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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164-2006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预防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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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40M80石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164-2006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预防控制规范Preventionandcontrolspecificationsformailandmailhandlingsystemsintheareaofwhenepidemicsbreakout2006-03-15发布2006-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164-2006目次前言·.................................................··················,··········,·································⋯⋯工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4····,,,,·,·····。“,,·····,1······················,,·,·········二,,,·⋯⋯14基本要求·..............................................................................................................25处理可疑污染邮件时的措施·································-·············································,·⋯⋯26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措施...........................................·······,·················,·············⋯⋯‘27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3 GB/T20164-2006月U舌本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邮政局科学研究规划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云、张辉、王林、陆建中、于彤、种军。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 GB/T20164-2006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预防控制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处理可疑污染邮件和各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呼吸道传染病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其中第7章适用于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N(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3年版)术语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技术规范》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便于使用,本标准重复列出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疫区epidemicsection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3.2暴发breakout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3.3流行epidemic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3.4隔离区insulatesection为阻断和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与传播,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定的限制人员出人的区域或场所。 GB/T20164-20063.5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消毒技术规范))3.6预防性消毒preventivedisinfection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消毒技术规范})消毒剂disinfectant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消毒技术规范})可疑污染邮件shadinesspollutemail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认的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邮件基本要求4.1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邮件处理相关部门应立即根据政府发布的预防控制方法及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4.2邮件处理相关部门应使用具有卫生部卫生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和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有一定的应急储备。4.3所有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严格按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或消毒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操作4.4本标准中消毒的具体方法应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执行5处理可疑污染邮件时的措施5.1怀疑为可疑污染邮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5.2可疑污染邮件和发生疫情的邮件处理场所的消毒,应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由卫生消毒专业人员进行5.3可疑污染邮件应使用双层不易破损的塑料袋封存,并按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4在处理可疑污染邮件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5.5隔离区解除封锁时,邮政部门应会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在其指导下对隔离区内的可疑污染邮件进行处理5.6可疑污染邮件应使用专车运输。6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措施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措施分为营业、内部作业、运输和投递揽收4个环节。6.1营业6.1.1每日应对邮政营业部门的地面、营业厅信箱、门把手、柜台、桌椅、公用笔、衡器、容器、格架等人员经常接触的设施和用品用具进行消毒。6.1.2呼吸道传染病疫区的所有邮政营业部门应通风换气。空调的使用和消毒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6.1.3营业人员上班期间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6.1.4收寄人员开取筒箱邮件后,应使用手消毒剂或消毒洗涤用品加流动水洗手。z GB/T20164-20066.2内部作业6.2.1邮件分拣与输送设备的工作表面、把手、按键等触摸部位,扎袋器、分拣格架等生产用品用具,在每班工作结束后应使用无腐蚀性消毒剂擦拭或喷雾,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用清水擦拭。6.2.2邮件处理中心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或客货电梯均应定期消毒。—电梯轿厢内部应使用消毒剂进行气溶胶喷雾或擦拭,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用清水擦拭。—呼吸道传染病疫区的电梯轿厢在上班时间应始终开启排风扇,每运行1h后应强行开门通风不少于3min.6.2.3邮件处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上班期间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6.3运输6.3.1从疫区发出的邮运汽车,应在装载邮件前进行通风换气,并对驾驶室、货厢内部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或擦拭消毒,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用清水擦拭。6.3.2呼吸道传染病疫区内的车辆归班后,应先停靠在专门区域内,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或配合机械通风,换气后方可驶人邮件装卸区。卸下邮件后,应立即对驾驶室、货厢内部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或擦拭消毒,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用清水擦拭。6.3.3疫区内的邮运驾押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6.3.4从疫区归班的邮运驾押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体检。6.4投递揽收6.4.,投递揽收人员到客户所在地投递或揽收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6.4.2每次揽收归班后,应立即对所使用的设备、衡器、用品用具等使用消毒剂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6.4.3应定期对投递作业使用的容器、格架等设施、用品使用消毒剂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6.4.4邮件投递人员进行隔离区邮件的投递时,应投递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场所,并在其指导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4.5向隔离区投送的邮件应使用不易破损的一次性容器封装,使用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6.5其他6.5.1应对信盒、邮袋、集装箱进行定期消毒6.5.2邮袋清洗时应添加消毒剂。6.5.3卫生间应尽可能地开窗通风,并每日对内部墙壁、便器、洗手盆、门把等设施进行消毒。7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7.1邮政营业和生产场所发现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对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7.2无病例场所空调系统的使用应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3年版)中5.2.3的规定。7.3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应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3年版)中5.3的规定7.4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应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3年版)中第7章的规定。7.5有病例或疑似病例场所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系统的检查、工程环境控制、清洗、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清洗效果检验应按GB19210-2003中第4,5,6,7,9章的规定。7.6有病例或疑似病例场所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系统的工程监控应按GB19210-2003中第8章的规定。7.7空调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3年版)中第8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