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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0:39 发布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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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11.(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15.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16.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是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17.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叫保险标的。18.保险与赌博:(1)赌博中的危险,即纯粹风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但在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保险本身的行为。(2)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保险与储蓄:(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2)遵循的原则不同。(3)储蓄对于个人来说,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个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4)保险中采用了特殊的精算计算方法,而储蓄则不需要这些复杂的计算技术。保险与担保:(1)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而在担保中,仅担保人有单方面义务。(2)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担保没有这种基础。(3)保险合同是独立契约,而担保合同则为从属契约。 保险与救济:(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救济则不是合同行为;(2)保险是双方的行为,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3)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而救济金的多少要分情况。19.(1)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所必需的费用。(2)自保公司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3)因为自保公司投资的收益也属于母公司,所以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投资方面的好处。(4)如果法律将自保公司规如保险公司一类,自保公司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5)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有优势。20.分担危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补偿损失: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2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而派生职能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保险逐渐具有的职能。22.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当一家企业发生危险事故,生产受到影响时,通过保险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从而把对其他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有助于社会经济交往。保险可以确保某一方面的信用,从而使社会经济交往顺利进行。23.略。 24.三者所反映出的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履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危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遵循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则采取强制原则。25.原保险与再保险对于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不同。原保险是危险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是对危险的第二次转移。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二者对危险分摊的方向不同。共同保险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横向分摊;再保险则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分摊。26.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像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D2.C3.A4.D5.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6.(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7.(1)违反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8.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9.(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10.(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11.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12.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1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第三,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14.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15.(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代位原则(3)保险委付16.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7.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18.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被保险人。第三章.保险合同1.A2.B3.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复合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5.(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3)保险内容6.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种险种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7.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有:(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8.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9.(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引起的(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了保险利益的变化,进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3 )保险主体不变时,当保险主题权利和义务变更时,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10.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随时归于停止。其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第四章:财产保险1.A2.A3.D4.C5.略6.(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称性。7.盗窃是城乡居民面临的一项主要危险,但因其性质特殊,保险人一般不在基本险种承保。不过,多数城乡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时均会选择附加盗窃保险。8.犹豫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9.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如下三种:(1)按照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2)按照就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3)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10.由于科技工程中具有特别的风险,加之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无论人民采取多么严密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科技工程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灾祸,其损失往往数以亿计乃至数以百亿计,进而波及政局与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科技工程无一不以保险作为转嫁危险损失的工具和后盾。11.责任保险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 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法律制度正在健全,保险意识日益浓厚,责任保险必将得到迅速发展。12.略。13.家庭财产险与团体火灾共同构成了火灾保险。家财险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14.略15.共同点:略。区别: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包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16.略。第五章:人身保险1.C2.A3.D4.C5.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论述。(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分散性。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是具有相对稳定性。(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是需求弹性大。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定额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第六,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险费。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第五,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6.(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3)按照投保动因分类,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7.不可抗便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复效条款,所有权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受益人条款,红利任选条款,保险给付任选条款,自杀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共同灾难条款等。8.人寿保险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其中,传统型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以及寿险附加险。创新性人寿保险主要分为变额人寿险和万能寿险。9.略。 10.常见的寿险附加险有: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免缴保费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意外死亡附加特约;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1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此概念中,对意外伤害有三重规定:第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且事故的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第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第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1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由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对由于疾病多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于责任期限有特别的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13.(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2)意外伤害保险成熟的条件一般较宽(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5)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14.按保险责任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按承保危险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5.(1)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2)健康保险具有六个特点第一,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第二,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第三,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第四,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第五,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何不以预测性。第六,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3)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有:免赔额条款,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16.根据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这是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健康保险根据投保方式不同,又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健康保险专指团体医疗保险。特点:略。17.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第二,被保险人不需要体检。第三,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第四,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第五,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第三,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18.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四类。第六章:再保险1.C2.D3.A4.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由于自留额和份保险额是按照一个危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危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但也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危险类别来决定。5.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因素。6.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对危险的再次分散。原保险能做到的是在一定数量的标的物之间,在一定区域内,在特定的险种之中,在一定的时段内分散风险,对危险的这种分散是不彻底的,低层次的,容易导致积累危险的形成。而通过在保险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结合更多保险标的物,还可以将不同区域,不同险种,不同时段的危险责任结合起来,是危险可以跨区域,跨险种,跨时段分散。因此再保险对于危险的分散式高层次的,彻底的。7.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比例分割,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元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承担。8.略9.略10.(1)比例在保险中,元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而非比例在保险一级的基础是赔款 (2)比例在保险中,元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则不按什么比例(3)比例在保险中,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是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的。费比例在保险费率的计算与原保险费率没有关系,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11.再保险佣金包括分包佣金和盈余佣金。分保佣金又称为再保险手续费,是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盈余佣金实在分保业务获得盈余的情况下,分如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给分出公司,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12.略。13.下面给出一些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关于风暴,龙卷风,暴风雨,飓风,旋风,台风,暴雨或冰雹等由同一大气扰动造成的灾害连续达72小时;关于同一震中或海啸,潮汐和火山爆发。连续达72小时;关于统一地震中的地震海啸,潮汐和火山爆发连续达72小时;在一个城市,镇和村落关于暴动,民变和而已破坏连续达72小时;关于参临河草原的大火连续达72小时;关于一个或同一河流盆地形成以个地区的洪水连续达72小时,河流盆地是指受到影响的一条河流,包括支流。这些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限度。14.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如果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入公司负担,这部分称为再保险责任额。15.临时分包的特点在于:(1)时效性强(2)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 (3)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再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5)由于林十分宝石逐笔办理的,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时间较长。合同分保的特点在于:(1)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2)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3)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预约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预约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预约分保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称的(2)比起临时分保,预约分保手续简单(3)预约分保中再保险人对分保业务的质量不易控制。16.(1)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2)保护本国保险业(3)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七章: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1.C2.D3.C4.政策保险经营的内容是一种非人身保险业务,在政策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它通常与商业性的财产和责任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第一.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性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第二.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 第三.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1)政策保险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2)政策保险的实施方式有特色(3)政策保险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4)政策保险在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方面有特色5.同上题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商业保险,政策保险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危险保障网络。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强制性原则基本保障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互助互济性原则社会性原则7.(1)商业保险只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保险范围比较窄,而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的特点。(2)商业保险投保人想要得到较为充分的人身保障就必须缴纳高额的保险费,而实际上大量需要生活保障的普通劳动者难以承担这种经济负担,而社会保险福利性的特点部分解决了被保险人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3)社会保险还增开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4)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要求人们都参加保险,是人们在实践中提高保险意识,对商业保险的普及十分有利(5)社会保险的发展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意识到如果只依靠传统业务,必然要降低利润税品,这就刺激了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创造新业务。 8.略。第八章:保险费率1.A2.A3.A4.大数定律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5.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包括:(1)公平合理原则(2)充分原则(3)相对稳定原则(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6.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7.生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人寿保险测定危险的工具,是寿险精算的数理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本依据。8.略9.(1)三元素法(2)比例法10.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以损失概率为基础的,它先通过对保额损失和均方差的计算求出纯费率,然后计算附加费率第九章:保险资金运用1.C2.D3.D4.A5.(1)稳妥性原则(2)分散性原则(3)择优性原则(4)收益性原则(5)流动性原则6—12略第十章:核保与理赔1.A2.要保证每笔业务都符合保险人的经营方向和原则,业务来源有利于分散风险,就必须对保险标的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进一步的控制,这种控制我们称之为核保。核保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扩大承保能力并保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 第二,保证核保质量,获得最大经营收益。3.理赔,即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合同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率型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理赔的基本要求:略。4.(1)实际现金价值是指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或自然磨损等后确定的价值,而不是指该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本身所具有的价值(2)重置价值法是指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所购商品的价值,即按照重新购置同样的全新财产所花费的成本及费用来确定价值(3)约定价值法,即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财产价值为赔偿给付时的价值的一种估价法。5.四种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定值保险赔偿方式。第十一章:保险监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