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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2:19 发布

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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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尼尔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库区和施工区移民安置。第三条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安排。(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持的原则。(三)各级移民机构按照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或业主)与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书,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体制102 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一)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代表水利部行使行业指导和协调职能。(二)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三)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包括讷河市、嫩江县、莫旗)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尼尔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第三章各级移民机构职责第六条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职责(一)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审核技施设计,督促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控制投资规模。102 (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汇总移民安置技施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批下达投资计划,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三)负责对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检查、指导移民工程招投标工作。(五)负责委托移民监理(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理和监测评估),协助地方委托专业项目监理工作。(六)负责组织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协调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并负责库区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八)负责按移民实施进度按时拨付资金。(九)负责移民工程科研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协助地方开展移民干部培训工作、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第五条两省区移民机构职责(一)负责本省区境内尼尔基工程库区、施工区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实施规划完成全部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102 (二)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移民技施设计工作(含林业、文物、矿产等专项设计),设计成果报尼尔基公司备查。组织移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工程进度编报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三)负责按基建程序对移民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对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立项、审查、审批制度,按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定期向尼尔基公司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四)负责对县(市、旗)级移民机构的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五)负责移民工程自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六)负责组织专项移民工程的监理工作,协助移民监理按程序开展工作。(七)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区和交通道路征地手续。协助尼尔基公司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八)负责本省区移民工作课题研究和科研工作,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九)制定移民的优惠政策,组织力量对口支援库区建设。第五条各县(市、旗)移民机构职责102 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实施,组织移民新村建设和专项设施复建工作;负责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移民安置实施用款计划;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第四章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第五条规划设计原则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生产开发,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同时要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各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审核。尼尔基公司参与指导、协调。(二)两省区应在国家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基础上,按照移民安置技施阶段规划设计大纲和移民安置投资总概算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旗),对初步设计安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三)承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设计、专业项目设计进行指导。102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一)移民安置设计变更,须经移民监理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告,经各地移民机构和省区移民机构审核后报业主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在移民安置期间,由于物价、粮价上涨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对原审定的补偿标准及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时,由省区移民机构提出,东北院编制调整投资概算报告,送业主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五章移民搬迁安置第十二条国家对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政策。移民安置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创造条件。第十三条农村移民搬迁(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置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102 (二)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三)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移民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四)移民分批安置,原则上应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同步,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与公益设施建设同步,巩固移民迁建成果。(五)按移民安置实施计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六)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增长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本省区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基础设施迁建(一)因兴建尼尔基工程需要迁移的乡镇、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输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按“原规模、原功能和原标准”的原则建设,投资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102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搬迁的乡镇提前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厂矿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搬迁。对于自筹资金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应得的移民搬迁经费。第十五条库区开发利用(一)尼尔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具体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尼尔基公司另行制定。(二)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自两省区发布停建令规定之日起,在21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生产生活项目。第六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计划管理(一)尼尔基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管理。(二)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日常计划管理。(三)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核、综合平衡和汇总,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批下达资金,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协调和监督。102 (四)两省区移民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按进度分批下达计划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月上报计划统计报表。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一)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技施设计达不到工作深度的不准开工建设。(三)移民工程要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业主组织成立移民与环境咨询专家组,每年对移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四)移民工程建设实行设计代表制,设计单位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施工中对原设计有修改的地方,首先要由设计代表提出修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或认定。(五)加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及时掌握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进展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按移民安置计划与建设进度定期(每月)逐级报送各类统计报表。102 (六)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由业主会同两省区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及完成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达到的形象面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和监理部门的监督。(七)尼尔基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业主会同两省区报国务院统一审批,库区、坝区征地报批工作由业主负责,移民安置区、专项设施征地报批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也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协商先用后征。并按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国家审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分期拨款,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十八条施工管理(一)移民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移民工程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移民工程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102 2、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二)移民工程招标投标1、为确保移民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移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2、招标项目主要包括乡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安置区房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3、招标投标工作由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业主、移民监理参与指导。对个别不宜招标项目,由省区或各地移民机构委托。4、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两省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移民工程实行监理、监测制102 1、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实行移民监理制。监理单位要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监理人员到位。2、监理人员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如实向业主和地方移民机构报告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对隐瞒不报的监理人员,要处以经济罚款直至取消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监理资质。3、加强社会监督。移民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移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应把淹没实物量、补偿标准张榜公布于各村屯,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把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投资额、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出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4、移民工程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效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并负责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九条工程验收管理(一)各级移民机构要重视工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制定验收办法,分期、分批逐级进行验收。对工程建设质量、概(预)算执行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提出总体评价,形成鉴定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有关部门限期解决。102 (二)验收所需资料: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工作报告;4、施工报告;5、监理报告;6、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设备和技术说明书;7、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8、竣工图;9、财务决算报告;10、审计报告;11、项目档案资料等。(三)移民工程项目完成后,首先由省区及地方移民机构组织自验(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提出自验报告。自验报告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2、规划编报及批复情况;3、规划实施及年度计划调整情况;4、组织安排、验收依据、标准、质量、工程移交、效益分析;5、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鉴定书;6、附件(文件、合同、审计报告、财务决算等)。(四)业主负责阶段验收,水利部、两省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提出初验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内容与自验报告内容基本相同,并形成验收纪要。(五)水利部负责竣工验收,业主、两省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形成验收纪要和鉴定书。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体制102 尼尔基公司、两省区及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适应移民业务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移民经费管理(一)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经费的管理工作。移民工程直接费由两省区包干负责,其他费用由业主与两省区协商按比例分配管理使用。省、县(市、旗)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经费的管理工作,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二)移民经费是用于水库移民安置的专项经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用途和年度计划所指定的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开办费和管理费用于自身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移民安置费和补偿费。用移民机构管理费和开办费购置、自制或调入的财产,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作为移民机构固定财产。移民开办费和管理费的具体开支内容和标准由尼尔基公司商两省区移民办另文规定。(四)移民工程直接费包干结余资金,由两省区人民政府继续安排用于尼尔基工程移民的生产生活,报业主审核备查。102 (五)耕地占用税作为地方税收,在使用支出时应向移民倾斜,用于除国家安置补偿之外,解决移民困难问题的必要扶持。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一)移民经费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计划进度和程序拨款,参照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决算和报表格式,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按项目合同,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第二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移民项目补偿标准和各项财经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四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是移民安置计划完成情况,移民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遵守移民政策的情况。必要时实行委托审计。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在尼尔基工程移民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设立移民工作奖励基金。第二十六条102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可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实施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备案。第三十条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监理、验收等具体实施规定,由业主会同两省区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监理管理办法嫩尼[200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移民监理规定》,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工程建设管理,尼尔基工程移民实行建设监理制。结合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其专项工程监理办法由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移民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业主)备案。第二章监理体制、监理范围第三条监理体制(一)工程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体制。(二)政府监督是国家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102 (三)社会监理是独立、公正地对移民安置及移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社会监理由两部分组成:移民监理和专项工程监理。第四条监理范围(一)移民监理负责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城镇迁建、库底清理;移民安置点内房屋、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建设,以及个人补偿兑现等进行监理。对移民安置点以外的专业项目监督指导。(二)专项工程监理负责对移民安置区主干线路的交通、输电、通讯等专项设施的恢复、改建工程进行监理。专项工程监理应服从移民监理的总体要求,并接受移民监理的监督。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第五条监理单位(一)移民监理由业主委托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监理时段为移民工程开工至竣工。(二)专项工程监理由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移民机构负责委托,监理单位的资质应报业主审核备案。第六条监理依据102 (一)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移民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二)国家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和《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投资包干协议》,以及《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三)尼尔基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细则》,以及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合同、协议及责任书等。第四章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监理组织机构移民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现场设监理部,总监1人,副总监若干人,讷河、嫩江、莫旗设监理点。主要监理人员的聘用须经业主审查同意。第八条监理人员配备(一)监理人员构成应包括:移民安置、民用建筑、村镇建设、供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财务、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02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协调能力。并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应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九条监理现场要求(一)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移民安置规模、分布情况和难易程度,配备相应监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二)每年3月~12月以现场监理为主,总监、副总监更换或休假须经业主同意。第十条实施管理(一)移民监理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进度、投资、质量等实施情况。(二)监理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监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监理的监督、协调职能,在业主、设计、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起到协调作用。(三)监理单位与业主、设计、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以书面形式(公文、便函、备忘录、纪要等)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档案制度。(四)填写监理日记和大事记,记录“三大控制”102 的协调管理情况及主要问题,必要时以文字形式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遇重大问题应报业主决定。第五章各方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业主职责与权利(一)负责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组织实施。(二)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安排移民监理任务,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三)负责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通知各级移民机构,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五)审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质,按年度支付监理费用。(六)负责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和生活方便,按照合同规定维护监理单位的权益,协助解决监理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七)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总结交流监理工作经验。第十一条省区移民机构职责和权利(一)协助业主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办公和生活方便。102 (二)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规划、计划、投资、进度、质量等技术资料和图纸,以及专项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协议、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三)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和权利(一)负责对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投资、进度、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理。(二)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对各级移民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编制《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规划》、《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工作细则》,经业主同意后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协助业主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计划,提出咨询意见。(五)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初向业主上报监理报告,同时抄送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移民机构。(六)协助指导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移民专项(交通、输电、通讯等)工程进行监督指导。(七)参加移民工程自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八)参加业主和实施单位召开的移民工作会议。102 (九)移民工程进度控制。1、协助业主审核移民安置总进度、年度计划、以及专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实施规划、年度计划的变更调整应报业主协调。2、检查督促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当工程实施进度拖延,影响阶段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时,督促实施单位调整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年度计划完成。3、协调各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对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和确认,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十)移民工程投资控制1、监督实施单位按国家审定的各项工程投资、补偿费用组织实施或兑现。2、当实施项目与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不相符时,监理单位有责任进行协调,由业主进行计划变更后执行。3、检查、监督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移民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4、对设计中的重复、漏项和方案变更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各方认定后变更。(十一)移民工程质量控制1、监督实施单位按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标准、质量要求进行实施。102 2、对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采用测试设备随时检查工程质量。3、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支持移民监理工作,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设计变更和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动接受移民监理的监督。第六章规则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监理单位不得与实施单位、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的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二)监理单位成员不得是承包单位、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三)监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分包,如需分包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四)正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移民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廉洁性。第十六条102 因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人员不称职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监理人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机构实施管理费使用办法嫩尼[200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费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公司移民管理机构、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第二章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第三条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实施管理费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占用。第四条102 各级移民机构用实施管理费购置、自制或调入的财产,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作为移民机构的固定资产。第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管理费使用计划,并在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中如实填报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第六条实施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一)移民机构用房1、建设费2、租赁费(二)公用车辆管理费1、公用车辆购置费、附加费2、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燃料费、修理费等(三)工作人员费用1、人员工资、各种补贴、补助(外勤补助)2、各种社会保险(四)办公费1、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卷柜、微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2、办公用品(消耗品)3、邮电费(包括个人电话补助费及移动电话费)4、新闻宣传及图书资料费(五)资料刊印整编费(六)旅差费102 (七)会议费(八)招待费(九)处理移民上访的有关费用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实施管理费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细则,明确使用标准并上报备案。同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上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定期对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定期对地方各级移民机构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2 关于印发《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嫩尼[2002]46号为了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和统计工作,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和《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组织编制了《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现正式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切实做好计划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工作,逐级上报。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尼尔基公司环境移民部,以便联系与协调。二、2001年计划统计报表和2002年上半年计划统计报表,由两省区移民机构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尼尔基公司。三、从7月份开始填报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逐级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由两省区移民机构汇总后报送尼尔基公司,同时抄送移民监理。102 四、目前报表可通过传真、电子信箱报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报送正式报表和文字说明,单位加盖公章。尼尔基公司负责提供报表软盘,今后将进一步开发完善统计报表软件系统。五、各县(市、旗)移民机构应按要求向省区移民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并同时抄送尼尔基公司环境移民部、移民监理。六、尼尔基公司统计报表负责人:马季喆,电话0470-4620078,传真0470-4620085、4620054,电子信箱nejmjz@sina.com附件:1.2001年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2.2002年上半年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情况统计表   3.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情况月统计表(附件略)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嫩尼函[2002]239号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加强嫩江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参照《三峡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结合尼尔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嫩江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1.明细科目应严格按规定设置,在本规定外,移民管理机构在不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2.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统一制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102 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三、会计报表具体格式和编制1.月份会计报表经省级移民机构汇总后,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省以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报表报出时间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2.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以A4纸打印,依次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四、本规定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尼尔基公司组织修订。本规定内容如有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附件一二、会计科目表使用说明102 第101号农村移民安置拨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款项。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坝区:核算坝区移民安置拨款2.库区:核算库区移民安置拨款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坝区和库区设置多栏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103号集镇迁建拨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集镇迁建拨款第105号专项设施复建拨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102 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坝区专业项目复建补偿款:核算坝区专项设施复建拨款,如公路工程复建补偿款、公路工程复建费、电信工程复建费、广播电视工程设施复建费、电力设施复建费、砖厂、自来水厂、渡口、啤酒厂渡口、老山头公园、公墓迁移、革命英雄纪念碑、个体副业、儿童乐园、布特哈莫纪念碑、敖包迁建、文物处理费等。2.库区专业项目复建补偿款:核算库区专项设施复建拨款,如公路工程复建费、电信工程复建费、输变电工程复建补偿费、库周交通恢复费、文物古迹保护费、国营林业资源补偿费、长发石灰矿资源抢采费、长发石灰矿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富源沸石矿资源抢采费、广播线改建、有线电视线改建、卫星地面站接收设备、微波接收塔、西江水库加固费、水文站迁建费、防火了望塔、采石场损失补偿费、采石场道路恢复费等。本科目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设置多栏明细账。第106号清理费拨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坝区库区的各项清理费拨款。102 第107号监测评估费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监测评估费拨款。第108号勘测设计拨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的款项。第110号监理拨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监理部门的用于移民工程监理的款项。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监理的款项。第111号技术培训拨款102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干部移民培训的款项。按规定拨出培训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培训的款项。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第112号耕地占用税费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耕地占用税以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本资金、青苗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款项。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耕地占用税等的款项。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第113号实施管理费102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的管理费,下设移民机构开办费和移民机构经常费两个二级科目。按规定拨出管理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管理费款项。第114号科研经费拨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科研部门的科研经费。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款项。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科研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116号拨付所属移民资金102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移民资金。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131号预付账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各种预付款项。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预付资金。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132号其他应收款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102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应收暂付资金。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141号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102 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第142号现金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用于支付移民个人财产赔偿、农村移民的投亲靠友安置费、自谋职业安置费以及移民搬迁补助费、移民管理机构本级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支出范围的支出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及应付款”等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第201号拨入移民资金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102 本科目设置“以前年度拨入”和“本年拨入”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本年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移民机构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本科目可按下达投资计划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203号短期借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投资借款。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借入的投资借款。第211号耕地占用税返还款102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将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由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第212号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有关部门按规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221号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102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利息收入。第222号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其他收入。第231号预收账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预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第232号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应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102 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241号利息收入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将拨入的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利息收入。第242号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在库区移民迁建过程中实现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迁建单位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入、移民搬迁后处理遗留财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库底林木、卫生清理取得的变价净收入等。取得上述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102 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其他收入。第三部分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种类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一)资金平衡表见附表二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尼尔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拨入及使用情况。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102 3.本表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1)“拨付所属移民资金”项目(1行),反映移民机构管理累计拨付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根据“拨付所属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农村移民安置拨款”(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集镇迁建拨款”(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根据“集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专项设施复建拨款”(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根据“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监测评估”(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监测评估的款项,根据“监测评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6)“勘测设计拨款”(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勘测设计的款项,根据“勘测设计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7)“监理拨款”(1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监理拨款的款项,根据“监理拨款”102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8)“技术培训拨款”(1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根据“技术培训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9)“耕地占用税费”(1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耕地占用税等的款项,根据“耕地占用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0)“实施管理费”(1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管理费,根据“实施管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1)“科研经费拨款”(1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的款项,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本表来源方各项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1)“以前年度拨入”项目(24行),反映以前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2)“本年拨入”项目(25行),反映本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3)“短期借款”(2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借入用于移民安置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02 (4)“耕地占用税返还款”项目(2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从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项目(2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由有关部门返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出让金。本项目根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6)“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2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7)“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3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本项目根据“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8)“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32、3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的暂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9)“利息收入”项目(34行)和“其他收入”(35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根据“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02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1)2行=3行至15行之和(2)16行=17行至21行之和(3)22行=1行+2行+16行(4)23行=24行+25行(5)31行=32行至35行之和(6)44行=23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7)22行=44行(二)管理费支出明细表见附表三本表反映报告期内用于移民工作的管理费支出的情况。1.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2.本表本年实际支出数按管理费明细账的本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列。3.累计支出数=年初数+本年实际支出数4.移民机构经常费=3行加至31行5.管理费支出合计=1行+2行(附表略)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验收规程(试行)嫩尼[2002]78号1总则1.0.1验收目的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移民工程施工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移民工程验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适用范围库区和坝区村、镇址建设项目、生活生产恢复项目和专业迁建项目的建设。1.0.3组织形式工程验收由省级或县级移民机构主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业主派代表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1.0.4验收成果由实施单位(省级移民机构或县级移民机构)负责填写《验收报告》,并按照《验收报告》(附录一)规定的内容提交验收资料(报告采用统一规定格式),为年度阶段验收做好准备。2单项工程项目划分102 2.0.1村(镇)址建设项目划分1村(镇)址建设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平整、供水、供电、道路、电信、有线电视等,分别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2村(镇)址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镇政府、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分别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3村(镇)址建设项目中的移民房屋工程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2.0.2专业项目划分1连接村址、镇址和县(市、旗)之间的主要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交通公路等专项工程,分别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2恢复改建的公路、电信、电力、文物发掘、企业、机耕道路等工程项目,均为专项工程,分别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3库底清理根据不同的清理对象、清理要求、清理时段,可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2.0.3临建项目是指为满足工程施工或移民搬迁需要增加的供电、道路等工程项目,分别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102 2.0.4其他项目是指未包含在上述单项工程项目中,但需要单独验收的项目。2.0.5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时,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并进行质量评定。3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条件3.0.1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项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4验收报告4.0.1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4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5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6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工程作用。4.0.2102 验收报告第一、二、三部分为工程概况和工程特性,主要填写工程位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级、标准、主要规模、功能、主要工程量的设计值及合同投资。4.0.3验收报告第四部分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清单,将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整清楚地填入表中。4.0.4验收报告第五部分为工程实施情况,包括施工准备、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时工程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合同量对比)、工程建设中采用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与结算等。4.0.5验收报告第六部分为工程预算及批准情况,每个单项工程应有完整的设计报告、工程预算。4.0.6验收报告第七部分为资金来源及构成情况,移民工程建设是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投资。4.0.7验收报告第八部分为工程决算情况,工程已进行决算的,要认真填写决算情况,包括预算与决算的对比,资金构成;工程未进行决算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资金使用情况。4.0.8验收报告第九部分为财务审计情况。4.0.9102 验收报告第十部分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经验收小组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由验收主持单位填写。4.1.0验收报告第十一部分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由验收主持单位填写。包括处理方案、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间以及复验责任单位等。4.1.1验收报告第十二部分为工程验收结论,包括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工程档案资料,以及是否同意交工等。4.1.2验收报告第十三部分为移交(使用)双方代表签字单。4.1.3项目实施单位(省级移民机构或县(市、旗)地方移民机构)应按照《报告》(附录一)要求提交验收资料,以便工程尽快交付使用。5验收资料及附件5.0.1验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制备,资料完整,规格统一。5.0.2需提交的基本验收资料1工程开工报告2工程施工报告3施工记录、施工大事记4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材料等5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分部)6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7102 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施工技术要求等8监理单位意见9质量监督单位意见10有关会议纪要、协议、合同等11工程影像资料12其他行业部门意见6附则6.0.1本规程由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6.0.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年度阶段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国家进行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度阶段验收是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年度阶段验收。单项工程按《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组织验收。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四条移民安置年度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第五条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施工占地)、《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设计说明、修改图纸、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第六条102 依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有关管理文件和年度移民安置任务。第三章验收范围、项目及内容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及项目包括:年度水库淹没动迁范围主要实物量,农村移民安置,集镇迁建,专业项目迁建,库底清理,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建设管理,移民项目档案,移民信访和库区稳定等。第八条移民安置年度验收项目及主要内容(一)年度水库淹没动迁范围主要实物量:动迁人口和户数、房屋面积、耕地数量、公路、供电、电信等数量,文物发掘面积等。(二)农村移民安置:新址数量和规模、移民房建、基础设施、移民搬迁、土地划拨调整和生产开发项目等。(三)集镇迁建:新址规模、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房屋工程、移民搬迁、土地划拨调整和生产开发项目等。(四)专业项目迁建:公路、桥梁、供电、电信、广播电视、文物、水文站、西江水库加固等专业项目以及工矿企业迁建等。(五)库底清理:按照《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和库底清理技施设计进行库底清理。(六)移民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移民资金管理程序、年度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流程、移民个人财产补偿投资及土地补偿费等。102 (一)移民项目档案:移民档案包括移民工程管理档案、合同管理、技术档案、质检档案和移民分户档案。(二)移民安置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移民干部移民培训、宣传交流、移民信访和库区稳定。第四章验收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第九条单项工程验收是年度阶段验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验收工作应在年度验收前完成。第十条验收工作程序(一)召开预备会议,确定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听取两省区验收准备工作情况汇报。(二)召开大会。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和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听取两省区移民机构、地方移民机构、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及自验报告。(三)分别检查农村移民安置,集镇迁建、专业项目迁建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分项检查意见。(四)召开验收工作小组会议,听取各分项检查情况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汇总年度移民验收报告。第十一条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检查移民动迁安置情况。(二)检查移民工程建设标准、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审批的标准和规模。102 (三)检查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专业项目恢复迁建、个人财产补偿兑现等,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四)检查移民计划投资与资金使用情况(五)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各类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六)综合评价移民安置实施效果。(七)对未完工移民安置项目及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八)讨论通过年度阶段验收报告第十二条验收主要材料(一)各级移民机构、移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格式编写验收工作报告。提交施工图纸、概算、设计说明、设计变更、修改文件、影像资料等各类备查资料,以及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附件。(二)各类验收报告应在验收前10天报送验收工作小组。第五章验收评定标准第十三条验收评定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四条102 各专业项目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评定。单项工程合格率达90%以上的评为优良;单项工程合格率90%~80%的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未完工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评定。第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兑现、土地划拨、生产安置、生活安置等按满意率评定,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的,评为优良,在90%~80%的评为合格,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第六章验收组织形式第十六条年度阶段验收工作由尼尔基公司主持,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尼尔基公司、两省区各级移民机构、移民监理、监评、设计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七条年度阶段验收前,两省区移民机构应组织自验,提交自验报告。第十八条年度阶段验收报告,由尼尔基公司统一印制发送各有关单位。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02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102 附件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年度阶段性验收工作报告提纲一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年度阶段验收实施工作报告1.概述概述年度淹没动迁范围涉及的村、户、人口,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等。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度、项目迁建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情况2.1移民搬迁安置及优化变更情况移民搬迁与初设报告对比变化情况,变化原因。搬迁人口和安置点变化分别叙述。2.2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移民安置方式、移民去向、新村建设和移民安置情况,年度实际完成移民搬迁户数、人口,占年度任务比例。102 2.3集中安置点情况对集中安置点的生活条件、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介绍各安置点人均宅基地、耕地、人均住房面积、水、电、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情况。2.4对移民安置情况的评价各种安置方式的宅基地、人均住房面积、水、电、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情况。2.5移民搬迁安置效果移民搬迁安置效果,主要反映移民对目前生活生产安置满意程度。应对各种安置方式移民进行抽样调查,征求移民对补偿和安置费使用,对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议,了解土地划拨等生产安置方式满意程度。3.移民工程建设3.1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移民新村分别进行介绍,重点介绍移民新村规模、标准,设计标准变更,新村各单项工程实施管理、质量、验收情况。介绍分散插队、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的基础设施等建设情况。102 3.2专业项目恢复迁建按专业分类进行介绍,重点介绍各项目的规模、标准,各单项工程的实施管理、质量情况、验收情况,文物发掘、库底清理等情况。3.3临建工程建设介绍水、电、路等临时工程的规模、标准。以及青苗费等漏项情况。4.移民补偿资金兑现拨付情况4.1乡镇、村集体财产及私营企业补偿兑付情况4.2个人财产补偿款兑付情况5.移民安置项目重大问题处理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复核、重大问题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新址征地、基础设施及专业项目变更情况,与初设审批标准变化情况,移民安置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及事件。6.坝区移民安置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专业项目迁建恢复情况,内容参照库区要求编写102 7.项目管理7.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包括两省区各级移民机构、设计、监理、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7.2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7.3主要项目委托和招投标工作介绍项目委托和招投标过程。合同管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7.4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7.5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处理情况。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等使用情况、各移民项目款结算情况。7.6档案资料管理8.年度移民安置未完工项目处理年度未完成计划任务及项目的安排处理和建议。102 9.培训与宣传10.移民信访及库区稳定11.经验与建议12.附件12.1工程建设大事记主要记载委托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上级部门检查,移民新址确定、移民安置对接完成、移民搬迁等重要阶段的实施情况;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12.2规章制度12.3设计文件及图纸设计说明、预算、移民安置规划图、工程布置图、主要建筑物断面图等12.4单项工程项目清单清单按照新址基础设施和专业项目恢复迁建项目进行分类,分别填写已完工项目和未完工(指已开工,明年续建项目)项目清单。102 已完工单项工程项目清单表1序号项目名称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报告编号及序号备注未完工单项工程项目清单表2序号项目名称开工时间合同完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备注102 二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年度阶段验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1.年度移民工程概况概述年度水库淹没动迁范围、动迁人口等。介绍移民新址和专业项目迁建的数量、规模等。2.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包括监理依据、监理目的、监理范围、组织机构等。3.监理工作原则3.1监督、服务、指导情况3.2与项目法人、设计代表协调配合工作原则3.3监理通知、监理简报、监理月报等情况4.监理日常工作4.1年度工作计划4.2月工作计划4.3进度控制102 4.4质量控制4.5资金控制4.6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4.7协调工作5.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5.1规划实施变更情况5.2生活、生产安置情况5.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5.4专项设施建设情况5.5各种补偿兑现情况5.6资金拨付使用情况6.移民安置实施综合评价6.1移民搬迁和安置实施情况6.2移民财产补偿兑付程序、兑付情况6.3各安置点生产及生活条件102 6.4移民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质量、进度控制7经验与建议8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附件略)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年度阶段验收设计工作报告1.年度移民工程概况概述年度水库淹没动迁范围涉及的村、户、人口及实物指标介绍移民新址和专业项目迁建的数量、规模等情况2.年度移民安置技施设计2.1淹没动迁实物指标复核情况介绍年度水库淹没动迁范围以及移民安置区实物指标调查复核情况2.2移民安置点技施设计优化介绍移民生活安置、生产安置规划设计。重点介绍环境容量分析复核情况,移民安置点规划调整,移民新址规模、标准情况,以及与《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确定的规模、标准变化情况。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布置图。2.3移民新址设计102 各移民新址分别介绍,新址设计规模、设计标准;新址供水水源、供水管网、供电、道路、电信、排水、房建及公共建筑等单项工程设计规模及标准,与《技施设计大纲》的变更情况。提供新址平面布置图。2.4专业项目迁建工程设计介绍公路、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单项工程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与《技施设计大纲》的变更情况。2.5临建工程设计临时水、电、路、青苗补偿等漏项或新增项目、预算、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3.重大设计变更介绍工程设计规模、设计标准与批准的《技施设计大纲》出现较大变更的项目,以及投资预算与批准概算差异很大的项目。其他设计及实物重大变化情况。4.设计文件质量管理介绍设计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各方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反馈情况。5.现场设计管理工作与服务情况102 介绍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情况,完成设计工作量,设计图纸提供情况,现场解决问题,与参建各单位的配合情况。6.经验与建议7.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重大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   (3)工程设计大事记(附件略)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内蒙古自治区侧)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为切实做好尼尔基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联合建设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协议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参照水利部直属在建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结合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协商,达成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主要原则如下:一、管理体制尼尔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进行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行投资包干,内蒙古自治区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中的直接费实行包干使用。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投资增加除外。102 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贯彻业主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三项制度”。自治区(包括莫旗)设立移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所辖区域内移民工程管理职能。二、各方职责(一)尼尔基公司承担责任1、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督促按计划实施,控制投资规模。2、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编制移民项目中长期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审查汇总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下达计划投资,并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3、负责对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4、检查、指导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5、负责委托移民监理(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理和监测评估),并协助地方委托专项监理工作。6、负责组织移民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统一制备验收资料。7、负责协商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并负责库区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102 8、负责按移民实施进度按时拨付资金。9、负责移民安置的科研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协助地方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工作交流与宣传工作。(二)内蒙古自治区承担责任1、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尼尔基工程库区、施工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实施规划于2004年底完成全部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2、负责按已批准的尼尔基工程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会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年度实施计划。3、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移民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对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立项、审查、审批制度,按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尼尔基公司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移民技施设计工作(含林业、文物、矿产等专项设计),设计成果报尼尔基公司审核备查。组织移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5、负责对莫旗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6、负责移民工程的自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102 7、负责组织专项移民工程监理工作,支持监理按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区征敌手续,协助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8、负责所辖区域移民工作课题研究和科研工作,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工作交流与宣传。9、制定移民的优惠政策,组织力量对口支援库区建设。三、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一)库区(包括施工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以上报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的设计标准和投资概算为基数核算补偿投资。库区(包括施工区)征用内蒙古自治区耕地17.07万亩,林地1.46万亩,草地3.56万亩,搬迁安置人口20307人。其中:施工区(包括安置区)耕地0.27万亩,林地0.05万亩,搬迁安置人口743人;库区耕地16.80万亩,林地1.41万亩,搬迁安置人口743人。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为109335.48万元。其中直接费81217.17万元(库区74858.48万元,施工区6358.69万元)。(二)有关税费按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核定为:耕地占用税23953.53万元(库区23571.15万元,施工区382.38万元);库区植被恢复费582.76万元;坝区新菜地开发建设费5.38万元。(三)基本预备费102 基本预备费不作包干使用,原则上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可由内蒙古自治区报请使用。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预备费5607.81万元。动用基本预备费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使用。(四)其它费用1、实施管理费实施管理费按初步设计审定的比例分配使用,内蒙古自治区87%,尼尔基公司13%,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管理费为2109.79万元(库区1953.81万元,施工区155.98万元)。2、移民机构开办费按水利部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分配比例使用,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移民机构开办费300万元。3、规划设计费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费按设计阶段划分,由业主和内蒙古自治区分别使用。初步设计阶段(含初步设计阶段)以前各阶段设计费由尼尔基公司管理;技施阶段设计费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分配比例为内蒙古自治区60%,尼尔基公司40%。核定内蒙古自治区规划设计费970.02万元(库区898.30万元,施工区71.72万元)。4、移民监理监测费移民监理监测费102 移民监理监测费由尼尔基公司同意管理。专业项目监理费已在工程直接费中单独列计,由内蒙古自治区使用。5、科研费移民科研费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科研课题报尼尔基公司审查汇总后,列入投资计划中安排。6、技术培训费分配比例为:尼尔基公司20%,内蒙古自治区80%,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培训费为196.83万元(库区189.58万元,施工区7.25万元)。四、移民安置分期及完成时间按照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库区移民安置共分二期:第一期为一期围堰回水191m高程以下淹没处理及移民动迁,移民动迁任务于2001年底完成;第二期为主体工程下闸蓄水216m高程以下的淹没处理及移民动迁,移民动迁任务于2004年完成;其他未完工项目于2005年底完成。库底清理于2005年水库下闸蓄水前三个月完成。施工区征地及移民动迁工作于2001年底完成,部分专项和企业迁建于2002年底前完成。五、其它1、尼尔基公司对自治区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质量等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必要的修正意见。102 2、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职责,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3、移民安置的资金、监理、验收等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尼尔基公司会同两省区另行制定。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六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二OO二年月二OO二年月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黑龙江省侧)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为切实做好尼尔基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联合建设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协议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参照水利部直属在建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结合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过协商,达成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主要原则如下:一、管理体制尼尔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进行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行投资包干,黑龙江省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中的直接费实行包干使用。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投资增加除外。102 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贯彻业主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三项制度”。省(包括讷河市、嫩江县)设立移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所辖区域内移民工程管理职能。二、各方职责(一)尼尔基公司承担责任1、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督促按计划实施,控制投资规模。2、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编制移民项目中长期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审查汇总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下达计划投资,并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3、负责对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4、检查、指导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5、负责委托移民监理(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理和监测评估),并协助地方委托专项监理工作。6、负责组织移民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统一制备验收资料。7、负责协调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并负责库区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102 8、负责按移民实施进度按时拨付资金。9、负责移民安置的科研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协助地方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工作交流与宣传工作。(二)黑龙江省承担责任1、负责黑龙江省境内尼尔基工程库区、施工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实施规划于2004年底完成全部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2、负责按已批准的尼尔基工程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会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3、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移民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对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立项、审查、审批制度,按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尼尔基公司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移民技施设计工作(含林业、文物、矿产、大西江水库等专项设计),设计成果报尼尔基公司审核备查。组织移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5、负责对讷河市、嫩江县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6、负责移民工程的自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102 7、负责组织专项移民工程监理工作,支持监理按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区和交通道路征地手续,协助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8、负责所辖区域移民工作课题研究和科研工作,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工作交流与宣传。9、制定移民的优惠政策,组织力量对口支援库区建设。三、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一)库区(包括施工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以上报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的设计标准和投资概算为基数核算补偿投资。库区(包括施工区)征用黑龙江省耕地27.62万亩,林地2.17万亩,草地2.15万亩,搬迁安置人口34932人。其中:施工区(包括安置区)耕地0.23万亩(包含园地),林地0.06万亩,草地0.07万亩,搬迁安置人口27人;库区(包括安置区)耕地27.39万亩(包含园地),林地2.11万亩,草地2.08万亩,搬迁安置人口34905人。核定黑龙江省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总投资为124895.27万元。其中直接费98361.02万元(库区97535.60万元,施工区825.42万元)。(二)有关税费按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核定为:耕地占用税21475.16万元(库区21286.52万元,施工区188.64万元);库区植被恢复费590.97万元。102 (三)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不作包干使用,原则上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可由黑龙江省报请使用。核定黑龙江省基本预备费7320.47万元。动用基本预备费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使用。(四)其它费用1、实施管理费实施管理费按初步设计审定的比例分配使用,黑龙江省87%,尼尔基公司13%,核定黑龙江省实施管理费为2566.80万元(库区2545.68万元,施工区21.12万元)。2、移民机构开办费按水利部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分配比例使用,核定黑龙江省移民机构开办费400.00万元。3、规划设计费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费按设计阶段划分,由业主和黑龙江省分别使用。初步设计阶段(含初步设计阶段)以前各阶段设计费由尼尔基公司管理;技施阶段设计费归黑龙江省管理。分配比例为黑龙江省60%,尼尔基公司40%,核定黑龙江省规划设计费1180.14万元(库区170.43万元,施工区9.71万元)。4、移民监理监测费102 移民监理监测费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专业项目监理费已在工程直接费中单独列计,由黑龙江省使用。5、科研费移民科研费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科研课题报尼尔基公司审查汇总后,列入投资计划中安排。6、技术培训费分配比例为:尼尔基公司20%,黑龙江省80%,核定黑龙江省技术培训费为321.18万元(库区318.27万元,坝区2.91万元)。四、移民安置分期及完成时间按照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库区移民安置共分二期:第一期为一期围堰回水191m高程以下淹没处理及移民动迁,移民动迁任务于2001年底完成;第二期为主体工程下闸蓄水216m高程以下的淹没处理及移民动迁,移民动迁任务于2004年完成;其他未完工项目于2005年底完成。库底清理于2005年水库下闸蓄水前三个月完成。施工区征地及移民动迁工作于2001年底完成,部分专项和企业迁建于2002年底前完成。五、其它1、尼尔基公司对黑龙江省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质量等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必要的修正意见。102 2、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职责,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3、移民安置的资金、监理、验收等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尼尔基公司会同两省区另行制定。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六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二OO二年月二OO二年月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嫩尼[200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复核报告书》的要求,制定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施工影响区、料场及与施工有关的区域(简称施工区)。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第三条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管理实行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业主)、环境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第四条业主单位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能。102 第五条环境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从环境的角度对工程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承包商、分包商按要求具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地方政府移民机构配合业主开展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与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第三章各方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业主的职责和权利(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二)统一管理和监督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配合,协商解决有关环境问题。(三)制定或组织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监理、监测等手段对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利(一)受业主委托,监督、检查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二)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可能造成污染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环保指标,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环境报告。(三)102 协调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处理合同中有关环保部分的违约事件。(四)对承包商施工过程及竣工后的现场环境保护内容进行监督与检查。(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环境问题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治理。(六)环境监理工程师定期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七)环境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渎职者、不能胜任环保工作或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第十条承包商的职责和权利(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执行合同中有关环保条款和业主、环境监理工程师制定的有关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制度。(二)明确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三)随时接受业主、环境监理工程师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主动为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四)主动向业主或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本辖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的情况。(五)保证其雇员、分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环保规章、条例和要求,以及环境监理工程师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其它规定和规则。102 (六)按要求定期编制环境报告呈报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报告应对本辖区内履行有关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如监测情况、对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及对《环境问题通知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报告。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及其他施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必要的水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施工活动而受到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需经环境或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饮用。对未达标的生活饮用水水源,需经净化消毒处理并达标后方可饮用。第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在工程施工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标准,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证施工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区的大气环境。第十三条噪声污染防治102 在工程施工区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标准,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不受施工噪声干扰。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处理在施工区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第十五条公共卫生施工期间,应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加强灭鼠、灭蚊蝇工作。注意食品卫生,定期体检,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六条野生动植物保护施工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施工区内或周边地区野生动植物,特别是珍惜、濒危物种及国家、地方保护物种,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和毁灭。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施工区内各有关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施工规划和设计,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第十八条水土保持和绿化102 施工区各有关单位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植物、工程等措施,预防和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或其它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施工区域的生态环境。第十九条文物保护施工区内所发现的地上、地下所有文物、化石均为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发现的文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文物遗失或遭受破坏。第五章处罚第二十条施工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和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出现的环境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进,亦无合理的答复时,业主有权雇用他人进驻现场对有关环境问题进行处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环保罚款等)均由承包商承担。第二十三条102 如承包商所指定的环境管理人员未尽到职责,出现不应有的环境问题或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业主或环境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人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2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嫩尼[200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建设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复核报告书》的要求,制定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及周边影响区域。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第三条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管理实行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业主)、地方政府移民机构、环境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第四条102 业主单位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第五条地方政府移民机构负责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第六条环境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承包商的施工活动、移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活动及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理。第七条承包商、分包商按要求具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各方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业主的职责和权利(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配合,协商解决有关环境问题。(三)制定或组织制定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等。(四)负责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监理、监测等手段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环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地方政府移民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一)协助业主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102 (二)对移民安置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业主共同配合,协商解决有关环境问题。第十条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一)受业主委托,监督、检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二)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可能造成污染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环保指标,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环境报告》。(三)协调业主、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承包商的关系,处理合同中有关环保部分的违约事件。(四)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五)对承包商施工过程及竣工后的现场环境保护内容进行监督与检查。(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环境问题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要求其限期治理。(七)定期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八)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更换由承包商指定的、而环境监理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环保工作或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承包商的职责和权利102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执行合同中有关环保条款以及业主、环境监理工程师制定的有关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的其它规定和制度。(二)明确专职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三)随时接受业主、地方政府移民机构、环境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主动为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四)主动向业主、地方移民机构和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本辖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的情况。(五)承包商应确保其雇员、分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有现行的有关环保规章、条例、要求以及环境监理工程师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其它规定和规则。(六)按要求定期编制环境报告呈报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报告应对本辖区内履行有关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如监测情况、对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及对《环境问题通知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报告。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102 业主、地方政府移民机构、承包商、分包商及其他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必要的水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施工活动而受到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需经环境或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饮用。对未达标的生活饮用水水源,需经净化消毒处理并达标后方可饮用。第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凡在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标准要求,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证施工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大气环境。第十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在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标准要求,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周围居民及各类工作人员不受噪声影响。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在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第十六条公共卫生102 切实做好库区清理、消毒和移民安置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灭鼠、灭蚊蝇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七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本区域及周边地区野生动植物,特别是珍惜、濒危物种及国家、地方保护物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和毁灭。第十八条土地利用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内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严格按照施工规划和设计,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第十九条水土保持和绿化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生物、工程等措施,预防和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或其它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杜绝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等现象发生,加强绿化,保护和改善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文物保护102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发现的地上、地下所有文物、化石等均为国家所有,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发现的文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文物遗失或遭受破坏。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出现的环境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改进,亦无合理的答复时,业主和地方政府移民机构有权雇用他人进驻现场对有关环境问题进行处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环保罚款)均由承包商承担。第二十四条如承包商所指定的环境管理人员未尽到职责,产生不应有的环境问题或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业主、地方政府移民机构或环境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撤换人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102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2 全国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移民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制度汇编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目录1、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2、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监理管理办法··········(18)3、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机构实施管理费使用办法·(27)4、关于印发《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30)5、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规定(试行)·(32)6、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验收规程(试行)·(51)7、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年度阶段验收(暂行)办法·······································(57)8、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内蒙古自治区侧)移民安置. 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75)9、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黑龙江省侧)移民安置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82)10、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9)11、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