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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7:54 发布

经济法习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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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部分题库共132页,其中涉及以下内容: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题目较多、三资法题目很少。因为合伙企业法在实践中非常重要,考试中题目较多)、公司法与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目录一、企业法部分题库1二、公司法与证券法部分题库32三、破产法部分题库61四、票据法75五、担保法部分题库87六、合同法部分题库101一、企业法部分题库一、单选题 1.甲某准备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律师给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解题时依据法条结合实际综合作答。解题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D选项错误。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法理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因此独立的法律主体是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应是投资人个人。故C选项错误。【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难度:2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的是:() A.达到了破产界限,具备了破产原因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132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 【解析】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绝对原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继承,只有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才应当解散;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无限责任制度,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可以实行破产制度的是法人,自然人不能申请破产,故达到破产界限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当然原因。因此,B、C、D都是可以解散的选项。A不是。【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难度:23.甲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雇有伙计乙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则:() 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甲乙共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税款,再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其他债务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和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难度:2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 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答案】B 132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难度:25.孙某在某城市A区成立了一家经营水果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意红火,决定在B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则孙某应该() A.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A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B区登记机关备案 B.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 C.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D.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向A区和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难度:2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难度:17.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132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合同效力 难度:28.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的权限难度:3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难度:210、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某国有企业下岗工人B.某外国公司外籍人员C.某国家机关公务员D.某派出所警察【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13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都有类似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B选项中外籍人员设立独资企业的适用《外资企业法》,因此,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特殊的法律含义,不可混同。【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难度:311、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由合伙企业所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不同,个人合伙所积累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而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清算之前不得要求分割。【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难度:2  12、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  B.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转  C.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即为有效  D.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与否来判断该投资行为的效力【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甲公司入伙对对乙厂来讲,涉及乙厂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甲公司投资30万元入伙,根据《公司法》(2013)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选D。【知识点】公司进行投资及合伙企业入伙的程序。难度:3132   1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丙提供自家闲置的西房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元。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事情。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若丙退伙时该企业亏损4万元,丙分担了1万元,而甲、乙、丁三人仍无力偿还剩余3万元债务,则应如何处理(  ) A.因而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丙虽已退伙,仍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C.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D.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退伙后责任承担难度:2  14、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成立难度:1  15、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拥有相对独立性,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在设立之时,合伙人亦应当将财产转移给合伙企业方完成出资,这一点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相同。《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出资难度:3  16、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在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  A.全部利润的30%,按2:1分配,其余平均分配  B.全部利润按2:1的比例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2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132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为丙丁之间存在合伙协议,应按合伙协议办理。甲、乙的退伙,使协议不再约束甲乙,但合伙协议依旧约束丙丁二人。【知识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难度:3  17、关于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以下论述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因此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B.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人承担  D.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要由该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难度:1  18、甲企业与乙中学达成共同建立一塑料厂的联营协议,约定甲投资40万元,乙投资20万元,厂建成后由甲负责经营管理,甲每季度向乙交纳利润分成1万元,其余部分归甲,若不足1万元则由甲负责补足。在履行协议中因甲未向乙交纳第四季度利润分成而引起纠纷。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个正确?(  )  A.联营协议无效,甲乙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对联营厂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算分割,乙已取得的利润应抵充其应分的财产额  B.联营协议无效,甲退还乙的投资20万元,乙已取得的3万元利润应按投资比例返还甲2万元  C.联营协议无效,甲退还乙投资20万元,已取得的3万元利润予以收缴,并对甲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D.联营协议无效,甲乙双方均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已取得的3万元利润应予以收缴【正确答案】无。【答案解析】联营协议成立的塑料厂属于合伙企业,乙作为中学,其地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联营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乙中学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乙中学在联营协议下属于普通合伙人,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乙中学参加的联营协议应属无效,应为一方主体为法律所禁止。但双方并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协议无效应进行清算,但不应该对利润进行收缴。因此,本题无解。【知识点】合伙人资格要求、无效民事行为难度:3  1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是哪项?132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全体一致同意。【知识点】合伙企业决策难度:2  2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己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以企业设备向银行抵押,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知识点】合伙企业决策难度:3  21、张某、王某、赵某经营合伙企业,约定由赵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张某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对该合同应按下列选项中哪项的说法处理?  A.合同无效,张某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B.合同无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  C.合同无效,合伙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D.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张某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但张某违反合伙协议,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知识点】合伙事务的执行难度:2  22、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132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甲向乙购买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乙仍然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甲对房屋无处分权,因此,出资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知识点】物权变动、合伙企业出资,不动产抵押难度:3  2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万元成立一合伙企业。后甲想将自己的份额按1万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以8000元买下,丙未置可否。丁知道后,同意以1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万元买下甲的份额。本案中(  )。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让出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表面上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作为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丁受让。但实际上,本案中乙表示购买,则甲不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甲的转让行为应在合伙人内部进行,但因为丙出价高于乙,故甲可以选择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当然,选项中的“应”不妥。【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难度:3  24、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按投资比例各应分得3万元收益。甲另欠丁某5万元个人债务并已到期,丁某得知甲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星星食品厂当年盈利,遂要求甲以其在该食品厂的财产清偿债务,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B.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C.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D.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销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知识点】合伙债务承担难度:2132   25、下列各种说法中,哪项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B.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C.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D.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特征难度:2  26、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与某乡镇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由于合伙企业经营亏损,合伙人丙抽回投资退伙。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所欠乡镇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丙应按下列选项中的哪项去做?  A.已经退伙。没有清偿义务  B.只清偿抽回投资以前的债务  C.应交回抽出的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D.只交回抽出的投资,不再负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退伙难度:2  27、企业合伙人刘某因其妻子生病,向其朋友许某借债3000元,而许某曾与该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购买该合伙企业一批茶具,欠该企业贷款3500元。当该企业向许某催要货款时,许某提出因刘某欠其3000元,所以他只付企业500元即可。许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他只需付企业500元即可  B.错误。他需付企业3500元贷款  C.正确。许某只付500元,剩下3000元由刘某代其付清  D.错误。刘某和许某应共同付清这笔钱,然后许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知识点】合伙债务难度:2  28、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吕某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  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132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人向外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知识点】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伙债务难度:2  29、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中的(  )的,当然退伙。  A.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B.被依法宣告失踪  C.个人债务到期不能清偿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知识点】当然退伙难度:2  30、王某因不懂经营,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使该企业陷入困境。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王某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知识点】除名退伙的救济难度:2  31、马良、宋闯二人欲合伙经营一个饭店。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马良为饭店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宋闯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根据以上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马良全面负责饭店的经营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马良、宋闯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C.宋闯以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宋闯自己承担  D.宋闯以饭店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马良追认后才能生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马、宋二人既未明确宋为有限合伙人,故,按普通合伙处理,马、宋二人共同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知识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债务承担难度:2132   32、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知识点】合伙人债务难度:2  3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务  B.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C.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知识点】合伙人优先购买权难度:2  34、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132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但是乙只有12岁,《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乙不能成为合伙人。【知识点】退伙、合伙人资格难度:3  35、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4年6月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和6万元成立合伙企业经营城乡日用品批发。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6月,三人共分享3万元利润。随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王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于是抽走了自己4万元的投资。张某和李某遂对帐目进行清查,发现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负有外债2万元。于是张某和李某不久后就解散了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分得4000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退伙时剩余的3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周某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债务2.4万元。王某称其已经退出合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周某又去找张某,张某称其出资只占1/6的比例,因此只愿承担4000元的债务。周某又去找李某,李某认为尽管其出资多,但并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因此应当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根据以上内容回答,关于张某、王某和李某的辩解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说法正确  B.王某的说法正确  C.李某的说法正确  D.三个人的说法都错误【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退伙后,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后,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退伙难度:2  36、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他人入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为丙反对,丁没有完成入伙行为,因此,没有入伙,对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由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入伙难度:2132   37、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须经其他两人同意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A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错误。【知识点】合伙人债务承担、合伙企业财产出质难度:238、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72题)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由此可知,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正式生效。但是合同是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和合同生效与否的概念是不同的。合同有效是指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发生效力。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可撤销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违反法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有效是谈论合同生效的大前提。合同生效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约束力。大部分合同是成立即生效(签订合同自动发生效力)。未经批准,合同是不生效,而非无效合同。合同只要包括以下条件就是有效合同:(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A选项中,应该是“合同不生效”,而非“无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唯一,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合伙企业等。故B选项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132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条可见,C选项是正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即海天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企业无法设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3款可知,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是正确的。【知识点】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难度:3二、多选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B.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王某管理企业事务,聘用合同中规定王某进行3万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王某违反了此规定,以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A公司签订了5万元交易合同,则此合同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由王某承担越权部分的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则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正确。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错误。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错误。【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综合考题 难度:32.13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包括的主要事项有:() 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经营范围及方式 【答案】ABCD【解析】设立申请书必须由投资人签署,并载明选项中列明的事项。【知识点】设立申请书 难度:1 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的  【答案】A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难度:2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处理方式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难度:2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因企业违法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B.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C.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D.伪造营业执照的 【答案】ABC 132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难度:36.好味道食品加工厂是一家由马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债权人郭某追债,郭某要求马某要么还钱,要么解散进行清算,但马某迟迟不归还欠款,也不进行清算,此时,郭某可以() A.郭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B.若法院指定清算人,郭某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某申报其债权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马某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郭某在五年内未向马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郭某可以要求马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A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及债务清偿难度:37.在下列各项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连带”必须是两个或以上的主体才可以称为连带。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并不等同于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者如没有财产来源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该未成年人依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点在于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实体,在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诉讼参加人,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是外国公民。【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难度:3132 8、某个人独资企业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该企业财产状况如下:企业尚有可用于清偿的财产10万元;欠缴税款3万元;欠职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所欠税款前,应先行清偿的款项有()。A.所欠职工工资1万元B.所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C.所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D.所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难度:29、关于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A.二者都可由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B.二者的住所都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C.二者的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D.二者都享有企业财产权【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8条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不享有财产权,其财产的所有权归投资人事有,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13条,《公司法》第7条、10条可知,BC选项正确。【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特征。难度:210、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李某为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欠乙公司20万元,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委托李某清算B.王某有权自行清算C.清算结束后,应当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可知A错误,BD正确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知C正确。【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难度:2132 11、天龙面包店是由萧峰、虚竹、段玉创建的合伙企业,分配比例为3:3:4。2003年6月,萧峰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有妻子段珠和儿子萧继峰(12岁)。此时面包店的净资产仍有近50万元,但虚竹、段玉二人担心财产分割会影响该店的发展,遂主动与段珠商量,希望其能入伙。对此事的正确说法是  A.如果段珠表示愿意入伙,则可当然地代管萧峰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  B.段珠想让儿子萧继峰一人代替丈夫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这种想法可以实现  C.如果段珠不愿意入伙,则可与萧继峰共同继承属于萧峰的财产份额  D.如果段珠愿意入伙,则要对入伙以前面包店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在萧峰身亡之日,萧峰当然退伙,不再具有合伙人资格,其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视为遗产。同时,第五十条规定,在萧峰的继承人,即段珠愿意入伙,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此取得行为应视为新入伙,而不是代管萧峰成为合伙人。再者,萧继峰也是萧峰的继承人,也应当分得部分份额,因此,A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萧继峰仅12岁,不满足条件,但能适用第五十条关于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前提条件,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因此,B正确。【知识点】当然退伙、合伙企业份额继承、入伙、有限合伙难度:3  12、赵某是一家饭馆的合伙人之一。因生意很兴隆,赵某便和哥哥在附近又开了一家饭馆,主要由其哥哥照管。赵某经常将客人介绍到自家开的饭馆去,并和客人说两家是连锁店。依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赵某可以这样做  B.赵某不可以这样做  C.经多数合伙人同意,赵某可以这样做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这样做【正确答案】A,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知识点】合伙人的义务难度:2  1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建合伙企业--资阳造纸厂,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乙、丙、丁发现甲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遂一致同意做出决议将甲除名。关于本案有以下表述,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10万元【正确答案】B,C132 【解题思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除名退伙的生效时间是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所以A错。退伙清算之时,退还其财产份额并不等于退还入伙时的出资数额。所以D错误。【知识点】除名退伙难度:3  14、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A属于业务行为,有效。B虽超出授权范围,但保护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CD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知识点】合伙企业执行人权限、合伙人义务难度:2  15、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知识点】合伙事务程序难度:2  1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议?  A.修改合伙协议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吸收新的合伙人【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知识点】合伙事务程序难度:2  17、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  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132   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经营的合伙组织【正确答案】A,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知识点】除名退伙难度:2  18、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现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A.现金5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1万元  B.偿还职工工资后余下的现金4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C.前项清偿后其他债务16万元和欠缴税款6万元,以实物变现所得偿还  D.前项清偿后债务和欠税未获清偿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在今后5年内偿还。5年期满,若有仍未偿还的部分,则不再偿还【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难度:2  19、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哪些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A.“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  B.“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的儿子成为合伙人,但是,鉴于你坚持要代他行使权利,我们因此不同意他成为合伙人。这样,现在只能按退伙处理”  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  D.“你丈夫突然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你们应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甲去世之日,当然退伙,其只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知识点】当然退伙、合伙企业份额继承难度:3  20、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哪些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  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正确答案】A,B,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知识点】入伙132 难度:2  21、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n万元  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正确答案】B,C【解题思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主张的前后顺序要求,但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权利行使的方式。【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难度:2  22、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以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正确答案】A,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知识点】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难度:2  23、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4年6月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和6万元成立合伙企业经营城乡日用品批发。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6月,三人共分享3万元利润。随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王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于是抽走了自己4万元的投资。张某和李某遂对帐目进行清查,发现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负有外债2万元。于是张某和李某不久后就解散了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分得4000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退伙时剩余的3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周某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债务2.4万元。王某称其已经退出合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周某又去找张某,张某称其出资只占1/6的比例,因此只愿承担4000元的债务。周某又去找李某,李某认为尽管其出资多,但并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因此应当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根据以上内容回答,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5年,那么以下哪种事实能够使王某在2004年的退伙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王某按照协议约定退伙  B.王某取得张某和李某同意的退伙  C.王某移居外地打工,资金不足  D.张某和李某排挤王某私分利润【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知识点】退伙132 难度:2  24、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4年6月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和6万元成立合伙企业经营城乡日用品批发。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6月,三人共分享3万元利润。随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王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于是抽走了自己4万元的投资。张某和李某遂对帐目进行清查,发现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负有外债2万元。于是张某和李某不久后就解散了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分得4000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退伙时剩余的3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周某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债务2.4万元。王某称其已经退出合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周某又去找张某,张某称其出资只占1/6的比例,因此只愿承担4000元的债务。周某又去找李某,李某认为尽管其出资多,但并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因此应当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以下关于周某债务清偿做法错误的是:(  )  A.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周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B.三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周某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周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全部债务  D.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全部债务时王某有权只负责赔偿2万元【正确答案】A,B【解题思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并不等于全部财产,“连带”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知识点】合伙人的清偿义务难度:3  25、下列各项,可以认定为合伙的是?(  )  A.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  B.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  C.赵某与钱某仅口头协议,有孙某、李某在场见证,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D.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刘某与张某的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民通意见》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知识点】个人合伙的认定难度:3  2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B.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合伙人132   C.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人  D.合伙人的出资不到位的,视为合伙企业没有成立【正确答案】A,B,【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知识点】合伙人资格难度:2  27、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的特征包括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  A.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B.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C.订立合伙协议  D.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特征难度:1  28、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法规定?(  )  A.合伙人甲可以将其所独资经营的某塑料制品厂生产的产品卖给该合伙企业  B.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该汽车为他人委托其保管的,且乙对该汽车不享有使用权  C.合伙人丙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D.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知识点】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出资、入伙难度:2  29、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A.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B.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C.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D.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知识点】合伙协议难度:1  30、合伙人负有以下哪些忠实义务?  A.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合伙人不得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多数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合伙人在对外执行事务中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正确答案】A,B,D132 【解题思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必须符合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知识点】合伙人的义务难度:2  31、合伙人可以用以下哪些财产或权利出资?  A.货币  B.知识产权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知识点】合伙人出资难度:1  32、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合伙经营企业,后赵某因事需向他人借款,想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质押。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做质押的条件应是下列哪几项?  A.须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B.须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  C.未经钱某、孙某同意,其质押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D.赔偿因未经钱某、孙某同意而给钱某、孙某造成的损失【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依物权法应去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往往与企业登记机关是一个部门。但是权利质押应自登记时方设立,即采登记生效主义,所以A错误。C中作为退伙处理是可以的,可以视赵某在执行职务中有不当行为,作为除名退伙的情形。C正确。【知识点】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难度:3  33、甲、乙、丙分别出资1万、2万和3万元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已登记注册〕,其中甲为劳务出资,由于3人为亲戚关系,当初订立合伙协议时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比例。经营1年的结果是亏损6000元,对此,甲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负担亏损,而丙则认为应平均分担亏损,由此两人意见发生分歧。对此以下分析不正确的是(  )。  A.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比例时,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丙的意见正确  B.虽然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甲乙丙3人的出资比例是明确的,故应采纳甲的意见  C.由于甲是以劳务出资,乙丙为货币出资,故应由甲负担1000元亏损,乙丙各负担2500元亏损  D.对于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的情况,合伙企业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甲乙丙3人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正确答案】A,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132 【知识点】合伙亏损分担难度:2  3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器修理厂,其中甲出资3万元。甲欠丁3万元人民币,甲有权为下列哪些行为?  A.将修理厂折价出售给丁  B.经乙、丙同意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丁  C.直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出售给丁  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知识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难度:2  3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正确答案:A,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知识点】合伙人债务。难度:2  36、甲、乙开设一合伙企业,经营花店。起初两年,生意不错。后丙请求加入,甲乙均同意。加入前,合伙对外欠下1万元债务。不久,花店生意渐淡,入不敷出。丙不愿再继续,退出合伙。并在退伙时和甲乙就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偿还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当对其参加合伙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丙对其参加合伙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已经进行了清算,故合伙的债务与丙已无关  D.丙退伙后,虽然已经清偿了其应当清偿的份额,但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知识点】入伙人的义务难度:2132   37、甲、乙、丙1995年合伙开办了一家面粉厂。1997年9月份,因面粉厂生意不景气,亏损严重,达6万元。于是甲决定退伙,乙、丙都同意,并约定从甲的出资中扣除2万元作为承担亏损的份额,其余的债务和甲无关。与此同时,丁看到食品市场有发展前途,要求入伙,乙、丙也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入伙协议,为使丁打消顾虑,在协议中三人约定,丁入伙前的债务与丁无关,一切债权债务自丁入伙时开始。此时,面粉厂的债权人有权向(  )要求清偿债权。  A.甲  B.乙  C.丁  D.丙【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入伙人、退伙人对其入伙、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入伙、退伙难度:2  38、甲、乙、丙3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组建一合伙企业,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甲如果要退伙,应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  A.经乙、丙一致同意  B.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C.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自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D.应提前30天通知乙、丙【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知识点】退伙难度:2  39、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②乙因吸毒,己耗尽家财;③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  A.甲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在乙退伙后,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正确答案】A,B,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知识点】退伙难度:2  40、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执一词,下边说法,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合伙人甲:建议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合伙人乙: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  C.合伙人丙:建议从我们四人中推选一名清算人  D.合伙人丁:合伙企业清算人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所以我建议请一名律师来担任【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难度:2132   41、2002年3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8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于2002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为1年。2002年9月甲经乙、丙同意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10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3年1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基于以上情况,请回答: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知识点】退伙难度:2  三、不定项选择题黑白摄影工作室是甲个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2010年5月10日。该个人独资企生最初由甲自行经营,实现盈利100万元。后因甲生病住院、休养,无力经营企业,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不善经营管理,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正准备解散和清算。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1.黑白摄影工作室可以自()开始从事经营活动。A.2010年5月1日B.2010年5月5日C.2010年5月10日D.2010年5月15日【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据此,个人独资企业只能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开始营业活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难度:22.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黑白摄影工作室拟设立分支机构,下列论述错误的是:()A.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从事活动的民事责任由黑白摄影工作室承担B.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如果财务上独立核算,则自己承担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C.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不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132 D.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BCD项表述不正确。【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难度:23.如果甲委托乙管理企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乙不得有()行为。A.自己决定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B.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D.自己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故本题受托人乙不得从事A项行为只有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才是法律所禁止的,故乙可以从事B、C项行为独立决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受托人的职责所在,故乙可以从事D项行为综上,答案为A。【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难度:24.黑白摄影工作室所欠的150万元债务,应:()A.只能由黑白摄影工作室偿还B.先由黑白摄影工作室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由甲以其个人财产清偿C.先由黑白摄影工作室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由甲以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清偿D.由于150万元的债务是乙不善经营造成的,由乙负责清偿【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难度:2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5-7题。5.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32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难度:26.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难度:27.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BC132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人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知识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难度:2132 二、公司法与证券法部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知识点】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难度:3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知识点】出资补足责任难度:3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2013)第51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公司法》第51条第三款,监事会主席过半数选举。C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监事任期为三年。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132 【知识点】监事会难度:2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为表决权不足十分之一,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此为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王某为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六项规定,监事有权对董事提起诉讼。因此C也正确。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知识点】合并与分立难度:26、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A、先缴纳罚款;B、先交纳罚金;C、先承担民事责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答案】C【解析】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知识点】上市公司民事责任优先难度:2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临时停市应()。A、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国务院;B、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C、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132 【答案】C【解析】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性停市,但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知识点】临时停市难度:2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该期限为()。A、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年内;B、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C、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D、出具审计报告后1年内。【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知识点】股票买卖限制难度:29、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答案】B【解析】选项A: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选项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选项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知识点】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难度:21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答案】C【解析】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132 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证券法》第127条。【知识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难度:21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原本的司法解释中还有一项,“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但是随着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的修正案将公司资本改为认缴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7日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将这一项删除了。【知识点】抽逃出资难度:214、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故A正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注册资本,B正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需要注明注册资本,公示要求,C错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故D正确。【知识点】注册资本1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必须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不须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只是登记股东名称,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关系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D错误。132 【知识点】股东名册难度:316.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B.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C.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而非"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据此可知,在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选项C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据此可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依然可以补充申报。选项D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据此可知,在法院组织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方案应报法院确认(而非"备案")后才可执行。【知识点】公司清算难度:317.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D.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据此可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不能自行审计。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知识点】公司清算难度:2132 18.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九十条的规定,公司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在创立大会上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但公司总经理不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选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难度:319、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依照《公司法》第47条确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都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个人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A、D两项不能选。《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刘某作为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刘某个人并无决定转让行为效力的否决权,故D项不能选。132 【知识点】董事会权力难度:220、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新增资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据此,股东出资,无论是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公司新增资本时的出资,都可以分期缴纳,B项正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故C项错误。《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题干中并未提到公司董事长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情形,要求公司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正当理由,故D项错误。【知识点】股东会决议、增资优先认购权难度:321、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132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并不是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更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据此,D项正确。【知识点】股东、合伙人知情权难度:322、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拥有两家饭店,分店为其主要资产,转让分店属于转让公司主要资产的行为,股东丙反对公司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甲有权召集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丙无权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一家分店业绩不佳并不构成影响公司存续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符合申请解散公司的规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规定(三)》第18条第1款规定:“1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不涉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不能解除某个股东的股东资格,D项显然错误。【知识点】股东会决议、股东权难度:323、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C  【解析】《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责任,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就股东出资而言,汪某补缴出资的行为完全合法,其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就公司偿债而言,甲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清偿对外债务,属于可撤销的部分清偿行为,故A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公司法规定(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D项错误。【知识点】股东出资义务难度:324、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D132   【解析】《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据此,证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A项错误。  《证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据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据此,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募集设立发行与发行新股,募集设立发行不可能要求公司已经正式成立,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据此,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D项正确。【知识点】证券发行难度:3二、多项选择题1.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正确答案】BCD132 【解题思路】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A正确。B选项:《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郭凯敏为德胜公司的股东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但是郭凯敏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德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B错误。C选项不符合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凯旋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有限责任的行为,也无逃避债务的目的,故C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故D错误。【知识点】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财产独立性难度:37.下列有关股东会议的说法错误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都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都可以有另外的规定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依次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D.对于股东会议的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依次都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8条,有限公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但是,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首次大会根据《公司法》第89条由发起人召集和主持,而没有规定是出资最多,故A项错误。根据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按出资比例,但可以章程另行规定;第103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表决权采一股一权,并没有规定例外,因此,B项错误。第40条和第101条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遗漏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的环节,故D项错误。【知识点】股东会议的召集难度:38.赵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1年来,他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不满,欲行使相关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欲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如果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则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B.如赵某为公司发起人,他欲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来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赵某能够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132 C.若赵某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坚决反对,则赵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赵某认为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自己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7条规定,A项错误,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但股份公司的股东仅能请求查看会计报告。根据第141条规定,B选项正确,因为公司的章程仅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性规定,不能对发起人作出长于一年的限制。根据第142条规定,C项错误,股份公司的股东仅能因为反对公司合并、分立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根据第182条规定,只有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才可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故D项错误。【知识点】股份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难度:39.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B.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C.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D.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收购,而且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第2款规定,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B选项正确。该种情形下收购了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1款第4项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股东陈某的行为符合第4项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收购陈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根据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正确。【知识点】: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难度:310.海顺公司是一家在上交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海鲜产品批发为其主营业务。公司在2010年8月18日作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增发新股的决议,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于确定新股的具体发行价格,公司董事会也可以作出决议B.如公司决定此次发行股票,仅针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199人发行,虽然公司在1年前已经针对发起人股东发行过一次股票,但此次发行为不公开发行C.该公司应当连续3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D.公司募得股款后,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调整了原来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资金用途,该行为合法【正确答案】ABC 132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故A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该公司针对特定对象累计发行超过200人,此次应当为公开发行,故B错误(证券法条文理解与释义)。《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条并无盈利年限的规定,故C错误。《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知识点】股份公司发行新股难度:31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人民币1亿元;B、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C、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答案】BD【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暂停上市。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暂停上市。难度:212、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A、公司经理发生变化;B、公司百分之四十的监事发生变化;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132 【答案】ABD【解析】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知识点】临时报告、重大事件难度:21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有:()A、最近两年连续亏损;B、有重大违法行为;C、净资产额减至人民币5000万元;D、不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答案】ABD【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知识点】债券暂停上市难度:21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B、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132 【答案】BC【解析】选项A: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在该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谈不上暂停上市;选项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但并不涉及暂停上市。【知识点】暂停上市难度:2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A、公司股本总额由1亿元减少到4000万元;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C、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D、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答案】BD【解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暂停上市。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暂停上市难度:21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义务的有:A、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B、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出书面报告;D、通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并予以公告。【答案】ABD【解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知识点】书面报告难度:21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二十;132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化。【答案】ACD【解析】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才属于内幕信息;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D选项属于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件之一。【知识点】内幕信息难度:21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C、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的。【答案】CD【解析】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选项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知识点】上市条件难度:219、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出发;C、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132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选项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选项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选项C: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选项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难度:32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是: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一次达到该资产的百分之二十;B、公司经理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C、上市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答案】BCD【解析】选项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达到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才属于内幕信息;选项C:董事(包括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肯定属于内幕信息。【知识点】内幕信息难度:22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A、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B、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丙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该股票交易价格;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该公司近期末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在该信息公开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答案】ABCD【解析】选项A属于虚假陈述;选项B属于欺诈客户;选项C属于操纵市场;选项D属于内幕交易。【知识点】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难度:22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132   【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A选项中,乙作为董事,其行为构成是无权代理,同时,由于该董事乙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丙可以据此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A正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此时,甲公司负有向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故B正确。C项中,丙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甲公司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C正确。D项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正确。【知识点】公司责任难度:3三、不定项选择题:(1-5题共用题干)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1.关于各发起人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作价2000万元,则其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B.大阳公司认购出资50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该出资未到位,大阳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C.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方能符合法律的规定D.大兴公司成立后,发现茂发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较之前作价低100万元,茂发公司应补足差额,其他两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发起人股东出资,必须进行财产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虽然募集设立的公司为实收股本,但是,外加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认购股份就已经成为具有股东身份的前提条件。所以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应当认购注册资本的35%以上,在茂发、大阳公司认资之后,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方满足法律规定。所以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D正确。【知识点】发起人责任、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难度:32.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132 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必须是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股东出席才可召开。《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选项说法错误【知识点】募集发行难度:33.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B.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C.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D.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十六条。大兴公司已经成立,A选项的情形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A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成功设立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而日盛有错误,其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故C错误。《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案件中并未有章程的特别规定,故D正确。【知识点】股东出资难度:3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及出具证明后,发起人主持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进行的下列活动正确的是:()A.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B.由于良好的商业机会转瞬即逝,创立大会代表公司同延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将使公司获利1000万元132 C.创立大会选举德高望重的茂发公司的总经理张大山为董事长D.如果大兴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塑料袋,由于国家规定2008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塑料袋,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九十条。《公司法》第91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情形属于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BC选项中的事务都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创立大会不可越权,故BC错误。【知识点】创立大会的权限难度:35.公司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C.出席会议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D.股东大会如增选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正确答案】AC【解题思路】《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3题中给出大兴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条件,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款同时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并不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知识点】股东大会难度:3(6-11题共用题干)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6.甲在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从农户铁兆义手中购买50只羊。有关该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千惠公司成立后,铁兆义有权要求甲承担给付羊款的责任B.如千惠公司已经将该羊肉加工后大量销售,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千惠公司承担责任C.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也有权要求甲承担羊款责任D.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但实际将10只羊自家享用,则公司仍应对全部羊款承担责任132 【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第2款规定,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C选项中要求甲承担责任是错误的。D选项中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错误。【知识点】发起人设立行为难度:37.设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与某一屠宰工大壮因设立工作问题而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乙失手"将大壮捅伤,须赔偿2万元医疗费。关于该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公司因此未能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如五人并未约定承担责任比例,则应当均等分担责任,每人承担4000元C.如千惠公司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如千惠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了大壮的赔偿责任后,乙、丙、丁、戊发起人主张甲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甲的责任范围【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A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B选项不符合第2款规定,还须依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B错误。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C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D选项说法混淆了上述二条的第2款,公司已经成立,设立费用等归公司承担,所以错误。【知识点】公司设立行为难度:38.下列有关千惠公司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属于妻子的房产一处出资,后因此发生争议,则该出资无效,甲须补缴出资B.乙以其受贿所得10万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C.丙为一家学校,用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D.丁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出资,在公司设立中即交付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后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争议期间办理了转移手续,但其他股东主张其应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而丁认为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即应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确答案】D132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A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C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正确。【知识点】股东出资瑕疵难度:39.如股东丙未履行出资义务,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请求丙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B.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丙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C.如债权人佳丽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公司的清偿,并因此要求未出资的丙承担清偿责任,则法院应予支持D.公司债权人佳丽公司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在乙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知识点】股东出资瑕疵难度:310.设戊将其出资转让于庚,后双方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有关该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32 A.庚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当以千惠公司和戊为共同被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庚须证明其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C.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B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D正确。【知识点】股权转让难度:311.设股东丁其实并未出资,其出资实际上是其朋友马武的,二人曾经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马武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丁为名义股东,公司效益日盛。二人因此发生争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丁有权请求确认其与马武之间的合同无效B.马武要求丁返还其享有的投资权益,丁以公司股东名册以及登记簿上的自己名字为股东的记载,主张其借了马武的钱来投资,法院可以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支持其主张C.丁见情况不妙,遂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于不知情的牛柳,牛柳可以享有该股权D.马武有权要求丁赔偿因其处分股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违背第1款规定,错误B违背第2款规定,因为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合同权利,马武主张投资权益实则为主张成为股东,其另应该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故B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知识点】代持股协议难度:3四、案例分析132 1.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该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5年12月5日,股东张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某署名,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7日的股东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李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张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此案中哪些做法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第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独立决定并召集董事会。本案例中董事长李某决定并召集股东会是违法的。第二,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例中股东12月5日接到通知,12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这也是违法的。第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例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所以也是违法的。2.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2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如下三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定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现行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1)股东会会议做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1)股东会会议做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3)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3.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5月10日132 ,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获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李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人,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付诸实施。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①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②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③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1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1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6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132 根据上述事实及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5、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132 ,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3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后,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B能否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并说明理由。(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本题中,C公司是对甲公司作出的资产出售事宜持有异议,并非是针对合并和分立的异议,因此C对此事项提出异议的是不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股份的。(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本题中,B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短于规定中的3年期限,因此该承诺是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批准其豁免申请。(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本题中,B因为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此时如果以公司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甲公司股东选择,否则收购价款的形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1日撤销收购要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符合规定。(5)B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6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以变更的。(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D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132 (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中,5月14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5月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程序合法,但没有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未知的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本题中,股东大会虽然是对合并事项进行的决议,但C在表决时并未提出异议,其并非是“异议股东”,因此在事后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6、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132 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6.根据《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132 三、破产法部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偿债可能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企业破产的原因包括两类: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知识点】企业破产原因难度:32.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A.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B.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C.某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D.某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知识点】破产管理人资格难度:33.红光印染厂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1)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的费用(2)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A.(1)(3)(2)(4)B.(1)(4)(3)(2)C.(4)(1)(3)(2)D.(3)(1)(4)(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为破产费用,(2)为普通债权,(3)为社会保险费用,(4)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113条规定可知,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共益债务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知识点】破产清偿顺序132 难度:34.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D.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知识点】债权人会议难度:35.红日公司是碧海公司出资人,其占碧海公司注册资本的30%,碧海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蓝天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B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C.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的主体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不能直接裁定重整。第73条规定,只有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方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知识点】破产重整制度难度:36.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下列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是()。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61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对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的其他事项有表决权。【知识点】别除权人的表决权难度:37.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确定了2个月的申报期限,甲公司的债权人乙企业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32 A.乙企业无权补充申报债权B.乙企业只有有正当理由,才能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C.乙企业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乙企业承担D.乙企业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知识点】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债权的权利难度:38.宏达纺织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债权人会议对宏达纺织厂财产的分配方案未表决通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三次表决,直到通过为止B.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法院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C.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D.法院直接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66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知识点】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未决事项的裁定难度:29.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D.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根据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但不需要经其同意。【知识点】债权人委员会难度:3132 10.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是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企业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B.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向乙企业按清偿比例分配破产财产C.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仍未成就,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内条件仍未成就,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知识点】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清偿难度:2二、多项选择题1.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可以申报的债权有()。A.附条件的债权B.未到期的债权C.诉讼未决的债权D.该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承兑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请求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知识点】债权申报难度:3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该企业可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该企业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C.有关该企业的保全程序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D.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132 )。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难度:23.下列有关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B.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C.管理人必须由自然人担任D.在不给债务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知识点】管理人难度:34.某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该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A.公司于1年前虚构债务B.公司于1年前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关联企业C.公司于3个月前清偿了对某企业的拖欠货款D.公司于7个月前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社定了抵押权【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第33条规定了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知识点】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难度:35.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公司的出资人乙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乙公司未到出资期限,管理人无权要求乙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B.甲公司的办公车辆被某汽车修理公司留置,管理人可以向该修理公司清偿债务,取回车辆C.甲公司租赁的丙公司的设备,丙公司有权直接从甲公司处取回D.丁公司在法院受理申请时已向甲公司发运一批货物,甲公司尚未收到,并且未支付货款,丁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132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知识点】破产财产的构成难度:36.甲公司资不抵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或者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认可D.因甲公司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99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知识点】破产和解制度难度:37.光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光明公司此前与大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确系生产经营需要,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B.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C.大发公司向有权当事人催告,有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有权当事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大发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难度:28.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132 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知识点】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难度:29.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核实后列.出清单公示B.职工不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C.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D.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点】劳动债权难度:210.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该企业重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企业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甲企业破产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不通过的,法院不得批准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可能不批准【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批准。根据第86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因此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可能不批准。【知识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32 难度:311.青山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青山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青山公司重整前欠碧水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红花公司20万元货款,欠绿杨公司10万元租金。根据重整计划,碧水公司放弃了5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青山公司向碧水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红花公司和绿杨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碧水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B.碧水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C.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红花公司、绿杨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权D.如果青山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O万元,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知识点】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难度:312.兰天毛纺厂拖欠恒通公司货款,恒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兰天厂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通知兰天厂,兰天厂有权提出异议B.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将裁定送达兰天厂,兰天厂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C.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向恒通公司说明理由,该裁定为终局裁定D.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指定管理人【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知识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难度:3(三)不定项选择题锦绣针织厂属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1132 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1年12月20日宣告锦绣针织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锦绣针织厂。随后,清算组对锦绣针织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锦绣针织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2)锦绣针织厂负债的具体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②2000年10月5日,以锦绣针织厂一号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共贷款2200万元;2001年2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信用贷款2000万元。③对其他企业所欠货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甲公司1999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1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锦绣针织厂支付甲公司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锦绣针织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锦绣针织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B)欠乙公司2000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后,予2001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锦绣针织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丙公司2001年5月5日到期货款150万元。2001年6月5日,应丙公司的要求,锦绣针织厂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2001年8月5日锦绣针织厂不能支付丙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锦绣针织厂二号厂房折价低偿丙公司欠款。④其他负债4000万元。(3)经评估确认:锦绣针织厂一号厂房变现价值为500万元,二号厂房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4)锦绣针织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注:抵押合同均已登记。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1.锦绣针织厂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A.均属于破产债权B.欠甲、乙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欠丙公司的贷款不属于破产债权C.欠甲、丙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欠乙公司的贷款不属于破产债权D.欠乙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欠甲、丙公司的贷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原因如下:(1)锦绣针织厂欠甲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锦绣针织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甲公司债权。(2)锦绣针织厂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止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3)锦绣针织厂欠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锦绣针织厂二号厂房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知识点】破产债权、破产受理的效力难度:3132 2.锦绣针织厂的破产财产为()。A.6000万元B.4100万元C.3900万元D.3600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二和三条,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使财产被设定为担保,仍列入破产财产。【知识点】破产财产的范围难度:33.工商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数额为()。A.702.1万元B.744.7万元C.766.0万元D.872.3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支付所欠税款;(4)支付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工商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应为702.1万元。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一100万元(破产费用)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一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的破产债权)=702.1万元。【知识点】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难度:3(四)案例分析题题1东平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枣庄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1998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厂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第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1997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7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1997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4)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要求:132 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3.依照清偿程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答案】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2)支付破产费用150万元。(3)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5)支付破产债权。2.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因为,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1、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已为有关部门扣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3.按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2400万元(水泥厂的总资产)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债权)一6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150万元(破产费用)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320万元(税款)]÷[2600(负债总额)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320万元(税款)]×380万元=182.7322万元)。题2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3)对外投资140万元;(4)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4)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Q万元。(5)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请回答如下问题:1.哪些属于别除权,金额为多少?2.哪些属于抵消权,金额为多少?3.哪些属于取回权,金额为多少?132 4.哪些属于撤销权,金额为多少?5.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6.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7.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答案】1.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2.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消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消权。3.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4.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5.以下属于破产财产:①第1号房屋应计人破产财产;②对外投资的140万元;③专有技术所价值的70万元;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⑤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6.以下属于破产债权: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消权行使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②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破产债权共计10OO万元。7.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②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题3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2)应付账款包括: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2)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132 (5)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③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④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5)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万元)。题4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132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答案】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依物权法原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破产人作为第三人为主债务人提供物保,仅在物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点不同于保证人,保证人是以一般性的概括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答案】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132 四、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知识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难度:1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C.王某是继受取得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知识点】票据取得理论难度:2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上述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A.票据关系B.票据原因关系C.票据预约关系D.票据资金关系【正确答案】D 132 【解题思路】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合意;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用票据支付的行为属于票据预约关系;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甲乙之间也因此形成了出票人和收票人关系,即票据关系,但并未涉及票据资金关系,故D选项当选。【知识点】票据关系分类难度:24.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止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行向乙支付票据金额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支票,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C.如果乙所丧失的现金支票尚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D.经除权判决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现金支票【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支付方式进行救济,但挂失止付的采用以票据上载有付款人为前提条件,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不能采用,据此,C正确票据经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原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不可以凭票据行使权利,据此BD正确。票据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付款后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韵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知识点】挂失止付、除权判决难度:25.王某拾得一张汇票,伪造了汇票上的收款人甲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B.李某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C.李某有权向王某行使追索权D.李某无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票据上没有伪造人的真实签章,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当然,伪造人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知识点】票据伪造难度:26.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132 【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是错误的。BD是分别针对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知识点】票据无因性难度:27.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持票人丙对汇票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D.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见《票据法》第4、17条。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行使难度:28.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见《票据法》第14条。【知识点】票据变造难度:29.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必须写全称,收款人名称经过更改的,更改后的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该本票仍有效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本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本票无效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见《票据法》第8、9、76、77条。【知识点】本票必要记载事项难度:2132 10.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的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见《票据法》第6、4、61、68条。乙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其后手丁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乙对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知识点】票据背书难度:211.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见《票据法》第73、76、82、84、85条。我国本票只有银行本票,而支票除了银行可以作为付款人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付款人。故支票不限于银行支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除了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收款人外,还有出票人。普通支票既能用来支取现金,也能用来转账。【知识点】本票、支票的特征难度:212、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故A项正确。甲无权代理而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D项错误。  《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权承兑或者拒绝承兑,而一旦承兑,则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履行付款义务。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则无权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票据法》第37条规定:“132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具有无因性,丁不得以甲的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对戊承担票据责任,故C项错误。【知识点】票据无因性、无权代理难度:3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A.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B.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承担责任C.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D.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知识点】票据行为文义性难度:27.下列哪些票据行为无效?()A.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付款"B.背书人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背书生效"C.保证人保证时在票据上记载"主债务有效保证方有效"D.付款人承兑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承兑生效"【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票据是无条件付款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上都应有无条件委托付款或无条件付款的字样,付款如附条件,则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背书行为有效。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附条件,承兑无效。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附条件,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保证行为有效。【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效力难度:3132 8.下列构成对人的抗辩的有:()A.付款人以持票人提示的票据已过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付款B.被追索人以自己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支付追索款项C.被迫索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追索款项D.被迫索人以持票人明知票据系其前手偷窃所得为由拒绝支付追索款项【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产生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一"物"本身,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向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AB属于物的抗辩;CD属于人的抗辩。【知识点】票据抗辩的分类难度:29.关于票据签章的规定,以下哪些叙述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A.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支票,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B.王某签发了一张银行支票,王某的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C.陈某的笔名"风信子"广为人知,本名反而知道的人很少,陈某在票据上签章时可以使用"风信子"这一笔名D.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丙公司,汇票上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但是丙公司可以以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该汇票系乙公司签发,汇票有效【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票据法》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法人的签章除了法人的盖章外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个人的签章应当是本名,而不能是笔名,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汇票无效,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知识点】票据签章难度:210.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B.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C.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权D.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CD 132 【解题思路】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汇票的出票人与承兑人、付款人是不同的主体,出票人不一定承担承兑或付款义务,故B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的权利,被追索人不得以其与其后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只能在承担了票据责任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故C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故D项不正确。【知识点】票据追索难度:211.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见《票据法》第92、94、36、53条。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银行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超过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背书人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知识点】票据转让、票据责任难度:21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见《票据法》第50、51、52、61、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人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知识点】票据保证难度:313.某丁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背书人、某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A.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B.被伪造人丙可以追究伪造人丁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132 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丙不得以某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虽然《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但是这仅意味着甲、乙、丙和B银行之间的关系适用真实签章。但被伪造人属于被害人,不应当对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丁虽然伪造了丙的签章,但同时在汇票上作为被背书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签章,故丁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B银行由于未进行承兑,未成为票据债务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为拾得票据人,A银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A银行仅能向丁主张票据责任。所以BD错。【知识点】票据伪造难度:314.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见《票据法》第13、61、68、69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知识点】票据抗辩、追索难度:215.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银行向乙支付支票金额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2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支票,银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见《票据法》第15条。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即消灭;除权判决可使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之后,失票人可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银行不予挂失。【知识点】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难度:21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132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见《票据法》第15、57、58条。挂失止付只能起到使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作用,如果失票人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仍可以对持票人进行付款。【知识点】挂失止付难度:2三、不定项选择题(1-3题共用题干)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自出票日起1月内向付款人丁提示付款,请根据票据法规定回答:1.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票据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辛,以下四种情形中,辛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是:()A.丙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丙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C.丙在汇票上的背书附有条件D.丙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给辛2.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汇票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背书转让给乙,乙在提示付款时遭到付款人丁的拒绝,则乙可以对下列哪些票据关系人行使追索权?()A.甲B.甲、丙C.甲、丙、戊D.甲、戊3.假设付款人丁拒绝付款且向丙出具拒绝证明,丙因保管不慎将该证明遗失,未能按期向前手出示拒绝证明,则发生以下哪些法律后果?()A.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B.丙并未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因此而造成其前手的损失,丙应负赔偿责任C.付款人丁仍应当对丙承担责任D.付款人丁不再对丙承担责任,丙只能向出票人行便追索权【正确答案】1.AC;2.A;3.AC 【解题思路】1、.本题涉及票据背书的效力问题依据《票据法》,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限制票据权利的转移,只是限制后手票据人对限制转让背书人的追索权。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不为票据权利转让。票据上背书附有条件的,该记载条件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为无效转让。故本题选项为AC。2、.本题涉及持票人追索权问题,依照《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故本题选项为A。3、132 本题涉及追索权问题,依照《票据法》第65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C。【知识点】票据追索、背书、文义性。难度:2(4-8题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A银行承兑该汇票,甲公司将汇票金额足额打入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2010年1月15日,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承兑。2010年1月2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2010年1月30日,丙公司持汇票到B银行贴现,B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2010年4月15日,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己未收到甲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付款。B银行向丙公司追索,2010年4月30日,丙公司向B银行付款;2010年5月2日,同时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4.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下列哪些关系?()A.票据关系B.票据资金关系C.票据预约关系D.票据原因关系5.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无效B.贴现行为无效C.乙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D.甲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6.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的款项包括:()A.汇票金额10万元B.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30日10万元的利息C.B银行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D.B银行向丙公司发出通知书的费用7.丙公司向甲公司再追索的权利时效期间是:()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银行无权向B银行拒绝付款B.甲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的追索请求C.乙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的追索请求D.以上都对132 【正确答案】4.ACD;5.C;6.ABCD;7.A;8.AB 【解题思路】4、.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基于出票行为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汇票的种类、金额等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关系是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的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资金关系。5、.《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6、根据《票据法》第70条关于追索金额和费用的规定7、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可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是3个月。8、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各自独立。A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持票人抗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不能以与收款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收款人的后手抗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目的之一是防止追索金额的扩大,因此,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追索款项后,乙公司可以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追索款项。【知识点】票据关系、追索权、背书难度:2四、案例分析题1.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2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正确答案】132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为乙,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2、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钱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钱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钱某所签支票有效。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钱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钱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钱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钱关于钱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钱保证行为有效,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3.小钱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132 五、担保法部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A.动产质押  B.不动产抵押  C.权利质押D.违约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见《担保法》第2条第2款。【知识点】担保的方式难度:1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知识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难度:2  3.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A.质物转让  B.质物灭失  C.质物部分转让D.质物部分灭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担保法》第7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知识点】质权消灭难度:2  4.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132   A.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  B.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  C.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质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知识点】质押合同的效力难度:2  5.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  B.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  C.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D.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物权法》二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知识点】质权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理难度:2  6.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  A.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  B.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  C.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D.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知识点】质押合同的效力难度:2  7.甲公司在银行开设一特别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帐户移交乙公司,作为其向乙公司承担的200万元粮食款的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该帐户移交,乙公司取得该笔人民币的所有权  B.自该帐户移交,甲公司仅保留就该笔人民币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债权  C.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留所有权买卖D.自该帐户移交,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质权关系132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知识点】质押合同的成立难度:3  8.下列关于股权质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质D.质权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点】权利质押股权质押难度:29、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知识点】留置权的行使10、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  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132 【解析】《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知识点】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难度:211、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于乙,但因当地登记部门的原因而未登记。后甲又以该产权证的复印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B.丙优先于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答案】ABD【解析】分析甲乙的抵押关系: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办理登记。依照《担保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的抵押关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在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由于甲乙之间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抵押有效。【知识点】抵押登记难度:312、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答案精解】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知识点】定金难度:21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132 【答案精解】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主合同的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知识点】保证难度:314、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答案精解】《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应选;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因此D项错误,不选。【知识点】保证难度:215、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132   【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额债权消灭,此时,对于甲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甲的债权质权会随之而消灭。故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则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故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正确。【知识点】债权让与、反担保、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难度:316、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如果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全部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全部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132 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因此,应当选C。【知识点】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与质权的顺序难度:3二、多选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知识点】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难度:3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二十五、第二百二十七条。【知识点】质押合同难度:2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质物保管的费用D.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知识点】质押担保的范围132 难度:2  4.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B.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C.在任何情况下,质物瑕疵导致的损害应由出质人承担D.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代质权人占有质物【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见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91条、90条、87条。C项陈述应排除明知质物有瑕疵的情况。D项中,出质人代债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知识点】动产质押难度:2  5.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C.股份、股票D.专利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知识点】可以质押的权利难度:2  6、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马  B.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D.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知识点】质押合同的效力难度:2  7.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2 故丁优先于乙和丙。在动产既适用了抵押,又被出质的情况下,因为抵押具有登记公示性,而质押下的占有转移时间不具有明确性,在不能明确质押与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时,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故A正确。质押人丙因在公示性不如抵押登记,故D错误。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再设定质权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抵押权设定在先且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先设定质权后设定留置权的,留置权依据合法的占有而获得优先实现效力。【知识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难度:3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A.请求权B.绝对权C.无期物权D.从物权【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知识点】抵押权的性质难度:29、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知识点】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难度:3132 10、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答案】CD。【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知识点】抵押物的处分、涤除权难度:211、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因此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有权行使质权。【知识点】转质、质权的善意取得难度:212、1998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2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按《物权法》规定,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C.银行在2002年1月20日提出还款请求,故在此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D.银行在2000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答案】BCD【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贷款合同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即于1998年9月10日还款,因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9月11日-2000年9月10日。故BC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32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D错误。【知识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难度:313、甲企业持有乙企业为支付货款给其开具的面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付款期限到2005年5月18日。2005年4月12日,甲企业向丙银行借款,将该本票质押给丙银行,并在本票上进行了背书,标明质押字样。甲企业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乙企业货款50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于2005年5月16日之前支付。2005年4月28日,甲、乙两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企业丁公司。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企业互负的债务因混同而消灭B.2005年4月28日,甲企业可以与乙企业抵销50万元的债务C.甲、乙企业因合并成为一个主体,发生混同,甲欠乙的50万元货款债务消灭D.甲企业对乙企业的200万元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答案】CD【答案解析】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之时,发生混同,债权债务消灭,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消灭。比如《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因为丙银行接受质押,混同涉及到了丙银行的利益,同时又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本票上所表征的债权债务不消灭。【知识点】混同难度:314、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5、26条的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没有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必要,故A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34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C项正确,D项错误。【知识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难度:315、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132 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依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此,本题中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知识点】保证难度:2三.不定项  (一)甲购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货车跑运输,因流动资金不足,以该货车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某日甲驾车从甲城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遇山洪暴发,车被冲走。山洪过后,找到该车,但已严重损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若因赔偿数额,甲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保险公司所在地B.甲地C.乙地D.丙地【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难度:2(二)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2-4题。2.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132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正确答案】D【答案精解】本题包含两个考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本题正确答案是D.【知识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难度:23.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正确答案】BC【精解】《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知识点】租赁物难度:34.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答案】B【精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知识点】担保书132 难度:3四、案例分析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答案】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5、正确。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2、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132 六、合同法部分题库一、选择题  1、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难度:2  2.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A、C、D「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难度:3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参考答案」ABC「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难度:2132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参考答案」ACD「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难度:2  5.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  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题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难度:2  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B.5月8日  C.5月9日D.5月10日  「参考答案」B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难度:2132   7.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BCD「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难度:3  8.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A.不成立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  「参考答案」D  「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难度:2  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132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命题是正确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应当选择C项。(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应当排除D项。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难度:310.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  「参考答案」C或B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实际上按照《物权法》上的规定,如果乙已经交付并以合理对价出卖,则成立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时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以另一方不具有所有权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反面来讲,就是证明合同有效。再者,从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相区分的角度讲,也应当视为有效。所以B正确「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难度:3  1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参考答案」BD  「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132 (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合同应为有效。「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难度:3  12.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参考答案」B「解题思路和依据」(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2)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因此,A项可以排除。(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因为可以将C项排除。因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D项应当排除。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释并不属“或”的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这体现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思想。「考查知识点」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难度:3  13.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就是《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考查知识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难度:1 14.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32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参考答案」ACD「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2)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3)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转化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1)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2)请注意,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考查知识点」行使保全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难度:3  15.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BC「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难度:2  16.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参考答案」BC132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难度:2    17.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D项正确。(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难度:2  18.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1)A、B项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排除。(2)H、J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应当排除D项。(3)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难度:2  19.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132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A「解题思路和依据」(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考查知识点」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难度:2  20.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元  「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向对方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选择C项。抵销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的抵销。一项合同,或者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考查知识点」抵销。难度:2  2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A.应由胡某承担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A「解题思路和依据」把A项作为答案,其理由是《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相对于债务人来说的,即提存后,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配给债权人。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存在着一个保管法律关系。如果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是由提存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自然由提存机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都由债权人承担,那是对法律的曲解。「考查知识点」提存。22.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重大误解B.民事欺诈132   C.违约行为D.侵权行为「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中没有重大误解、侵权的情况,因此,应当排除A、D项。约定纺织厂提供纯毛衣料,但纺织厂提供的样品却含有8%的涤纶。其有欺诈的嫌疑,但条件不足,而违约是必然存在的,因此,选择C项比较保险。欺诈的存在,不影响违约的成立。题干中说明是按样品交货的,但对于样品买卖,样品的隐蔽瑕疵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考查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构成。难度:22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选择权归被违约的一方。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A项的双倍返还,乙实际只能得到4万元的违约补偿。B项违反《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D项忘记自己还有要求原数返还定金的权利。「考查知识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难度:2 24.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交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迟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以及对履行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公司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的法定义务,对乙公司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选D项。「考查知识点」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难度:2132 25.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前的观点认为,原告不能为违约和侵权双重请求。「考查知识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难度:22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参考答案」ABD「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项是正确的。(2)《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因此B项是正确的。(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考查知识点」(1)买卖合同的性质(2)简易交付;(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难度:326.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参考答案」AC「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多选题,可以用排除法来确定答案。(1)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第103条指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排除B项。(2)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8条规定:“132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肯定C项。(3)依据《合同法》第141条、146条的规定,排除D项。「考查知识点」风险责任的负担。  27.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参考答案」CD「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即由违约人承担。应当排除A项。(2)标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应当排除B项。(3)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即由违约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后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故选择D项。「考查知识点」风险责任的负担。难度:328.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参考答案」ABD「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应当选ABD.《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考查知识点」赠与合同的性质与赠与人的撤销权。难度:2 29.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参考答案」D132 「解题思路和依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认为,公司与民政部门的赠与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民政部门只要未拒绝,就视为接受赠与(承诺)。而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力拒绝接受公益赠与的。因为它只是受赠人,不是受益人。如果拒绝,就是危害社会公益。「考查知识点」赠与任意撤销的限制。难度:230.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  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故:(1)A项正确。(2)B项错误。(3)C项正确。C项中24个月,是第24个月。(4)D项错误。丁应当在第12、24、36、、48、50个月的时候支付利息。即应当支付5次,而D项只有4次。 「考查知识点」利息支付的时间。难度:2 31.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继续执行「参考答案」BC「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为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情况下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个月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合理期限”的解释,尽管“3个月”的规定在前。(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在前,买卖在后,买卖不破租赁。「考查知识点」租赁人的通知义务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难度:2132 32.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参考答案」BCD「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排除A项,选择B项、D项。(2)《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应当选择C项。「考查知识点」共同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难度:333.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咨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参考答案」ABD「解题思路和依据」(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A项正确。(2)交易习惯如果未被当事人所排除,自动进入合同之中。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解释。因此B项正确。(3)《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人场所或者方法。”据此,应当将C项排除。(4)《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因此D项正确。「考查知识点」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交易习惯、保管义务、返还义务。难度:334.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32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参考答案」BD「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应当排除A项。该条的关键词就是:预付、垫付和利息。(2)《合同法》第400条中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选择B项。(3)因合同是无偿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受托人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此应当排除C项。请注意C项中的“都”字,题意昭然若揭。《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以上三项分析完毕后,对D项已经没有犹豫的余地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考查知识点」无偿委托合同费用的承担、转委托的责任、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难度:235.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报酬应当支出的成本,故应选择D项。《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当分清是媒介居间还是报告居间。从题意来分析,刘某的居间是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费用请求权。「考查知识点」居间费用。难度:236.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D.7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32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知识点】抵销、权利出质难度:337.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知识点】合同相对性、指示交付难度:238.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132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知识点】合同解除、分期付款合同难度:339.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知识点】债务抵充难度:240.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132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知识点】房屋租赁难度:24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32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的原因中,违约是合同解除的当然事由之一。因此,二者并不矛盾。【知识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难度:24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知识点】表见代理难度:243.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132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产权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但谢某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44.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题中,王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132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设定在后,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知识点】抵押权、房屋租赁难度:345.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指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本题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的事实,而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知识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附条件法律行为46.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甲公司既不能直接解除供热合同,也不能经催告后解除供热合同。但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费的,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并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132 【知识点】供热合同的特殊性47.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本题中,公司资助魏某子女次年教育经费,以魏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为条件,因此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魏某次年不离职,甲公司有给付义务;若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甲公司在给付之前不能撤销资助。【知识点】赠与的撤销难度:248.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32 本题中,首先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根据上述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A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B正确。【知识点】合同撤销难度:349、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C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站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故A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作为甲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的抗辩,故D正确。【知识点】诉讼时效难度:35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2 这意味着,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响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知识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难度:25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依约定为准。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18万的违约金。同时,实际造成的损失是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了3万元,多出的部分只有损失的20%【3除以15】,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尽管比实际损失要高,但并没有超出损失的30%,尚不能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过分高于损失,因此,不需要降低,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甲应当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补偿性的,功能和损害赔偿金相同,因此在支付违约金后,甲不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故A正确,BCD错误。【知识点】违约金适用难度:352、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132 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甲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于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错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后,合同无效,但无效后,对于第三人来说,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区分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有重大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可见,只有当受让人乙为恶意,即在恶意串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时,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明确了乙作为受让人不知情,应为善意,因此,不需要与甲一起对于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保守秘密,故,B错误,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方,隐瞒了其从丙处不当获取技术成果的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告知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此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故D错误。【知识点】技术合同、合同无效难度:35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答案】AD 【解析】A选项中,甲、丙夫妻存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购买保险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甲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行为,应理解为有权处分,甲、乙间的保险合同有效。故A正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甲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故B错误。值得说明的是,本选项明显是在考察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抵押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C项中,甲与精神病人达成合意,既然是精神病人,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指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或者零用钱的行为以外,一律无效,故C错误。D项旨在考察精神病人没有亲属朋友时,监护人的确定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流浪的精神病人,没有其他亲属,此时,精神病人所在之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作为监护人,此项中,民政部门既然可以作为监护人代被监护人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是有效的,故D正确。132 【知识点】合同效力、抵押物范围、监护难度:3二、任意选择题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1)陈某从未获得授权,但是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选择C项排除A、B项。(2)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发生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排除D项是适当的。「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已经肯定了陈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2)表见代理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从题意看,B项的无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将其排除。「考查知识点」无权代理。难度:2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32 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应注意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考查知识点」合同的性质。难度:2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4月1日B.4月5日  C.4月17日D.4月18日「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代销合同是诺成合同,于成立时生效。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陈某邮寄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要约,三木用特快专递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邮回,是承诺行为。承诺通知于4月17日到达。因此选择C项。「应注意的问题」在异地以合同书、确认书的方式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区分出要约和承诺。「考查知识点」合同生效的时间。难度:2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参考答案」BC「解题思路和依据」(1)因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排除A项。(2)交易习惯可以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排除的话。交易习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作出解释,事实上,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是法官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故B项应当肯定。另外,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个角度也可肯定B项。(3)三木公司与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三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应当选择C项。(4)《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应当排除D项。「应注意的问题」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陈某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交易惯例、行纪合同的效力。难度:3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132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参考答案」CD「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肯定C、D项。(2)三木公司与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受委托人三石公司指定价格的影响,但不受行纪人三木公司是否补偿差额的影响。补偿是行纪合同委托人是否接受后果的问题,不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因素。因此,可以排除A、B项。「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否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都不影响该买卖合同在出卖人(行纪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效力。「考查知识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难度:3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D.九龙公司「参考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标的物的动产已经交付,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书等资料的未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应注意的问题」由九龙公司承担风险,不影响九龙公司追究三木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考查知识点」风险的负担。难度: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132 ,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1-6题。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是无名合同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C.效力待定D.有效【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股权转让参照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本案中无权处分股权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分类难度:3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甲公司的发函,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132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000万元。【知识点】约定解除权难度:2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协议一》是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履行,但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将4,000万元支付给张某和方某,张某和方某是合同的第三人,乙是在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方某得到价款后,应当交付给丙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张某、方某没有向丙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丙购买土地使用权失败,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甲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对乙违约,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与丙公司之间、与国土部门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都不存在对这些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知识点】指示履行合同难度:3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选项C、D错误。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知识点】合同解除难度:2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132 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张某、方某为甲公司的股东,与甲公司为属不同人格,在没有甲公司授权的情况,本无权代表甲公司,但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在平等协商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选项D错误。《合作协议二》是方某、张某和乙公司订立的一份独立的协议,合同主体与《合作协议一》的主体不同,因此,第二个协议的签订对于第一个协议不产生取代的影响。【知识点】合同效力难度:3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构成单方允诺。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可知,构成保证,应当有保证人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保证。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通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二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因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承认;三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本案中,甲指示丁承担债务,可以认为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债务承担的合意,而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乙表明愿意承担债务,无需经过乙同意,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知识点】保证、单方允诺、债务承担难度:3三、案例分析题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132 ,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问题: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132 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B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知识点】合同效力、表见代理、侵权责任难度:3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