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答案[1].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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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国际商法习题答案吴建斌朱娟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 绪论一、填空题1.组织交易2.国际立法3.UCP6004.法国德国5.判例法6.三级四级7.判决理由8.联邦法州法9.美国10.二审二、单项选择题1.C2.A3.B4.D5.C6.D7.B8.A9.A10.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2.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3.20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4.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5.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五、案例分析(1)萨洛蒙制靴店属于个体企业,并无萨洛蒙有限公司人格、财产、责任独立性;(2)萨洛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于萨洛蒙个人;(3)前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后者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分红;(4)符合;(5)不叫最高法院的事实上的最高法院;(6)确立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奠定全球公司法基础。第一章商事组织法一、填空题1.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2.股票3.同一体4.资合5.概括式6.发起人7.特拉华8.代理人9.代位10.有限公司二、单项选择题1.A2.C3.D4.B5.C6.B7.D8.C9.A10.20 B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2.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3.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者资本总额,股东、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只要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后,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酌情发行、催缴,募集资金,而无须经股东会议决定、修改章程。4.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公司社员也即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常见的股份分类有: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中又有优先股与劣后股;赎回股和非赎回股;转换股和非转换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5.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份公司董监事累积投票制;股权收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五、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2)董事会决定起诉;(3)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请求公司起诉而董事会、监事会迟延时方,可起诉;(4)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介入权。第二章商事代理法一、填空题20 1.代理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2.直接代理间接代理3.有权代理无权代理4.显名代理隐名代理5.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6.外部7.本人善意第三人8.行纪9.本人本人10.介入权二、单项选择题1.D2.D3.B4.C5.B6.D7.B8.B9.B10.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6)不得泄露秘密;(6)向本人申报账目。2.(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3.担保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本人不同,所处国家不同,所从事的业务不同。4.代理权的来源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不相同。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权是否是基于委托人自己的意思而产生,将代理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委托人基于其自己的意志而将一定事务托付给其所选择的代理人,由其完成代理事务,故又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的情形。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权可以基于明示授权、默示授权、不可否认的授权、客观必需的授权以及追认而产生。20 5.代理终止的法律效果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一旦终止,代理人即丧失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再进行代理,则将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代理终止后,本人应及时收回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否则,若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则根据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本人将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终止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是否应当知情。根据各国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本人必须及时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并未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对此不知情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为保护其善意而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有关行为承担责任,即适用有关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当然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若代理权终止后本人已及时通知第三人,后者仍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本人对此无需负责。大陆法与英美法代理制度的异同[7]1.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1)代理理念大陆法系将代理看作是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问建立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是代理的核心,代理人在其中只起一个“桥梁”作用。强调代理的外部方面,即如何代本人同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至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别的法律规范调整,被排斥在代理概念之外。与此相反,英美法更强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被视为一种契约,代理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更多的重视代理人是否已和本人建立了代理关系,他的权限是什么。(2)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理论基础是区别论。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托合同与代理权的授予严格区分开来。区别论的核心是,尽管被代理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代理人的权限予以了限制,但是此限制原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英美法系不区分授权行为与委任合同,认为代理权授予是委任的后果,是直接源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其代理法的基础是等同论,即“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视为本人权利的让渡。前者过分强调维护第三人利益,却忽视了对本人和代理人的保护,而后者则从商业交易的实质出发,使代理制度更加完整。(3)划分标准20 大陆法系代理在确定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一般采取“名义原则”,即代理人究竟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强调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受托法律行为.大陆法国家只承认显名代理。行为人尽管是受人之托,为他人办事,只要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他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不能将法律结果直接转嫁给本人。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坚持“责任标准”,只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或授权关系,如果存在,不管代理人以谁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都由本人承担责任,至于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英美法国家建立了直接请求权制度。(4)在合同关系上,大陆法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台同是两种结构不同的合同关系,前者主要是调整内部关系,后者主要是调整外部关系,且两者永远不能改变,这种划分既有困难,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在间接代理中,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他们之间不能直接主张代理,只有通过代理人移权才能获得请求权,它强调的是合同性质,所以这样做就显得僵硬;而英美法在处理这两个合同(本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上提出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学说,主张并承认通过本人的合法介人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使两个合同关系变成一个合同关系,且把重点放在财产关系方面,所以,这样更显得灵活。(5)在价值追求上,大陆法主张承认第三人利益本位。就是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而英美法则主张本人利益本位,就是从等同论的基本理念出发,认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6)在与现实的联系上,大陆法代理理论逻辑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特别是代理人在破产中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上,从商业现实考虑须考虑到本人是真正的买主或卖主的真实情况,在这些方面,由于大陆法代理制度受“区别论”限制,往往作出许多人为的现实的解释,才满足实际需要,尤其是间接代理;而英美法中代理制度坚持“等同论”,它把此理论运用于商业现实中,凡属本人所有的货物或货款,即使在代理人的监护下,仍认为是本人的合法财产,故英美法中代理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比较谐调。2.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相似20 (1)这两种代理制度都注意第三人到底是与谁在订立合同;(2)英美法中公开代理和半公开代理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3)在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中,如果直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代理权限内所为,则合同关系就仅存在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一点两大法系基本相同;(4)在两大法系中,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凡经本人追认者,被代理人都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综上,因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在法律上信奉的是各不相同的理论,也各有自己的利弊,其性质都比较教条,可以说这些理论是法学家设计出来的,所以它们在现实的代理中都产生出了与实际相矛盾的地方,尤其是现代商事代理新概念的形成,传统代理理论已捉襟见肘,如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保付代理,我国的行业代理都是新型的代理形式。因此,在当代的代理实践中,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特点,国际代理法的统一已经势在必行。如1978年的<代理法适用公约》,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1986年欧共体的《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代理商法律的指令》都是为了协调两大法系有关代理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学说而作出的有益尝试。五、案例分析(1)本案存在两层外贸代理关系:龙口外运是利盛公司的外贸代理人,蓬莱外贸是龙口外运的外贸代理人。龙口外运副经理孙世强在与环球株式会社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均以蓬莱外贸员工自居,而后者并未提出异议,使得环球株式会社有理由相信孙世强为蓬莱外贸的代理人,并且环球株式会社主观上为善意,故孙世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根据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则,孙世强有权代表蓬莱外贸签订有关合同。(3)根据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则,其签订的处理协议对蓬莱外贸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章商事合同法一、填空题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口头形式书面形式20 3.有名无名4.要式不要式5.诺成实践6.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与要约同时7.生效条件解除条件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9.概括特定10.动产权利一、单项选择题1.D2.C3.A4.A5.B6.A7.C8.A9.C10.B二、判断题1.×2.√3.×4.√5.√6.×7.×8.√9.√10.√三、简答题1.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3.要约消灭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五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3)要约因过期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4.(1)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3)旨在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受领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案例分析题(1)甲方预期违约。(2)由丙公司承担。出售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0 (3)不能得到支持。在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情况下,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4)无权处分,因此时丙公司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填空题1.书面形式适用范围2.1343.要约邀请4.送达受要约人5.受要约人6.支付货款收取货物7.标的物交付8.严格责任9.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10.出卖人买受人二、单项选择题1.A2.C3.D4.D5.D6.A7.C8.C9.D10.B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20 1.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2.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该生产者并未将该产品投入市场;第二,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并不存在,或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第三,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第四,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第五,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但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对这一抗辩作出取舍;第六,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出于产品的设计而非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3.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对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则保留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第二,对适用范围的保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公约就适用于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公约同时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即便这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只要按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我国规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可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5.针对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以下三项原则或三种解决办法:(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一、案例分析题(1)有权。因为甲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乙公司予其宽限期并不因此丧失对迟延履行所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2)不正确。根据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买方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可以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其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公约规定,合同双方如对风险承担未作约定,且货物涉及运输的,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风险自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已转移给买方。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填空题1.班轮运输租船运输2.提单3.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20 4.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5.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6.承运人托运人7.装完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9.“接到交”“钩到钩”(装到卸)10.《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二、单项选择题1.A2.A3.D4.A5.C6.B7.B8.C9.B10.C一、判断题1.×2.×3.√4.√5.×6.√7.×8.√9.√10.√二、简答题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单据,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的物权凭证。2.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一种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原因一般为托运人实际交货的时间晚于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时间也即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其目的在于帮助托运人(卖方)隐瞒违约事实,并使其顺利结汇。但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若遭追究,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在某些国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3.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就预先签发的提单。这种情形多见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与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预借提单也是一种欺诈行为。4.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延长了诉讼时效。5.按照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按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三、案例分析题20 (1)不成立。《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钩至钩”仅是对这个时间段的形象描述,而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狭义、机械的理解。(2)成立。承运人已尽其责使船舶适航。(3)不成立。承运人的行为构成无单放货。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填空题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关系人辅助人3.保险人投保人4.被保险人受益人5.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6.要约承诺7.海上风险海上损失费用8.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9.全部损失部分损失10.基本险附加险二、单选题1.A2.B3.D4.D5.B6.A7.C8.D9.A10.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为: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且是有效的;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具有特殊性。2.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以致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的,称为实际全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货物被烧为灰烬;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间。20 3.外来风险是指因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损和锈损。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战争、罢工等。4.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因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5.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因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除外责任:除适用于陆运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外,因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装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亦除外。五、案例分析题被抛到海里的50包大米以及因搁浅而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其他属于单独海损。依据在于:(1)共同海损涉及船、货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利益;(2)共同海损由人为因素造成,单独海损无人为因素,大多由意外事故造成。第七章国际结算法一、填空题1.支票本票汇票2.商业3.伪造变造涂销4.付款请求权追索权5.文义性6.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7.银行汇票商业汇票8.独立原则严格相符原则9.跟单信用证10.光票托收二、单项选择题20 1.D2.B3.A4.A5.B6.C7.D8.C9.B10.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日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内由自己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一种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的票据,是银行存户向银行开立的要求其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其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3.信用证结算具有如下特征:(1)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只要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便须对其付款,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大大降低了卖方风险。(2)交易标的物为单据。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进口商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即时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故信用证的实质为纯单证交易。(3)独立性。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银行所作出的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均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4.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议付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其享有改证、验单、退单的权利,同时还负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接受委托后,开证行应根据申请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并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且其一经验单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开证行有权出售单据或货物以补偿垫款,对于不足部分其仍可向申请人追偿。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通知行也可以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成为议付行。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有按证装货交单的义务及凭单索款的权利。20 5.所谓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根据UCP600第4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五、案例分析题(1)银行的做法合理。根据UCP600,“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银行付款的唯一根据。(2)不能得到银行支持。道理同上。(3)不能。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的接受必须是全盘接受,而不得部分接受。甲虽接受了时间上的修改,但并未接受有关分批装运的修改,应视作不接受修改,从而与信用证不符。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一、填空题1.一三2.协议3.《纽约公约》4.契约性非契约性5.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临时常设7.营业地争议标的8.深圳上海9.一裁终局10.合同中二、单项选择题1.B2.D3.A4.C5.A6.C7.D8.B9.C10.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20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当事人即丧失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变更。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且仅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对法院的效力:排除其司法管辖权,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就有效的仲裁协议与裁决书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要点: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事人的自主性;审理的保密性;程序的高效性;裁决的易执行性。3.仲裁协议主要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其二为独立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这是仲裁协议最基本的形式。独立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经平等协商,表示愿将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项专门协议。4.(1)委托执行国与我国有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3)执行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原则,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五、案例分析题(1)不正确。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2)有依据。双方对仲裁机构未作明确约定。(3)一般而言,须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以及提交仲裁的事项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综合自测题1一、填空题1.大陆英美2.特殊的3.资本确定资本维持4.上市公司5.忠实义务勤勉义务6.损害赔偿请求权7.先诉抗辩8.物权9.汇票支票20 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二、单项选择题1.B2.A3.D4.C5.A6.D7.B8.A9.C10.B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法律渊源不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律分类不同;诉讼制度不同;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2.大陆法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前者为法律规定必须记载,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的事项;中者为法律条文所列举,但只有准确记载于章程方有效,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则本身无效,但不影响章程效力的事项;后者为法律既未列举也未禁止,发起人记载于章程即生效,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则不影响章程效力的事项。3.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信守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4.租船合同可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其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5.信用证交易须遵循独立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议付时,所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方予付款,否则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也即,必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才付款。五、案例分析题(1)没有,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连带清偿。(3)约翰在1万美元与2000美元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 国际商法综合自测题2一、填空题1.出票人收款人2.英美3.清偿解除提存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高级法院上诉法院6.临时常设7.直接代理间接代理8.出卖人买受人9.EXW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二、单选题1.C2.A3.D4.A5.A6.A7.C8.B9.B10.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3.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基于组织章程而非当事人合意。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五、案例分析题20 (1)具有灭火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2)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得到两次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3)保险公司从支付保险金后开始,方可向外轮追偿。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代位求偿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