环及系绳应能承受不少于225N的拉力,系绳长度不小于1.2m.4.18本产品的灯架能固定在船舶舷墙或栏杆上,并能支承浮灯,能经受船舶的振动,不至于松动,使用时救生圈的重力能将浮灯拽出。灯架应能防锈、防腐,应具有一定的刚度。5试验方法5.1本产品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第5章有关规定的性能要求。5.2灯的强度试验,应符合4.13,4.14条的要求。5.3灯的耐水性能试验,应符合4.6条的要求。6检验规则6.1本产品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00支为一批;取得认可证后,每400支为一批。6.3本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下表的要求。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数量]灯泡、灯罩4.6,4.11及4.12条每批抽3%;但不少于10支2电源开关质量4.9条每批不少于3支3灯架外观质量4.10条每批不少于3支4外观、标志、包装第7章每批不少于3Y,5防水性能4.6条每批不少于3支6光强测试4.8条每批不少于3支6.3本产品出厂检验时若外观不合格者,双倍抽样复检;复检仍不符合规定,则全批返修,重新报验6.3.2本产品性能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则以双倍复试;复试后仍不合格,全批报废。 GB4541一916.4本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材料有更改时,或转厂生产,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各项试验。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丰、宁桂珍、刘慧茹、李居顺、邓森如。本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