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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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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NBWY2015-002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代理人: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一月64 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NBWY2015-002招标项目名称: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5年月日备案意见:备案单位:宁波市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备案日期:2015年月日64 第一章招标公告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项目规模:/结构层数:/招标预算价:7309436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及自筹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户外管道、提升井、人工湿地、截污井等污水管网建设;村道修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工程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工期要求:240日历天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下)二级及以上资格其它要求:投标人从2011年8月1日至今已完成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单个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业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指必须含有污水管接户的污水治理工程,须提供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须公开招标项目,且在网上有公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的全套施工图纸,四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时间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温馨提示:凡受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企业,请慎重购买招标文件。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报名时间开始时间:2015年01月9日;截止时间:2015年01月13日。64 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业绩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人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建筑大厦9B)处购买招标文件,最终以书面文本为准。招标文件售价:每套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1.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2)拟派项目经理施工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1】168号)的规定,且不得有未竣工的变更项目和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施工项目(龙头、骨干、走出去先进企业按最新文件执行)。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项目竣工未能解锁的,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确认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电子信用证的施工登记情况符合承接业务规定且人工工资担保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开标当天所在季度的信用等级为准)。5.投标截止、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5年01月30日下午1时30分(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三楼,姚江公园对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6.联系方式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曹老师电话:0574-83021151招标代理人: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办人:曾工电话:0574-8731699613566524906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建筑大厦9B6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2招标人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曹老师电话:0574-8302115121.1.3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建筑大厦9B联系人:曾工电话:0574-873169961356652490631.1.4项目名称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41.1.5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51.1.6建设规模/61.1.7结构层数/71.1.8招标工程类别市政工程三类81.1.9工程总投资/招标预算价7309436元91.2.1建设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财政拨款及自筹1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00%111.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分包工程■不允许121.1.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31.3.1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户外管道、提升井、人工湿地、截污井等污水管网建设;村道修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工程141.3.2标段划分数量及方式1个标段151.3.3质量等级要求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161.3.4安全等级要求合格171.3.5计划工期要求计划工期:240日历天181.4.11.4.2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下)二级及以上资格2、其它要求:投标人从2011年8月1日至今已完成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单个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业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指必须含有污水管接户的污水治理工程,须提供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须公开招标项目64 ,且在网上有公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的全套施工图纸,四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时间为准。】1、其它:(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1.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2)拟派项目经理施工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1】168号)的规定,且不得有未竣工的变更项目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外的施工项目(龙头、骨干、走出去先进企业按最新文件执行)。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项目竣工未能解锁的,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确认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电子信用证的施工登记情况符合承接业务规定且人工工资担保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开标当天所在季度的信用等级为准)。19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20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211.9.1踏勘现场■不组织223.2.1投标报价方式■费率报价(按招标预算总造价下浮)233.2.1工程量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工时有关规定。243.2.4合同价格类型■暂定总价253.3.1商务标编制内容书面格式:1、商务标封面(详见第47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见第48页)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第49页)4、投标函(详见第50页)5、投标函附录(详见第51页)6、投标担保收执证明(详见第52页)7、投标报价表(详见第53页)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详见第54—57页)9、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详见第58页)10、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的承诺: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的承诺(详见第59页)电子格式:/263.3.2.1技术标编制形式/273.3.2技术标编制内容/283.3.3资信标编制内容/64 293.3.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内容书面格式: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详见本招标文件第60页)2、资格审查申请函(详见本招标文件第61页)3、附表及附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详见本招标文件第62页)(2)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63页)302.2.1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2015年01月15日11时00分312.2.2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2015年01月15日16时00分324.3.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1月30日下午1时30分333.5.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60天。□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90天。□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120天。343.6.1投标担保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或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形式:电汇担保收件人: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地点: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建筑大厦9B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北仑支行银行帐号:51010122000019852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01月26日16:00前(以资金到达上述账户时间为准,投标单位凭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到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财务室开具收据,联系电话:87350910,樊会计)退取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6.8条款注:汇投标保证金时请注明项目名称及汇款单位名称353.4.1投标文件份数书面格式:一份正本,肆份副本364.2.1投标文件提交收件人:招标人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三楼,姚江公园对面)截止时间:2015年01月30日下午1时30分375.1开标开始时间:2015年01月30日下午1时30分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三楼,姚江公园对面)38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96.4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0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家417.4.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收件人:招标人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0%或人民币—元整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前担保额度浮动机制■不实行。427.5.1支付担保形式:/;担保收件人:/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前6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10.1.2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工程建设网http://www.nbecw.gov.cn上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10.2招标预算价设置招标预算价,预算价为7309436元10.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5.2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被邀请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须向招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委托代理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0.4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本投标人须知第8条款约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的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8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宁波市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10.9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0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10.11工程量清单核对(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10.12招标人的补充约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涉及资格评审条件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在开标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原件供评审委员会审查,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复印件与提供原件不一致,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格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原件统一放入档案袋注明单位名称,并提供原件清单(清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6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序号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备注1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2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0元/天3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1000元/天4延误合同工期赔偿限额合同价款的3%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应与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1项规定实行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的,中标人在其投标函附录中明确的各项违约金限额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浮动比例进行同步调整,各项违约金额之和应与调整后的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5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3%6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1%7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1%8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2%9安全文明施工费10工程定位复测费11提前竣工增加费12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13企业管理费、利润14工程保修担保金额结算价款的5%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人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但须在投标函附录中明确,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15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16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64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单位: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结构层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及工程造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1.3.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数量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等级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招标项目的安全等级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合格条件。1.4.1.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9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除符合本章第1.4.1、1.4.2条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4.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4.3.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64 1.4.3.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4.3.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1.4.3.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1.4.3.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须知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4.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4.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4.4.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1.4.4.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1.4.4.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4.4.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4.4.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4.4.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9被责令停业的;1.4.4.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4.4.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4.4.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1.9.36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任何判断和决策负责。1.9.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1.10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0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招标项目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1项规定的承包方式。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1项规定的允许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对分包人的要求等限制性条件。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2.1.2根据本章第2.2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1.3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2.1.4投标人获取图纸时应向招标人支付图纸押金。当投标人向招标人退回图纸时,招标人将图纸押金同时退还给投标人;如图纸损坏影响使用时,投标人应按损坏图纸的复印成本赔偿给招标人。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0规定的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向招标人提出。64 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补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1项规定的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前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予以澄清、修改、补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2.3当发出招标补充文件的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时,招标人将适当延迟投标截止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补充文件的内容进行理解。具体时间在招标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2.2.4招标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文件在同一内容上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为准。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综合标样式,里面包含投标报价等商务性内容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3.1.1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商务标封面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投标函5、投标函附录6、投标担保收执证明7、投标报价表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9、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0、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的承诺: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的承诺3.1.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如有,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应包括: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2、资格审查申请函3、附表及附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报价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2项所规定的方式,工程量计算依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3项规定。3.2.264 投标报价应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中所报的投标价均包括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与施工方案相关的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3.2.3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章第1.3条款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的范围、质量、安全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3.2.4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4项所规定的合同价格类型。固定价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不予调整;可调价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方法调整。3.2.5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综合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综合单价法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3.2.6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其计价依据按第3.2.7.1、3.2.7.2、3.2.7.3条款执行,其中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标底时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3.2.7投标报价采用暂定总价(费率招标)方式的,中标后,中标人编制并报送招标人审定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3.2.7.1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包括图纸答疑纪要)等;3.2.7.2定额采用(1)、(2)(3)、(4)、(6)、(7):(1)现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现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3)现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4)现行《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5)现行《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6)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7)其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3.2.7.3材料市场价格:64 (1)预算编制材料市场价格参照编制预算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的材料信息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未列材料参照预算当月的《浙江省造价信息》,无信息价材料以招标人暂定的材料价格为准。(2)材料的结算价按合同协议条款执行。3.2.7.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确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的费率、总价浮动率;3.2.7.5其它相应的计价规定及文件。3.2.8投标人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综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3.2.9投标人可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批准。3.3投标文件的编制3.3.1商务标编制内容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5项的内容。3.3.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9项规定的内容。3.3.2.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及其年检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年检证明材料等复印件。3.3.2.2投标人资格要求。3.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9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3.3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近三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3.4投标文件应当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3.5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3.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4.3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或资格审查文件)的封面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该委托代理人签字无效。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其委托代理人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64 3.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3.4.5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其联合体各方均须受本章第3.4.3、3.4.4条款约束。3.5投标有效期3.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3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人不得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章第3.6.8条款至第3.6.10条款关于投标担保的退取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3.6投标担保3.6.1投标担保一般可采用投标银行保函和投标保证金两种形式。3.6.1.1投标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继续有效。银行保函的收件人为招标人,由招标人负责出具银行保函收执证明。3.6.1.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方式支付,投标人应将该款项缴入本须知前附表一指定的帐户内。投标保证金的收款人为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全称: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由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3.6.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4项所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交投标担保。当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其投标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3.6.3出具银行保函、支票、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包括受其委托的下属分支机构)。3.6.4银行保函中的被担保人与投标人必须一致,担保的范围、金额、责任条件及有效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第八章中投标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否则视作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即使招标人已经接受,也不能作为其投标担保有效的理由,其投标有可能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3.6.5投标担保的提交3.6.5.1如投标人提交投标银行保函的,应将银行保函的原件按规定时间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按规定向投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收执证明。投标人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及招标人收执证明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3.6.5.2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只有当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款项缴入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时,才能获得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3.6.6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投标银行保函形式时,投标人可以采用本章第3.6.2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投标担保;而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时,投标人则不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否则作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64 3.6.8投标担保的退还时间3.6.8.1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本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6.8.2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最迟将在本章第3.5条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6.8.3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本招标工程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6.9投标保证金的退取手续3.6.9.1投标保证金将以支票或汇票形式退还。投标人应凭投标单位介绍信到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退取投标保证金。3.6.9.2投标人退取投标保证金时,应开具地税正规收据给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据中应详细写明投标工程项目名称。3.6.9.3中标人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3.6.10投标人若发生违反担保责任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没收投标担保:3.6.10.1投标人拒绝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5条款规定修正投标文件错误;3.6.10.2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已经生效的投标文件;3.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3.6.10.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商务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同时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4.1.2投标文件的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包封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1.3如果包封没有按本章第4.1.2条款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如果包封上没有按本章第4.1.1条款规定加以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2投标文件的提交4.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6项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投标文件收件人提交投标文件。4.2.2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办理投标文件签收手续。4.2.4逾期送达的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64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2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应按本章第4.1、4.2条款的规定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包封上清楚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4.3.3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本章第3.4.3、3.4.4条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4.4投标截止期4.4.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2项规定。4.4.2招标人可按本章第2.2条款规定以招标补充文件的方式,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2投标人应到的人员5.2.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到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5.2.2同一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有2个及以上时,至少有1个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5.2.3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参加开标的,须在开标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征得招标人同意并经监管部门备案。5.3开标前验证5.3.1投标人应提前向招标人提交下列原始证件资料,以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5.3.1.1投标担保或投标担保收执证明;5.3.1.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3.1.4到场参加开标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5.3.1.5投标人同时还须提交本章第3.3.2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其他附件材料的原件。5.3.2投标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交上述相关原始证件,须在开标前办妥相关证明资料,经招标人同意并经监管部门备案。5.4有效投标人的确认5.4.1违反本章第5.2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投标。64 5.4.2违反本章第5.3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5.4.3经确认无误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5.5开标程序招标人作为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5.1宣布开标纪律;5.5.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宣布投标人确认结果;5.5.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5.5.4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5.5.5经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签字确认无误,或公证机构当场公证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如有);5.5.6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评审结束后,公布资格审查情况评审结果;同时退还未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5.5.7在商务标开启前,经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签字确认无误,或公证机构当场公证后,由业主代表先抽取浮动率,然后开启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标并宣读其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各项承诺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内容。并做好记录;5.5.8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5.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8项规定。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2.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6.1.2.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6.1.2.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过不良行为或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6.3评标过程的保密6.3.164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6.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6.4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9项规定的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未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0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0项规定。7.1.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7.1.3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7.2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章第7.1条款所确定的中标人。7.3中标通知书7.3.1招标人将于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7.3.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1项规定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中标人应采用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函格式或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采用担保银行保函格式的,其担保的范围、金额、责任条件及有效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函中的要求,否则招标人将不予接受。7.4.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条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5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7.5.164 在中标人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也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42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形式将采用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将直至合同终止,招标人应付给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保修金除外)后结束。银行保函的格式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担保的范围、金额、责任条件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中标人可以拒绝接受。7.5.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不低于工程中标价的10%,且一般将不低于每个付款周期的付款额度。7.6签订合同7.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将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将同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7.6.2合同在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了有效的履约担保及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了有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后才正式生效。7.6.3招标人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本章第7.6.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招标人迫使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6.4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本章第7.6.1条款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6.5以下条款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必须应有的内容:“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7.6.6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7.6.7招标工程竣工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将按经备案的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审计,任何与该合同条款精神有抵触的其他协议都不能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按本章第5.4条款规定确认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64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将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64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2.1初步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投标文件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担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条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3条款要求。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3至第3.4.5条款规定。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款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或格式略有改变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文件标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2条款规定或未按该条款规定进行标注时,投标文件内容未出现不一致。2.1.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9项规定。企业经营许可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投标人电子信用证的施工登记情况符合承接业务规定且人工工资担保在有效期内。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同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其承接的施工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规定且不得有未竣工的变更项目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外的施工项目。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企业及人员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1.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2.1.4商务标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3项规定。64 评审标准商务标编制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5项规定,内容齐全。工程质量等级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5项规定。安全等级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6项规定。投标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7项规定。投标函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投标函附录按规定内容填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的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同时满足:(1)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报价,已声明哪个有效或提交了两份及以上商务投标文件,已声明哪份有效;(2)未擅自变更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或招标人暂列金额。投标报价文件施工组织措施费权利义务承诺已承诺同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其他实质性要求响应商务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第三章第3.1.6.2条款所涉及的实质性要求。2.2详细评审标准评审或量化因素评审或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评标细则”2.2.3商务标投标成本价界定经第三章中第3.2.2规定程序界定,投标价不低于成本价或未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的合理报价范围。投标报价对不低于成本价或未突破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范围的投标价按附件“评标细则”规定计算分值。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条款规定的办法,按照附件“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办法或定标原则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64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见附件“评标细则”。3、评标程序按照先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后评商务标的顺序,按下列评标程序进行评审。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条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3.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条款、第2.1.3条款、第2.1.4条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1.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1.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3.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3.1.3.3不按本章第3.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4不按本章第3.1.5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的。3.1.3.5投标报价文件中除本章第3.1.5.1(3)条款所列情形外的其他计算性错误绝对值累计超过投标(总)报价的3%的。3.1.4投标报价形式的确认:3.1.4.1施工图预算以总报价为准。3.1.4.2工程量清单报价以综合单价为准,但评标依据为以单价和提供的工程量为基准的总价。3.1.5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3.1.5.1投标文件有以下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下列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1)如果投标函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的内容为准。(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当合价之和与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按比例调整合价,并相应调整单价;当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和合价为准,修正单价。64 3.1.5.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和修正价格,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同意修正后,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其他投标文件的评标。3.1.6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认定:3.1.6.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1.6.2一般将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可行性等作为实质性内容。3.1.6.3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1.7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规定的投标文件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才能对技术标或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否则将视作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3.2详细评审3.2.1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2.2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3对通过详细评审的商务标,按附件“评标细则”规定的办法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适用于合理低价法)3.1.6投标价格采用价格调整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的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规定。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3.3.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其他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细微偏差:3.3.2.164 投标报价文件中除本章第3.1.5.1(3)条款所列情形外的其他计算性错误的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3%;3.3.2.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细微偏差。3.3.3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除本章第3.1.5.1条款规定的允许修正的投标文件的错误外)。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投标人应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规定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附件“评标细则”规定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1:《废标条件一览表》附件2:《评标细则》64 附件1:废标条件一览表1、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2、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开标时应到的人员未按规定到场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3.1条款规定的验证资料的。(4)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5)未通过本章前附表第2.1条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所列的任何一项内容。(6)不按本章第3.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的。(8)不按本章第3.1.5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或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的。(9)投标报价文件中除本章第3.1.5.1(3)条款所列情形外的其他计算性错误绝对值累计超过投标(总)报价的3%的。(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1)其他:a.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预算价的投标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更改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暂估价、暂列金额、暂估价金额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c.擅自更改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的,且投标人未对选用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以外的产品作出详细说明的,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低于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品牌要求的。64 附件2:评标细则1、根据第三章规定的评标办法,特制订本工程评标细则。2、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商务标分值100分,权重为100%。3、本项目的开评标顺序为:3.1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本条第3.2款规定顺序进行开评标。3.2对合格投标人的各部分投标文件,按以下顺序进行开评标:开评商务标。4、评标工作将根据本细则第3条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4.1资格条件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人经开标现场验证确认的有效投标人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条件初步评审:4.1.1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标注、格式等是否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项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内容不全或与投标人递交的原件内容不符合,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4.2确定参加合格投标人。所有通过资格条件初步审查的均为合格投标人。4.3确定参加投标文件评审的投标人。4.3.1所有合格投标人,均参加商务标的评审。4.4商务标评审(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商务标进行评审:4.4.1对商务标的签字盖章、标注、格式等是否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4项规定的商务标评审标准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4.4.2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项规定审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4.4.2.1本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浮动率合理范围为-5%~-10%。在投标报价合理范围的投标报价,按本款第4.6.3项规定的原则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分。。4.4.3商务标评分4.4.3.1投标报价细微偏差修正:64 投标报价采用费率报价形式,以百分比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为止。对未按此规定进行报价的投标人,其商务标将被视作有细微偏差,须按上述规定进行修正,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浮动率A的确定:在-5.00%、-5.25%、-5.50%、-5.75%、-6.00%、-6.25%、-6.50%、-6.75%、-7.00%、-7.25%、-7.50%、-7.75%、-8.00%、-8.25%、-8.50%、-8.75%、-9.00%、-9.25%、-9.50%、-9.75%、-10.00%二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5、推荐中标候选人:符合本款第4.4.2.1目规定的投标报价按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1、报价低于A且最接近A的投标报价单位为中标人,本次评标只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2、如报价低于A且最接近A的投标报价单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时,则经过抽签决定中标人。3、如投标单位的报价没有低于A的,则报价最接近A的投标报价单位为中标人。6、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评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评委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64 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业主浮动率A的抽签说明1、抽签过程(1)把1号球至21号球放入抽签箱内,抽A值;(2)对上述抽到的数值进行签字确认。2、本次抽签的业主浮动率A代表值具体见下表:球号浮动率A备注1-5.00%2-5.25%3-5.50%4-5.75%5-6.00%6-6.25%7-6.50%8-6.75%9-7.00%10-7.25%11-7.50%12-7.75%13-8.00%14-8.25%15-8.50%16-8.75%17-9.00%18-9.25%19-9.50%20-9.75%21-10.00%3、抽签结果:A为抽到()号签,A=()4、抽签人签名:年月日6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专用合同条款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1.一般约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拾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64 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1.10.3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B(A、承包人/B、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B(A、应当;/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将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10《支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支付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3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3.2.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B(A、15;/B、2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B(A、5;/B、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64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C(A、500;/B、1000;/C、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B(A、20000;/B、50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承包人可以优先选择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分包意向人,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审核同意。64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除项目审批等部门有特别核准外,分包工程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3.5.3分包的管理除执行专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⑥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未履行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承诺违约金限额”标准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7履约担保(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A(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①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②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市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讫证明。(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承包人在B(A、评标日期/B、合同备案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A、上年度宁波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B、上年度“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C、信用评价A级企业;/D、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E、信用评价C级企业;/F、信用评价D级企业;/G、其他)确定,为签约合同价的F(A、2%;/B、4%;/C、6%;/D、8%;/E、10%;/F、7%)。同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监理人64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4商定或确定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A(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如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予计算,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具体取费标准按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件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A(A、24;/B、48;/C、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B(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B(A、24;/B、48;/C、72)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C(A、14;/B、21;/C、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64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1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3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设计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7.8提前竣工的奖励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元/天。8.材料与设备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1.1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变更9.1变更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64 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误期赔偿;12.施工索赔;13.暂列金额;1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2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1)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9.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A(A、20;/B、30;/C、40)%。10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按实结算。11.价格调整1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C(A、单价合同;/B、总价合同/暂定总价)。其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承包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第11.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超过C(A、0;/B、3;/C、5)%或下跌幅度未超过C(A、0;/B、3;/C、5)%。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11.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64 (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A(A、10;/B、20;/C、30)%,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1)当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9《预付款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预付款扣回之日止。(2)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确定。(3)承包人与预付款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12.3计量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实行按分段结算与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本工程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完成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合格工程量的3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45%,扣回预付款;当完成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合格工程量的7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终审结束,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审计时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不计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单、联系单可作调整。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B(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A、7;/B、14;/C、21)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5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5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64 13.3.1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 (A、7;/B、14;/C、21)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及《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11月综合刊),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14.2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C (A、14;/B、21;/C、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3竣工结算审核14.3.1竣工结算审核(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B(A、14;/B、28;/C、56)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A (A、28;/B、56;/C、112)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C (A、7;/B、14;/C、21)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4.2.2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C (A、7;/B、14;/C、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14.3.3预付合同尾款(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C (A、2;/B、4;/C、6;/D、其他)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B(A、同意;/B、不同意)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①64 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预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附件12《合同尾款预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合同尾款预付担保金额与预付的合同尾款金额对等。②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期限自发包人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之日起起至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③承包人与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在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后B (A、7;/B、14;/C、21)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尾款。(4)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商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5)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14.3.4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含联系单变更、结算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参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B (A、7;/B、14;/C、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B (A、7;/B、14;/C、21)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B(A、6;/B、12;/C、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B(A、6;/B、12;/C、24)个月。15.3质量保证担保(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B(A、质量保证金保函;/B、质量保证金)。①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64 ②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3)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D(A、2%;/B、3%;/C、4%;/D、5%;/E、其他),具体以承包人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文件执行。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本项目的保修期限为1年。15.4.3修复通知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48小时内(含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备尝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16.1.3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6.2.3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64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承包人B(A、应当;/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B(A、同意;/B、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3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4 第五章图纸1、图纸招标人提供电子图纸一套(如投标人需要)。2、标准图集目录具体详见施工图纸相关说明,图纸说明不详的参照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64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要求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1.1.2本工程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1.2.2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已预留接口,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临时排污管径:已预留接口,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临时雨水管径:已预留接口,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能够满足施工电量。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根据需要,另行提供。1.3.1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承揽的工程一览表”。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3)上述暂估价项目的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按各专业工程实际情况由业主签证确认。(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2.2.1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独立发包给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程如下:详见合同条款。2.3.1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按各专业工程实际情况由业主签证确认。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详见合同条款。4.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11)其他: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4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9)其他: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符合现行相关规定。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符合现行相关规定。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8.1.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现行相关规定。。8.2.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3)其他:符合现行相关规定。8.2.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15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10.1.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的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履约担保金额及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确定。履约担保是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11.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主要、重要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材料设备。1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1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13.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无。13.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无。15、工程中间验收15.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照相关规定。64 15.2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条第15.1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6.2本工程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当地的质检机构。17.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照相关规定。17.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照相关规定。17.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8.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19.5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详见合同条款。20、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20.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8)其他:符合相关规定。21、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规定。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详见图纸等技术资料。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无。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承包人自购。2、特殊技术要求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如有,另行说明。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无。64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部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章)年月日64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受托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销、修改(招标人名称)的(招标工程名称)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64 3、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总造价浮动%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人民币(大写):整的投标担保,担保采用方式。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我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担保采用方式。(4)我方承诺在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安全达到标准。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64 4、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投标承诺备注注:本表每一栏目须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要求承诺的内容,按国家规定并结合评标办法作出承诺意见。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5、投标担保收执证明(此处复印投标银行保函收执证明或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6、投标报价表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法定代表人投标工期天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预算价(元)报价总价浮动范围(-5%~-10%)庄桥街道费市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7309436注:本表中投标报价须和投标函报价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时,其商务标初步评审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64 7、项目管理机构(1)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一旦我方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配备人员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备注:1、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其他岗位人员投标人自行考虑。2、上述表格中的项目经理应与资格审查文件里的所报项目经理保持一致,如有变更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2)拟派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取得资格证书时间资格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建设规模担任职务在建或已完获奖情况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已中标但尚未实际开工的项目视为在建工程,投标人必须按实填写。64 (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技术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取得技术职称时间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建设规模担任职务在建或已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64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64 8、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定额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23456……注:上表所列机械设备种类及数量为招标人对本项目的基本配置要求,投标人应在保证工程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加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减配。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9、施工技术方案承诺书致:(招标人):贵单位的(项目名称)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及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临时用地表。我公司承诺,若我方中标,按以上要求编制(项目名称)施工的施工技术方案,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技术方案并经贵单位同意后实施。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4 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日期:年月日64 1、资格审查申请函(招标人名称):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2、我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含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9项规定的全部内容。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年月日64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投标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64 (2)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下)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3、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证明:a、承诺在异地(宁波市外)无在建项目;b、承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按宁波市规定有业务奖励的需提供工程名称和获奖文件)。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无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承诺5、投标人从2011年8月1日至今完成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单个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指必须含有污水管接户的污水治理工程,须提供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须公开招标项目,且在网上有公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的全套施工图纸,四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时间为准。】温馨提示:1)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都需加盖公章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其中有效的全套施工图纸可另行成册装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否则按废标处理。2)投标人投标时所提供的业绩及相关资料必须与投标报名时所提供的业绩相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64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