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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45:19 发布

GAT600.3-2006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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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20A91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Requirementsforalarmtransmissionsystems一Part3:Alarmtransmissionsystemsusingdedicatedalarmtransmissionpaths(IEC60839-5-:1991,IDT)2006-02-10发布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目」舀GA/T600《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第2部分:设备的一般要求;—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第5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话音通信机系统的要求。本部分为GA/T600的第3部分,等同采用了IEC60839-5-4:1991《报警信号传输系统的要求第4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本部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信电教研室、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怡和拓天计算机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汝琳、刘希清、金巍、王蓓蓓、周明锦、伶祝斌。本部分于2006年2月10日首次发布。 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范围GA/T60。的本部分规定了对使用专用报警传输线路的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作为对GA/T600.1-2006和GA/T600.2-2006所作规定的补充。它包括了在报警系统与报警接收中心的报警系统信息的显示之间提供信号连续性的专用连接。报警传输系统可能利用直流线对、音频信号、通信线路或数据中继器,而且也可能包括多路复用器或信息处理器。GA/T600的本部分还可适用于信号叠加在其他业务上的报警传输系统,诸如从被监控房屋到本地交换所的普通用户电话线、有线电视或电力分配网。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T60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A/T600.1-2006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IEC60839-5-1:1991,IDT)GA/T600.2-2006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2部分:设备的一般要求(GEC60839-5-2:1991,IDT)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T600的本部分3.1报替传输通路alarmtransmissionpath个别报警系统和与之相联的报警接收中心之间的连接。3.2专用报普传输通路dedicatedalarmtransmissionpath在报警系统和相联报警接收中心的保护期间连续可用的报警传输信道,而且在个别报警事件传送前不需要进行转换或设置。注1:有的传输设备或线路可能与其他报警传输信道或其他业务共用,例如通过使用多分支点或多路复用电路或重叠。注2:通过转换以从一批可供洗择的专用信is中洗出一个信in的莽统tp县合格的_4一般考虑4.1完整性报警系统应通过使用诸如交换、奇偶检查、多项式检查、返回检查或错误检测代码等验证技术来保证信息的正确传输。4.2多路复用系统如果一个报警系统传输通路上的故障或蓄意干扰不影响其他报警系统传输通路的性能,可以连接的传输通路总数将受系统利用率要求的限制。21 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如果在一个传输通路上的故障或蓄意干扰会影响其他通路的性能,并阻碍它们符合GA/T600本部分的要求可以连接的传输通路总数将受应用和安全要求的限制,并且应在报警系统资料中指出。4.3使用电话线路的重.系统报警系统信息可以用组合装置重叠到平常的用户电话线上,这种装置能在用户线路上同时传输语言和报警系统信息。在本地交换所,报警系统信息可通过组合装置从语言信道分离出来,传到报警信号接收器,再经过专用传输通路直接或通过中间处理器送至报警接收中心或监控中心。5要求5.1总则为监控报警传输系统的完整性并满足5.3中提出的故障报告要求,除了在报警或故障情况下,应有一个状态信号连续地或是有规则地从被监控房屋发送出来,或者是由远程中心通过例行询问得出的结果报警系统的报警状况应产生传输信号的变化,该变化应在报警接收中心引起一个报警输出。当报警传输系统中检测到故障时,报警接收中心及/或监控中心应给出报警或故障输出,包含的信息要能够辨别哪些报警传输通路是无法利用的。要探测出干扰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报警传输系统无法通信的情况,并在报警接收中心及/或监控中心产生报警或故障输出。当接收恢复正常时,不应出现寄生报警输出。如果报警传输系统的第一通信线路发生故障,应向受故障影响的报警系统提供一个故障输出,如果报警信号传输网络任何其他部分发生故障,有可能向受故障影响的报警系统提供一个故障输出,故障输出应符合GA/T600.2-2006中4.2要求5.2共享通信信道5.2.1多路复用系统如果几个报警系统的信号共享公共的设备或线路,每个报警传输通路应遵从GA/T600的本部分的要求。5.2.2使用电话线路的重亚系统使用的传输方法应保证电话信道的使用不会妨碍报警传输系统满足本标准5.3的要求。通过使用任何共用同根电话线的其他系统来干扰报警传输系统都应是不可能的。发送器和接收器设备应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工作,包括应用任一极性的70V直流,高达120V交流的交流振铃信号,音调在+10dBm范围以及在300Hz至3.4kHz频带内应对信号性能没有不良影响。5.3性能报警传输系统应包括达到保密级别S2的自动监控,如GA/T600.1-2006中5.4所列。报警传输系统应依照其能力进行分类,以满足GA/T600.1-2006中5.3.2,5.3.4和5.3.8规定的性能要求,如下所示:传输延迟故障报告利用率类别1D4T5A4类别2D3T4A46测试方法6.1系统系统应按照GA/T600.1-2006的第6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6.2设备设备应按照GA/T600.2-2006的第7章的要求在以下限制条件进行测试。用于连接到重叠系统中电话线路的设备应把它们连接到真实或模拟电话交换网络进行测试,并且当使用的线路有呼出或呼入的通话时,设备仍然应满足基本功能试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