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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全程策划一、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介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局联合发布的,在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中普遍应用的合同文本。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发布。它是非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及合同价款等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最高合同效力。“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遵守。主要有两部分组成: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用条款”共11部分,47条,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因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不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项目,因此附加“专用条款”对之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便于合同双方执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一般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4-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上述文件相互说明、补充,当出现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一、施工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勘察、设计招标已结束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3、有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要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34-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主要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要求6、技术条款7、招标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34-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7、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向招投标办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应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亟待引起重视。-34- 以填写格式合同方式签订的合同,从形式上讲达不到规范、明确、严格的要求,且容易造成多个真伪难辩的合同文本存在。同时,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比如现阶段,对于下述特别情况的处理,我们不可能在法律或示范文本中找到具体的方案,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不同违约责任的量度化问题,等等。可以说,上述问题基本涵盖了现在的一些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范围,并且因为解决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依据,还造成大多数纷争不可能得到合同解决的结果。当事人不仅在此中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很大程度上还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因此,注重合同特别条款的订立,在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判断一个合同订立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4-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21号)。(三)《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二、实施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三、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四、审查范围本市地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五、审查程序(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交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二)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供审查: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4.结构计算书及计算;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34-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四)核发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一级以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备案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原则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实施。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总承包的内容。-34-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准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向承包方提供现场3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4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2,提供履约保证3,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4,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五、合同价款。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六、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检验。-34- 七、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批准权在发包人。八、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护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九、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十、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十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一、建筑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近几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需在审判活动中加以注意。一、挂靠建筑企业诉讼主体的问题。-34- 根据某法院的调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0%的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即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n工程队或第n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挂靠企业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挂靠者均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的集体建筑企业。此类案件的多数情况为工程完毕时,挂靠者将工程款提走,将债务甩给被挂靠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应以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或个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由此可以看出,挂靠建筑企业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无证承包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的承包,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有过错,诉讼时,应以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和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为共同被告,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或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二、对于被挂靠企业提起的向挂靠企业或个人请求给付管理费或承包费的问题。上述行为同样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按建筑工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三、增减工程量确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单,经对方确认后进行施工。但具体实施中,在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情况,事后无变更单或记录,由此常常发生新的纠纷。这类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委托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或鉴定的办法进行,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定案处理。现场鉴定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鉴定或测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安居工程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铝合金窗户175元/平方米,合计4.588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因未对整个工程进行决算审计,法院在委托审计中,审计部门按审计行业的审计规定,将铝合金窗户工程造价定为372元/平方米,合计9.7万元。比双方约定高出5万余元。不但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纠纷。如何定论,意见分歧。-34- 笔者认为,审计结论只能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惟一的或主要的根据,特别是在案件缺乏其他确凿证据时,更不能仅凭鉴定结论定案,审计结论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审计结论是否作为证据定案,应由法院审查决定。审计结论不能高出法院判决的效力。一、施工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谈判的内容因项目情况和合同性质、原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会涉及合同的商务、技术所有条款。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1、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必须首先共同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是一致,合同文字的描述和图纸的表达都应当准确,不能模糊含混。承包人应当查实自己的标价又没有任何只能凭推测和想象计算的成分。如果有这种成份,则应当通过谈判予以澄清和调整。应当力争删除或修改合同中出现的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工程内容或工程责任的说明词句。对于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内容及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和其他所有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一样,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充”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说明构成合同一部分。2、发包人提出增减的工程项目或要求调整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时,务必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重新核实,确有把握方可应允。同时以书面文件、工程量表或图纸予以确认,其价格亦应通过谈判确认并填入工程量清单。3、发包人提出的改进方案或发包人提出的某些修改和变动,或发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建议方案等,首先应认真对其技术合理性、经济可行性以及在商务方面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方能表态接受、有条件接受甚至拒绝。改变动必要对价格和工期产生影响,应利用这一时机争取变更价格或要求发包人改善合同条件以谋求更好的效益。4、对于原招标文件中的“可供选择的项目”和“临时项目”应力争说服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予以确认,或商定一个确认最后期限。-34- 5、对于一般的单价合同,如发包人在原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工程量变更部分的限度,则谈判是应要求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一个“增减量幅度”(FIDIC第四版建议为15%),当超过该幅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二、关于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是发包人极为关切而承包人也应更加注意的问题,我国在采用技术规范方面往往和国外有一定差异。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中必须遵守。投标中应仔细查看投标人的施工方法等是否与标书中的技术规范有相符。如有差异,要研究自己是否能做到,以及其经济性如何。如有问题,可争取合法情况下的变通措施,如采用其他规范。尤其是对于施工程序比较复杂的项目,如水坝工程,道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技术要求高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在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都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法特别说明,并力争在投标答辩中使发包人赞同该方法,以显示公司的实力和实施该项工程的能力。对于大型项目,当发包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地质资料时,除在投标报价时做好相应的技术措施外,也应考虑足够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一、建设工程勘察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勘察的基本内容是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查和工程地质勘查。勘察任务在于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自然地质条件资料,做出鉴定和综合评价,为建设项目的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一)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34- (二)水文地质勘查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下水资源评价和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其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水文地质勘查通常分为初步勘查和详细勘查两个阶段。初步勘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多水的地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详细勘查阶段,应在你见水源范围详细查明水文地质文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发方案。如果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勘查工作量不大,或只有一个水源地方案时,两阶段勘查工作可以合并进行。勘查工作的深度和成果,应能满足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要求。(三)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的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勘查阶段一般分为选址勘查、初步勘查、详细勘查及施工勘察。选址勘查阶段,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未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查阶段,应对建筑地质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加固与不良地质条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编写勘查报告,绘制各种图表。堪察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要求和勘查工作概况,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长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岩石和图的均匀性及允许承载力,地下水的影响,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供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评价,供水方案,水源的污染及发展趋势,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地质现象的处理和防治等方面的结论意见、建议和措施等。工程勘察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承担。-34- 一、勘察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34- 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34-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一、设计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4、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34-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设计任务书(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34-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34- 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4、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34- 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设计任务书(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34-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一、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而且是制约着建设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按我国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拟议中的建设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论证,如果判明其兴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则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而只有经过批准了设计任务书,才构成委托初步设计的前提。一、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虽建设规模大小和内容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就达大中型工业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项:1.建设的目的和依据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提纲3.生产方式或工艺原则-34- 4.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5.主要协作条件6.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要求;7.建设地区或地点及占地估算8.建设工期9.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10.定员控制数11.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二、民用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民用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内容一般比工业项目简单,其设计任务书只要包括下列项目就够了。1.建设目的和依据2.建设地点和占地估算3.建设规模和标准4.主要协作配合条件5.控制造价、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6.职工定员控制数7.建设工期8.经济效益指标设计任务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设计、咨询机构编制。-34- 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设计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任务书已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是否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设计将起着决定作用。按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和水利枢纽,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还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一、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须能满足初步设计的开展、主要大型设备和材料的预先安排以及土地征用准备工作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下列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1)建设规模(2)产品方案(3)原料来源(4)工艺流程等概况(5)主要设备配置(6)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7)公用及辅助工程(8)“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9)占地面积估算(10)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11)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12)生活区规划设想(13)施工基地的部署和地方材料的来源(14)建设总进度及进度配合要求(15)投资估算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1)建设规模(2)设计依据(3)设计指导思想(4)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5)工艺流程(6)主要设备选址及配置(7)总图运输(8)主要建筑物、构筑物(9)公用、辅助设施(10)新技术采用情况(11)主要材料用量(12)外部协作条件(13)占地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14)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方案措施(15)生活区建设(16)抗震和人防措施(17)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18)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9)建设顺序和期限(20)总概算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达到(1)设计方案的评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3)土地征用(4)基建投资的控制(5)施工图设计的控制(6)施工组织的编制(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三、技术设计-34-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它是为了解决某些重大或特殊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无法解决的某些技术问题而进行的。主要包括(1)特殊工艺流程方面的试验、研究和确定(2)新型设备的试验、研制及确定(4)某些技术复杂慎重对待的问题的研究和方案的确定等。四、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使得各有关方面能据此安排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作各种非标设备以及安排施工。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GF-2000-0210),一份比较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签订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入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勘察报告的批准文件等。(二)设计依据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34- 3.项目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查、设计,并对其勘查、设计的质量负责”。根据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有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例如,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执行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三)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视为是能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优先次序来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0)规定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书2.中标函(文件)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4.投标书发包人、设计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四)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34- (五)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条件和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查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等。2.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查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六)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提交的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概预算文件和材料、设备清单等。(七)费用及支付方式设计费与勘察费的确定即支付方式很相似,可参见前面的有关内容。发包人、设计人应当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性质是否为估算设计费。如果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调整设计费。(八)发包人、设计人的义务1.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涉及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如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须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这样的约定对设计人比较有利:已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其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34-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5)发包人不得修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6)发包人应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便利条件。(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涉及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设计人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章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3)设计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34- (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九)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为开始工作的,定金不予退还;一开始设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不足50%时,发包人应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50%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50%为示范文本的推荐比例)。2.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出现错误或疏忽,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如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4.设计人延误交付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设计费的千分之。十、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两选一):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终止施工结束,本合同终止。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3,GF-2000-0204)的内容,一份比较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34- 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特征,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勘查工程量等。二、发包人向勘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发包人应及时向勘查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3.提供勘查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和标高资料。4.提供勘查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须向勘查人支付相应费用。当事人双方还应该详细约定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集上述资料的工作往往需要大笔费用和大量时间,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该条的约定对勘察人来讲至关重要。如果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双方可以约定由勘察人手机,但发包人需向勘查人支付相应费用,这笔费用不应包括自在合同价款中。三、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查成果资料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查成果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以及提交的时间。勘察人应对其提交的勘查成果资料的质量负责。勘查成果资料的制作成本较高,勘察人尤其注意要约定好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份数(一般为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四、工期-34- 1.工期可以明确约定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也可以这样约定:开工日期已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勘察人影子在开工通知书下达日起天提交勘察成果。2.由于非勘查人原因引起停工、窝工等,工期顺延。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此外,为了体现勘察设计收费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2000版的合同还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采取“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记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2、付费方式付费方式勘察人与发包人可自行约定。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若干天内,发包人应向勘查人支付定金的数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得超过预算勘查费的20%),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查费。工程进度款。对于勘查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查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向勘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勘查成果资料提交的同时(或之后一段时间,如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六、发包人、勘察人义务1.发包人义务-34-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查人明确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照合同规定准确、及时提交文件资料。双方还可以约定,发包人未遵守上述之约定,勘察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顺延。(2)在勘查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区段,发包人应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发包人未遵守该约定,致使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至损,发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发包人应及时提供勘查现场,交付工作条件,并承担其费用。(4)若勘查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工程勘察前,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使用计划,及时提供各种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代表一起验收。双方按约定承担该费用。(6)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工作量变更的,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增付勘查费用。(7)发包人不得修改勘查文件,确需修改勘查文件的,应当由原勘察单位修改。经原勘察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8)发包人若要求勘察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前提前完工,双方可就此协商变更合同,并约定发包人额外支付的提前完工的费用。(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可约定发包人向勘查人赔偿的数额或方式。2.勘察人的义务(1)勘查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勘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查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4-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继续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行委托其他勘察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查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时,勘察人减收或免收勘查费,并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在工程勘察前,应提出勘查纲要或勘查组织设计。勘察人应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勘察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不符,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双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有勘察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停、窝工的损失。勘察人须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费用由双方商定。(4)勘查过程中,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增建工作量或修改勘查工作的意见。经发包人同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勘察人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等。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须赔偿的费用或标准。(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合同规定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等。七、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勘查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查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减收勘查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返工并由勘察人承担返工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可约定勘察人就此赔偿的数额或方式。3.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建的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开始工作的,定金不予退还。双方还可以约定:已进行勘查工作的,工作量不到50%,发包人支付50%的勘查费;工作量超过50%,发包人承担全部的勘查费。4.如遇不可抗力,损失一般由发包人承担。5.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查费,或者因勘查人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勘察成果的,应支付给对方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勘查费的千分之计算。6.定金。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八、勘查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勘察人交付的勘查成果资料进行勘查验收。2.合同中应约定发包人对勘察人勘查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期限,并出具检验证明,以示勘察人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的检查,先由勘察人自检后,然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应在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勘察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补,然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验,勘察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4.工程完工,勘察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固定要求的情况或存在质量问题,勘察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只是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勘察人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预期完工处理,勘察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九、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补充签订的协议、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十、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两选一):-34-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4-'